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N 0400.2-1995 前言加工卫生的检验,是贯穿于整个食品加工过程的一项重要检验内容.当前,国内外对食品卫生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出口罐头食品也不例外.为了使我国出口罐头检验工作实现规范化,并与国际要求接轨,以保证出口罐头的卫生与质量,国家商检局于1993年提出了制订4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系列标准,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加工卫生即为其中之一。本标准着重强调了商检机构在对出口罐头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卫生检验时的做法和检验内容,特别是对一些动态因素的检验.对检验结果的判定,主要采用了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等国内外的有关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使用本标准时,有关人员必须首先掌握上述卫生标准和法规,以便对检验结
2、果及时准确地作出判定.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迸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z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山东、吉林迸出口商品检验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g玉华雄、龚宝庆、秦红、王宝东、徐萍勇。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晶检验行业标准 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加工卫生SN 0400.2-1995 1 范回Rules for inspection of canned fod for export 一-Processings8nitation 本标准规定了对出口罐头厂加工卫生的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对出口罐头厂加工卫生的检验。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
3、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50-85 笙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SN 0400.1一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原辅材料SN 0400.5-1995 出口罐头检验规温热力杀菌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卫生规范3检验3. 1 环境卫生要求3. 1. 1 环境卫生的检验,应主要在出口罐头厂选址、设计、建造或改建时进行,检验标准按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条款执行。3.1.2 工厂建成投产后,环境中不应出现新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因素,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得到有效保养,保持完好有效J3.
4、2 车间卫生要求3. 2. 1 检查车间地面、墙壁、天花板,上述部位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洁、完好。3. 2. 2 门、窗(包括框)应无破损、积尘、发霉等现象.防蚊、蝇等昆虫的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3.2.3 车间内的排水设施应畅通,无积秽、堵塞现象J排水出口的防虫防鼠网草和防止臭气返回装置应齐全有效。3.2.4 车间内的光线应充足、良好,灯具的安全防护罩无破损不金。3.2.5 车间内应通风良好,生产中产生的蒸气、油气必须完全迅速地排出户外,车间内不得有异味。3.2.6 车间人口处及生产线上的挽手消毒设备应与生护人数相符合,其开关、水温、清洗剂、消毒剂及干手设施应符合要求。3.2.7
5、 车间内的更衣室、厕所、淋浴室和工间休息室应符合要求,并保持清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东进出口商晶幢幢局1995-09-20批准、也1996-01-01实施81 SN 0400.2-1995 3. 2. 8 车间内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与生产无关的杂物。3.2.9 车间面积成与生产规模棉适应,设备的安放和工序的安排应符合卫生要求。3. 3 原辅材料卫生要求3. 3. 1 检查工T的定期生产用水检验记录,各生产工序用水(包括水质和水量)必须符合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罐头加工(包括用于清洗加工机械设备、工器具)或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必须符合GB5749 及罐头生产的特定要求。使用公共自来水,工厂内
6、无中间贮水设施者,至少每年二年从工厂各个部位的水龙头取水样检验;工厂内设中间贮水设施,或使用自备水源的,对常规项目色、浑浊度、pH、气味、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每周取样检验一次,检验按GB5750方法进行。3. 3. 2 工厂内如设中间贮水设备,检查其防污染措施和定期清洗消毒记录。使用自备水源的,检查其水源的防污染措施。3.3.3 其他原辅材料的卫生检验,按照SN0400. 1进行。3. 4 加工人员卫生要求3.4. 1 检查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检查档案,加工人员不得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传染性疾病。3.4.2 现场检查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加工人员手不得有外伤,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等,不得
7、带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如手表、首饰等)。进车间应先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定洗手。3.4.3 加工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鞋,并每天更换,保持清洁。3.4.4 车是内严禁饮食、吸烟。3.4.5 经允许进入车间的非加工人员,应做到对加工人员的有关要求。3. 5 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5. 1 检查工厂的加工工艺,加工工艺应合理,无引起患昧和交叉污染的因素存在。3. 5. 2 各工序应无原料或半成品积压的情况,封口至杀菌的时间不得超过1ho 3. 5. 3 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设备清洗消毒的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使用这些设施的过程及其这些设施本身不得对食品卫生产生不良影响。
8、设置使用热水的刀具消毒器时,检查其热水温度,应不低于82C,热水应不断得到更新。3. 5. 4 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检查记录)。所用的清洗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食品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验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2C以上。3. 5. 5 车间内不得使用竹水器具和棉纱类制品。3. 5. 6 检查工厂对工器具、操作人员手的定斯微生物检验记录.经清洗消毒的工器具和操作人员的子不得检出致病菌。3. 5. 7 空罐在使用前应用82C以上热水清洗消毒。3.
9、5. 8 检查加工车间的温度记录,应达到对相应产品的加工温度要求。3.5.9 杀菌过程的卫生检验按SN0400.5的规定进行。3.6 包装、贮运卫生要求3.6.1 检查包装物料的来源和性质,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含有毒有害物质。3.6.2 仓库、冷库的结构及货物的堆放应符合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3. 6. 3 仓库、冷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元鼠、元毒、无虫。检查其清洗消毒记录和温度记录,应符合工艺要求。检查自动温度记录装置的工作情况。3. 6. 4 运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及运输方式应符合产品和工艺要求。4 卫生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置4. 1 将检验结果对照出口罐头加工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内
10、外有关的卫生标准、卫生法规,判定工厂的82 SN 0400.2-1995 卫生质量。4.2 直接用于罐头加工或与食品接触的用水,未按3.3. l条的规定检验,或检验结果不符合GB5749 之规定及罐头用水特定要求的,加工用水卫生判为不合格,工厂必须立即停产,改进用水质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对用水质量改进前生产的产品,实行扩大抽样检验。4.3 发现加工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传染性疾病,或手有外伤等情况时,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4.4 工厂不按有关规定对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或所使用的清洗消毒过程有可能对食品卫生造成危害时,除令其立即整改外,对当时所生产之产品进行扩大抽样检验。4.5经检验,加工卫生的其他方面不合格时,令工厂立即整破。不合格情况较为普遍时,必须停产罄改,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必要时,对整改完成前生产的产品实施扩大抽样检验。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