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纺织机械产品图样的一般要求FZ/T 90062一95代替FJ 62一87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机械行业的产品设计。与本标准有关的部标准:FZ/T 90050-93纺部机械左右侧定义FZ/T 90049-93织造准备机械左右侧定义FZ/T 90045-93织机左右侧定义FZ/T 90073-95染整机器左右侧定义1总则,.,产品图样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标准或规定绘制,达到正确、完整、统一、清晰。1.2产品图样上标注的名词、术语、代号、图形文字、符号和选用的结构要素,以及填写的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1.吕设计产品图样时,在保证使用性能和考虑产品先进性的前提下,应
2、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借用已为生产所掌握的零件、结合件、部件及组件,同时应考虑产品使用维护、修理的方便,互换性和产品制造的工艺性及材料的合理选择。1.4产品图样上一般不列人制造工艺说明,但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必要时允许将指定的加工或装配的步骤方法(例如:“配作”、“同加工”、“研磨”、“与xx选择压配”、“与xx同钻铰”)等列入图样中1.肠一张图纸一般只表达一个零件、结合件、部件、组件或产品。必要时一个部件或组件的不同视图允许绘制在几张图上。但在图形一致、变化参数较少并保证制造与检查不致发生误解时,允许以表格图形式绘制。,二每张产品图样均应有主标题栏。如不同视图分布在几张图纸上时,主标
3、19栏内图样名称相同,并应将主视图绘在第一张上,其余各张应分别在视图上方注出视图名称,如“月向”或“滩一A”等。1.7产品图样上填写的零件、结合件、部件、组件或产品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标准或统一的规定。如无规定时,可按下述原则确定。二不宜采用外文及不习用的译名.避免采用带地方语言或地区性的俗名;c.避免采用不常见的字或容易混淆的字,d.尽可能采用机械工业中通用的名称。e.名称宜简短并便于称呼。,二每张图纸必须经有关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签名应清晰,易于辨认。盆.件圈,;.零件图的绘制原则如下:每个零件应绘制工作图。但有时零件在结合件图中已能明确表示其投影尺寸与加工情况者可中国纺织总会1995一01一
4、24批准1995一01一24实施FZ/T 90062一95不绘制工作图。七.两个相互对称的零件图样均应分别绘制。c利用标准件或外购件作局部加工而成的零件,按一般零件处理,必须另行绘制零件图,但允许仅将补充加工时所需要的尺寸、精度及表面粗糙度注出,并在图样空白处注明本件由x x改制。2.2零件图应尽可能按零件在产品中的正常安装位置绘制,并应尽量符合总图或装配图的视面,必要时也可按零件加工时的位置绘制,最后才能考虑图纸的最好利用率。2.3零件命名时,可按该零件在产品上的位置,冠以“前,后、左、右、上、下”等字样。例:前罩板、左墙板、上压辊等。2.4产品的左、右位置按下列标准决定:a. FZ/T 9
5、0050-93K纺部机械左右侧定义b. FZ/T 90049-93织造准备机械左右侧定义c. FZ/T 90048-93(织机左右侧定义分d. FZ/T 90073-95(染整机器左右侧定义2.5部件中同作用的零件形成行列时,可冠以“第一”、“第二”等字样,其次序一般根据自前向后、自左向右、自上向下,自车头向车尾排列。如不形成行列时也允许在名称后加注顺序号,并用括弧括出。例如:皮带罩(一)等。注:表不顺序的数字不可采用阿拉伯数字。应采用汉语数字。2.6必要时,零件名称前也可冠以技术特征(例如:m 500轧辊,19齿圆锥齿轮等)2.7零件图上一般不标注标准件。2公零件装配后加工的尺寸及要求一般应
6、注在装配图上。在零件图上标注装配后需要的尺寸和要求时,应在该部位注明“装配后加工”字样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2.9零件有正反面(如皮革、织物)要求时,应在视图上标注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3装配图及总图3.1装配图的绘制原则如下:a基本型式产品的装配图应单独绘制。也可与擎生、系列型式产品装配图合并绘制。b.生,系列型式产品的装配图,除与基本型式共用者外,一般应分别绘制。c。分左右式的装配图除左右式共用者外,原则上须分别绘制。但在组成差异不大、不致误解时,允许以左(右)手式装配图代替右左)手式装纪图使用,并在图中加以说明。3.之各级装配图应充分表达产品结构、基本性能及各零、部件间的相互关系。3含各级装
7、配图应包括下列内容:a.结合件、部件装配图上一般应标注主要零件的主要尺寸及配合公差以及零件间的主要关系尺寸。b.组件装配图上标注各部件间关系尺寸及表示其性能的主要尺寸。c,产品装配图上标注外形轮廓尺寸、各组成间的关系尺寸以及表示其性能的主要尺寸。d.零件在装配时或装配后加工的说明。e.结合件必须在安装地点结合时的说明。f.选择配合或配制的说明。妞.机构运动部分的极限位置。h.操作件、指示装置及其他仪器的作用及校正位置。:必要的技术要求。3.4绘制装配图及总图时,应以反映出全机面貌和基本特征的视图为主视图。Fz/T 90062一95a.肠为表达清楚起见,必要时应将组件、部件、结合件、零件的相邻部
8、位用双点划线绘出。电气装配图中电气设备及元件允许以简单图形(例如:方形、长方形、回形等)绘制。4号口及底线的引注4.1标注各级装配图中的组成代号时,在其主要视图内画一回点,自团点向外引一引出线,根据不同情况在引出线末端画一号圈或底线,分别在号圈内或底线上标注组成的代号。4.2号圈及底线的适用范围,见表1。表1种类适用范围号圈产品各组成底线六位数字的产品各组成,单元产品,标准件.通用件,电气设备及元件(用于主标颐栏上方不附明细栏的图样上)号圈及底线的画法(图1)。.s注口母4.44.肠4.u6”为粗实线宽度,L二25-65mm.号圈及底线应尽可能排在一直线上,仅在位置狭小时,才允许交错配置。i出
9、线不能彼此相交。如引出线通过有剖面线的部位,应尽g不与剖面线平行。引出线可以引成折线样式,但只可曲折一次。代号的标注方法二1装配图中的产品组成,如隶属本产品时,其基本型代号可省略型号部分,但华生、系列型式的产品组成代号以及借用件、单元产品的代号不能省略型号部分(图2)。注:华生、系列型式产品组成的专用零件、结合件代号与基本型产品代号连续编列时也可省略型号。Fz/T 90062一95本部件所属的结台什含1畏件重复零件属的零件未列人术明细表的相邻岑件下ill用零下,仁借用结合件借用部件借用组件MA212 -120703F A125一0004121108011了ill月j零价未歹U人本明细表的相邻借
10、用零件部件110822螺拴M Ill .35 GB 5782-86本部件M属的亏件标淮件入1A212一1211.41111FA201型栩梳机左)借用部件联合产品中的单元产品图2肠.2产品各组成代号在装配图上的标注方法:二代号应标注在图形以外,并尽可能按代号的顺序依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排列。b.代号应引自明显视图或剖视图上,并尽可能引自主视图。c.代号应标注齐全不得遗漏,一般只注一次,必要时才允许重复标注。d.用双点划线绘出的相邻零件或结合件,均应标注出代号。e.装配图的局部放大图中可标注零件及部件的代号。5.3在装配图中应将各零部件的相互关系利用视图表示清楚,如条件特殊某些零件确实无法绘出图形以
11、表达其相互关系时,可允许将其代号附注于有关零件代号旁(图3)。Fz/T 90062一95110912110912110914图35.4选用件的代号,可在号圈中先用拉丁字母标注(图4),另在图样空白处划出选用件表(见表2),分别标明其代号与规格,代号连续时可直接记人号圈内或底线上,其特征参数也可在号圈内或底线上同时引注说明(图5)。口.门曰.口口口A代号014101蛇0143模数333齿数374145m=3 Z二35-45110942-110944诱340,砂360 , 0380图5呀.5标准件在装配图上的标注方法:.在同一张图中的相同琴件上,若干同作用、同规格的标准件,可只在一处注出。各视图中
12、一般只许标注一次,不应重复,不应漏注。并在标准件代号前加注其所代表的总件数(图6)。Fz/T 90062一954螺钉M8 x16 GB 921一88图6二同一张图上,不同零件所附相同标准件应分别标注。.装配图中标准件因无法表达又不能绘出图形时,可将其代号附注于有关零件代号旁。采用六位数字时,则在零件代号底线的下部标注标准件代号(图7)。2组怜M12.30 GB 5780-861103252峨母M12 GB 6170-862协月12 GB 95-852螺栓M12 x 30 GB 5780-862峨母M12 GB 6170-862垫圈12 GB 95-85图7.圈样的文宇说明二1文字说明包括:二不
13、能以制图方式表达的技术要求,如:防腐蚀、热处理、平衡度、检验方法等。b.制造说明,如:用某零件改制、与某零件同模型、与某零件同模具、代用料情况等。c.装配说明,如:选择压配、装配后加工、与某零件同钻铰等。二Y文字说明应写在主标题栏的上方或左方的空白处,按其内容分别标以“技术要求”或“注”字,由上向下逐条列写。二舀当图样绘制在几张图纸上时,文字说明应注在第一张图上(电气图样除外)。7图样的借用7.1某产品的零件、结合件、部件或组件的图样及其整份明细表内容完全适合另一产品时,允许借用。但不能因借用而对被借产品的产品图及明细表作任何修改。7.2如部件装配图完全相同,而明细表数f不符合时,允许只借用图样,但应另编隶属于新设计产品的明细表。此时,在该明细表中注明部件装配图系借用。了.扭借用的霉件必须有图样。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原纺织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纺织总会纺织机电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纺织总会纺织机电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正尧、赵东皋、张树辰、潘逢春、曹龙、王云祥、袁雯云。本标准最后一次修订于1987年,1995年经确认后重新编为本标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