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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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51 1 2 2 0 7 0 2 2元nu-qu一-一。二。吁一ti-00 J一号一价,定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P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h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2010-12-24 发布2012 - 01-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

2、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 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1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GB 50137 - 2011 争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

3、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争夺开本:850 x 1168毫米1132 印张:17f 捅页:1 字数:37千字2011年12月第一版2012年3月第四次印刷定价:10.00元统一书号:15112. 20702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cn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 -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

4、施。其中,第3. 2. 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 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3 邵波张险峰高捷张书海詹敏邹德慈耿慧志浩勤播芸宏任世英徐波顾鹿张乐陈谢颖韩华刘贵利汪军田刚赵书鑫王静霞范耀邦潘一玲颖鹏奇遥营明明先波立文春黎纵徐张张程苗洪董李谭口贝人查审要主准标本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5、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J102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前, 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

6、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张菁李新阳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斯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凯靳东晓林坚楚建群民泽赵徐5 4 目次1 总则-2 术语23 用地分类43.1 一般规定.4 3.2 城乡用地分类.4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6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4 4.1 一般规定.14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7、.14 4. 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16 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6 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17 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插页本标准用词说明.19 引用标准名录.20 附:条文说明.21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 . 1 2 Terms . 2 3 Land U se Classes . 4 3.1 General Requirement 4 3.2 Town and Country Land Use Classes 4 3. 3 Urban Development Land Use Clases6 4 Plann

8、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 14 4. 1 General Requirement 14 4. 2 Stand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4 4. 3 Standard of Single-category Urban D巳velopmentLand Area Per Capita 16 4. 4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16 Appendix A Format for Statistics in Urban Comprehensiv

9、e Planning . 17 Appendix B Building Climate Zones in China插页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1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 .之.2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1 7 1总则1. 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1. O.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

10、. O. 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与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land)。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2.2。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镇)内居住用

11、地(residential)、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dministrationand public services)、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and business)、工业用地(industri al, manufacturing)、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and warehouse)、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公用设施用地(publicutilities)、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space and square)的统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本标准表3. 3.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

12、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lta 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时/人。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single-category urban de 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2 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

13、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时/人。2. O. 6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residential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administra 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时/人。2.0.8 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road, street and

14、 trans portation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 O. 9 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green space and square area per caplta 指城市(镇)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1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park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时/人。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

15、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02.0.12 气候区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温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0C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0C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3 3用地分类3.1一般规定3. 1. 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 1. 2

16、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 1. 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3.2 城乡用地分类3.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大类中类小类类别名称内节 H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建设用地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l 城乡居民点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17、务设施Hll 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用地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 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 村庄建设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用地4 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 H2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区域交通设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施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 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

18、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H24 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管道运输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H25 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区域公用设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H3 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施用地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H42 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

19、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 其他建设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用地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5 续表3.2.2类别代码大类中类小类类别名称内电sE 非建设用地7)50.0万人=二65.065.0-85.。0.0 0.0 0.0 65.1-75.。65.0-95.。+0.1-+20.。+0.1-+20.。+0.1-十20.。75.1- 85.0 75.0-105.。+0.1- +20.0 十0.1-+20.。+0.1-十15.。E、85.1- 95.0 80.0-110.。十0.1-十20.0一5.0-十20.0-5.0-+15.。班、vlI 95.1- 105

20、.0 90.0-110.。一5.0-+15.。10.0-十15.。一10.0-+10.。105.1- 115.0 95.0.,.115.。-10.0-,-0.1 一15.0-0.1-20.0-0.1 115.0 王三115.00.0 0.0 0.0 65.1-75.。65.0-95.。+0.1-+20.。十0.1-20.。+0.1-十20.。E、75.1-85.。75.0-100.。-5.0-+20.。-5.0-十20.。一5.0-十15.。N、85.1-95.。80.0-105.。一10.0-+15.。一10.0-+15.。-10.0-十10.。v I 95. 1-105.0 85.0-10

21、5.。一15.0-+10.。一15.0-+10.。-15.0-+5.。105.1-115.。90.0-110.。-20.0-0.1 一20.0-0.1一25.0-5.。115.0 主三110.0GB/T 21010 -2007衔接,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以利于城乡规划在基础用地调查时可高效参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表1)。表1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华人民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大类中类小类El水域E13坑塘沟渠农用地E非建设用地E2农林用地Hll城市建设用地Hl城乡居民点建设H12镇建设用地用地H

22、13乡建设用地一/H14村庄建设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日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建设用地H24机场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41军事用地H4特殊用地H42安保用地H5采矿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El水域E12水库E非建设用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E9中的空闲地26 / 续表1中华人民城乡用地分类类别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类大类中类小类El水域Ell自然水域未利用地E非建设用地E9中除去空闲地以外的E9其他非建设用地用地3.2.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2. 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己就每类用地的含义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1 建设用

23、地(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l)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2) 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一2007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日3)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内容基本对应。(4) 特殊用地

24、(H4)中安保用地(H42)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5) 采矿用地(H5)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07中的二级类采矿用地内容统一,其中,露天矿虽然一般开采后均作回填处理改作他用,并不是土地的最终形式,但是其用地具有开发建设性质,故将其纳入采矿用地。2 非建设用地27 (1) 水域(El)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07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除去水工建筑用地的地类。(2) 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一2007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

25、。其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3) 其他非建设用地(E9)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07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中的其他草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非建设用地(E)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l)、农林用地(E2) 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9)的一种或几种。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3.1 本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ll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3.3.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表3.3. 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己就每类用地的含义

26、作了简要解释,现按大类排列顺序作若干补充说明:1 居住用地本标准将住宅和相应服务配套设施看作一个整体,共同归为居住用地(R)大类,包括单位内的职工生活区(含有住宅、服务设施等用地)。为加强民生保障、便于行政管理,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划人教育科研用地(A3)。本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居住用地(R)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细分为3个中类,满足城市(镇)对不同类型居住用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要求。其中:28 一类居住用地(Rl)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二类居住用地(R2)强调了保障性住宅,进一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要求。三类居住用地(R

27、3)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以便于制定相应的旧区更新政策。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是指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其中:教育科研用地(A3)包括附属于院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运动场、食堂、医院、学生宿舍、设计院、实习工厂、仓库、汽车队等用地。文物古迹用地(A7)的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 -2005相衔接。己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如北京的故宫和颐和园均是国家级重点文物古迹,但故宫用作博物院,颐和固用作公园,因此应分别归到图书展览用地(A21)和公园绿地(Gl),而不

28、是归为文物古迹用地(A7)。为了保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的土地供给,行政办公用地(Al)、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等中类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3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是指主要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用地。其中:其他商务用地(B29)包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企业管理机构(如企业总部等)和非事业科研设计机构用地。29 4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M)包括为工矿企业服务的办公室、仓库、食堂等附属设施用地。本标准按工业对居住和

29、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M)细分为3个中类。界定工业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水、大气、噪声等,应依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确定中类划分,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表2)。表2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水大气噪声参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GB 8978 - 1996 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GB 16297 - 1996 GB 12348 - 2008 一类工业企业低于一级标准低于二级标准低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二类工业企业低于二级标准低于二级标准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三类工业企业高于二级标准高于二级标准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5 物流

30、仓储用地由于物流、仓储与货运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兼容性,本标准设立物流仓储用地(W),并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3个中类。界定物流仓储对周边环境干扰污染程度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体、恶臭等。6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用地(Sl)不包括支路以下的道路,旧城区小街小巷、胡同等分别列入相关的用地内。为了保障城市(镇)交通的基本功能,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30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指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且不与其他用地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用地,以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建设的需要。交通枢纽用地(S3)包括枢纽内部用于集散的广场等附属用地

31、。交通场站用地侣的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l)0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不包括位于地下的社会停车场,该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7 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U12)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人工业用地(M) 0 供燃气用地(U13),不包括制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0 通信用地(U15)仅包括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用地,不包括独立地段的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电信服务、水电气热费用收缴等经营性邮政网点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0 环卫用地(U22)包括废旧物品回收处理

32、设施等用地。8 绿地与广场用地由于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的广场与绿地功能相近,本标准将绿地与广场用地合并设立大类。公园绿地(Gl)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l),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人非建设用地(E)的水域(El)、农林用地CE2)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E9)中。为了保证市民的基本游慧、生活需求,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该中类。31 防护绿地(G2)的名称、内容与城市绿

33、地分类标准CJJ /T 85 -2002统一,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广场用地(G3)不包括以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该用地应归入交通枢纽用地(S3)。园林生产绿地以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用地分类农林用地(E2)。32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1一般规定4. 1. 4 城市建设用地在现状调查时按现状建成区范围统计,在编制规划时按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计。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4.2.1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34、面积指标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本标准选择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进一步细分城市(镇)类别并分别进行控制。本标准气候区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国现有城市(镇)特点,分为I、H、VI、四以及E、N、V两类。本标准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采用双因子控制,双因子是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时应同时符合这两个控制因素。其中,前者规定了在不同气候区中不同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可采用的取值上下限区间,后者规

35、定了不同规模城市(镇)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比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增加或减少的可取数值。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I、E、班、回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 115. 0) m2/人,33 将位于盟、JV、V气候区的城市(镇)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O 110.0) m2/人。本标准确定允许调整幅度总体控制在(-25. 0 +20. 0)m2/人范围内,未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少数新建城市(镇)外,大多数城市(镇)只能有限度地增减。在具体确定调整幅度时,应本着节约集约

36、用地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原则,根据各城市(镇)具体条件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在规定幅度内综合各因素合理增减,而非盲目选取极限幅度。以下是举例详细说明:(1)西北某市所处地域为E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64.1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50.0万人。对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65. 085. 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可选(65.085. 0)m2/人。(2)华南某市所处地域为凹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95.O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95.0万人。对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

37、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85. O 10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10.O 10.0) m2/ 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可选(85.0105. 0) m2 /人。(3)华东某市所处地域为皿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119.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75.0万人。对照本标准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取值区间为11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O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能大于110.0m2/人。4.2.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新建城市(镇)是指新开发城市(镇),应保证按合理的用地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城市(镇)的规划

38、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宜在(95.1 105.0) m2/人内确定,如果该城市(镇)不能满足以上指标要求时,也可以在(85. 1 95.0) m2/人内确定。34 4.2.3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由于首都的行政管理、对外交往、科研文化等功能较突出,用地较多,因此,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适当放宽。4.2.4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我国幅员辽阔,城市(镇)之间的差异性较大。既有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中不少城市(镇),地多人少,经济水平低,具有不同的民族生活习俗;也有一些山地城市(镇),地少人多;还存在个别特殊原因的城市(镇),如人口较少的工矿及工业基地、风景旅游城市(镇)等。这些城市(镇)可

39、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确定其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4.2.5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对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提出远期控制标准,是为了保障城市(镇)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与土地开发建设之间的长期协调性,促进城市(镇)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防止城市(镇)用地的盲目扩张,而且对于节省城市(镇)基础设施的投资,节约能源,减少运输和整个城市(镇)的经营管理费用,都具有重要意义。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4.3.1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本标准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按照I、E、咽、咂气候区以及田、JV、V气候区分为两类分别控制。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水平主要与人均

40、住房水平及住宅建筑面积密度有关。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研究中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 Om2/人的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关于住宅建筑密度、住宅用地比例的相关规定,推导归纳I、E、v1、四气候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为(30. 040. 0)m2 /人,田、町、V气候区的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为(25.038. 0)m2 /人。在此基础上,由于居住用地(R)不包括中小学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2002年版)35 1liti- Jll、中人均教育用地(1.

41、02. 4) m2/人的要求,本标准综合确定LE、VI、回气候区的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为(28.038. 0) m2 /人,m、町、V气候区的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为(23.O 36.0) m2/人。4.3.2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基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 -2008关于原标准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社会福利用地人均指标的相关规定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2002年版)关于人均教育用地指标的规定,综合确定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低于5.5m2/人。4.3.3本条文属于强

42、制性条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的人均指标由城市道路用地(Sl)、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交通枢纽用地(S3)、交通场站用地(S4)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 5部分人均指标组成。本标准根据近年来国内52个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资料的分析研究,参考相关交通规范综合确定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最低不应小于12. Om2/人,具体细分指标为:人均城市道路用地面积最低按10m2/人控制,人均交通枢纽用地最低按O.2m2/人控制,人均交通场站用地最低按1.8m2/人控制。对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镇),由于公共交通比例较高,高等级道路比例相对较高,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低限应在此基础上

43、酌情提高。4.3.4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园林城市人均公共绿地最低值在(6.08. 0) m2/人之间。2007年制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提出人均公共绿地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镇)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本标准确定以10m2/人作为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控制的低限,为了维护好城市(镇)良好的生态环境,并提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控制的低限为8m2/人。36 4.3.5 本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文。对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单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提出低限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使得每个居民所必需的基本居住、公共服务、交通、绿化权利得到保障

44、。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是指城市(镇)各大类用地与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对城市(镇)各项用地资料统计表明,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工业用地(M)、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 5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具有一般规律性,本标准综合研究确定比例关系,对城市(镇)规划编制、管理具有指导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执行。其中,规模较大城市(镇)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比规模较小城市(镇)高。4.4.2工矿城市(镇)、风景旅游城市(镇)等由于工矿业用地、景区用地比重大,其用地结构应体现出该类城市(镇)的专业职能特色。37 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40 30 2D 万棚的版旦出公年阳回跚。-版EM#由司-=固t=绘E地-Z照勘-O缸叫咄刷一酣刷一呵呵喝一就丁一90 图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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