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电线电缆专用设备基本技术要求第5部分:锻件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线电缆专用设备中锻件的基本技术要求。JB/T 7601.5-94 本标准适用于电线电缆专用设备中的一般锻件。主要为自由锻造的普通碳素钢锻件、优质碳素钢锻件、合金结构钢锻件和非铁合金锻件。2 号11目标准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法GB 229 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 1979 结构
2、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GB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GB 8541 锻压术语GB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方法GB/T 13298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1B 4249 锤上钢质自由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B 4250 锤上钢质胎模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3 术语锻件术语按GB8541规定。4 技术要求4.1 材料4.1.1 锻件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图样规定。当没有图样规定的材料时,根据材料代用制度,在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允许采用代用材料。4.1.2 锻件使用的材料应有合格证明书。对无合格证明书的材料,必须在制造厂按有关的材料标准进行复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4.2 锻件的制造4. 2
3、. 1 用钢链或钢坯锻造时,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钢绽两端必须有充分的切除量。机械工业部1994-12-09批准1995-06-01实施252 JB!T 7601.5 94 4.2.2 锻件应有适当的锻造比。a. 轴类锻件.当用钢健直接锻造成锻件时,如果按主体截丽计算,其锻造比应不小于3.如果按法兰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则应不小于1.75,:j用销坯或型钢锻造时,如果按主体截面计算,其锻造比应不小于1.5.如果按法兰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则应不小于1.3. b. 环类锻件.锻造比一般应不小于3;C. 盘类锻件:当用钢链直接锹粗时.其徽粗锻造比应大于3.其他场合,徽粗锻造比般
4、大于3.但最后一道工序应大于2.d. 当用户在订货技术要求中对某些锻件(包括用钢坯锻造的锻件)的锻造比有特殊要求时,应由用户与制造单位协商确定。4.2.3 在锻件制造过程中.毛坯始锻加热温度和终锻冷却温度的控制,应按加热规范和冷却规范进行,并应对重要锻件作技术记录。4.3 锻件的热处理4. 3. 1 锻件一般应在第一热处理后交货。其热处理规范由制造厂制定,若用户要求按指定的热处理规范进行时,应在锻件图或合同中注明。4.3.2 锻件因热处理而产生的变形,对于不加工的锻件,其变形量应不超过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if于需加工的锻件,其变形量应不超过该表面加王余量的50%。否则,应进行矫正,凡冷态下
5、矫正过的锻件应进行回火。4.4 化学成分4.4.1 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应以抽样分析的结果为依据,其值按有关标准中的规定。4.4.2 当用户要求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按GB222和GB223的规定进行。4.4.3 如果用户要求在标准规定以外的位置进行锻件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应在订货合同上说明.其允许偏差应由用户与制造单位协商确定。4.5 机械性能4. 5. 1 锻件的机械性能应符合锻件常用钢号的室温机械性能的要求,特殊钢种的机械性能要求,由用户与制造单位协商确定。4.5.2 锻件的试验分级各种锻件根据设计要求、工作特性和用途.按试验项目和试验数量,将其分为l、1, Il、町、V级,详见表1
6、, 表1抽样数量级jJlJ试验项目构成一批的条件硬度拉伸冲击不作试验每批抽5%.同一钢号E HB 但不少于5件同热处理规范E HB 逐件试革命HB,a.或冉、8,、p、电逐件试验每批抽2%.每批抽2%.同一炉钢,IV 但不少于2件但不少于2件同一炉热处理V HB,a或冉、8,、v、问逐件试验逐件试验逐件试验注tCD每批锻件应是按一个图样锻成的。女同合同允许,在一批中也可以在接不同图样锻造的形状和尺寸相似的锻件a当每批抽查件数不足规定的时候.应舍部作试验,在E和町级中,锻件的试验数量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增减。4.5.3 锻件的试验级别应在图祥和订货合同上注明。锻件试验级别的标注示例,11级试验JB
7、/T 7601. 5- 94 , 253 J!T 7601.5 94 若图样或订货合同上未注明锻件的试验级别者,按I级处理。4.6 锻件的外观质量4.6.1 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样的规定。4.6.2 锻件图样上规定的机械加工余量、公差及试块,按照4249,B4250及有关标准规定。4.6.3 锻件不加工部分的尺寸,应符合B4249.8的规定。4.6.4 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按下列规定执行:8. 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过检查,确认缺陷深度能保证留有机械加工余量50%以上时.允许不清除,加工后表面应元残余缺陷3b 不再进行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整修的最大
8、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整修处必须平滑sC. 锻件的表面缺陷深度超过机械加工余量肘,若需补焊.必须取得技术部门同意。在完全清除缺陷以后按适当的补焊规程进行补焊,补焊的质量要符合技术文件对锻件的要求。4.6. 5 锻件不应有白点,当在一个锻件上发现自点时,则与该锻牛同一炉钢并同一炉热处理的整批锻件均应逐个进行白点检查。4.6.6 锻件不允许过热或过烧,表面脱碳层深度不超过锻件加工余量。5 试验方法5.1 锻件用钢的化学成分分析按4.4条的规定执行。5.2 机械性能试验按下列标准进行。8. 拉伸试验按GB228; b. 冲击试验按GB229; 硬度试验按GB231。5. 3其他试验项目除上述
9、试验项目外,如果用户要求进行F列项目诚验,应在订货时与制造单位协商,任何这样的协议应包括试验程序的细节。8. 弯曲试验:参照GB232; b. 晶粒度检查2参照GB6394; C. 低倍组织检查2参照GB226和GB1979; d. 非金属夹杂物检查z参照GB10561; e. 显微组织检查.参照GB/T132980 6 检验规则6. 1 锻件成品的检查试验和验收由制造单位的技术检验部门执行。6. 1. 1 锻件除全部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外,还耍根据它所属的试验级别规定的试验项目和合同上指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必要时.用户可以进行复检。6. 1. 2 在验收过程中,用户可以派员迸行验收核定。6.
10、2 当制造单位缺乏试验条件时,它苟责任委托适当的单位进行试验。如果由用户进行试验,必要时.制造单位可以进行复验。6. 3 取样位置、取样数量和试样制备:6. 3. 1 锻件上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图样的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单位决定,但必须保证能代表锻件的机械性能。用户要求留放复验试块时,其试块的留放位置按协议进行。锻件上不便留放试块时,可以破坏锻件取样,这时制造单位应增加供试验用的锻件数量,其他特殊情况.由制造单位与用户具体议定。6.3. 2 试样的切取方向按图样的要求决定,若图样未注明要求时,可由制造单位自行选择(纵向、横向254 JB!T 7601.5- 94 或切向), 6.
11、 3.3 试样的切取位置规定如下:a. 圆形实心锻件在距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切取gb. 矩形实心锻件在六分之一对角线处切取;C. 空心锻件在二分之一壁厚处切取:d. 当锻件的直径大于轴向长度时,两组试样可以在锻件的同一端相距180或周边上切取;t 一头实心一头空心的锻件,试样应从空心端切取。6.3.4 取样数量2可从每个试块中切取拉伸试样1个,冲击试样2个。6. 3. 5 切取后的试样不得作任何影响机械性能的热处理。6.4 重复试验6.4.1 机械性能试验的结果有-项或几项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数值时,可用双倍数量的试样重新试验。当其中仍有一项低于要求时,因j该批锻件为不合格。6.4.2 当试样因
12、加工不良或有与材质无关的缺陷而使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中的规定时,因为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与锻件本身没有关系,可以直接取用原来数量的试样再进行一次试验。6.4. 3 当确认试验结果不合格是因热处理不恰当造成时,可以将锻件连同样坯一起重新热处理后再取样试验。但重复热处理的次数最多为2次,重新试验的试样个数与第一次一样。6.5 如果锻件拉伸试验用试样的断面上有裂纹、非金属夹杂物和其他缺陷时,锻件应作低倍放大检查和超声波探伤。6.6 白点检查可在专门切下的试片或锻作卒体上,用能保证检查可靠的任一方法进行。必要时,进行断口检查D6. 7 如果用户要求进行无损检验,则应在订货时作为协商项目,任何这样协议应包括
13、试验程序的细节u6. B检验合格的锻件均应带有标志,标志的内容为z囱号(或代号)、钢号、炉号(阳、V级试验的锻件才标)和制造单位的标志。用钢键锻的V级试验的锻件标顺序号,如果用户对标志有特殊要求时,按合同执行。凡标志不清者,用户有权拒收。6. B. 1 大中型锻件应在显著部位打上标志(可按图样或工艺文件指定的内容和部位进行打印,如元指定,可由制造单位决定)。6. B.2 小型成批的锻件可以采用分批挂缕的方法。标签用薄铝板或薄钢板制成,用打印或用抹不掉的油漆书写标志。6. B. 3 装箱的锻件,标志的内容可以标在包装箱或印在能牢固地附于包装箱的标签L6. 9 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锻件检验合恪证明书.内容包括:a. 制造单位的名称(或代号); b. 图号、锻件名称; 钢号、炉号(N、V级试验的锻件),第V级试验的锻件尚需有热处理炉号;d. 化学成分、各项检验结果和试验编号ge. 交货的热处理状态;f 锻件数量和重量gg. 技术检验单位的印记和检验人员的签章。如有必要,制造单位还应向用户提供锻件生产的有关记录。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上海电缆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上海电缆研究所、郑州电缆厂等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惠、日兆丰、黄通、李克明。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