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3 年 4 月 9 日发布 1983 年 10 月 1 日实施 UDC628.191;622.323 GB3550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防治石油开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 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陆上石油开发企业。 1 标准的分级、分类 1.1 标准的分级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 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 标准分类 全国石油开发企业分为二类。 I
2、油田。 II 气田,高含盐油田。 2 标准值 2.1 石油开发生产废水(包括从地层开采到地面的废水和地面工艺掺水)应进行处理。 处理后的废水回注地层或用作工艺回掺水,未能回注或回用而必须排放的废水,其最高容许 排放量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第一级 第二级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10 20 25 40 2.2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毫克/升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Hg 计 ) 0.05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Cd 计 ) 0.1 3 六价铬化合物 ( 按 Cr6+ 计 ) 0.5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As 计 ) 0.5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按 Pb 计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