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689.3-1984 皮革 取样 批样的取样数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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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皮革一取样一批样的取样数量Leather Sampling - Number of items for a gross sample UDC 675.”I. 4 GB 4689.3 84 ISO 25”-1973 本标准规定了从一个生产批中抽取整张样品革数量的方法,适用于任何幌制方法的各种皮革。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0 2588一1973皮革一取样批样的取样数量讥I 定义I. I 商业批2系商业部门一次送交的皮革数量。商业批可能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生产批,或几个生产批中的部分数量的总和。I. 2 生产批s由机器制造的或在某种条件下生产的并认为质量是一致的批量皮革。I.

2、 8批样s从一个生产批的皮革中选取出来作样品用的整张革。1. 4 单样批样中的一个样品,即整张革。2取样方法2. 1 如果杏关双方无其他合同或取样规定,可按2.2、2.3和2.4条的规定取样。2.2 批样的数量可接下列公式计算”= o.s/N 式中2一取样数量,N一一一个生产批皮革的张数。2.3 在任何情况下取样数量不得少于30 2.4在生产批中选取批样时,必须保证任意选取。最好先数清整批革的数量,而后!顷次每隔Nin张取样一张。可用表格列出任意抽取数。3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Ba. 在取样过程中记录任何非般性的特点,b. 应详细记载没有按本标准规定的操作内容,c. 每个生产批的标志,d. 每一生产批的实际数量即张数he. 从每批皮革中抽取的数量。附加说明2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惠臣。国家标准局1984-10-06发布1985 05 01实施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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