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Mz低气压试验方法GB 2423. 21 91 Basic environmental t田tingprocedures for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 Test M,Low air pre田ure代替GB2423. 21-81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EC68 2一I3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二部分z试验试验M,低气压(1983年版)。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工电子产品低气压试验方法的严酷等级、预处理、初始测量、条件试验、恢复和最后测量本标准适用于室温条件下的低气压试验。主要用来确定元
2、件、设备或其他产品在低气压条件F贮存、运输或使用的适应性。注z对于贮存、运输或使用条件下的产品,当高温和低气压或低温和低气压综合影响施于产品上的应力或在此应力作用下的失效机理是十分重要时,JilU应援下列标准进行试验:GB2423. 25以及GB2423. 26. 2 引用标准GB 242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总则GB 242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名词术语GB 2423. 25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Z/AM:低温低气压综合试验方法GB 2423. 26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Z/BM,高温低气压综合试验方法GB 2424. 15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
3、验规程温度低气压综合试验导则3一般说明低气压试验系将试验样品放入试验箱(室),然后将箱(室)内气压降低到有关标准规定的值,并保持规定持续时间的试验。4 试验设备4. 1 试验箱(室)应具有能保持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低气压条件的能力。4.2 在恢复气压至正常时,应注意避免发生由于辅助设备装置及导入不清洁的空气而使箱内空气发生污染的情况。4. 3 当试验散热试验样品时,对试验箱(室)的要求可根据GB2423. 26进行适当的规定。5严酷等级5. 1 有关标准应当规定气压和试验持续时间的严酷等级,其值应从本标准第5.2和5.3条的规定中优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27批准1992 02 01实施
4、231 GB 2423. 21 91 选。5.2 气压在试验箱(室)中应能保持F列压力,其允差为5%或土0.1 kPa(以大若为准),在84kPa等级时的允差为土2kPa0如下表所示。气压试验气压允差kPa mbar kPa 10 士o.1 2 20 4 40 8 80 15 150 士5%25 250 40 400 55 550 61. 5 615 70 700 士279. 5 795 84 840 注:86kPa到106kPa的标准气压,包括海拔I000 m以下的高度。( 84 kPa适用于试验样品要求在标准气压值较低的试验5. 3 试验持续时间有关标准应优先选用下列试验持续时间之A6 预
5、处理可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规定预处理。7 初始测量5iin 30 min 2h 4 h 16 h mbar 士I士20应按有关标准要求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电气和机械检测。8 条件试验近似海拔高度B 31 200 26 600 22 I 00 17 600 J 3 600 10 400 7 ?,00 4 850 4 000 3 000 2 000 8. 1 试验箱(室)温度应在规定的试验标准大气条件温度范围内,对非工作性试验、试验样品应是在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按其正常位置(除非另有规定)放入试验箱(室)内,8.2 将试验箱(室)内的气压降低到符合规定严酷等级的值,压力变化速度为不大
6、于10 kPa/rr】in,或按有关标准的规定。83进行工作性试验时,试验样品应通电或加电气负荷,应检查确定试验样品是否能满足有关标附规定的功能,试验样品可按规定的持续时间保持在运行状态,或是按有关标准中的要求断开电源E若有关标准要求中间测量时,则应进行中间测量。232 GB 2 4 2 3 . 2 l 9 l 对散热试验样品,有关规范可要求对试验样品通电,并在降低气压以前或以后,使其有足够的时间达到稳定,及进行功能试验和(戎)测量。8. 4 气压应按规定的持续时间予以保持。8-5 使气压恢复到常态,若有关标准有要求时,气压变化的速度应不超过10kPa/mino 9 恢复若有关标准无其他规定,
7、试验样品应保留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时间不少于1n,但也不超过2no 10 最后测量应按有关标准的要求,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电气与机械性能检测。11 有关标准应给定的资料有关标准应用本试验方法时,应给出下列适用的细节:a. 预处理(见第6章);b. 初始检测(见第7章);c. 条件处理时试验样品状态(见第8.3条);d. 严酷等级2试验气压和持续时间(见第5章); 对采用压力变化速度的限制(见第8.2或8.5条hf, 条件试验期间热稳定测量和(或)负荷检查(见第8.l或8.3条hg. 恢复(见第9条;h. 最后测量(见第10条。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D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国藻、祝耀昌、张乐山。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