1、ICS:67.120.20 B43 备案号:12268-2002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T 265.1-2001安全卫生优质禽肉 2001-12-11 发布 2002-01-10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T 265.1-2001 I 前言 为提高上海市禽肉的质量,开发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达到规范农贸市场,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农产品贸易,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特制定 DB31/T 265-2001的 本部分。 DB31/T 265-2001禽 肉安全质量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DB31/T 265.1-2001安全卫生优质禽肉; DB31/T 265.2-2001安全卫生优质禽肉生产
2、技术操作规范。 本部分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禽肉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了有关发达国家的禽肉标准制定的。本部分规定在禽肉中不得检出敌敌畏、盐酸克仑特罗、秋水仙碱和己稀雌酚,故本部分中取消这四种药物的残留指标。 本部分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市畜牧兽医站、上海兽药饲料监察所、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泉云、朱鑫源、张友明、朱宗源、张文斌。DB31/T 265.1-2001 1 安全卫生优质禽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卫生优质禽肉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贮存。
3、本标准适用于健康活禽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新鲜、冷却、冷冻)禽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6
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检验 GB 4789.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空肠弯曲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GB 4789.1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产气荚膜梭菌检验 GB 4789.1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蜡样芽胞杆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 总砷的测定方法 G
5、B/T 5009.12 食品中 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 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4 食品中 锌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 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 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 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 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1996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12399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兽药及其化学物质在动物
6、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检测方法 DB31/T 265.1-2001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鲜禽肉 指活禽屠宰加工后,兽医卫生合格,经过后熟但不经过冷却过程的鸡肉。 3.2 冷却(冰鲜)禽肉 指宰后经过冷却工艺过程,其肉体中心温度不高于4,不低于0的禽肉。 3.3 冻禽肉 指宰后经过冻结工艺过程,其肉体中心温度不高于-15的禽肉。 3.4 食品动物 指各种人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 3.5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MRL) 对食品动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兽药残留的最高量/浓度 (以鲜重计,表示为 mg/kg,或g/kg)。 4 技术要求 4.1 鲜 (冷
7、却 )、冻禽肉感官指标 鲜(冷却)、冻禽肉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鲜 (冷却 )、冻禽肉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组织状态 鲜(冷却)禽肌肉有弹性,经指压后凹陷部位立即恢复原位,冻禽则恢复较慢,不能完全恢复原状 色泽 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并有禽种固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该禽种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肉汤 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固有香味 淤血面积 1cm2肉眼可见异物 不得检出 注:冻禽应解冻后观察,指标应符合以上要求。 4.2 鲜 (冷却 )、冻禽肉理化指标 鲜(冷却)、冻禽肉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鲜 (冷却 )、冻禽肉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挥发性盐基氮,
8、mg/100g 13 汞(以Hg计) , mg/kg 0.05 砷(以As计),mg/kg 0.5 铬(以Cr计),mg/kg 1.0 铅(以Pb计) , mg/kg 0.5 DB31/T 265.1-2001 3 表 2(续) 项 目 指 标 镉(以Cd计) , mg/kg 0.1 氟(以F计),mg/kg 2.0 锌(以Zn计) , mg/kg 100 铜(以Cu计) , mg/kg 10 硒(以Se计), mg/kg 0.5 亚硝酸盐 , mg/kg 3.0 4.3 鲜 (冷却 )、冻禽肉微生物指标 鲜(冷却)、冻禽肉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鲜 (冷却 )、冻禽肉微生物指标
9、 指 标 项 目 鲜(冷却)禽肉 冻禽肉 菌落总数(cfu/g) 11055105大肠菌群(MPN/100g) 110413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新城疫病毒(脑内接种致病指数,I CPI) 0.7 0.7 鸭瘟病毒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4 禽肉中兽药残留限量 禽肉中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禽肉中兽药残留限量 单位为 g/kg 序号 兽药品种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序号 兽药品种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1 双甲脒 10 2 阿莫西林、氨苄西林 50 3 氨丙啉 500 4 阿散酸 500 5 杆菌肽 500 6 金霉素 100 7 氯羟吡啶
10、 5000 8 蝇毒磷 1000 9 环丙氨嗪 50 10 达氟沙星 200 11 越霉素 2000 12 恩诺沙星 100 13 二氟沙星 300 14 倍硫磷 100 15 乙氧喹 500 16 潮霉素B 不得检出 17 氢溴酸常山酮 10 18 马杜霉素 240 19 林可霉素 100 20 莫能菌素 1500 21 曼泰普林 100 22 烟碱 1000 23 甲基盐霉素 600 24 制霉菌素 不得检出 25 新生霉素 1000 26 恶喹酸 100 27 苯唑青霉素 300 28 氯苯胍 100 29 土霉素 100 30 盐霉素 600 31 罗沙生 500 32 螺旋霉素 20
11、0 33 壮观霉素 300 34 四环素 100 35 磺胺类 100 36 替米考星 75 DB31/T 265.1-2001 4 表 4(续) 序号 兽药品种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序号 兽药品种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7 甲砜霉素 50 38 甲氧苄氨嘧啶 50 39 甲苯二嗪酮 100 40 维吉尼菌素 100 41 泰乐菌素 100 42 氯霉素 不得检出 43 二硝托胺 3000 44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45 氯丙嗪 不得检出 46 洛硝达唑 不得检出 47 氨苯砜 不得检出 48 甲硝唑 不得检出 49 二甲硝咪唑 不得检出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5009.44执行
12、, 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形态并嗅其气味,取禽的腿肉或脯肉剪成块状,放入烧杯并加适量水煮沸后嗅其气味,并观察上浮脂肪形状。 5.2 理化检验 5.2.1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T 5009.44中2.1执行。 5.2.2 总汞 按GB/T5009.17 执行。 5.2.3 总砷 按GB/T5009.11 执行。 5.2.4 铬 按GB/T14962执行。 5.2.5 铅 按GB/T5009.12 执行。 5.2.6 鎘 按GB/T5009.15 执行。 5.2.7 氟 按GB/T5009.18 执行。 5.2.8 锌 按GB/T5009.14 执行。 5.2.9 铜 按GB/T5009.13
13、 执行。 5.2.10 硒 按GB/T12399执行。 5.2.11 亚硝酸盐 按GB/T5009.33 执行。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4789.2执行。 5.3.2 大肠菌群 DB31/T 265.1-2001 5 按GB4789.3执行。 5.3.3 致病菌 按GB4789.4- GB4789.14执行。 5.3.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新城疫病毒、鸭瘟病毒 按国际动物流行病办公室(OIE)及中国农业部推荐的方法执行。 5.4 兽药残留限量的检测 按照农业部农牧发199 817号文及 后续补充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
14、进行兽医卫生检验合格,出具检验证书方能出厂。 6.2 每一生产日期为一批或按照兽医卫生抽样检验批次为一批。 6.3 取样方法 抽样方法依据不同禽肉及其不同产地条件,按照 GB/T 9695.19进行。 6.4 检验项目 6.4.1 感官指标为必检项目。 6.4.2 兽药残留限量及微生物指标为抽检项目。 6.4.3 理化指标为定期检验项目,但每年至少 1 次。 6.4.4 型式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及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6.5 检验结果的数据修约:按 GB/T8170 执行。 6.6 判定规则 凡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兽药残留限量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产品。 7 运输、贮存 7.1 运输 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保温性能良好的专用车辆运输。 7.2 贮存 7.2.1 成品进入冷库, 应分品种、 规格及按生产先后顺序分批堆放, 要求做到先进库则先出库。冷却禽肉应存放在相对湿度 75%-84%,温度要求-1 -2的冷却间并保持一定距离; 冷冻禽肉应堆放在相对湿度 95%-100%,温度-18 以下的冷藏间并且其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超过 1。禽肉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7.2.2 鲜禽肉应及时上市销售,不得贮存。符合 7.1、 7.2.1 条件下冷冻禽肉保质期至少为 9个月,冷却禽肉至少为 5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