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酷泡沫塑料Cellular plastics-Specification of polyurethane for rigid materials used in the白白血时insulationof building GB 10800 89 本标准参照采用ISO4898 1984泡沫塑料建筑物隔热用硬质材料规范儿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酶泡沫塑料以下简称RC/PUR)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多元醇多异氨酸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平板或异彩板状RC/PUR,也可用于箱、金属膜或片、涂
2、料、纸或其他材料层压或贴面的RC/PUR,本标准不适用于管道和容器的隔热保温材料及吸收冲击声的消音材料。2 引用标准GB 3399塑料导热系数试验方法护热平板法GB 6343泡沫塑料和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GB 8332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GB 8333泡沫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直燃烧法GB 8810 硬质泡沫塑料吸水率试验方法GB 8811 硬质泡沫塑料尺寸稳定性试验方法GB 8813硬质泡沫塑料压缩试验方法SG 390 硬质泡沫塑料水蒸汽透过量试验方法3产品分类3. 1 分类按用途分为二种类型类型I适于承受轻负载,如建筑物屋顶、地板下隔层及类似的用途。类型II适于承受重负载,如衬
3、填材料,冷冻室地板等。3. 2分级按导热系数值不同分为A、B二级。根据使用要求,燃烧性能分为三级。4技术要求4. 1 板材长度,宽度应符合表1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 31批准I !J 2 1990-01 01实施GB 10800 89 表l口1町、基本尺寸尺寸偏差对角线差4 000 不限JO 分类类型指标II 项吕A B A B 密度,kg/m不小于30 30 30 30 压缩性能屈服点时或形变10%时的压缩应力,kPa不小于100 JOO 150 150 导热系数,W/m K 不大于0.022 0 027 o. 022 o. 027 尺寸稳定性(70C,48时,%不大于5
4、5 5 5 水蒸气透温革数(23士20%至85%RH),ng/Pa m s 不大于6.5 6. 5 吸水率V/V,% 不大于4 3 平均燃烧时间,s不大于30 30 1级垂直燃烧法平均燃烧高度,mm不大于250 250 燃烧性平均燃烧时间,s不大于90 90 2级水平燃烧法平均燃烧范围,mm不大于50 50 2级非但燃型无耍求无要求4 9:l GB 10800 89 5试验方法5, 1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试样应在温度23士2,相对湿度45%55%的环境中进行至少48h状态调节,要求进行陈化的试验,48h的状态调节期可以包含在28天陈化期中。5, 2尺寸公差及外观用最小分度值为1mm
5、的钢卷尺测量长度、宽度和厚度,在自然光线下目测检验外观。5, 3 密度按GB6343规定进行。当RC/PUR的自然表皮作为产品整体一起使用时,不应在测量密度前预先除去自然表皮,当材料带有丽层、复合层或涂层时应除去材料的面层、复合层或涂层,测其芯密度。5, 4 压缩性能按GB8813规定进行,取屈服点时或形变10%时的压缩应力,视哪个先发生而决定。5. 5 导热系数按GB3399规定进行,温差取1520C。5, 6尺寸稳定性按GB8811规定进行。5. 7 水蒸气透湿系数按SG390规定进行,其中J.P取2390Pao5, 8 吸水率按GB8810规定进行。5, 9燃烧性能按GB8332及GB8
6、333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 1 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G. 1. 1 规格、尺寸、外观、密度、压缩性能和燃烧性能为出厂检验项目。6. 1. 2 尺寸稳定性,导热系数每月至少检验一次。6. 1. 3 水蒸气透湿系数、吸水率每年至少检验一次。6.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改变工艺和配方时;b. 新产品鉴定时$c. 停产三个月后再生产时;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G. 3 产品经生产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4 判定规则6. 4, 1 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产品每批不超过500m3。6.4.2 尺寸公差和外观每批抽检20块,其中二块以上(包
7、括二块)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中双倍取祥复验,四块以t包括四块)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6. 4, 3 物理机械性能,每批抽取二块进行检验,如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中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复验,复验结果按双倍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仍不合格时,则整扣,为不合格。6. 4, 4 用户在到货三个月内可按本标准进行验收。6.4. 5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本标准进行仲裁检验。49! GB 10800 89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 1 每件包装应附有产品标志和合格证,注明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净重或体积,生产日期、厂名、检验员章。7. 2 产品运往外埠,外包装应符合交通运输要求。7. 3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干净的库房内、不得接近热源,不得与化学药品接触。7. 4 在运输和保管中应平整堆放,严禁烟火,防止日晒雨淋和机械损伤。附加说明g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轻工业部塑料加工应用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塑料制品六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芸、王雪援、印涛、盛丽映、袁慧英。49,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