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I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 50151 - 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P Code for design of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实施e1圆计划生版泣2011 - 06 -01 发布2010 - 08 -18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叫帮黯有统一书号:1580177 567 定价:24.00元S/N: 911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151
2、- 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1 年6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4印张101千字2011年4月第1版2011年4月第1次印刷印数140000册为统一书号:1580177 567 定价:24.00元中华人民共
3、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51一-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 1、3.2. 1、3.2. 2 (2)、3.2. 3、3.2. 5、3.2. 6、3.3. 2 (1、2、3、4)、3.7.1、3.7.6、3.7. 7、4.1. 2、4.1. 3、4.1.4、4.1. 10、4.2. 1、4.2.2(1、2)、4.2.6(1、2)、4.3.2、4.4.2(1、2、3、5)、6.1.20、2、3)、6.2.2(1、2、3)、6.2.3、6.2.5、6.2.7、6.3
4、.3、6.3.4、7.1.3、7.2.1、7.2.2、7.3. 5、7.3. 6、8.1. 5、8.1. 6、8.2.3、9.1. 1、9. 1. 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f丁。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0年八月十八日目。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J77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
5、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J5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i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井,并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短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烧储罐抗榕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
6、、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等。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1.合并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与高倍数、中
7、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内容;3.增加了水榕性液体泡沫i昆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4.在编辑上做了重大调整。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
8、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2 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消防支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支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轩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0一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张清林秘义行胡晨白殿涛王宝伟王万钢智会强侯建萍董增强熊慧明刘玉身蒋玲郑铁一白晓辉严晓龙徐康辉陈方明艾红伟杨照平蒋金辉曾勇关大巍主要审查人:汤晓林孙伯春宋波于梦华吴
9、文革李向东张晋武魏海臣李德权唐伟兴云成生李婉芳朱玉贵彭吉兴李艳辉武守元孙兆海姚琦高志成严明 3 目次1总则(1 ) 2术语(2 ) 2. 1 通用术语( 2 ) 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 4 ) 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5 ) 2. 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5 )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7 ) 3. 1 一般规定( 7 ) 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7 ) 3.3 泡沫消防泵( 8 )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9 ) 3. 5 泡沫液储罐门门3. 6 泡沫产生装置(11) 3. 7 控制阀门和管道门幻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1 4 ) 4.1
10、 一般规定(1 4 ) 4. 2 固定顶储罐(1 5 ) 4. 3 外浮顶储罐(1 9 ) 4.4 内浮顶储罐( 21) 4. 5 其他场所( 2 2 ) 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4) 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24) 5.2 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日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们6.1 一般规定6. 2 全淹没系统. . ( 26) (2 7) 6. 3 局部应用系统(29) 6.4 移动式系统0) 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3 2 ) 7.1 一般规定( 32) 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33)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34) 7.4 泡沫喷雾系统(
11、3 6 ) 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38) 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38) 8.2 系统供水 (39) 9 水力计算.0) 9. 1 系统的设计流量(4D)9.2 管道水力计算1) 9.3 减压措施 附录A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4 5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47) 引用标准名录(48)附:条文说明付的 2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2. 1 General terms Contents ( 1 ) ( 2 ) ( 2 ) 2. 2 Terms of low-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
12、ms ( 4 ) 2.3 Terms of medium-and high-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 ( 5 ) 2.4 Terms of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s and foam spray system ( 5 ) 3 Foam concentrate and system components ( 7 ) 3. 1 General requirement . ( 7 ) 3. 2 Selection and storage of foam concentrate ( 7 ) 3. 3 Foam sy
13、stem supply pumps ( 8 ) 3.4 Foam proportioning sets . ( 9 ) 3. 5 Foam concentrate tanks (1 1 ) 3. 6 Foam makers or foam generators (1 1 ) 3. 7 Control valves and piping . (1 2) 4 Low-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1 4 ) 4. 1 General requirement . (1 4 ) 4. 2 Fixed roof tanks (1 5 ) 4. 3 Open-
14、top floating roof tanks (1 9 ) 4.4 Covered floating roof tanks ( 2 1 ) 4. 5 Other hazards . ( 22) 5 Medium-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 24) 5. 1 Total flooding and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s and mobile 3 . . . . (24) systems 5.2 Fixed medium-expansion foam systems for oil tanks ( 25) 6 High
15、-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 ( 26) 6. 1 General requirement ( 2 6 ) 6.2 Total flooding systems ( 27 ) 6. 3 Local application systems . (29) 6.4 Mobile systems ( 30) 7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s and foam spray systems门幻7. 1 General requirement ( 32) 7. 2 Foam-water deluge systems ( 33) 7.3
16、 Closed-head foam-water sprinkler systems ( 34) 7. 4 Foam spray systems ( 36) 8 Foam system pump station and water supplies ( 38) 8. 1 Foam system pump station and foam station (38) 8.2 Water supplies of system (39) 9 Hydraulic calculations . (4川9. 1 System design flow (40) 9. 2 Piping hydraulic cal
17、culation ( 4 1) 9. 3 Decompression methods ( 43) Appendix A Test method for foqm solution application rates of water-soluble flammable and combustible liquid ( 45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4 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8)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49) 4 1总JHH1 日只1. 0.1 为了
18、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1. O. 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饵、纳、烧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1. O. 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1. 11 半固定式系统semi-fixed 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
19、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2. 1. 12 移动式系统mobile system 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balanced pressure proportion 语- 术2 2. 1. 13 mg set 由单独的泡沫液泵按设定的压差向压力水流中注入泡沫液,通用术语2. 1. 1 泡沫液foam concentrate 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昆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泡沫1昆合液foam solution 并通过平衡阀、孔板或文丘里管(或孔板和文丘里管的结合)
20、,能在一定的水流压力或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比例混合装置。2. 1. 14 计量注入式比例泪合装置direct injection variable 2. 1. 2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溶液。2. 1. 3 泡沫预混液premixed foam solution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预先配制成的储存待用的泡沫榕2.1 pump output proportlOnmg set 由流量计与控制单元等联动控制泡沫液泵向系统水流中按设定比例注入泡沫液的比例混合装置。2. 1. 15 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pressure proportioning tank 压力水借助于文丘里管将泡沫
21、液从密闭储罐内排出,并按比例与水混合的装置。依罐内设囊与否,分为囊式和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2. 1. 16 环泵式比例混合器around-the-pump proportioner 安装在系统水泵出口与进口间旁路管道上,利用泵出口与进口间压差吸入泡沫液并与水按比例混合的文丘里管装置。2. 1. 17 管线式比例:昆合器in-line eductor 安装在通向泡沫产生器供水管线上的文丘里管装置。2. 1. 18 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air-aspirating discharg device 利用文丘里管原理,将空气吸入泡沫混合液中并混合产生泡沫,然后将泡沫以特定模式喷出的装置,如泡沫产生器
22、、泡沫枪、泡沫炮、泡沫喷头等。2. 1. 19 非吸气型喷射装置non air-aspirating discharge device 3 液。2. 1. 4 混合比concentration 泡沫液在泡沫?昆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2. 1. 5 发泡倍数foam expansion ratio 泡沫体积与形成该泡沫的泡沫混合液体积的比值。2. 1. 6 低倍数泡沫low-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低于20的灭火泡沫。2. 1. 7 中倍数泡沫medium-expansion foam 发泡倍数为20200的灭火泡沫。2. 1. 8 高倍数?包沫high-expansion fo
23、am 发泡倍数高于200的灭火泡沫。2. 1. 9 供给强度application rate(density) 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泡沫混合液或水的供给量,用L/(min m2)表示。2. 1. 10 固定式系统fixed system 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棍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 无空气吸入口,使用水成膜等泡沫混合液,其喷射模式类似于喷水的装置,如水枪、水炮、洒水喷头等。2. 1. 20 泡沫消防水泵foam system water supply pump 为采用平衡式、计量注入式、压力式等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灭火系统供水的水泵。
24、2. 1. 21 泡沫混合液泵foam solution supply pump 为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混合液的水泵。2. 1. 22 泡沫液泵foam concentrate supply pump 为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液的泵。2. 1. 23 泡沫消防泵站foam system pump station 设置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1昆合液泵等的场所。,2. 1. 24 泡沫站foam station 不含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仅设置泡沫比例:昆合装置、泡沫液储罐等的场所。2.2 fli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2.1 液上喷射系统surface applicatio
25、n system 泡沫从液面上喷人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2.2.2 液下喷射系统subsurface injection system 泡沫从液面下喷入被保护储罐内的灭火系统;2.2.3 半液下喷射系统semi-subsurface injection system 泡沫从储罐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燃烧液体表面进行喷放的灭火系统。2.2.4 横式泡沫产生器foam maker in horizontal position 在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上水平安装的泡沫产生器。2.2.5 立式泡沫产生器foam maker in standing position 在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罐
26、壁上铅垂安装的泡沫产生器。2.2.6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high back-pressure foam maker 有压泡沫混合液通过时能吸入空气,产生低倍数泡沫,且出口具有一定压力(表压)的装置。2.2.7 泡沫导流罩foam guiding cover 安装在外浮顶储罐罐壁顶部,能使泡沫沿罐壁向下流动和防止泡沫流失的装置。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1 全淹没系统total flooding syst巳m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将泡沫喷放到封闭或被围挡的防护区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一定泡沫淹没深度的灭火系统。2.3.2 局部应用系统loca,l application syst
27、em 由固定式泡沫产生器直接或通过导泡筒将泡沫喷放到火灾部位的灭火系统。2.3.3 封闭空间enclosure 由难燃烧体或不燃烧体所包容的空间。2.3.4 泡沫供给速率foam application rate 单位时间供给泡沫的总体积,用m3/min表示。2.3.5 导泡筒foam distribution duct 由泡沫产生器出口向防护区输送高倍数泡沫的导筒。2.4 泡沫-7.110且201 20 20旦运302 20 30且402 30 40 3 30 4. 1. 5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lOOL/s时,系统的泵、比例1昆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
28、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4. 1. 6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握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4. 1. 7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保障。4. 1. 8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4. 1. 9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4. 1. 10
29、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4.2 固定顶储罐4.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4.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15 表4.2.2-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min)系统形式| 泡沫液种类L/(min. m2)J 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6.0 40 30 半固定式氟蛋白、水成膜、系统成膜氟蛋白l 5.0 45 30 蛋白、氟蛋
30、白8.0 60 45 移动式系统|7)10且252 25且303 30且354 注:对于直径大于35m旦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时,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3 水洛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4.2.4 夜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
31、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4.2.5 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0,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嗤射口时,喷射口宜设置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3 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O.3m的位置,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表4.2.5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储罐直径(m)喷射口数量(个)=二231 23且332 3
32、3且403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时,应至少增加一个泡沫喷射口。4.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3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4.2.7 防火堤内泡沫泪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炮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2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
33、O.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0的放空坡度;4 在被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用于系统试验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5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置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 18 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4.2.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2 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O.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
34、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4.3 外浮顶储罐4.3.1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堪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4.3.2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S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4.3.2的规定。表4.3.2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泡沫晓射口设置部位堪板高度(m)保护周长(m)软密封i注。.924 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10且203 1 20 20且303 2 20 30且403 2 30 40 3 3 3
35、0 5.2.6 泡沫产生器应沿罐周均匀布置,当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5.2.7 系统管道布置,可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一般规定6. 1. 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6. 1. 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
36、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6. 1. 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到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于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6. 1. 4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其位置应免受爆炸或火焰损坏;3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4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5 当泡沫产生器
37、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6.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 倍1.10倍;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3 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6. 1. 6 固定安装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于动阀门。6. 1. 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6. 1. 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置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0。6. 1. 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
38、设置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阅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6.2 全淹没系统6.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1 封闭空间场所;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6.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为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圄挡泡沫的能力;2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27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
39、害气体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6.2.3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O.6m;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6.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V=SXH-Vg (6.2.4) 式中:V淹
40、没体积(旷); S 防护区地面面积(m2); H一一一泡沫淹没深度(m); Vg一一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物体所占的体积(m3)。6.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6.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lmin。表6.2.5泡沫的淹没时间(min)可燃物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使用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闪点不超过400C的非水溶性液体2 3 闪点超过400C的非水溶性液体3 4 28 -:,._-一-、续表6.2.5局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燃物单独使用与自动暖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发泡橡胶、发泡塑料、成卷的织物或皱纹纸等3 4 低密度可燃
41、物成卷的纸、压制牛皮纸、涂料纸、纸板箱、纤维圆筒、橡胶轮胎等高密度5 7 可燃物注:水溶性液体的淹没时间应由试验确定。6.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R=(手+Rs) X CN X CL ( 6. 2川Rs=LsXQy (6.2.6-2) 式中:R最小泡沫供给速率(旷/min); T一一淹没时间(min); CN一一一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CL一一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Rs 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时/mi口); Ls一一泡沫破泡率与洒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Cm3 /L); Qy 预计动作最大水喷头数目时的总水流量CL/min)。6.2.7 泡
42、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6.2.8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6.3 局部应用系统6.3.1 局部应用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29 1 2 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堪区。6.3.2 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6.3.3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覆盖A类火灾保
43、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O.6mj2 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j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3 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6.3.4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6.3.5 当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堪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2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3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炮沫海合液供给强度不宜小于7.2L/Cmin. m2); 4 泡
44、床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有移动式系统时,固定式系统的泡沫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5 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6 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6.4.1 1 2 30 6.4 移动式系统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6.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6.4.3 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45、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6.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昆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6.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6.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握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