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790-2008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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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DB34备案号: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7902008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Accommodating Structures and Utilities within Right-of-way of Highways 2008-04-20 发布 2008-04-2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 7902008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跨越式涉路工程 . 2 4.1 电力线跨越 . 2 4.2 通讯广播线跨越

2、. 4 4.3 管道跨越 . 4 4.4 公路跨越 . 5 4.5 铁路跨越 . 6 4.6 企业生产输送廊道 . 7 4.7 临时绕行便道 . 7 4.8 施工区交通组织 . 8 4.9 完工验收 . 10 4.10 养护管理 . 10 5 穿越式涉路工程 . 10 5.1 一般要求 . 10 5.2 禁止行为 . 10 5.3 套管要求 . 10 5.4 穿越位置 . 11 5.5 埋深要求 . 11 5.6 挖掘宽度 . 11 5.7 标识设置 . 11 5.8 施工 . 11 5.9 施工区交通组织 . 12 6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 12 6.1 公路平交 . 12 6.2 加油

3、加气站 . 18 6.3 公路沿线单位接入 . 19 6.4 乡村道路接入 . 20 7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 20 7.1 一般要求 . 20 7.2 禁止行为 . 21 7.3 设计 . 21 7.4 管线附件装置 . 21 7.5 其它 . 21 8 并行式涉路工程 . 21 8.1 一般要求 . 21 8.2 禁止行为 . 21 DB34/T 7902008 II 8.3 设计 . 22 8.4 施工 . 22 9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 22 9.1 评价前准备工作要求 . 22 9.2 专家组组成要求 . 23 9.3 评价程序要求 . 23 9.4 安全评价主要技术

4、指标 . 23 9.5 安全评价会议材料清单 . 25 9.6 应急预案要求 . 25 9.7 专家组安全评价报告 . 2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涉路工程施工区交通组织方案 . 2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平交与接入公路的标志、标线、信号灯设置基本图示 . 3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涉路工程养护管理制度 . 56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相关表格 . 58 DB34/T 7902008 III 前 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 其中4.1.4、 4.1.5、4.2.3、 4.2.4、4.3.2.1、 4.4.1.4、 4.4.1.6、 4.4.1.9、4.4.4、4.

5、4.6.1、4.4.6.2、4.4.6.7、4.4.6.8、4.5.1.4、4.5.1.6、4.5.1.9、4.5.1.10、4.5.2、4.5.3、4.5.4、4.5.6.1、4.5.6.2、4.5.6.6、4.5.6.7、4.6.1.2、4.6.2、4.6.4、4.8.2.2、5.1.3、5.2、5.5.1、5.6.1、5.7、6.1.1.1、6.1.3、6.2.1.1、6.2.2、6.2.4.5、6.2.4.6、6.3.2.4、6 .3.3.3、6.4.2.3、6.4.3.1、7.2、8.2、 8.3.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D是资

6、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路政总队)、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道月、沈国华、李伟、娄峰、胡晓泉、汪波、徐欣、魏萍、唐琤琤、何勇、高海龙、张高强、袁毓敏、王健、王静。 本标准于2008年4月20日首次发布。 DB34/T 7902008 1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和并行式涉路工程的技术要求,以及进行安全评价的工作程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公路的涉路工程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

7、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J 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T B05-2004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 JTG D20-2006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 D60-2004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

8、规范 JTG F3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H30-2004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J 041-200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 073.1-200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SY/T 0015-98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SY/T 0325-2001 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荐作法 SY/T 4079-1995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涉路工程 structures and utilities within right-of-way

9、 of highways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构筑结构物或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 3.2 跨越式涉路工程 aerial crossing engineering 从公路以及公路结构物上架空通过的涉路工程。 3.3 穿越式涉路工程 underground crossing engineering 从公路路面下通过的涉路工程。 3.4 DB34/T 7902008 2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intersection and driveway access engineering 在同一高程上与公路主线平面交叉的涉路工程。 3.5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 installations on highwa

10、y structures 依附桥梁等公路结构物来通过河流、交通通道等障碍物的涉路工程。 3.6 并行式涉路工程 longitudinal utility engineering 在公路两侧或一侧平行公路线形设置的涉路工程。 4 跨越式涉路工程 4.1 电力线跨越 4.1.1 基本规定 4.1.1.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宜设置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条件受限时,应设置在路侧净区外,见图 1。 路侧净区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路面路基图1 涉路工程位置示意图 4.1.1.2 杆塔的拉线宜垂直于公路线形,拉线棒宜尽量远离行车道边缘。 4.1.2 禁止的行为 高压电力线的安装和检修作

11、业不应占用高速公路及其匝道。 4.1.3 交叉角度 电力线跨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交角不应小于70,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60。 4.1.4 最小垂直净空 4.1.4.1 电力线与公路路面的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如档距超过 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计算。 4.1.4.2 所有电力线距离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m,见图 2。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直净空应满足表 1、图 3 的规定值。 4.1.4.3 电力线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 2 所列数值,并且

12、设计时,应考虑树木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高度。 4.1.4.4 电力线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照明灯具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 3 所列数值。 4.1.5 最小水平净空 4.1.5.1 支撑杆塔应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4.1.5.2 杆塔基础距离路肩边缘应大于一倍杆塔高度,防止杆塔倒塌时危及行车安全。 DB34/T 7902008 3 最小垂直净空中心线电线图2 图最小垂直净空示意图 表1 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的最小垂直净空 标称电压 1以下 1-10 35-66 110 220 330 500 kV 最小垂直净空 6.0 7.0 7.0 7.0 8.0 9.0 14.0 m 注: 最小垂直净空

13、指从管线在公路投影位置的路面到管线最大悬垂时线弧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1kV以下220kV500kV330kV1-110kV6m7m 8m9m14m1.0m1.5-5.0m5.0m6.0m8.0m最小垂直净空最小水平净空图3 不同标称电压电力线最小垂直净空和最小水平净空 表2 电力线缆与公路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 最大弧垂情况的垂直距离 最大风偏情况的水平距离 标称电压,kV 1以下 10 110 220 330 500 1以下 10 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0 1.5 3.0 3.5 4.5 7.0 1.0 2.0 3.5 4.5 5.0 7.0 DB34/T 79020

14、08 4 表3 电力线缆与公路附属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 标称电压 kV 最小间距 m 0-1 1.0 10-66 3.0 110-220 4.5 330-500 6.0 4.1.6 安全防护措施 4.1.6.1 公路两侧的支撑杆塔如有拉线,应设置拉线警示杆、紧线器警示罩。 4.1.6.2 公路两侧的杆塔应设置“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的警告标志。 4.1.7 施工要求 4.1.7.1 公路用地范围内使用临时支撑设施进行电力线架设时,应保证临时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并采取措施防止临时设施和电力线坠落到行车道上。 4.1.7.2 临时支撑设施应尽量远离公路,其位置距离路肩边缘外不少于 1.5m。 4.1.

15、7.3 承力绳腾空后到临时支撑设施拆除期间,宜保证不对交通造成影响。 4.1.7.4 应制定临时支架拆除安全保障方案。 4.1.8 施工区交通组织 施工区交通组织见附录A。 4.2 通讯广播线跨越 4.2.1 一般要求 4.2.1.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宜设置拉线、基础墩和其他突出路面的结构物。条件限制时,应设置在路侧净区外。 4.2.1.2 杆塔的拉线宜垂直于公路线形,拉线棒宜尽量远离行车道。 4.2.1.3 通讯广播线路不宜跨越高速公路。 4.2.1.4 通讯广播线路在公路上方部分应设置红白相间的警告标识。 4.2.2 交叉角度 通讯广播线路跨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 其交角不应小

16、于70, 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60 。 4.2.3 最小垂直净空 通讯广播线路的最小垂直净空应满足表 4的规定。 表4 通讯线路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位置 跨越公路 m 平面交叉口 6.0 其它路段 5.5 4.2.4 最小水平净空 4.2.4.1 支撑杆塔应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4.2.4.2 杆塔基础距离路肩边缘应大于一倍杆塔高度,防止杆塔倒塌时危及行车安全。 4.2.5 施工 4.2.5.1 公路用地范围内使用临时支撑设施进行通讯线路架设时,应保证临时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并采取措施防止临时设施和通讯线坠落到行车道上。 4.2.5.2 临时支撑设施应尽量远离公路,其位置距离路肩边缘外不少

17、于 1.5m。 4.2.5.3 承力绳腾空后到临时支撑设施拆除期间,不应对交通造成影响。 4.2.5.4 应制定临时支架拆除安全保障方案。 4.3 管道跨越 DB34/T 7902008 5 4.3.1 一般要求 4.3.1.1 管道以管桥方式跨越公路时,管桥跨径应满足公路视距的要求。 4.3.1.2 管桥跨径大小要满足交通发展规划要求。 4.3.1.3 管道的支撑结构和突出地面的附属物宜设置在路侧净区外。 4.3.2 禁止行为 4.3.2.1 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水利渠道不应跨越公路。 4.3.2.2 在公路采石料场附近不应跨越公路。 4.3.2.3 在公路桥梁墩台、声屏障、公路横向排水涵

18、洞等附近不应跨越公路。 4.4 公路跨越 4.4.1 一般要求 4.4.1.1 公路跨越宜选在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4.4.1.2 公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应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应满足公路视距的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4.4.1.3 设计跨径要满足交通发展规划要求。 4.4.1.4 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4.4.1.5 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宜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 4.4.1.6 公路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防

19、撞护栏,并留足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4.4.1.7 公路跨越的支撑结构和突出地面的附属物宜设置在路侧净区外。 4.4.1.8 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跨线桥桥面雨水应排至公路排水系统。 4.4.1.9 公路跨越公路时,跨线桥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网孔不宜大于 0.25m2。 4.4.1.10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 4.4.1.11 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反光立面标记。 4.4.2 禁止行为 不得在下列位置跨越公路: a)妨碍视线的交叉口200m范围内; b)平曲线半径小于400m的弯道附近; c)公路竖曲线底部; d)桥梁、隧道200m范围内。 4.4.3

20、 交叉角度 4.4.3.1 公路跨越公路一般采用垂直交叉。 4.4.3.2 必须斜交时,其交角不应小于 60;特殊情况下不应小于 45;山岭地区特别困难路段不应小于 30。 4.4.4 最小垂直净空 上跨已有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三、四级公路的净空不应小于5.0m。 4.4.5 最小水平净空 跨线桥桥墩到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没有安装防撞护栏的公路,应根据具体交通量、运行速度、公路线形、边坡情况进行验算,参照JTG/T B05-2004。 4.4.6 施工 4.4.6.1 采用满堂支架施

21、工,在搭设满堂支架时,支架两侧及底面等临边漏空位置应设置高空防护网。 4.4.6.2 施工期间行车通道的高度至少应满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4.5m;三、四级公路4m 的净空要求,设置相应高度的限高防护架,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限高标志。 4.4.6.3 行车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会车要求,并满足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要求。 DB34/T 7902008 6 4.4.6.4 位于行车道内的支架基础前端,应设置导流岛和消能防撞设施,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m、宽度不小于迎车面面积的反光立面标记。 4.4.6.5 应将行车通道车道两门洞之间设置彩钢板围护墙,在迎面用反光漆涂刷醒目施工标志。 4.4

22、.6.6 桥梁桩基施工如采取挖孔桩方式,应保护既有路基不受干扰和破坏。宜采取下锤槽钢的防护措施,并在完工后拆除。为避免破坏既有路基,地面以下部分槽钢宜在工程完工后保留。 4.4.6.7 在公路上空进行吊装作业,应临时中断交通,在高速公路上空吊装作业,应采用半幅交通组织方式。 4.4.6.8 涉路工程所有人在实施吊装作业时,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进行交通指挥和车辆引导。 4.5 铁路跨越 4.5.1 一般要求 4.5.1.1 铁路跨越宜选在公路及铁路两者线形均为直线的地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地段。 4.5.1.2 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

23、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应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应满足公路视距的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4.5.1.3 设计跨径要满足交通发展规划的要求。 4.5.1.4 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 4.5.1.5 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宜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 4.5.1.6 铁路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央分隔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应设防撞护栏,并留足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4.5.1.7 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不应对路基造成损坏,不得影响路面,不得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 4.5.1.8 铁路跨越式涉路工程的支撑结构和突出地面

24、的附属物宜设置在路侧净区外。 4.5.1.9 铁路跨越公路时,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防护网孔距不宜大于 0.25cm2。 4.5.1.10 铁路跨越式涉路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 4.5.1.11 铁路跨越式涉路工程的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4.5.2 禁止行为 严禁在下列位置跨越公路: a)妨碍视线的交叉口200m范围内; b)平曲线半径小于400m的弯道附近; c)公路竖曲线底部; d)桥梁、隧道200m范围内。 4.5.3 交叉角度 铁路与公路立体交叉宜采取垂直交叉,若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不应小于60。 4.5.4 最

25、小垂直净空 铁路跨越公路的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路面养护的需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高不应小于5.5m,三、四级公路的净高不应小于5.0m。 4.5.5 最小水平净空 铁路跨线桥桥墩到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没有安装防撞护栏的公路,应根据具体交通量、运行速度、公路线形、边坡情况进行验算,参照JTG/T B05。 4.5.6 施工 4.5.6.1 采用满堂支架施工,在搭设满堂支架时,支架两侧及底面等临边漏空位置应设置高空防护网。 DB34/T 7902008 7 4.5.6.2 施工期间行车通道的高度至少应满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4.5m;

26、三、四级公路4m 的净空要求,设置相应高度的限高防护架,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限高标志。 4.5.6.3 行车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会车要求,并满足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要求。 4.5.6.4 位于行车道内的支架基础前端,应设置导流岛和消能防撞设施,并设置高度不小于 1m、宽度不小于迎车面面积的反光立面标记。 4.5.6.5 桥梁桩基施工如采取挖孔桩方式,应保护既有路基不受干扰和破坏。宜采取下锤槽钢的防护措施,并在完工后拆除。为避免破坏既有路基,地面以下部分槽钢宜在工程完工后保留。 4.5.6.6 在公路上空进行吊装作业,应临时中断交通,在高速公路上空吊装作业,应采用半幅交通组织方式。 4.5.6.7

27、 涉路工程所有人在实施吊装作业时,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进行交通指挥和车辆引导。 4.6 企业生产输送廊道 4.6.1 一般要求 4.6.1.1 企业生产输送廊道宜选在公路线形为直线的路段,或平、纵线形技术指标高且通视良好的路段。 4.6.1.2 企业生产输送廊道跨线桥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应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应满足公路视距的要求。 4.6.1.3 设计跨径应满足交通发展规划要求。 4.6.1.4 企业生产输送廊道的排水系统不应对路面、路基造成影响,不得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 4.6.1.5 企业生产输送廊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车辆限

28、高标志。 4.6.2 禁止行为 4.6.2.1 严禁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4.6.2.2 不得在下列位置跨越公路: a)妨碍视线的交叉口200m范围内; b)平曲线半径小于400m的弯道附近; c)公路竖曲线底部; d)桥梁、隧道出入口200m范围内。 4.6.3 交叉角度 企业生产输送廊道跨越公路宜采用垂直交叉,若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60。 4.6.4 最小垂直净空 企业生产输送廊道净空应满足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不应小于5.5m,三、四级公路的净空不应小于5.0m。 4.6.5 最小水平净空 跨线桥桥墩到行车道边缘的距离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没有安装防撞护

29、栏的公路,路侧净区应按照JTG/T B05-2004计算。 4.6.6 施工 4.6.6.1 位于行车道内的支架基础前端,应设置导流岛和消能防撞设施,并设置高度不小于 1m、宽度不小于迎车面面积的反光立面标记。 4.6.6.2 应将行车通道设置封闭式施工围挡。 4.6.6.3 应设置临时限高防护架和限高标志。 4.7 临时绕行便道 4.7.1 设置条件 4.7.1.1 在年平均日交通量超过 5000 辆的路段进行占路施工, 且占用路面宽度在路幅宽度 1/2 以上导致会车困难,施工时间达一周以上,应设置临时绕行便道。 DB34/T 7902008 8 4.7.1.2 在国省干线公路上占路施工,且

30、占用路面宽度在路幅宽度 1/2 以上导致会车困难,施工时间达一周以上,应设置临时绕行便道。 4.7.2 技术要求 4.7.2.1 若年平均日交通量达到 5000 辆且交通流中货车比例超过 50%,施工时间长达一个月,应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修建临时绕行便道。 4.7.2.2 在临时绕行便道设计中应考虑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通行安全。 4.7.2.3 临时绕行便道与三级及以上公路主线相接时应设置渐变段,渐变段长度、平曲线、视距要求至少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示意图见图 4、图 5。 4.7.2.4 如果主线和临时绕行便道结合处设置竖曲线,则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应至少不低于四级公路技

31、术标准要求。 4.7.2.5 临时绕行便道与主线结合处应采取保护措施(如钢板覆盖)保护主线路面,同时对便道进行硬化处理,避免污染主线路面。 4.7.2.6 长度超过 500m,且有铺装路面的临时绕行便道应对交通工程设施布设方案进行专门设计。 4.7.2.7 临时绕行便道前后的交通组织方案见附录 A。 4.7.2.8 临时绕行便道影响公路既有排水功能的,应在便道下埋设排水管涵,管涵直径应能满足雨季排水要求,见图 4。 4.7.2.9 临时绕行便道要加强管理并进行经常性养护,确保使用性能良好,尤其雨季施工。雨后初晴,及时整平并压实,保持路面平整;晴天要及时洒水,防止露骨松散、出现坑槽,经常清除路上

32、杂物,保持畅通无扬尘。 路栏排水管施工区排水管图4 临时绕行便道平面示意图 临时绕行便道要与原有道路相匹配注: 路栏及其他标志应根据标准设置; 临时通道的线形设计应与连接点处的地形相符; 原有道路和临时便道之间的距离应尽量小。 图5 临时绕行便道剖面示意图 4.8 施工区交通组织 4.8.1 一般要求 DB34/T 7902008 9 4.8.1.1 交通控制设施应按照批准方案正确摆放,方能进行作业。在施工期间,应对交通控制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移走或遮挡破损或信息已失效设施,保证交通控制设施全时全天候有效。 4.8.1.2 涉路工程所有人或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区安全的教育或培训。 4

33、.8.1.3 应依据 GB 5768 和 JTG H30,按照公路等级和交通情况进行施工区交通组织。 4.8.1.4 夜间应采用封闭式物理隔离设施封闭公路路面上的施工设施,并在隔离设施上悬挂定光警示灯来标示出施工区域的轮廓。 4.8.1.5 持续时间为 1 小时以上的施工作业应布设交通控制设施。以下任一情况,都应提供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审批后,报备公路管理机构才能施工,并确实据以执行。 a)施工需在夜间进行时; b)交通控制设施需在夜间或在不施工时间保留在公路上时; c)施工时占用一条或一条以上车道、路肩、匝道时。 4.8.2 具体要求 4.8.2.1 涉路工程施工

34、宜在公路路侧或硬路肩进行,不宜扩大施工作业面。 4.8.2.2 涉路工程作业时,应保证行车道宽度大于 3m。 4.8.2.3 布设交通控制设施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4.8.2.4 作业控制区一般包括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六个部分。 4.8.2.5 警告区的最小长度按表 5 要求选取。 表5 警告区的最小长度 位置 公路等级 限制速度 km/h 警告区的最小长度 m 120,100 1000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80,60 800 80 600 60 400 40 400 路段 二、三、四级

35、公路 30 400 4.8.2.6 当交通量较大时,需要封闭外侧车道和路肩,应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应使车流的变化平缓。 1.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应按表 6选取。 2.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应按表 7选取。 3. 下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宜取30m。 4. 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宜取50m。 5. 工作区应根据涉路工程作业的实际需要确定,不宜超过150m。 表6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 车道宽度 m 限制车速 km/h 3.0 3.5 3.75 60 70 90 90 40 30 40 40 20 10 DB34/T 7902008 10 表7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 限

36、制车速 km/h 封闭路肩宽度 m 1.5 1.75 2.5 3.0 3.5 60 20 20 30 40 50 40 20 20 10 4.8.2.7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涉路工程作业时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志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 4.8.2.8 二、三、四级公路涉路工程作业时,控制区上游因道路线形造成视距不良的,应在控制区上游的适当位置处增设施工标志。在警告区内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性诱导标志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

37、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 4.8.2.9 涉路工程施工区交通组织布设见附录 A。 4.9 完工验收 4.9.1 施工结束后,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将合格的工程验收资料报备公路管理机构。 4.9.2 公路的恢复工程应由公路管理机构牵头进行验收。 4.9.3 涉路工程所有人应对损坏的公路路面、路肩、排水设施等进行修复。 4.9.4 涉路工程所有人应拆除设置的警示标志等临时设施,恢复植被。 4.10 养护管理 跨越式涉路工程中跨线桥、杆塔的养护管理要求见附录C。 5 穿越式涉路工程 5.1 一般要求 5.1.1 穿越式涉路工程施工中和完工后,应保持公路排水系统通畅,不应在排水沟内堆放物料、设备和其它妨碍公路排水的物品。 5.1.2 施工时间应选择在有利于公路路面恢复的季节。 5.1.3 穿越公路的管线或套管应根据 SY/T 0015-98 和 SY/T 0325-2001 的要求,对实际最大荷载进行验算。 5.1.4 穿越公路的管道接头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外。若使用防水层密封管道接头,接头处应尽量远离公路,接头与公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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