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39-1997 安徽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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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1391997 安徽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包括县、市、区,以下简称农技中心)的机构设置、工作任务、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按照此标准新建的农技中心。已经建立的农技中心按此标准进行充实、完善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或文件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 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农业部关于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1987)农农字第 8 号)。 农业部关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检查验收情况和今后完善、

2、提高、发展的意见 (1988农农字第 2 号) 。 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1989 年第 1 号)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4第十七号公告) 。 3 机构设置 3.1 组成 根据农业部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和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县级设立农技中心。农技中心由县作物栽培、植保、土肥、种子管理等站(股)和农技推广所、农技培训学校(班)等技术推广机构组成。 3.2 体制 农技中心是县农业局领导下的副局级农业事业单位。编制以农技中心的各单位的原有编制 为基础,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编制。农技中心主任应由熟悉业

3、务、知识面广、组织和协调能力强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 4 基本建设 4.1 要求 合格农技中心应是学科齐全,功能完整,设施配套,组织健全,能独立开展工作的业务管理实体。并经省农业厅组织验收,颁发合格证书,报农业部备案。 4.1.1 具备作物栽培、植保、土肥、种子管理和农业技术培训等综合功能,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服务相结合,成为组织统一、财务独立、工作协调的业务管理实体。 4.1.2 有开展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经营的设施、活动场所和一定面积的试验基地。 4.1.3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一定的技术力量,能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 4.1.4 有县政府成立农技中心建制的批

4、文。 安徽省技术监督局 19970610 发布 19970610 实施 DB34/T1391987 4.2 建设 农技中心的基本建设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由地方负责,在农业商品生产基地等农业建设项目和地区性农业建设中,农技中心列入建设内容。 4.3 投资 农技中心建设资金应视当地农业生产服务范围、任务轻重、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物价上涨情况确定建设资金总额。投资由地方安排,对重点县国家给以适当扶持。 4.4 规模 农技中心建筑规模,根据县的大小、农业生产结构、农业技术推广任务轻重和现有基础等情况确定。 4.4.1 农技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化验室、病

5、虫测报室、培训室、学员宿舍、技术咨询及经营门市部、餐厅、职工宿舍、附属设施(仓库、锅炉、车库)等。面积不少于 3000m2。其中培训室、学员宿舍、餐厅等按每期培训 100 人左右规模设计。 4.4.2 农技中心仪器配备包括:现代化办公设备;化验检测设备;测报、预报设备;培训、咨询设备;交通、通讯设备;试验示范专用机械等。 4.4.3 农技中心试验基地配备包括:试验基地不少于 0.67ha(10 亩) ;专用晒场不少于 0.03ha (0. 5亩)。 5 工作任务 5.1 编制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农业技术推广情况,做好技术情报工作。 5.2 调查、总结、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引进当

6、地需要的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经试验示范后普及推广。 5.3 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建立示范样板,做好供、储、运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5.4 开展各学科的专业调查,规划设计,分析化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本地区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工作。 5.5 培训乡镇、村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5.6 负责乡镇、村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5.7 开展技物配套服务,依法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种子、苗木等生产资料,参予农产品流通,兴办经济实体,开拓技术市场,推行有偿服务。 5.8 加强与科研、教学等单位的横向联系,

7、开展综合服务。 6 管理 6.1 人员管理 农技中心技术干部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学历,技术干部要求达到人员总数的 70%以上。农技中心设置技术岗位,明确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任务聘任。农技中心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责,定期评比考核。 6.2 业务管理 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农技中心主要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农技推广工作。 6.2.1 农技中心在县农业局的领导下开展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 6.2.2 农技中心在业务上接受省、地上级农技推广机构的指导与管理。 6.2.3 农技中心内部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各专业站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综合业务统一管理,专业工作分工负责。 6.2.4 农技中心对乡(镇)农技站,村、组农技服务队(组)以及农民自办、联办的服务组织开展业务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_ DB34/T139-1997 6.3 财产管理 农技中心的房屋设施、仪器设备、试验基地、培训场所、生产设施、机械、车辆等一切财产属国家所有,由农技中心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占用。 6.4 财务管理 农技中心设置会计,建立账户,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农技中心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由农技中心统一管理,分项列帐,单独核算。 _ 附加标准: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本标准起草人:刑君、贾昌平、秦大东、李冰、费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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