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DB34备案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7322007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elimiting water function zone 2007-09-19 发布 2007-12-01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732200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 .2 5 水功能区划分条件 . 2 6 水功能区主导功能的确定原则 . 4 7 水功能区命名规则 . 4 8 水功能区范围的确定与计算方法 . 4 9 水功能区水质监
2、控断面的确定 . 6 10 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的确定与验证 . 7 11 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的计算 . 8 12 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确定原则 . 8 13 水功能区的划分程序和方法 . 8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水功能区划编码方法 . 1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 13 DB34/T 7322007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统一和规范安徽省水功能区划分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体例格式上遵循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9月19日批准,为首次发布
3、。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由安徽省水文局、安徽省淮河巢湖水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雪冰、徐业平、周良伟、肖 莆、丁 峰、王保旺、王德胜、孙莉宁、杨迪虎、吴 师、刘东印、何进知、陈云峰、程其文。 DB34/T 7322007 1 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功能区的分类分级、划分条件以及确定水功能区范围、主导功能、水质管理目标、水质监控断面;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系水功能区的划分。 2 规范
4、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
5、区划分技术规范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348-2006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功能区 Water function zone 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划定具有相应的使用功能,并且明确其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的水域。 3.2 保护区 Protection zone 对水资源和生态与环境以及珍稀濒危物种具有保护意义的水域。 3.3 保留区 Reserved zone 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但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预留的水域。 3.4 缓冲区 Bu
6、ffer zone 为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和水污染矛盾而划定的特定水域。 3.5 开发利用区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zone 满足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渔业、景观娱乐、水污染控制等需求而划定的水域。 DB34/T 7322007 2 3.6 饮用水源区 Drinking water source zone 用作集中式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域。 3.7 工业用水区 Industrial water use zone 用作工业生产用水水源的水域。 3.8 农业用水区 Agricultural water use zone 用作农业及林业用水水源的水域。 3.9 渔业
7、用水区 Fishery water use zone 用作水产养殖的水域。 3.10 景观娱乐用水区 Recreation water use zone 用作景观、娱乐、运动、休闲、度假、疗养的水域。 3.11 过渡区 Transition zone 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或市级行政区域边界功能区之间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 3.12 排污控制区 Pollutant discharge control zone 集中接纳大中城市生活生产污水,且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 3.13 水质管理目标 Objective of water quality 根据水功能区的特点、纳污状况、水质现
8、状、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在相应的水量保证率条件下,拟定的现状及规划水平年水质参数浓度限值。 3.14 水域纳污能力 Permitted assimilative capacity of water bodies 在设计水文条件下,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要求,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数量。 4 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 4.1 本标准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和二级区。 4.2 一级区分为 4 类,即: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 4.3 二级区在一级区的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共分 7 类,即: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
9、区、排污控制区。 4.4 一级区是在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问题,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4.5 二级区主要协调省内各行政区域之间、各行业用水大户之间用水关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实施有效保护。 4.6 一级区对二级区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5 水功能区划分条件 5.1 一级区划分条件 5.1.1 保护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DB34/T 7322007 3 5.1.1.1 河流源头。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在重要的河流源头划分专门保护水源 、 涵养生态的水域。 5.1.1.2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包括湿地沼泽集中,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对水环境、水
10、生态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水域。 跨流域或省内特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及其用于饮用水源水的输水专用线。 5.1.2 保留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1.2.1 目前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 5.1.2.2 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 5.1.2.3 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预留的水域。 5.1.3 缓冲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上下游边界或左右岸边界水域,其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逐步减少,不新增或扩大,现状水质不恶化。 5.1.4 开发利用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 5.1.4.1 取水口、退(排)水口较集中,取水量、退(排)水量较大的水域。 5
11、.1.4.2 景观和渔业养殖功能明显的水域。 5.2 二级区划分条件 5.2.1 饮用水源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2.1.1 已有较大规模集中式居民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水域。 5.2.1.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确定的集中式居民生活饮用水备用水源。 5.2.1.3 在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立较大规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口,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5.2.2 工业用水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2.2.1 已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口集中,或取水量大的水域。 5.2.2.2 在规划水平年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设立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工矿企业生产用水取水口,且具备取水条件
12、的水域。 5.2.3 农业用水区划分条件之一: 5.2.3.1 已有农业灌溉和林业用水取水口集中,取水量大的水域。 5.2.3.2 在规划水平年内,农业发展需设立农业灌溉或林业用水取水口,且具备取水条件的水域。 5.2.4 渔业用水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2.4.1 自然条件形成的鱼、虾、蟹、贝等水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的水域。 5.2.4.2 除行洪河道外,其他天然水域由人工营造的较大规模水生物养殖场的水域。 5.2.4.3 渔业养殖池塘集中成片,取水口较集中且取水量大的水域。 5.2.4.4 适宜渔业养殖的采矿塌陷区水域。 5.2.5 景观娱乐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
13、一: 5.2.5.1 风景名胜游览区涉及的水域。 5.2.5.2 娱乐、运动、休闲、度假、疗养等场所涉及的水域。 5.2.5.3 城市湿地。 5.2.5.4 适宜景观娱乐的采矿塌陷区水域。 5.2.6 过渡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5.2.6.1 下游水质要求高于上游的相邻水功能区之间的水域, 5.2.6.2 分属不同市级行政区域的上下游相邻水功能区之间的水域。 5.2.6.3 有双向水流,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水功能区之间的水域。 5.2.7 排污控制区划分应满足下列条件: 大中城市生活生产污水排放口及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口较集中,且接纳的污染物为可稀释降解,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水体的稀释
14、自净能力较强,其水文、生态特性适宜的水域。 DB34/T 7322007 4 6 水功能区主导功能的确定原则 6.1 以主导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在确定主导功能时,不应低于现状功能。 6.2 水域有两种以上功能并存时,根据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开发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考虑各功能对水量水质的要求,按功能重要性排序,确定主导功能。 6.3 优先保障集中式居民生活饮用水源。 7 水功能区命名规则 7.1 水功能区命名方法为采用形象化的复合名称,即水域名称地域名称+水功能。 7.2 在水功能区命名中,地域名称原则上以省辖市或其所辖区、县(市)名确定。 7.2.1 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只涉
15、及一个下一级行政区的,其地域名称以该行政区名称确定;跨两个下一级行政区的,地域名称以涉及到的行政区名称,按上游在前下游在后的顺序确定;跨两个以上下一级行政区的,地域名称以省辖市行政区名称确定。 7.2.2 水功能区跨两个和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的,地域名称以所涉及的市级行政区名称,按上游在前,下游在后的顺序确定。 7.3 一级区中的保护区命名方法 7.3.1 保护区为河流源头或调水水源的,其名称采用河流(湖泊、水库)名称+地域名称+河流源头(调水水源) +保护区的方式命名。 示例 :率水休宁河流源头保护区。 7.3.2 保护区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 其名称采用河流(湖泊、 水库) 名称+地
16、域名称+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命名。 示例 :华阳湖群宿松自然保护区。 7.3.3 保护区既是河流源头又是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其名称采用河流(湖泊、水库)名称地域名称河流源头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命名。 示例 :梅山水库金寨河流源头自然保护区。 7.4 一级区中的缓冲区名称采用河流(湖泊)名称+上下游相邻省份的简称(上游省份在前,下游省份在后;左岸省份在前,右岸省份在后)缓冲区的方式命名。 示例 :淮河豫皖缓冲区;长江鄂皖缓冲区;新安江皖浙缓冲区。 7.5 一级区中的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名称采用河流 (湖泊、水库) 名称+地域名称+水域功能的方式命名。 示例 :白塔河天长保留区;南漪湖宣城开发利用区。
17、 7.6 二级区名称采用河流(湖泊、水库)名称地域名称主导功能的方式命名。 示例 :横江屯溪饮用水源区。 7.7 少数二级区需要突出第二功能的重要性,可采用河流(湖泊、水库)名称地域名称主导功能第二功能的方式命名。 示例 :东淠河霍山工业农业用水区 8 水功能区范围的确定与计算方法 8.1 一般规定 8.1.1 水功能区范围指其在江河、湖泊、水库划分的长度或面积,并应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或验证。 8.1.2 因技术条件有限,水功能区范围难以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的,如所涉及的水域现状水质稳定,可根据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经验方法确定其范围。但应同时开展跟踪监测,发现划分范围不合理,
18、应予及时调整。 8.1.3 水功能区划分范围涉及到已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时,应从其划分范围。 DB34/T 7322007 5 8.1.4 在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对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其范围无法满足饮用水源区水质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调整。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规定的水质要求的,经技术、经济论证说明饮用水源功能难以恢复的,应采取措施,有计划转变其功能。 8.1.5 饮用水源区的划分范围,应确保水质安全。在正常情况下,划分的范围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口输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一旦发生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相应的区间。 8.1.6 一
19、级区中的缓冲区范围,应根据省际间水质状况和下游相邻省的水功能区水质要求,通过相关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般情况下,上游划分的长度或面积应大于下游。 8.1.7 二级区中的过渡区范围,应根据省辖市或其所辖区、县(市)行政区间水质状况和下游相邻行政区水功能区水质要求,通过相关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般情况下,上游划分的长度或面积应大于下游。 8.1.8 长江干流以中泓为界,按左右岸两条河流分别确定水功能区长度。 8.2 河流水功能区长度的确定与计算方法 8.2.1 水功能区水质受到沿岸人为活动影响的,可按式(1)、式(2)计算确定长度。 8.2.1.1 一般中小河流 )(2)(4ln22022pspspp
20、ppQQCQQCCQCQCKuL+=(1) 式中: 水功能区长度,m; Lu水功能区在设计流量下平均流速,m/s; K污染物降解系数,1/s; Q设计流量,m3/s; 0C水功能区起始断面污染物浓度值,mg/L; sC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对应污染物浓度值,mg/L; pC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污染物达标排放浓度限值,mg/L; pQ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流量,m3/s。 8.2.1.2 感潮河流 (2) () ()( )( )pppsxxxxQCNQQCCuNEuNEL+=0ln1212下上式中: 设计流量 时涨潮、落潮河段平均流速,m/s; 下上 xx、uuQEx纵向弥散系数,m2/s; DB3
21、4/T 7322007 6 2/41xxuKEN +=为中间变量; 其余符号意义同式(1)。 8.2.2 污染物降解系数 K 值的确定方法按 SL348-2006 执行。 8.2.3 污染物达标排放浓度限值按其行业类别分别执行 GB8978、GB18918 和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8.2.4 根据式(1)、式(2)计算所得,系指在污染物排入量确定的情况下,水功能区划分的最小长度。式中设计流量可采用 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也可结合区域内河流的实际水文条件,确定相对合理的设计流量。 8.3 湖泊、水库水功能区面积的确定与计算方法 大、中型湖泊、水库需要划分成若干水功能区的,且污染
22、物非均匀混合时,可按式(3)计算确定功能区划分的最小面积。 ()0lnCCCKHQAspp=(3) 式中:A水功能区面积,m2; H水功能区平均水深,m; C0水功能区污染物的背景值或近似背景值,mg/L;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1)。 9 水功能区水质监控断面的确定 9.1 一般规定 9.1.1 应充分考虑每个水功能区主导功能,兼顾其他功能,确定水质监控断面,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9.1.2 应根据水功能区内的取水口、退水口、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污染物的数量、水文情势、河道地形、植被与水土保持等情况,力求以较少的最具代表性的断面,客观反映水功能区水质特征。 9.1.3 水质监控断面的布设应避开回水区
23、、死水区,选择河势稳定,水流平缓、无急流处,并尽量与水文站相结合。 9.2 河流水功能区水质监控断面的布设 9.2.1 水质稳定,且能保持优于 GB 3838 中的类标准限值的河流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保留区、以及开发利用区中的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可只布设一个水质监控断面。 9.2.2 水质能稳定保持在 GB3838 中的类标准限值内的跨流域或省内特大型调水工程水源保护区, 及其用于饮用水源水的输水专用线保护区,在水源地可布设一个或若干个水质监控断面。输水专用线根可据具体情况布设若干个水质监控断面。 9.2.3 缓冲区应区分不同情况布设水质监控断面: 9.2.3.1 省界为上下游关系的,应
24、在边界处布设水质监控断面。 9.2.3.2 省界为左右岸关系,且区间无入河排污口的,可布设一个水质监控断面;区间有入河排污口的,应在其下游污水均匀混合处、边界末端等处布设水质监控断面。 9.2.3.3 省界既为上下游关系,又为左右岸关系的,应按 9.2.3.1、9.2.3.2 的要求,综合考虑,布设水质监控断面。 9.2.4 二级区中的饮用水源区至少应在取水口处、取水口上游 5001000 米的范围内分别布设一个水质监控断面。 9.2.5 下游连接饮用水源区的过渡区,应在其上游和下游各布设一个水质监控断面,其他过渡区至少应在其末端布设一个水质监控断面。 DB34/T 7322007 7 9.2
25、.6 对水质较好并相对稳定的其他水功能区,其长度小于 50 千米的,可布设一个水质监控断面;长度大于 50 千米,小于 100 千米的,可设置二个水质监控断面;长度大于 100 千米的,可布设二个或二个以上水质监控断面。水质较差且变化幅度大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水质监控断面。 9.2.7 水功能区为双向水流的,一般按常年主导流向布设水质监控断面。 区间有入河排污口并对非主导流向的水质有影响的,应增设非主导流向水质监控断面。 9.3 湖泊、水库水功能区水质监控断面的布设 9.3.1 同一湖泊或水库只划分一种类型的水功能区时,应按网格法在其水域均匀布设水质监控断面(点)。网格的大小依据湖泊、水库的
26、面积和水质状况确定。 9.3.2 同一湖泊或水库划分为两种及两种以上类型的水功能区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功能区特点,布设水质监控断面(点)。保护区、保留区以及农业用水区水质监控断面的代表面积相对从宽,饮用水源区水质监控断面的代表面积则不宜过大,应从严控制。 9.3.3 湖泊、水库的主要出(入)流口、滞留、湖库中心、水库大坝、饮用水源取水口、鱼类产卵、景观游览等水域应布设水质监控断面,且与水流方向垂直。 9.4 水质监控断面采样点布设及采样要求按 SL 219、HJ/T 91 规定执行。 10 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的确定与验证 10.1 水质管理目标的确定原则 10.1.1 根据水功能区的主导功
27、能、水质现状、污染物排入状况和技术和经济等条件,按近期水平年、中远期水平年和远期水平年,在相应的水量保证率条件下分别确定其水质管理目标。 10.1.2 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的确定以不低于该水域现状水质为原则,现状水质是指枯水期的平均值。 10.1.3 在二级内,少数污染严重的小河流划分的具有农业用水和一般景观用水的功能区,其近期水平年的水质管理目标可暂定为 GB 3838 中的类,其中期水平年和远期水平年的水质管理目标不应低于类标准限值。 10.2 一级区水质管理目标 10.2.1 保护区水质管理目标,根据需要执行 GB 3838 中的类、类标准限值,因自然、地质原因不满足类、类标准限值的,可
28、维持现状。 10.2.2 跨流域或省内特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及其用于饮用水源水的输水专用线的水质管理目标应不低于 GB 3838 中的类标准限值。 10.2.3 保留区水质管理目标,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应不低于 GB 3838 中的类标准限值。 10.2.4 缓冲区水质管理目标,按实际需要执行 GB 3838 中的相应的水质类别标准值,或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应按不低于类标准限值控制。 10.2.5 开发利用区水质管理目标,按二级区分类分别执行 GB 3838 中的相应的水质类别标准值。 10.3 二级区水质管理目标 10.3.1 饮用水源区水质管理目标,执行 GB
29、 3838 中的类和类标准限值,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符合规定限值。 10.3.2 工业用水区水质管理目标,执行 GB 3838 中的类标准值,水质优于类标准限值的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10.3.3 农业用水区水质管理目标, 现状水质优于 G B3838 中的类标准限值的,按现状水质类别执行。其他重要的农业用水区,应按不低于类标准限值控制。 10.3.4 渔业用水区水质管理目标,执行 GB 3838 中的类标准限值或 GB 11607 的规定。一般鱼类养殖水域参照执行 GB 3838 中的类标准限值。 DB34/T 7322007 8 10.3.5 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管理目标,根据人体直接接触或
30、非直接接触等不同的需要,分别执行GB3838 中的类或类标准限值。现状水质。优于类的,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城市湿地具有景观功能,同时又是生态涵养的水域,应按不低于类标准限值控制。 10.3.6 过渡区水质管理目标,应根据需要,按不低于 GB3838 中的类标准限值控制。 10.3.7 排污控制区水质管理目标,要求其水质在通过过渡区后,能满足下一功能区需求。 10.4 水质管理目标的验证 为避免水质管理目标拟定得过高而难以实现,可按以下公式验证其合理性,即在现状污染物排入量或规划水平年污染物排入量的情况下,实现水质管理目标的可能性。 10.4.1 中小型河流按式(4)计算验证: ()( )ppp
31、sQQuKLExpQCuKLExpCC+=2/0(4) 式中符号意义同式(1)。 10.4.2 潮汐河流按式(5)计算验证: 0)1(2exp)(CNExuNQQQCCxxppps+=(5) 式中符号意义同式(1)、式(2)。 10.4.3 大、中型湖(库)按式(6)计算验证: 0CQKAHExpCCpps+= (6) 式中符号意义同式(1)、式(2)、式(3)。 11 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的计算 11.1 水域纳污能力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可以有限利用、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在利用的同时,应使污染物负荷总量控制在该水域的自然净化能力之内。 11.2 应综合考虑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污染物排入量、技
32、术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计算不同条件下的水域纳污能力,即动态纳污能力,作为确定其限制排污总量的重要依据。 11.3 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的计算方法执行相关技术规范。 12 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确定原则 12.1 综合考虑水功能区类型、污染物现状入河量、纳污能力,确定相应的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 12.2 河流源头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保护区、二级区中的饮用水源区、连接饮用水源区的过渡区均不得排入污染物,上述水功能区内的水域污染物排入控制量为零。 12.3 其他水功能区污染物限制排污总量,应选择其纳污能力与现状污染物排入量中的较小者。 13 水功能区的划分程序和方法 13.1 划分程序 13
33、.1.1 省或市、县按水资源分区进行一级区的划分; 13.1.2 在一级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二级区的划分; 13.1.3 按省、市、县或流域编制水功能区划报告; 13.1.4 接受技术审查,履行报批手续; 13.1.5 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向社会公布; DB34/T 7322007 9 13.1.6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每隔 5 年宜进行一次复核、修订。 13.2 一级区划分方法 13.2.1 资料的搜集 包括:县以上区域或流域自然状况、经济社会状况、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用水现状及需求。 13.2.2 资料分析评价 包括: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13.2.3 实地勘查 实地调查了解重点水域,特别
34、是重要的保护区、缓冲区、饮用水源区的待划分水域和相连陆域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情况。 13.2.4 划分水功能区 根据法律和技术依据,按照水功能区划分原则,进行一级区划分。其中,缓冲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商有关流域机构划分,并征求相邻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市、县直接采用,不需要另行划分。 13.2.5 编制一级水功能区划分成果报告。 13.3 二级区划分方法 13.3.1 补充搜集资料 包括:水污染纠纷、入河排污口状况、各部门、各行业用水现状及需求。 13.3.2 资料分析评价 在一级区划分的成果基础上, 结合补充资料,评价二级区划分的合理性。 13.3
35、.3 按照水功能区的划分原则、依据等,在一级区中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二级区的各类功能区划分。 13.3.4 在二级区划中,应将饮用水源区的划分放在优先位置。 13.3.5 在二级区划中,若过渡区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 13.3.6 编制二级区划成果报告。 13.4 水功能区成果报告的编制 13.4.1 合成一级区和二级区划成果,编制区域或流域水功能区成果报告,按附录 A 水功能区划登记表和附录 B 水功能区划编码方法的要求,绘制图表。 13.4.2 广泛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36、。 13.5 确定水功能区界线 13.5.1 为便于水功能区的管理,依据水功能区范围的确定结果,结合水功能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等特点,确定各级各类水功能区界线。 13.5.2 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行政区界、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河流交汇口、高压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水功能区界线。 13.5.3 最终确定地水功能区界线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依据,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水功能区界碑,标明起止点、名称、主导功能、水质管理目标等。 DB34/T7322007 11 (资料性附录) 水功能区划编码方法 一级区划登记表(河流)水资源分区 范 围
37、 水质管理目标 序号 一级功 能区编号 一级功能区名称二级区 三级区 水系 河流 所属区域起始断面终止断面 长度(km)水质监控断面现状水质近期 中期远期区划依据 一级区划登记表(湖库)水资源分区 水质管理目标 序号 一级功 能区编号 一级功能区名称 二级区三级区 水系湖(库)所属区域范围 面积(km22)水质监控断面现状水质近期中期远期 区划依据 二级划区登记表(河流)水资源分区 范 围 水质管理目标 区划依据 序号 二级功能区编号 一级功能区名称 二级功能区名称 二级区三级区水系河流所属区域 起始断面终止断面 长度(km)水质监控断面功能排序现状水质近期中期远期二级区划登记表(湖库)水资源
38、分区 水质管理目标 序号 二级功能区编号 一级功能区名称 二级功能区名称 二级区 三级区 水系湖(库)所属区域 范 围面积(km22)水质监控断面功能排序现状水质近期中期远期区划依据 DB34/T 7322007 13 (规范性附录) 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水功能区划编码要求既能反映水功能区的类别属性,又能反映水功能区的空间信息及其相互关系,具有完整性,并留有扩展余地。水功能区编码还应满足唯一性要求,以便数据库系统检索和图上标注。 水功能区划编码共有14位,分为三段。 编码的第一段为7位, 表示该水功能区所在水资源分区编码;第二段为4位数字,表示水功能一级区;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水功能二级区,具
39、体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一段的7位编码统一采用全国水资源分区编码,其中第6、第7位可视功能区具体情况选编,至少应编到第5位(水资源三级区)。 第二段的4位编码为水功能一级区编码。其中第1、2位数字为本水资源分区中水功能一级区的顺序号,应在本水资源分区的范围内按先干流后支流、先上游后下游、先左岸后右岸的顺序由小到大编写;其中第3位数字作为以后一级功能区增加所预留的编码;其中的第4位数字为类别标识: 1表示保护区 2表示保留区 3表示开发利用区 4表示缓冲区 第三段的3位编码为水功能二级区编码。其中的第1、2位数字为该水功能一级区中各水功能区的顺序号,应在水功能一级区的范围内按先干流后支流、先上游后下游、先左岸后右岸的顺序由小到大编写,即从01编至99;其中的第3位数字为类别标识: 1表示饮用水源区 2表示工业用水区 3表示农业用水区 4表示渔业用水区 5表示景观娱乐用水区 6表示过渡区 7表示排污控制区 一级功能区编码第三段数字统一为000。 对于二级区需要突出第二功能重要性的,类别标识为主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