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行业标准BB 0005-95 气雾剂产品标示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标示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气雾剂包装容器上直接印刷或粘贴的气雾剂产品。2标示要求2. 1 标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要求。2.2 标示由文字、图形和阿拉伯数字构成,标示内容必须有中文表达,且醒目、清晰,3标示的内容3. 1 一般标示a. 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净重量或净容量、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b. 属限期使用的产品,需注明保质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限制使用日期c. 需壳、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登记号等的产品应标注相应证号。d. 对人畜有毒性的产品应有相应的说明e. 易燃性产品应有“易燃品”标注。3.2特性标示a. 产品不得撞击s应远离火源使用。b. 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c. 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d. 产品及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山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国珩、吴志坚、余孟成、彭洪、黄富杰中国包装总公司1995-04-03批准1995-06-01实施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