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5920-1999 前言本标准的钱能指标等效子联合国医生讲l经济委员会(ECE)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件和互相承认认证的协议”附件6第7号法规修订本2修正案1,包括1994年1月26日实施的02系归l修正案的补充件Z(E/ECE/324,E/ECE/TRANS/505 ,March 4, 1994)0 本标准与曹营版(GB5920 1994)的主要差异如下,定。a.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只规定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15766. I规定的灯泡。b.增加了S3类和l动灯的有关规定。c.配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对标有“D”的单灯既可作为单灯,又可作为双灯经件使用和双灯的规d
2、.增加了对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和多光源装置的相应规定a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5920-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IN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真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激晓军。本标准于1986年3月首次发布e187 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front and rear position lamps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and stop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3、 and their trailers GB 5920 1999 代替GB5920 1994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和j动灯的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M、N和0类汽车及挂军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4599 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15766. 1 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
4、性能要求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前位灯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3.2 后位灯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3. 3示廓灯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前位灯、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3.4 制动灯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贵点亮。3. 5 装置由光源(在某些情况下,为一种光学系统)、透光面和灯体组成的一种¥.明或信号装进组合件。装资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灯组成,若出几个灯组成,则可以是:3. 5. 1 独立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灯体
5、的灯33. 5.2 组合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9-17批准188 却0007 01实施GB 5920 1999 3. 5. 3 复合灯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3. 5. 4 混合灯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丽和灯体的灯。3-6单灯指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丽、一个或多个光源。对于它在车辆上的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在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形
6、面积的60%。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标有“D”的灯要求认证时,贝u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注z对于既可以作为单灯又可以作为双灯的组成部分的装置,应在其认证标志附加符号右侧标上字母“D”。4技术要求4. 1 一般规定4. 1. 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4.3的配光性能要求。4. 1. 2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4. 1. 3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鱼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4785规定。4.2 对光源的规定4.2. 1 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1576
7、6. 1规定的灯泡。4. 2. 2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它们的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4. 3 配光性能4. 3. 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和j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表1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cd 最大值发光强度最小值单灯标有“D”的单灯双灯前位灯,前示廓灯4 60 42 84 与前照灯混合的前位灯4 JOO 后位灯,后示廓灯4 12 8. 5 17 一个发光强度级(SJ类)60 185 130 260 二个发光强度级(52自天130 520 366 728 制动灯类)夜晚30 8056 112 S3类
8、制动灯25 80 55 110 !)单灯的最大值乘以J.4,9p给出双灯最大发光强度的总值当功能相同的两个灯不论相同与否)组合成一个装置时,若每个灯的发光面在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丽的平面上的投影,不小于其最小外切矩形的60%,如l该装置对车辆安装而言,应视为单灯对于事光源的单叮g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值要求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D”的单汀,其最大发光强度可以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得超出双灯的规定值189 GB 5920 1999 4.3.2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4785的规定,并且在几何可见度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
9、规定4.3.2.1 在图1、图2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1规定的发光强度最小值的乘积。一一一一一下5 - 10 20 70 20 10 o一35- 90-100- 90- 35 5。卜10 20一一卜70一一20一一一10 10丁一一厂oo I I 20 10 5 o 5 10 20 一T注g图中度数是与h线所成的水平角和与v-v线所成的垂直角”_, 图1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S3类除外配光分布1032 64 32 5 一64 100 100 100 64 o L一64 100 10-0 10 64 lv-v 5 一64 100 100 10 64
10、 10 10 5 o 5 10 h-h 图2S3类制动灯的配光分布4.3.2.2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值。4.3.2.3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h-h向下5。的水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cd。4.3.2.4 在任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05cd.4. 3. 2. 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3 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自天的不应低于O.3 cd,用于夜间的不应低于Q.07 ed. 4. 3. 2. 6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
11、和v-v左右10。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I l。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下必须满足此要求。4.3.2. 7 在上图所示的范围内,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190 GB 5920一19995试验方法5. 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4599的规定。5. 2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5. 2. 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应在13.5 v或28.0 v电压下进行测量。s. 2.2对于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15766. 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5.3
12、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佳能趋于稳定。5. 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距离平方反比定律。5.5.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5-6在图中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5。5. 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图纸表明)为基准。5-8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量s. a. 1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z必要时,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s. a. 2对于使用可更换的灯泡光源s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灯泡,在13.5 v或28.0 v时,其发光强度应介于本
13、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最大值之间,并按选定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正。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5. 9色度测量应使用2856 K色温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A光源)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则应在13.5 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6检验规则6- 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不同型式的判定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裂式$6- 1. 1 商品名称或商标$6- 1. 2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级等) 6- 1. 3使用的灯泡或光源类型,6- 1. 4 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用来减小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系统$6-
14、1. 5装置的结构、形状。6-2 申请认证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灯泡更换式装置的配光性能检验应使用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本标准中装置所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6- 2. 1 型式检验本标准所涉及装置同一型式的判定,按本标准6.1的规定。6-2-1-1 对于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者应提供sa)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线(H=O, V=O。)、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gb)样灯2只(灯泡更换式装置包含灯泡)。6.2.1.2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的规定。6- 2. 1. 3按本标准第5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 3的规定。6-2-2 产品一致性检验6- 2. 2. 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191 GB 5920一19996.2.2.2 按照本标准5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 3规定,但其中最小值放宽至规定值的80%。6.2.2.3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