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90-2003(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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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 290-2003 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 . . . . . 83 2 枢纽工程水库区.86 2. 1 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862.2 水库淹没影响范围862.3 社会经济调查892.4 水库淹没损失调查.902.5 农村移民安置.92 2.6 集镇、城镇迁建952.7 工业企业迁建. 97 2.8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992.9 防护工程 99 2.10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1002.口水库库底清理1002.12 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 101 2.13 实施管理 102 2.14 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1033 枢纽工程坝区

2、及其他水利工程1063.1 工程用地范围1063.2 社会经济调查1063. 3 实物指标调查1063.4 移民安置1073.5 集镇、工业企业迁建及专业项目恢复改建1073.6 补偿投资概(估)算1073.7 分期用地和投资计划10782 1总则1.0.1 本规范是在1984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SD 130-84)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近20年来,水利水电征地移民设计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其间,国家和主管部门陆续颁发了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如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2年国务院转发原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

3、意见等。这次对原规程进行修订,总结和吸收近20年征地移民设计的丰富经验,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并逐步与国际通行方法接轨,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需要,及合理使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保障非志愿移民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修订中参照1986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库库底清理办法和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相应增设了水库淹没损失调查、水库库底清理等节内容。1.0.2 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与SD130-84相比,在设计阶段上增设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充实了技施设计阶段的设计内容。还增加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坝区及其他水

4、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的内容。本条中所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含蓄、滞洪区及堤防)、治涝、河道整治、灌溉、城镇和工业供水、跨流域调水、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电站)、垦殖、通航过木以及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等。编制河流规划、项目建议书阶段,除应采用相应的有关设计标准外,可按本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要求适当简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也可参照本规范的要求,适当简化。1.0.3 兴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往往要占用大量土地,对受影响的83 城乡居民进行迁移和安置,对受影响的村庄、城(集)镇以及道路、电力、通讯、水利等设施进行迁(改)建。这关系到受影响地区和安置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非自愿移民的切身

5、利益。因此,征地移民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和社会工作。进行证地移民设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重视现场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重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使设计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和吸取成功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昕取移民的意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设计方案得到广大移民的支持和配合;按照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国家的法规和政策,精心优选设计方案,使提出的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31.0.4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相对较少。珍惜土地,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兴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其占用土地的规模和移民数量往往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制约因

6、素。在工程方案比选,及征地移民设计中,应把尽量减少建设用地,特别是减少占用耕地、减少移民数量作为一项重要的设计原则,贯彻执行。1. O. 5 本条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提出的,是征地移民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几十年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属非自愿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使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和各类专业项目迁(改)建,同安置区资摞开发、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为移民创造必要的生产条件,拓宽就业门路,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并为搬迁后的发展创造一定条件,真正保障移民的合法利益。1. O. 6 本条规定了水

7、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设计的基本任务和内容。基本沿用SD130-84第1.0.2条,总结我国近20年来征地移民工作的经验,增列了评价淹没、占地对社会、经济、环境及文化等方面的影响的内容,并扩充了城镇和工业企业迁建的规划设计任务。84 1.0.7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特性,本规范按枢纽工程水库区、枢纽工程坝区及其他水利工程两大部分设章,各章独立分为节、条、款、项作出相应规定。1. O. 8 本条是新增条款,主要阐明本规范与其他行业标准、规范的关系。85 2 枢纽工程水库区2. 1 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2.1.1 新增内容。规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本节基本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8、编制规程(DL 5020-93)中工程占地的规定编制的。2.1.2 除保留SD130-84第3.0.3条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外,还增加规定查明库周滑坡体、不稳定岸坡和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浸没影响的分布范围,圈定漫没、周岸和滑坡的影响范围。对选定的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和集镇、城镇新址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和初步拟定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实施总进度、分期移民和分年投资计划等。这是总结多年来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完善设计内容而提出来的。2. 1. 3 本条对技施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提出明确规定。与SD130 -81相比,在内容上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本阶段对淹没实物

9、指标是否需要复核,应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如技施设计与初步设计阶段相距在5年以上或库区社会经济发展有明显变化,可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复查。2.2 水库淹没影响范围2.2.1 基本沿用SD130-84第2.0.1条。2.2.2 基本沿用SD130 -84第2.0.2条,只是在考虑临时淹没因素中增加了船行波的影响,因为通航水库常产生船行波。临时淹没区的范围,包括在正常蓄水位以上受入库洪水回水的瞬时淹没,以及受风浪、船行技、冰塞辈水的淹没影响,在回水临时淹没区不计及风浪和船行搜的影响。风浪和船行波不能叠加,应采用其中最大值;冰塞塞水影响产生在库尾.常发生在北方严寒季86 节,并不与洪水回水同时

10、发生,故其淹没影响的范围应在不同沿程断面取其水位的外包线确定。因此,临时掩没区要根据水库的不同条件分析确定。2.2.3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 5条的原则规定,但近一步明确了以下几点:(1)关于水库洪水回水淹没的范围的确定,将SD130-84规定的应以坝址以上不同洪水标准的沿程回水位高程为依据,修改为应以坝址以上天然洪水与建库后设计采用的同一频率的分期(汛期和非汛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为依据飞即指对某种淹没对象(如居民点或耕地)所选用的设计洪水标准在不同时段的洪水回水位的外包线。(2)关于水库回水末端的终点高程位置,因实际工作中采用垂直封闭的较少,将SD130一84

11、规定的可按回水曲线高于同频率洪水天然水面线0.1米O.3米范围内分析确定飞修改为水库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置,在库尾回水曲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0.3m的范围内,一般可采取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水面线相交。(3)关于水库泥沙淤积年限,将SD130-84规定的对多泥沙河流回水淹没范围还应考虑一定年限的泥沙淤积影响,般可按工程投入运行后10年30年的龄积情况考虑,修改为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位的确定,还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水库运行方式、上游有无调节水库以及受淹对象的重要程度,考虑、20年30年泥沙淤积影响。如果河流输沙量较大,并且水库淤积后影响的对象属于城镇、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宜考虑淤积年限长一些

12、;反之,可以短一些。总结国内已成水库的经验,且目前大中型水库设计中采用的年限均大于10年,本规范将泥沙淤积的下限值提高到20年。2.2.4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 6条,新增了计算风浪爬高的原则规定,即其影响范围可按正常蓄水位滞留时段出现的5年10年一遇风速计算的浪高值确定。在计算浪高时,应根据迎风87 岸和背风岸的情况计算风垠爬高,以确定风浪影响范围。2.2.5 基本沿用SD130-84第2.o. 7条的规定。2.2.6 规定了由于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的类型。2.2.7 基本沿用SD130-84第2.0.8条的规定。浸没区是指水库蓄水后,引起库边地下水位升高形成士壤次生盐碱化和沼

13、泽化,以及建筑物地基变形等现象的地区。2.2.8 基本沿用SD130一84第2.0.9条的规定。并补充规定初期拥岸、滑坡范围为5年10年。明岸、滑坡的地段,是指水库形成后,由于库岸受风浪冲击、水流侵蚀,使库岸坡形改变、岩土抗剪强度降低,反水位涨落引起库岸地下水动水压力变化等因素造成库岸发生再造、变形的范围。2.2.9 基本沿用SD130 -84第2.0.10条的内容,增加了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还应包括库周喀斯特地貌发育地区的邻谷可榕岩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而造成的影响起围。因近几年在一些溶岩地区修建的水库,蓄水后库水通过地下暗河出现倒灌或洼地内因水力比降变缓而未能及时排泄,形成内涝淹没,也

14、需要加以处理。2. 2. 10 基本沿用SD13。一84第2.o. 3条的规定,增加了牧区牧草地和草地。牧区牧草地采用与耕地、园地相同的设计洪水标准p草地采用与林地相同的处理标准。2.2.12 基本沿用SD130-84第2.0.11条的规定,将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的界线,一般可高于正常蓄水位O. 5m 1. Om,以策安全修改为在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可高于正常蓄水位0.5m1. Om。其取值可根据水库的调节性能、正常蓄水位出现的恃续时间以及风浪爬高和船行波影响等加以选择。在回水不显著的坝段所取的风浪爬高、船行波两者不可叠加,应取两者中的大值。2. 2. 1

15、3 2. 2. 15 规定了各设计阶段工作的深度要求。其中2.2.13条中的安全超高值是指风浪爬高和船行波浪的超高值,由于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水位方案多,可不具体计算这两88 项的超高值,因此本规范第2.2.12条中规定不计算风浪爬高和船行波琅高时,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可高于正常蓄水位O.5ml. Om。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本规范第2.2.4条的规定执行。2.3社会经济调查2.3.1 规定了社会经济调查的范围。2.3.2 规定了社会经济调查的内容。其中,社会经济调在应收集的主要资料有:(1)人口、人口结构、职业向成、文化素质以及劳动力流动情况。(2)民族组成、地方风俗以及历史沿革。cn罔民

16、经济主要指标,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规划。(4)水利、电力、交通、邮电、文教、卫生等各种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发展规划。(5)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详查成果,以及后备耕地资源。(6)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状况和统计年鉴(年报),以及农业区划报告。(7)县(市)农村、城镇社会经济调查队近3年的有关调查资料。(8)可供发展利用的各种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开发利用现状和各种开发规划、计划。(9)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副产品和交通运输、能源、建筑材料等价格,以及各类人工工资等。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级样本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经济资源(主要为土地资摞),社会经济差异,环境

17、状况与服务设施,社会凝聚力,移民意愿,人口统计资料,农、林、牧、副、温生产统计资料,农户人均年收入等。家庭样本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资料(家庭人口、性89 别、年龄、民族、劳动力、职业、受教育程度、技术水平、每人拥有土地数量和质量、按收入水平划分的群体、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等),以及农业资源(含林、牧、温)和收入、非农业收入、生产成本支出、消费支出、各种税费、集体提留、债务、住房结构及建筑面积、杂房及附属建筑物、外出劳务情况、拥有物质财产(含农业机械、运输工具、耕畜及主要生活资料),家庭作坊或联营小企业(含投资、年收入、利润、市场情况)、社会关系(指亲戚朋友的网络及分布)、受教育条件、生活环境

18、状况、要求何种安置方式、对培训的要求等。样本调查方法,应分别采用收集农调队的典型资料、实地访谈、问卷和随机抽样。一般水库只对农村进行家庭样本调查。2. 3. 32. 3. 5 规定了各设计阶段工作的深度要求。其中,随机抽样的家庭样本数,是参照国际咨询评估机构的常规做法作出的规定。2.4 水库淹没损失调查2.4.1 本节为新增内容。主要是根据1986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以下简称调查细则川和SD 13。一84的有关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与需要,将水库淹没损失调查的内容、要求加以充实。规定了库区淹没损失调查的范围和任务,并对调查的淹没对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条文中规定的行

19、政区域是指县(市)、乡(镇)、村组。2.4.2 规定了淹没损失调查的内容,对调查的对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规定的调查内容是水库淹没必须处理和补偿的对象,根据库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特征和管理体制,在调查细则的基础上,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淹没实物指标分为农村、集镇、城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五大类,以便准确反映水库淹没损失的特征。工业企业规定为一大类,只要符合大中型企业要求的各类工业企业均应单项调查,并单独统计归类。对于铁路,应包括线路90 和沿线附属建筑设施及运营单位。对于公路,应是四级以上的等级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大中型桥梁、轮渡在内。对于水利水电设施,应是县级以上单位(含县级)管理的国有项目,不

20、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新增包括等级公路以外的各仲道路及渡口、小型码头、桥梁等交通设施。2.4.3 新增内容。要求在淹没调查时对跨越淹没线的行政村和村民组,既要查清线下的各项实物指标,又要查清线上库外的人口、房屋、各类剩余土地的数量与质量,以及耕地的后备资源,了解线下、线上农户所承包的耕地分布情况,以便合理确定淹地不淹房人口中必须迁移的人口和本村后靠人口规模,踵免人为扩大移民范围或少迁移人口。另外,对跨越淹没线的集镇、城镇、工业企业、专业项目的线上部分的数量和质量及有关情况也需根据其淹没影响程度进行调查,以供上述对象在进行迁(改)建规划时做迁建方案的比较。调查方法可适当简化。2.4.4

21、 新增内容。主要是由于水利水电工程从设if到施工周期比较长,考虑到涉淹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一定的发展和变化,对人口、房屋等主要实物量需计反动态增长因素。主要淹没影响实物指标应在调查数量的基础上预测至设计水平年的增长量。2.4.5 规定不同设计阶段主要淹没影响实物指标调查的精度要求。表2.4.5内所规定的精度属于相对精度,即在同一规划设计阶段,用相同的调查方法,以其全面调查数与抽样检验数的允许误差表示,并不是两个不同设计阶段或两种不同调查方法所得调查数的允件误差。当调查成果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应进行相应的复查校正。2.4.6 规定编写调查大纲和细则是调查前技术准备工作的重要苦项,大纲和细则是调查人

22、员必须遵循的工作导则。调查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设计任务、库区概况、前设计阶段的主要实物指标成果、调查范围、调查依据和原则、调查项目和内容、调查要求和精度、组织领导和协作、调查报告提纲等。调查细则的内容,应包括收集基础资料、各项调查内容的分类和分级、调查方法、技术标准和规定、调查表的格式及成果统计要求、应提交的调查成果、组织与分工、工作进度计划、调查费用预算,以及工作制度等。2. 4. 72. 4. 9 规定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要求和调查方法。基本沿用调查细则的有关规定,但对土地调查提高了要求,并改进了调查方法。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应有不小于比例尺1: 5000的地

23、形图,在初步设计阶段应首先测设比例尺L: 5000 1 : 2000地形图。然后持图到现场以村民组为单位调查耕地、园地和林地等各类土地面积。土地分类的规定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J255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分类系统和含义确定的。耕地中包括南方宽不大于1m,北方宽不大于2m的沟、渠、田埂。2.4.10 本条的目的在于统一规定各项实物指标的分类名称和计量标准。对土地、房屋、人口及专业项目的分类和计量标准,按照国家和各专业部门的规定列出。2.5农村移民安置2.5.1 农村移民安置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也多。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农村移民安置的内容从SO13。一

24、84中的第4章中分解出来,并对SO 130-84的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充实和完善了该部分规划设计的内容。根据近年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的经验和客观要求,将SO 130-84第4.o. 1 4. o. 6条进行分解归并,规定了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包括的内容。2.5.2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制定。2.5.3 规定了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值确定的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的目标值应是不降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主要指标是年收入水平。目标值的确定,首先要调查移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必须通过对有关社会经济调查资料的分析,进行移民家庭样本调查,经综合分析92 取得合理的成果。原有生活水平

25、是指移民搬迁年的生活水平,因此应以规划设计的当年为基准年,预测至搬迁年(即为设计水平年)。规划目标值,可采用下列指标:(1)移民人均资源占有量(各类耕地、园地等)。(2)移民人均粮食拥有量。(3)移民人均年纯收入。(4)移民居住环境质量(可用供水、供电、交通、信息、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条件等项指标表示)。能够定量的项目,采用定量指标;不能定量的项目,则用文字表述移民搬迁前后的变化情况。2.5.4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与其他各行业编制发展规划一样,也必须事先拟定一个规划设计水平年。对于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它的作用是据以测算人口、房屋、农作物产量和移民收入水平等动态指标。因水库移民从设计到移民动迁,

26、一般历时5年以上,时间跨度长,引用规划设计水平年各项参数,可使预测的各项动态指标具有时间界限。考虑到水库移民的进程常取决于枢纽工程的进程,故其规划设计水平年一般规定按水库下闸蓄水的设计年份确定。对分期蓄水的水库,规定按分期蓄水的年份确定。2.5.5 各设计阶段应具备的基本资料,是根据规划设计工作的深度要求而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尽可能搜集应用现有的资料。初步设计阶段则要求基本资料全面、准确、可靠。其中特别规定成片开发的移民生产开发区、农村移民新建的居民点、安置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测设符合要求的地形图;进行地质勘察,查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对拟新开发的土地要进行土壤调查等。技施设计阶段,主要

27、是基本资料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工作。2. 5. 6 主要对生产安置人口与搬迁安置人口的数量计算,作出原则规定。生产安置人口的数量,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93 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谓被征地单位,在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中,宜以村民组为单位。按村民组为单位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人口数大于淹没线以下调查的农业人口数,即为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对于有的村组淹没的土地主要是牧区草地、林区林地、养殖水面或经济林地,又是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此原则计算,求得相应的生产安置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常由淹没线以下的人口、淹没影响区人口(见本规范第2.2.6条

28、)和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中必需动迁的人口三部分组成。淹地不淹房的影响人口中必需动迁的人口,需通过生产安置规划平衡后求得。并规定规划设计采用的移民安置人口应当是规划设计水平年的人口。分期搬迁的移民,其人数也应分期逐年叶算。2.5.7 主要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为贯彻这条的规定,按村、乡(镇)、县等各个层次,根据安置区现有的和可以开发利用的各种资摞情况,进行环境容量的分析,分析测算可能容纳的人口数量,从而确定可能安置移民的数量。2.5.8 规定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的原则。安置区环境容量的分析主要以计算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为主,水资源、其他资源可作为辅助指标进

29、行分析。2.5.9 规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移民安置应注意的主要事项。2.5.10 总结我国已建水库移民安置的经验教训,对农村移民安置还是要以土地安置为主。对于非土地安置,存在较大风险,要求进行分析论证,藩实就业门路,保证移民具有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2.5.11 规定了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计的内容。强调对成片土地的开发,要进行勘测规划设计;对第二、第三产业的开发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c2.5.12 规定了移民生产安置投资计算应遵循的原则。强调规划投资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平衡,是为了使生产94 开发的规模和投资控制在土地补偿补助费的范围内。如果生产开发的规模和投资没有使移民达到搬

30、迁前的生晤水平,或生产开发投资出现缺口,则需调整土地安置补助倍数,但应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为限。2.5.13 基本沿用SD130-84第4.0.3条的规定。2. 5. 14 规定对集中安置移民的新居民点要进行规划。认真选择新址,科学合理布置各项设施,对新居民点的用地规模既要考虑原有用地面积,又要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2.5.15 对新建的居民点,需进行满足移民恢复生产生活必需的配套建设,其建设标准和规模则要结合原有水平、新址的建设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对需配套的各项设施需进行规划设计,因居民点有大有小,有多有少.是否对所有居民点的基础设施设计均做到同一深度,应视水

31、库的具体情况而定。2.5.16 新增内容。主要参照了世界银行有关非志愿移民的政策规定制定。由于各类移民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老人、贫困户、少数民族等脆弱群体,搬迁到新址后,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如生活贫困、与当地居民矛盾、生活不习惯、心理压力增大等,因此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和社会适应性调整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2.5.17 规定了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提交的成果内容,除文字报告外,还应有相应的附图和附表。2. 5. 182. 5. 20 规定了各设计阶段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深度要求。2.6集镇、城镇迁建2.6.1 基本沿用了SD130二84第4.

32、0.4条。规定对受淹集镇和城镇迁建方案的确定,主要考虑其受水库淹没影响的程度与集镇和城镇受淹后其功能是否发生变化。本条提出4种迁建形式t(1)对于全部受淹或大部分受淹后的集镇、城镇,如其所控制的经济腹地和行政管辖范围还保留相当多或经行政区划调整后增补了管辖范围,仍需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应选择易地迁建。(2)对于经济腹地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全部或大部分受淹而基本丧失功能的,可建议撤销或与邻近城镇合并。(3)对于仅部分受淹的,应采取就地迁建。(4)对有条件防护的,可采取工程防护。对受淹集镇、城镇的撤销或合井,涉及行政区划的变更,应根据其规模、等级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规定,报请县(市)、省(自

33、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审批。2.6.2 规定集镇、城镇的迁建规划应包括的原则和内容,第一,要本着原规模、原标准;第二,要合理确定人口和用地规模;第三,要参照国家对集镇、城镇规划的王作程序及有关规定。2.6.3 基本沿用了SD130-84第4.0.6条,规定集镇、城镇新址选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考虑的主要条件。2.6.4 新增内容。规定集镇、城镇选择新址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的勘察工作。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初步勘察p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详细勘察;技施设计阶段必要时复核详勘成果或补充详勘。对地质不复杂的新址可适当简化地勘工作。2.6.5 新增内容。规定了规划人口的确定原则。城(集)镇人口规

34、模的确定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的人口,应计算到规划设计水平年;第二,机械增长人口、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应根据原址前3年的统计资料分析确定;第二,远期人口预测仅作规划预留用地参考,不考虑预留地补偿。2.6.6 城(集)镇新址用地规模的确定,除考虑原址现状外,还应区分迁建集镇和城镇的等级,参照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选用。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很大,各省土地资源和生活习惯有很大的不同,为此除强调集镇、城镇迁建规划选址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外,还需结合受淹集镇、城镇的现状和新址的地形、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

35、用地指标,但近96 期迁建人均建设用地不宜采用以上两个标准中的高指标。2.6.7 规定了受淹集镇、城镇迁建的对外交通、集镇的公共建筑与公用设施、城镇的公共设施与市政共用设施的规划设计原则。集镇、城镇的公用设施或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包括街(巷)道、给排水、供电、交通、邮电、广播电视、防洪、环卫、消防、农贸市场、绿化等项目。对外交通主要指连接镇外的公路。2.6.8 本条为新增条款,是根据近年来城(集)镇搬迁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的要求。对新址f正地影响人口的安置原则和工作要求应视同于库区移民对待。在新址征地范围内通过实物指标调查,凡征用农村生产用地,必须相应分析计算生产安置人口,进行农业生产安置规划;对

36、需要搬迁的移民人口,应进行搬迁安置的规划设计,以及各种设施的迂建规划设计;计算的投资补偿标准应与库区相一致。在同一个村组,有新址征地又有库区淹没征地,则应合并拟定安置方案,出村安置的移民应与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统筹规划。2. 6. 1O2. 6.12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要求,概括起来如表1所示。表1各设计阶段集镇、城镇迁建规划j工作深度的要求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技施设计阶段集镇迁建编制迁建总体规划编制迁建近期建设规划施工图设计城镇迁建编制迁建选址规划编制迁建近期总体规划编制迂建修建性详细规如f2.7工业企业迁建2.7.1 工业企业迁建在SD130 84中归入专业项目迂建部分

37、,由于近20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市)、乡(镇)、农村兴办工业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工业产值在国民经济97 中的比重逐渐加大,故本规范将其单独歹11项。规定列入王业企业迁建项目的工业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规定了受淹工业企业迁建规划的一般原则。列入受淹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从事工业生产(包括采矿、冶炼、制造、加工),并具有一定规模。(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主核算单位。(3)持有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的证书(执照)。不具备现代工业生产条件的农村石灰窑、砖瓦窑、各种小型矿业、小型加工业、手工作坊等村、组、家庭、合作兴办的工业和城(集)镇中的街道工业以及经

38、营工业品的商贸企业等,应根据其生产性质、生产规模、是否具有注册资金和固定的从业人员,以及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各种合法证书(执照)等条件,分别列入农村农副业设施、城(集)镇中的工商企业进行调查统计。大中型工业企业调查,应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及行业分类进行统计。2.7.2 规定了受淹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选址的原则。其迁移的方式一般为就地后靠、易地外迁或随集镇、城镇迁建。选择新址应避开居民区和不良地质及自然灾害影响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新址应进行相应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察工作。2.7.3 规定受淹大中型工业企业迂建规划中使用土地的原则。新址用地应按原有面积严格控制,并按原有面积计算补偿。2.

39、7.4 规定受淹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规划的原则和设计王作内容。对部分受淹的企业,应按主要生产车间是否受淹来划分固定资产调查范围,主要车间不受淹的,只对淹没线下部分进行调查E主要车间受淹,而不能就地后靠复建的,则应对全厂进行调查。98 2.8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2.8.1 规定受水库淹没影响的专业项目所包括的对象。2.8.2 规定受水库淹没影响的各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原则。2.8.4 规定受水库淹没影响的县级以上单位管理的水电站、抽水站、水库、闸坝、渠道、水文站、测量永久标志等设施恢复、改建或补偿的原则。2.8.5 文物古迹的保护单位及保护级别的确定,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并须经省级以上

40、文物管理部门鉴定。2.8.7 受淹的矿藏是否有开采价值,应有省级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2.8.8 库周交通是指水库周边交通。库周交通应限制在:水库形成后对当地原有交通受淹中断和因居民点的重新分布而必须有对外的连接通道,主要指机耕道、人行道、人行桥、渡口等设施。2.8.9 基本沿用SD130-84第4.0.8条,按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三原原则进行恢复改建,相应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补偿投资。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例如,将四级公路改建为三级公路,将35kV输电线改建llokV输电线,将通讯线路的明线改建为电缆,所增加的投资应由有关部门承担。2. 8.

41、1O2. 8.12 规定了各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要求。对受淹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通信、大型供水工程、军事设施等投资较大的专业项目,均应与枢纽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在不同的设计阶段,按其专业规范的要求,提出与枢纽工程设计相应的规划设计文件。2.9防护工程2.9.1 选择防护对象的基本条件:一是宜位于水库临时淹没区或浅水淹没区,浅水淹没区常指正常蓄水位以下1m2m深范围;二是具有合适的地形地质和建设条件;三是包括基建投资和维护费用在内,经济上是合理的。2.9.2 规定了防护工程等级、防洪、排涝与防浸的设计标准。防护工程等级,应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 -2000)的规定选

42、定。洪水标准,设计标准应根据本规范表2.2.10的规定,校核标准参照防洪标准并结合防护对象的实际需要综合选定。防漫(没)标准,主要取决f影响当地农田、城镇容许地下水位埋藏临界深度。应通过地质勘察或根据实际经验确定。2.9.3 对水库正常运用的影响程度,是指防护工程建成后,对水库有效库容减少的程度和对水库运行调度有无明显的限制条件。对原有水系洪水排世的影响程度,是指防护工程建成后可能缩窄原有行洪断面,影响上、下游的水位。2. 10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2.10. 1 水库水域是指包括水库区正常蓄水位的水面面积和被征用的岛屿面积。基本陆用SD13084第5.O. 1条,在开发内容上删去了库区绿化一项,

43、保留了养殖、航运、旅游、疗养、水上运动以及消落区土地利用。规定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扩大移民的生产门路,提出了水库水域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的规定。2.10.4 基本沿用SD130-84第5.0.5条,只增加对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利用的要求,因为1肖落区的土地利用必须服从水库主要运用功能,具有一定风险,收获概率常比较低,因此,不宜计入移民安置的环境容量,只作为发展生产的潜力。2.11水库库底清理2.11. 1 基本沿用1986年11月原水利电力部以(86)水规字第59号文颁发的水库库底清理办法(以下简称清库办法)第二条的内容。规定了库底清理的目的。2.1

44、1.2 规定f一般清理和特殊情理的范围与对象。对清库办100 法第四条作如下修改:一般清理范围,原坝定为正常蓄水位高程以下全部水域内的房屋、各项建筑物拆除,森林砍伐和卫生清理,修改后为居民迁移线以下库区进行卫生清理;居民迁移线以下歪死水位(含极限死水位)以下3m进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正常蓄水位以下进行林地清理。因为居民迁移线经常高F正常蓄水位,且包含f洪水回水位在内,因此,在居民迁移线以下,作为清理的起始高程较为合理。另外,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在水库死水位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元须清理。林地、迹地的清理范围主要根据本规?在确定的林地征用范围确定。2.11.3 新增内容。规定r供水(饮用

45、水)水库的清理范围。2. 11. 4 新增内容。规定库底清理调查的项目和具体内容。其中与库区淹没影响实物指标相同的项目,可采用淹没实物指标的数据。2.11.5 基本沿用清库办法第六、七、八条c2.11.6 基本陆用清库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对库区灭鼠的要求c2.11.7 基本沿用清库办法第十五、十六条c2.11.8 特殊清理的技术要求,由有关部门制定。2.11.9 具有供水(饮用水)任务的水库应进行环境医学调查,在当地卫生、环保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理技术要求及防污染处理方案。2.11.10 新增内容。抽水蓄能电站上下库(池)的清理,比常规水库要求高,库底清

46、理范围应以居民迁移线以下(抽水蓄能上库为正常蓄水位加超高值水位以下)或卫生防护带至水库区的最低地面高程。2.12 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2.12.1 本节为新增内容,旨在完善设计内容,有利强化实施计划管理、有序组织以避免库区移民工程在实施中出现应迁未迁、应101 晚迁早迁的状况。这对检验设计质量和保证移民实施进度是必要的。征地移民实施总工期的计算年限,一般与枢纽工程的总工期密切相关。征地移民实施工期可分为筹建期、迁建期,筹建期不计入总工期。规定了移民实施阶段性的分期,在保证枢纽工程阶段进度的前提下,平衡路民实施进度的强度。移民、清库的分期数应视不同枢纽工程与库区的实际需要而定。2. 12. 2

47、规定了编制移民实施总进度的控制点,也是分期移民的界点。以此根据库区淹没影响的特点,确定分期移民的范围、移民工程的任务、强度和各项移民工程的合理工期,以及规模较大有单项控制性工程的合理工期,编制分期、分年、分大类(部分)、分项计划完成数量表、网络图和简明的横道图进度表以及总进度编制说明。2. 12. 42. 12.6 规定了编制实施总进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实施总进度必须与枢纽王程的总进度相协调。分期移民的范围应按施工期库区噩水、蓄水相应频率的回水沿程水位确定,同时考虑需合理扩迁的因素。2.12.7 规定了编制实施总进度的分项内容。农村移民安置部分,应按库区的原居民点或村民组(社)、户结合安置区移民(点)为单位;集镇、城镇部分按每座或迁建区为单位;工业企业部分按个为单位;专业项目部分,属线路工程按条为单位,其他按每个项目为单位进行安排。2. 12. 82. 12. 10 规定了各设计阶段工作深度的原则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其分项可简化,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应按本规范第2.12. 22. 12. 6条的规定进行编制。2. 13实施管理本节为新增内容。规定枢纽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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