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B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备案号: 广 东省地方标准DBDB44/4322007食用农产品标识 Identification for Edible Farm Product20070622发布 20070922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4/4322007I前 言 本标准由广东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 聪、宋占平、谢海波、王爱民。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44/43220071食用农产品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标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生产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2 规范性引
2、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食用农产品 Edible farm product 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 食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自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茶叶、食
3、用菌、畜禽、肉品、 奶、蛋、蜂蜜及水产品等产品。 标识 identification 用于识别产品性质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一切说明物。 3.3 生产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r 畜禽产品的屠宰或产出时间、水产品的捕捞时间、植物和微生物产品的收获时间。 3.4 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食用农产品在标识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用农产品适于食用,并 保持标识中已经说明和不必说明的品质。 3.5 预包装 prepackaged 预先定量包装,不裸露,不可分装,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包装形式。 4 基本
4、要求24.1 食用农产品应具有标识。具备预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应进行预包装,标识内容应符合GB7718和GB13432的规定。未进行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有标识载体,如标签、标识牌、说明书、标识带等, 标识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2 标识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标识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的、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文字、 图形等方式描述食用农产品。 4.4 标识应清晰,显著,不易脱落,易于辨认和识读。 4.5 标识所用文字应为规范的汉字。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标识所用 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1.8m。 5 标识
5、内容 5.1 名称5.1.1应清晰标示反映食用农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名 称的,应使用标准中的名称。无标准名称的,应使用不导致误解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5.1.2可标示新创、奇特、音译、牌号、俚语等名称,但应在邻近部位用同一字号标示5.1.1规定的名 称。 5.2 产地 应真实标示食用农产品生产地点所在的县级或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 5.3 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应真实标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4 生产日期 应正确标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5 保质期 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政策法规中已有明确保质期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正确标示保质期。如果保质 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6 其它 国家和地方对某些食用农产品有明确特殊标示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如包装过程中使用添 加剂的,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经过电离辐射线等方式处理的,获得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均应按相关 规定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