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0257.2-1993 出口钢制管法兰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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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才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T 0257.1 ,._, 0257. 3-93 出口压力容器法兰、管法兰及管件检验规程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1anges、pipe f1 anges and pipe fittings of pressure vessels for export 1993】11-05发布1994-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钢制管法兰检验规程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steel pipe f1anges for export 1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钢制管法兰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的判定。SN /T 0 2 5 7. 2 - 9 3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pN42MPa、最高使用温度低于6000C的钢制管法兰的出口检验。出口管法兰应按照本标准进行检验,如合同、信用证中对某些检验项目另有规定,则应满足合同、信用证中规定的要求。2 引用标准GB 9125 钢制管法兰技术条件GB 9124 钢制管法兰对焊端部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 700 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 71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GB

3、1220 不锈钢棒GB 1221 耐热钢棒GB 1591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 2100 不锈耐酸铜铸件技术条件GB 3274 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GB 3077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 4237 不锈钢热轧钢板GB 4238 耐热钢板JB 2640 锅炉管道附件承压铸钢件技术条件JB 755 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3 术语3.1 检验批:用于实施出口检验,由生产单位提供的由相同牌号材料,系用同一制造工艺、同一热处理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法兰。3.2 样本: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用于检验的产品。4 抽样41 抽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11-0

4、5批准1994-05-01实施5 SN/T 0257. 2 93 4. 1 出口管法兰的检验以检验批为基准,材质检验及热处理试件的检验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在供货状态下进行。4.1.2 生产单位应提供检验批的质量证明书。该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a. 管法兰技术条件,其中包括:公称压力、工作温度、适用介质、主要尺寸及重量;b. 材质证明(按炉批号提供材质证明原始证件或复印件); C. 热处理报告pd. 尺寸及加工精度检查报告;e. 合格证;f. 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应提供的检验报告。4. 2 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4.2.1 出口管法兰材质检验及热处理后力学性能检验的试件抽取按与其相应材料标准

5、的规定进行。4.2.2 样本应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除4.2.1以外的项目检验按GB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4.2.3 代表性样本的抽取按F表进行。险验项目不合格类别检查水平AQL值外观质量检验A类不合格S-4 0.65 尺寸检验B类不合格S-4 4.0 标志、检验B类不合格S-4 4.0 5 检验5.1 材质检验5. 1. 1 制造管法兰的材料应具杳材料制造单位出具的材质证明书。材料入厂后应在商检人员或商检机构指定人员的监督下对不同炉批号的材料逐批进行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的材料应予以明确标记、分类妥善管理。检验合格单与材料标记应具有可追踪性。5.1.2 国产材料制造的钢制管

6、法兰,对材料的检验应满足GB9125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5.1.3 进口材料制造的钢制管法兰,对材料的检验应满足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且不低于GB9125对制造管法兰材料的有关规定。5.1.4 国产材料制造钢制管法兰,成品后在法兰上采用国外材料牌号标记的,FL满足国外标记牌号材料相应标准的规定。5.1.5 采用锻制材料的管法兰其材料性能应符合B755所规定的锻件级别为1级的要求,并应在检验挝中随机抽取二件进行金相检验。5. 2 尺寸检验对管法兰的加工尺寸进行如下项日的检验:a. 法兰厚度C;b. 法兰高度H;C. 法兰颈部直径N;d. 法兰焊颈端部外径.4:e. 法兰内径;f. 对焊式法兰的颈

7、部厚度5;g. 法兰密封面尺寸;h. 螺栓中心圆直径;6 E SN /T 0 2 5 7. 2 - 9 3 i. 相邻两螺栓孔之弦距;j. 螺栓孔中心圆直径与加工密封面直径的同轴度;k. 密封面的加工表面粗糙度;1. 法兰端面与轴线的垂直度;ID. 坡口尺寸pn. 圆角半径。管法兰的尺寸偏差应满足图纸及GB9124、GB9125的要求。5.3 外观质量检验5.3.1 锻造表面应光滑,不得有锻造伤痕、裂纹等缺陷。5.3.2 机加工表面不得有毛刺、划痕及其他降低法兰强度和法兰连接可靠性的缺陷。5. 3. 3 法兰密封面应光滑,不i寻有机械加工引起的裂纹、划痕或撞伤等表面缺陷。5.4 标志检验除整体

8、式法兰外,每个法兰的外圆表面上应做以下标志:a. 中国制造及制造厂代号或商标;b. 材料标志pC. 公称压力向及公称通径DN。5.5 包装检验对检验批法兰的包装在通过运输包装使用性能鉴定后,按下述规定检验。5.5.1 木箱或空格箱应牢固可靠,木条子燥无霉烂,箱板、箱带无断裂。5.5.2 木箱或空格箱内的法兰应牢固固定,以确保长途运输时不会因法兰相互碰撞而损坏密封面及法兰加王表面。5.5.3 每个法兰密封面要采取防锈措施,以防密封面锈蚀。5.6 检验结果的判定5.6.1 材质检验结果按5.1条规定的相应标准判定。5.6.2 尺寸检验、外观检验、标志检验按上表的规定判定。6 不合格的处置6.1 不合格品的处置合格批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及用于破坏性试验的样本,制造厂应予以调换。6.2 不合格批的处置不合格的检验批,经返工整理后,允许再申请检验一次。再次检验时,可重新抽取代表性样本进行全项检验,也可重新抽取代表性样本只对上次不合格项目单独进行检验,其他各项仍用原检验结果。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之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谦、:X1J成珠、邢克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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