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689.1-1984 皮革 试验室样品 部位和标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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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皮革一试验室样品一部位和标志Leather -Laboratory sample -Location and identiflcatl幅UDC 175.”:920.11a GB 48 ”. 1-84 本标准规定了从一片皮革上切取试验室样品的部位以及对切下样品进行标志的方法,以便鉴别。本标准适用于由哺乳类动物皮通过任何辗制方法制成的皮革。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0 2418一1972皮革试验室样品一部位和标志比I 定义I. I 批样z在一个生产批皮革中按GB4689.3-84 (皮革取样一批样的取样数量的规定所取得的样品。.z 试验室样品B按第2章规定的部位取下的样块。注

2、,取样数量必须满足平行双份的要求1.a 试片g是指从试验室样品上切下来的革块,用作物理、机械或颜色牢度等试验用。I. 4 化学试验样品g从试验室样品化学分析用上切取下来的小颗粒,用以进行化学试验。2 试验室样晶的部位Z. I 概述Z. t. I 选定的试验室样品的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各种类型的缺陷,如刮伤和剥皮时的刀伤。2 .1.2 物理检测l用的试片,应按2.22.3 2.4或2.5条的规定,从带有影条的面积上切取2. 1. a化学试验样品,应按2.2.2.3, 2.4或2.5条的规定,从不带影条的面积上切取见注)。z.2 全张革大张和小张、半张革和背革切取G仄H带影条的方块或切取HLMN无影

3、条的方块见图1).皮块的部位按下面的规定。CA=2AB AF=FD GE=EH HL=LK 国家标准局184-1008发布224 c 旦旦斗卡:ill I ! Ori ; 如li ,G A _ :NM 图lD ”“05们实施GB 4 8 8 9 . 1 - 8 4 2.8 半臀背革切取GIKH带影条的方块或切取HLMN无影条的方块(见图2)。皮块的部位按下面的规定。CA=AB AF=FD GE=EH HL=LK c SO mm A . D 图22.4 肩革切取带有影条的矩形ABCD或无影条的方块JKLA(见图3)。皮块的位置按下面的规定。AB=2AD AL=LB RP=PS IA=AD I 5

4、0mm 2 R p s 图32.1 Ill边革切取带有影条的矩形GIKH或无影条的方块LMNG和HPQR见图4),皮块的位置按下面的规定。225 CA AB GE=EH=EF S试片的部位I) GB 4889.1-84 c A B GH LG=HR一一4 旦旦旦L! M IG 图4按图5规定的位置,切取不同检测项目的试片。A r、4 3 5 I 2 7 6 D 170mm 图5采用说明z1 )增加的内容。226 GH甸ISOmm B 9 10 II c GB 468.1- 84 a. 1、2、3、4号试片做抗张强度和规定负荷伸长率用。b. 5号试样做耐折牢度用。c. 6、7号试样做撕裂强度用。

5、d. 8号试样做收缩温度测定用。e. 9号试样做崩裂强度、崩破强度和崩裂高度等用。f. 10号试样做透气和透汽性测定用(重革做视密度和吸7j(性测定用)。注,除仲裁分析外,可以用未经沾污的物理试验样品的边脚料作为化学分析样品如果用了边脚料后还得不到所需的最少量的样品,可从背脊线另一边的对称部位切取样品如非整张革,应从取样部位的紧邻部位切取附加样品。在小张革样上,图1中EF的距离往往比切取单个试片所需的长度还要短,在这种情况下,取样方法需要作一些修改。在半张革上切取样品时(不是整张革、皮心革、背革,一般不在离背脊线IOOmm范围内切取,因为半张革用钉板干燥时已经伸长。因此在测试皮革伸展性时,离背

6、脊线50IOOmm内的皮革不能切取。4试验室样晶的重量化学全分析用试验室样品的重量最少为33g0 S试验室样品的贮存样品的贮存应避免沾污。贮存的地方不应有局部热源的影响,也不应用高温调节。试验室样晶的标志6.1 标签样品必须贴上包括下列内容的标签g6. 1. 1 批革的特点a. 批革的数量,b. 取样时间,c. 有关批革的资料。6.1.2样品的特点. 有关样品的资料,b. 如可能,按皮革的用途分类,c. 切取样品的部位g背革、肩革、腹边革或其他,d. 稼和l方法,e. 原料皮(大皮或小皮。6.1.8取样简要说明a. 是否参照本标准,b. 与本标准不同的地方。6.2标签放置的位置标签应用订书器订在A角(见图5)上。如样块太厚无法采用订书器,可用少量浆糊或胶水涂于A角,切不可徐于其他部位,以免影响测试的准确性。6.8 方向表示法门方向表示法如图5所示。采用说明EI)增加的内容。227 GB 4689.1-84 . 尖角A的方向表示头部,b. 尖角的一边AD)表示是靠背脊线的一边。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惠臣。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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