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29117.21-1993 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 摩托车发动机空气滤清器质量评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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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检验发动机空气滤清器质量评定方法QC/T29117. 21-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用干式和湿式空气滤清器总成(以下简称空滤器)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抽样检查和评定、产品质量的评定和质量复查。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用干式和湿式空气滤清器总成的质量抽查检验、监督管理、质量等级评定和新产品定型。2 引用标准GB/T5361 摩托车汽袖机清洁度测量方法NJ/T337 内燃机空气滤清器试验方法GB/T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3 术语3. 1 额定空气流量:根据空滤器产品标准(如无标

2、准按产品图纸)所规定的试验空滤器的空气流量,并按标准大气状况(大气压力:lOOkPa;环境温度25;相对温度65%)修正,用m3/h表示。3. 2 进气阻力z空滤器出口处的静压绝对值,用kPa表示。3. 3 进气原始阻力:当额定空气流量通过装有新滤芯的空滤器时,在空滤器出气口所测取的静压绝对值,用kPa表示。3.4 滤清效率t空滤器滤出的试验灰尘量(以质量计)和供给的试验灰尘量之比,用百分数表示。3. 5 原始滤清效率:在额定空气流量下,装有新滤芯的空滤器,加进规定数量的试验灰尘所测得的滤清效率。3. 6 全寿命滤清效率:向空滤器供给试验灰尘,当进气阻力达到规定值时,所测得的滤清效率。3. 7

3、 储灰能力:当进气阻力达到规定值时,空滤器滤出的试验灰尘数量,以g表示。3.8 内部清洁度:残留在空滤器内部的杂质(包括灰尘、污物和异物)量,以mg表示。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99310 20批准1994-01-01实施一260一QC/T29117. 21-93 4技术要求4.1 空滤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4, 2在额定空气流量下,空滤器进气原始阻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4, 3在额定空气流量下,空滤器原始滤清效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4,4在额定空气流量下,空滤器储灰能力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4,5 空滤器内部清洁度应符合以下规定:Mq运C Qoe N1 式中:Mq一一内部清

4、洁度,mg;对于干式空滤器:当Mq40 运1.201.10 运1.00 单级o. so 0.45 0.40 纸质. 5 储灰能力6 抗振动性能格1 外观质量2 总成内部清洁度项3 总成磕碰情况B 4 总成外表面镀、涂层质量目5 总成冲压件质量6 总成焊接质量分7 总成内部金属零件镀、涂层质量1 滤芯端盖内孔直径尺寸类2 滤芯高度尺寸c 滤芯中心线与端面垂直角度3 4 滤芯两端盖端面平行度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见表6。表6不合格项目分类A B c 项日数6 7 4 检查水平S-2 I 样本字码B c c 样本数(n)3 5 5 AQL 4.0 25 25 合格品Ac Re 。1 3 4 3

5、4 AQL 4.0 15 15 一等品Ac Re 。1 2 3 2 3 AQL 4.0 10 10 优等品Ac Re 。1 1 2 1 2 QC/T29117. 21 93 6. 2 合格质量水平AQL值产品按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规定三个等级AQL值。6. 3 检验批量N规定检查批量N5190。交验批不得少于规定批量范围的下限,如大于规定批量上限,则应将产品按N5190分成若干批,随机抽取其中一批供检验。6. 4 检查水平对A类不合格项目,采用GB2828规定的特殊检查水平S-2,其样本大小字码为B,n为3;对B,C二类则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其样本大小字码为C,n为5。6. 5 抽样方案6.

6、 6 样本的抽取检验用样本,可在用户单位或商业部门随机抽取,此时可不受本办法6.3条规定的批量范围下限值限制,也可在生产厂半年内入库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此时必须严格执行6.3条所规定的批量范围。7 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7. 1 样本检查样本应按本办法表5规定的不合格项目和表6规定的抽样方案,并按本办法第5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7. 2 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按规定的抽样方案对样本n进行全数检查。样本中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Ac时,则判定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A、B、C三类全部判为合格时,整批产品才能最终判为合格。各类中任一类别判为不合格时,整批产品最终判为不合格。7. 3 质量等级评定a.合格品z样本中各类的不合格数均小于或等于合格品的Ac值时,被检产品评为合格品。b.一等品z样本中各类的不合格数均小于或等于一等品的Ac值且性能达到一等品者,被检产品方能评为一等品。c.优等品z样本中各类的不合格数均小于或等于优等品的Ac值且性能达到优等品者,被检产品方能评为优等品。7.4 质量复查产品质量被评为不合格时,允许在半年之内复查一次,如复查合格,仍可评为合格品,但不得评为一等品、优等品。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26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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