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20-2009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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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20092009 北原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0- 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 0 9 年8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J6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z根据建设部关于

2、印发(二00兰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识建标函(2004J43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丸年三月二十六日前自城市给水

3、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识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在原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994年)的基础上,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密切结合我国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标准贯彻执行的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建设情况,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需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4、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政府投资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企业投资的可参考使用。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地址: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1号,邮政编码,43001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李树苑刘权刘海燕董一新杨文进苏新郑春燕目录第一章总则.( 1 )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4 ) 第三章工艺与装备. ( 7 ) 第一节取水

5、工程( 7 ) 第二节净水工程. ( 8 ) 第三节输配水工程.E.(1 0) 第四节检测与控制H. . . . . . . . . (1 1 ) 第四章配套工程. . . . . . . . . . . . . . . . (1 3 ) 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 . . . . (1 5)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1 7)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 8) 附件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 (1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

6、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核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城市给水工程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等政策和供水行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以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按水源、供水水质、建设规模等条件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水水质与供水安全,同时达到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投资与运行成本。第六条城

7、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考虑远期发展。水资源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城乡统一的供水系统,扩大城市供水系统的服务范围。第七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首先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时,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给水工程技术发展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供水水质及供水安全。第八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应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进行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综合生活与工业等用水的发展需要

8、。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g地表水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达到90%97%,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沿海缺水城市的工业用水宜考虑海水的利用,缺水城市应充分重视城市污水及雨水的再生利用,工业用水应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第九条城市给水工程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给水设施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城市必要的供水需要;20万人口以上城市、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

9、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应按基本烈度设防。第十条净水厂、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3江河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第十一条城市给水工程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宜为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十二条城市给水工程建设应有应对水源水质恶化等突发事件的措施。有条件的城市应采取两个及以上的水源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水质恶化的应急强化处理措施或水量调节设施,确保在城市发生水质等突发事件并影响供水水质

10、期间,提供城市居民基本的生活饮用水。 2 第十三条城市给水工程的取水、净水厂、输配水管道应配套建设,保证项目的整体效益。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的资金、土地以及供电、排水、交通、通信等配套设施的条件,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第十四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3.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五条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别、建设规模、水源水和供水的水质标准合理确定。城市分类及建设规模划分如下s一、城市类别2一类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三类.-般中等城市、小城

11、市。二、建设规模(以水量计): I类:30万50万时/d,H类,10万30万时/d,皿类:5万10万m/d。注,1规模分类吉下限值,不吉上限值d类规模肯上限值.2 规模大于50万m3/d盎照I类规模适当降低单位水量的指标,小于5万时Id规模的参照皿类规模执行.3 建设规模指城市给水工程中的7JGB5028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对城市用水量均有明确的指标和规定,要根据规范的规定,并分析当地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城市用水量。第十八条本条明确工业用水量应考虑的几个因素,一般按一定的模型进行预测,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了、业产值发展计划、t业结构、

12、行业产品技术进步指数以及提高节约用水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因素。万元产值取水量在工业产值增加时应当逐渐降低,也可直接采取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结合实际工业用水量分析确定。如工业结构有较大变化则应按行业分别测算,并将节水率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考虑在内。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取水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取水工程项目构成因水源不同和取水条件复杂程度而有较大差别,根据具体取水条件确定必要的项目构成。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由管井、大口井或渗渠以及送水泵房包括供电变电设施和井间输水管道、井群控制设备等构成。地表水取水较复杂,除了取水构筑物包括

13、引水管道与取水泵站以外,尚需按照保证率建设取水需要的拦蓄构筑物(包括水库、拦河闸等),1可道防治构筑物包括防洪、护岸工程等,以保证安全取水。此外,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第二十一条本条对给水工程的净(配水厂的类型和包括的生产设施内容进行了明确。给水厂分为净水厂和配水厂。净水厂根据水处理工艺的流程和单元组合有常规处理、预处理十常规处理、常规处理十深度处理、预处理+常规处理十深度处理工艺等,包括了 31 目前不同水源的水处理工艺基本流程。水处理工艺部分主要包括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地下水配水厂一般水质较好,只需要设消毒设施。当含铁、锺或氟超过标准时应根据技术分析,增

14、加处理构筑物,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第二十二条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设施、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的内容主要根据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随着各个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一般没有必要全套配置建设,可以根据各地区和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因此,有些内容如维修、交通运输、绿化、安保等可以首先考虑社会化解决。第二十三条随着城市附近水资源的污染,取水距离越来越远,远距离取水项目的增多,使输水工程除输水管道(渠)外,还可能会增加隧洞、过河管、管桥等穿越工程,中途加压站以及储水水库调蓄设施。管道(渠)的附属配套设施还包括:输水管道(渠)的泄水阀、排(进)气阀、检修阀门等,以及供

15、变电、必要的事故抢修和用于管道维护的道路工程等。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配水工程包括的主要内容。项目构成除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还包括消防设施,分区、分压泵站设施,城市管网的调度平衡设施,检测水压、水质设施以及必要的事故抢修设施等。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所列项目的建设要结合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的建设内容,合理确定建设标准。32 第三章工艺与装备第一节取水工程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了水源选择原则。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调研工作,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当有两种水源可供选择时,以前通

16、常优先选择地下水,以节约工程的建设投资,同时也可简化水的净化工艺。现在城市的用水量增多,不少城市的地下水已过量开采,造成地面沉降,而且地下水开采范围过大并不经济,并常有与农业争水的矛盾,因此,当有地下水和地表水两个以上水源可供选择时,应科学确定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次序,一般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为掌握水源水水质及输送过程中水质的变化情况,设置水质在线实时监测设施,以预先知道水源水水质突然变化及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变化情况,为在水净化工艺中采取应急措施争取时间,保证供水水质。水源保护范围:以河流为城市给水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一般为水源保护区域,也可由供水部

17、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源保护区范围;以水库和湖泊为城市供水水源,可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100m水域或整个水域及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第二十七条为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本条强调地下水源一般应选择在城市上游水质好、补水充沛的地带,只有当有数土隔水层或该地带不致受到污染时,才可以就近选择水源。取水构筑物应根据含水层的厚度、渗水性能与补给条件选择合适的取水形式,其开采量以枯水期可取水量为准,特别在非稳定流情况下,需要动用静储量时,更要分析研究地下水资源条件、取水可能以及使用年限。 33 过去有的地下水水源,开采不久水量就减少,甚至有的废弃不用,也有的因城市地下水环境污染而废

18、弃,因此,应当吸取以往的经验,慎重确定。第二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选择和取水方式的选择原则。江河取水与江河的水文地质、河床稳定、主流流向有密切关系,需要慎重考虑取水位置与构筑物形式以及施工方法等因素,以保证取水安全。对于低水位取水需要建设拦河闸抬高水位时,要考虑淤砂的可能性及防淤、冲淤设施;复杂的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投资较大、施工困难、费用高、工期长,建设规模一般按远期设计,其中土建部分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第二十九条在水库或湖泊中取水,取水口位置与取水形式的选择十分重要。输水线路要选择线路短、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特别在需要设置输水隧洞或敷设过河管线时,对不同走向的沿

19、线工程地质情况、穿越工程的技术与施工难易程度、中途加压站位置的选择等均应做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水深、水质变化对取水构筑物的形式有很大关系,一般在汛期水深、水质变化大时,要考虑分层取水以避免泥沙过大或藻类多而增加净化难度。对水库、湖泊已有放水设施的利用,既要考虑利用其位置的可能,也要考虑水能的充分利用。在水库修建取水塔或爆破式取水工程时,工程施工复杂,困难较大,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当给水工程必须新建供水水库时,由于新建水库涉及河道综合治理,包括防洪、供水、工农业供水的水资源分配、淹没土地、水库综合利用等因素,所以应当单独编制水库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其可行性。第三十条水能利用是个需要特别关注的

20、问题,要充分考虑利用水能的各种措施以节约能源,有条件时可采用重力流或采取电机调速运行以适应水位的变化,降低能耗。第二节净水工程第三十一条本条提出水厂厂址选择应考虑的主要技术条件。水 34 厂厂址在整个给水系统中,对给水系统的经济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充分考虑技术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当原水浑浊度高、泥沙量大需要设置预沉设施时,一般设在水源附近。第三十二条城市给水的净水工艺应根据当地的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经过净水工艺处理后的城市供水水质,需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水质标准,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21、)CJ/T2060 目前水质性缺水在我国南方普遍存在,水资源、条件与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但是城市污水量增加造成的水环境质量的恶化仍然没有根本改变,而且国家对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也有了很大提高,所以本条规定应该根据水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的要求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水处理工艺,在常规的水处理工艺不能达到供水水质标准时,可考虑增加预处理、深度处理等工艺,保证供水水质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单一水源的城市供水工程,为防止水源水质突然变化对净水工艺及供水水质的影响,需要考虑应对的应急措施,包括投加粉末活性炭、化学药剂、降低水力负荷以及各种方式的

22、组合等其他有效的强化处理措施。第三十三条地下水除氟方法较多,本条列出常用的兰种。地下水除4铁,采用曝气-接触氧化单级过滤的工艺,一般都有效。对于含有铁和锚的地下水,由于去除铁、锚的效果取决于水质等诸多因素,在铁、健浓度较高或受硅酸盐影响的情况下,通过试验确定处理工艺。第三十四条地表水水质较好,不含特殊的污染物且较易处理时,一般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即可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等现行水质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含砂量高、微污染地表水的预处理工艺。含砂量高的地表水宜先进行预沉淀,以保证后续水净化设施的运 35 行安全,保护有关的设备。地表水的氨氮、有机微污染物浓度高,可生物降解性好

23、时,宜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方式有人工填料接触氧化和颗粒填料生物过滤等。对水源水中短时间内的高含量有机物污染,采用投加粉末活性炭能够吸附水中的有机物,而且投资较省,管理简单。第三十六条本条规定了选用深度处理的原则和深度处理的方式。粒状活性炭或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的设计参数,可以根据相似水源的经验,也可先进行试验。第二十七条地表水的常年水质较好,无污染源,且浊度、包度、藻属于持续性低含量时,可以考虑采用直接过滤工艺,这样可以降低初期的工程投资。如果远期地表水质量可能变化,可预留配套常规处理设施的条件。第三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原水、供水水质稳定性的判断及处理方法。供水的水质稳定性是城市给水管网产生腐

24、蚀或结垢的直接原、因,但在城市给水工程设计阶段可根据原水水质对管网水质稳定性进行判断。Ic小于1.0和1.大于9的管网水,具有腐蚀性。我国沿海很多城市属于这种水质。广州、深圳等地的净水厂一般加石灰处理,日本有很多大中型水厂加氢氧化销。侵蚀性二氧化碳浓度高时,可用淋洒曝气法去除。IL较高和IR较低时,容易导致结垢。处理方法应经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三十九条本条是关于生活饮用水消毒方法以及加氯设施的规定。消毒可分别采用液氮、氯胶、二氧化氮、臭氧及紫外线等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的水厂,出厂水应当补氯。小型水厂或特殊情况,也可采用漂白粉或次氯酸纳方法消毒。国内城市给水水厂大多数采用液氮消毒。

25、液氮的投加设备以及加氯间、氯库的安全关系到水厂职工的安全,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防护。 36 第四十条对采取远距离引水的缺水地区以及滤池反冲洗水量大的水厂,为节约水资源和运行成本,可考虑设置废水回收利用装置。净水厂的排泥水一般占水厂制水量的3%7%。国内一些水厂已经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水资源,回用滤池反冲洗水。第四十一条为保证供水水质,经过沉淀(澄清的水,浑浊度一般不超过5NTU.因此,沉淀池或澄清池应能及时排泥。泥沙量大、排泥次数多时,宜采用机械排泥或自动排泥装置,以减轻劳动强度和保证处理效果。第四十二条本条规定为保证供水安全,构筑物的维护检修一般采用暂时加大运行参数(水力负荷、调整技药量等)

26、、非高峰时检修的方法,同一种净水构筑物应当有两个及以上的池子组合以保证维护检修时的供水水量与供水水质。第四十三条本条规定水厂机械设备配备原则,应以节省能耗、提高运行效率、方便检修操作维护、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并与水厂自控水平相适应。第四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设置在室内(或室外)的确定原则。前苏联给水规范曾规定冬季水面结冰厚度大于25mm、滤池冲洗周期两次冲洗间结冰厚度大于15mm,应设盖或建于室内。当水源中藻含量较高时,为避免藻类繁殖,也可考虑在沉淀和过滤构筑物池顶加盖。一般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第二节输配水工程第四十五条输配水管道线路选择与工程造价、能源消耗和安全供水有十

27、分重要的关系,一般应当做几个方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择。本条规定了输配水管道线路选择的原则。应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特别是长距离的输水管道,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研究,进行综合、全面的比较,选择最佳方案。第四十六条本条规定原水输水管线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利用水的37 势能以降低和节约能耗。城市供水的水源应当符合水源水质标准,以保证供水卫生要求。明渠和河道输水容易受到污染,难以保证水源水质,而且也会增加水量的流失,因此,输水管以暗管或暗渠为主,避免水质的污染和水量的流失,必须采取明渠输水方式时,应有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措施。第四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安全输水的原则。输水干管一般不宜少于2条,当管道任意

28、一条发生故障时应能保证不少于70%的供水量。有几个供水点或有安全蓄水池时,输水的安全性提高,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以设置单管输水。第四十八条原水输水管道建设规模一般应根据发展可能按远期规划,同时应考虑随着城市供水需求量的变化进行分期建设的可能。长距离输水管道投资大,管道一般可分期进行建设,其管径与数量的选择应当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确定输水隧洞与施工复杂的水下过河管等的建设规模时,应当对工程投资和运行管理进行分析,当一次建设的工程投资增加不多时可以考虑一期建设。第四十九条城市配水管网常常因为城市供水量以及供水范围的扩大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几年后或刚刚建成的管道的管径过小,需要开挖城市道路路面重

29、新敷设,也有的由于建设缺乏计划,地下管线混乱,造成浪费或地上建筑与地下管道碰撞,敷设管道困难。因此,城市配水管网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远期规划,根据城市范围、地形变化、水源及净(配)水厂分布情况、供水水压、能耗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配水管网的布置。配水管网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情况,分期进行建设。在保证供水量的前提下,能够安全供水,并降低工程投资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第五十条城市的供水范围大、地形高差大时,一个供水系统的安全性和经济性较差,因此,此时一般应考虑分区、分压供水系统以降低系统的能耗和安全性。对供水水质要求差距较大的工业企业、城市其他用水等用户,可以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条件采用分质供水

30、时,应首先考虑分质供水系统。第五十一条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压力是供水的一个重要指标, 38 也是能源消耗或节约能源的一个主要标志。如果压力定得过低,就不能满足城市供水的需要;如果压力定得过高,必然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并导致配水管网漏水量的增加,甚至影响管网的使用寿命,因此,供水压力应当根据不同城市、不同的供水系统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配水管网服务水头应当能够保证城市基本层次的用水要求,数量较少的高层次建筑物应当单独设置加压设施,以减少加压站设置的数量以及屋顶水箱的数量,避免工程投资的浪费和水质的二次污染。因此,本条规定了满足规划区基本层次的要求。第五十二条本条规定了输配水工程管渠材料选择确定的原则

31、。近年输水管道材料尤其是新型管材较多,工程建设时应在满足管材对饮用水水质没有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管径、管道工作条件、管材的供应、运行管理以及经济合理等方面,综合分析后确定。第五十三条本条规定配水管道在敷设时,其位置及与其他管道和建(构筑物的问距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可以按照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条规定输配水管道宜配置机械化抢修设备,保证在管道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修复供水,尽量缩短抢修的时间。同时应配置检漏等设备,加强管道检查,尽量减少管道的漏失率。根据建设部供水规划和城市洪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2002的有关规定,本条列出了管网漏损率的控制指

32、标。第四节检测与控制第五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确定的原则以及设置控制系统的目标。水广和泵站的自动控制水平确定的依据主要是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降低生产工人的劳动强度。第五十六条本条规定了给水工程的监(检坝IJ项目和控制内容确定的原则。对影响安全供水的项目,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应设置检测设施,对其他项目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对给水系统的检测与控制有详细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本条规定在满足第五十六条原则的前提下.II类及以上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

33、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标准。目前国内水厂的自动控制水平较高,尤其是影响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如投药、滤池的反冲洗等,大部分实现了自动化控制。因此,本条规定了控制的标准,以提高水厂和泵站的生产管理水平,推进技术进步为目标。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分期建设的原则,分阶段逐步实现。第五十八条本条规定新建的E类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控制水平,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全过程的自动控制。第五十九条本条规定所有自动控制设备均应有手动控制的条件,主要是保证自动控制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安全供水。第六十条本条规定小于皿类规模的城市给水系统的控制水平。对于规模较小的给水工程,宜以手动控制为主,有条件

34、时,可对主要的工艺单元设置自动控制,逐步实现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安全供水的自动控制系统。第六十一条地下水水源井群生产操作,由于管理范围较大,采用三遥控制运行,可以及时了解水源井的工作情况,节约人力,便于调皮管理,提高安全可靠性。第六十二条一座城市有多个水厂时,为保证城市给水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并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并设置相应的检测和监测设施,提高管网运行的安全,保证供水安全。管网内设有增压泵站、调蓄泵站或高位水池等设施时,还包括检测水位、压力、流量及相关参数。已建立管网水力模型的供水企业,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管网水质模型。根据浊度、生物可降解有机物、细菌、余氯、pH值、水源等

35、参数与水质变化的关系,利用管网水质模型,预报管网中的余氯、细菌等指标的变化,为改善管网水质提供依据。40 第四章配套工程第六十三条供电负荷等级是根据负荷的重要性和断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确定的。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取水工程、净(配)水厂、泵站突然中断供电,导致停止供水,将给城市经济带来严重损失,并可能使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混乱,所以规定为一级负荷,要求有两个独立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能够正常供电。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对城市供水的影响稍低,所以规定为二级负荷。当电力变压器或线路发生故障时不会长时间中断供电或能迅速恢复供电。有条件的城市给水工程的重要供水设备可根据实

36、际情况设置备用电源。第六十四条城市的给水设施较分散,保证通信联系对安全供水十分重要。本条规定一般可采用有线或有线与元线相结合的方式。有线可靠性高,但城市水源地、加压站常离城市较远,无通信线路,采用元线通信则可满足通信联络。通信应当与当地的通信条件相适应,并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第六十五条净(配)水厂、泵站的维修、运输等辅助生产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经常性生产需要为原则,强调非经常使用的维修设备与运输设备要考虑城市的社会化协作,不应全套配置。可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1J41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41中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

37、机修间主要设备及数量如附表1、附表2所示。表中30万m3/d规模在附属设备标准中为20万m3/d,为与本建设标准规模一致,表中按30万m3/d列入。 41 附表1地表水水厂机修间常用主要设备数量表5万-1010万-3030万-50常用设备类型技术规格万m3/d万m3/d万m3/d小修中修IH彦中修小修中修.,-320 750 1 一1 响最大350 最大750 一加工r-加工车床400 750 一1 1 直径长度r-(mm) 815 (mm) 1400 一一r-815 2800 1 1 1 l 牛头刨床最大刨床长度650mm1 1 1 1 1 最大钻孔直径35mm1 一摇臂钻最大钻孔直径50m

38、m一l 1 钻床最大钻孔直径25mm1 一1 立钻最大钻孔直径35mm1 一l 台钻最大钻孔直径12mm1 1 1 1 2 落地(或台式砂轮机最大直径30()mm1 1 2 弓锯床最大锯料直径220mml 1 1 空压机O.5m3/7kg 1 1 1 1 1 手拉葫芦1t , 2t 一一起重设备电动葫芦5t1 1 1 台钳3 45 4 5-6 5 6-7 最大额定电流330A一l 一交流电焊机最大额定电流500A1 1 l 1 1 直流最大额定电流375A一l 一1 乙快发生器发气量lm3/h一1 1 1 l 1 氧气瓶40kg 2-3 3-4 3-4 4-5 4-5 5-7 42 附表2地下

39、水水厂机修间常用主要设备数量表5万-1010万-3030万-50常用设备类型技术规格万m3/d万m3/d万m3/d4、修中修小修中修小修中修320 750 1 最大日;最大850 1 1 加工一一加工车床直径400 民度750 1 l 1 一一(mm) 400 (mm) 1500 1 l 陌;1400 1 l l 1 牛头刨床最大刨床1X.J.l650mm l 1 1 1 最大钻孔直径35mm1 摇臂钻最大钻孔直径50mm1 1 钻床立钻最大钻孔直径25mm3 1 l 台钻最大钻孔直径12mm1 1 1 l 2 暗地或台式砂轮机最大直径300mm1 1 l l l 1 弓锯床最大锯料直径220

40、mm1 1 1 1 1 1 手拉葫芦1t , 2t 各1各l各1各1起草设备电动葫芦5tl l 1 台钳3 4 3 4 4 5 最大额定电流330A1 1 交流电焊机最大额定电流500A1 1 直流最大额定电流375A1 1 1 己焕发生器发气蜻lm3/h1 1 1 氧气瓶40kg 2 3 3 4 4 5 第六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净(配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原则。对于一、三类城市有多个水厂时,有一个中心化验室可以配备一些高精度的化验设备,一般水厂只配备常规化验设备,强调相互协作,中心化验室可以设置在自来水公司或某一水厂内。三类城市的水厂应满足常规水质检测项目的检测。高精度化验设备的配置以满足现行供水水

41、质标准的检测项目 43 为准,常规化验项目设备的配置按照水质分析方法选择合适的化验设备。所有化验设备的配置要首先满足供水水质标准中基本项目的要求。水质化验的常规设备可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的规定选用。对城市供水水质中心检测机构的大型检测仪器可参照建设部供水规划的要求逐步配置,具体内容见附表3。附表37.1CJJ41计算的值,主要考虑该标准已经实施近二十年,标准制定的条件已经有较大的变化,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工程,差距更大。因此,考虑制定的标准指标是平均先进的原则,在1994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下调,但是不同城市给水工程的情况会有较大差异,在确定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时

42、应当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时一般不超过本建设标准的范围。附表4常规水厂附属建筑面积分析确定结果(m2) 规模1994年版水厂附属建筑设计调查资料本次修订万m3/d)建设标准据推计算值5 2000 1250 467-2136/1320 1385 10 2800 1683 1938-4771/2939 1910 30 3700 2036 1000;7750/4103 2295 50 4600 2472 4B05-S77!5Z55 3445 附表4中附属建筑设计标准所列的建筑面积,按照该标准的上限包括维修、仓库、车库等),生产管理用房面积按照O.65建筑系数,行政办公用房按

43、照人均20m2计列。本条表1中主要列出了常规处理工艺的水厂和配水厂的面积指标。净水厂实际分为四种,考虑到各种类型水厂的劳动定员差异较小,因此,净水厂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以常规处理工艺水厂为主,其他类型的净水厂原则上按照常规处理净水厂的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特殊条件时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_,10%。如净水厂的工艺复杂,分期较多造成人员增加等,可以适当考虑增加建筑面积。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往往需要参考项目的劳动定员多少确定。据调查掌握的资料并根据工艺特点和岗位情况综合分析估算,一般情况下,合理的净配)水厂定员数量和泵站定员数量大致在附表5和附表6所列范围。 47. 附表5净(配)水厂定员数量(人

44、)尺?!I类E类田类(30万-50万m3/d)(10万-30万m3/d)(5万,._10万时/CD常规处理水厂55-65 45-55 35-45 配水厂36-40 32-36 30.32 预处理+常规处理60.70 49-60 39-49 水厂常规处理+深度处60-71 49-60 39-49 理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6576 +深度处理水厂53-65 43-53 附表6泵站定员数量(人)建设规模定员I乡是(30万,._50万m3/d) 25 E类(10万-30万时/d)20-25 皿类(5万-10万时/d)20 第七十三条土地是国家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型家对士地管理

45、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解决好近期、远期土地使用的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本条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及征用的原则。水厂用地面积主要按照水厂的净化工艺确定,以便于使用。水厂分常规处理水厂、配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预处理十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按照水厂的总用地面积控制。据调查掌握的资料1一般情况下水厂单位水量用地面积大致在附表7所列范围,表中主要列出单独的预处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以及污泥处理单元的用地面积,方便分项使用。 48 附表7给水工程单位水量建设用地m!(m d) 常规处理水厂预处理深度处理市泥处理|建设规模用地用地净7GWPB3的规定。净水厂的其他有关设施的安全防护主要有:寒冷地区应有保温防冻设施。为了保证寒冷地区的生产构筑物及设施在冬季能正常运行,有关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他设施可设置保温防冻设施,附属建筑和设施的保温防冻设施应以保证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正常生产为原则进行建设。贮水构筑物均应设置适用的安全栏杆、防滑梯以及救生设施等安全措施,并应根据国家有关照明的规定,在净水广厂区设置照明设施,以保证维护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工程的建设还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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