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焊接结构用碳素钢铸件Carbon steel castings suitable for welded structure 本标准适用于般工程结构用,焊接性仔的碳素钢铸件(以下简称铸件)。1 牌号UDC 621.741.4 621.791 GB 7659 87 本标准包括ZG20040QH、ZG230 450H、ZG275 -485日?一个铸铜牌号。牌号表示方法按GB561385铸钢牌号表示方法的规定。牌号末尾的“H”为“焊”字汉语拼齿的第个大可字母,表示焊接用钢。2 技术要求2. 1 化学成分各牌号铸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实际碳含量比表中碳主限每减少0.01%,
2、允许实际饱含量也出表中键上限0.04%,但总跑出量不得大于0.20%。表1化学成分JC 素含量 % 不大于牌号残余Y巳c Si Mn s p Ni Cr Cu Mo Z G 200 - 400H 0. 20 0 50 0 BO 0.04 0. 04 Z G 230 45oH 0.20 0.50 l 20 0.04 0 04 0.30 0.30 0 30 0.15 ZG 275-4B5H 0.25 0.50 1 20 0.04 0.04 2.2 制造2. 2. 1 钢的冶炼方法和铸造工艺由供方决定。2.2.2 铸件应进行清理和精整。清理、精整后的铸件应符合2.5.1和2.5.2的规定。2.2.3
3、 铸件应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工艺由供方决定。常用热处理类型有ga. 退火,b. 正火,c. 正火110回火团火温度不低于550。素v ,t;、和1。,05。.BO 2.2.4 对需要补焊的铸件,可按供方的标准进行补焊和检查,如需方另有要求,则按合同的规定进行。2.3 形状、尺寸、重量2. 3. 1 铸件的形状、尺寸和重量应符合图样或合同的规定。2.3.2 铸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GB6414 86 (铸件尺寸公差,或因样、合同的规定。铸件的重量公差庇符合图样或合同的规定。2.4 力学性能国家标准局18704 17批准19871201实施” GB 7659 87 各牌号铸钢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
4、定。表中的冲击性能指标为三个夏比冲击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二二个试样中只允许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小于指标,但不得小于指标的兰分之二。表2力学性能植伸f哇能冲击性能, 。b 。AKv u 牌口二FJ l /cm MPa (kgf ;m m勺% (kgf m) (kgf m /cm) 不小于不小1Z G 200 400H 200 400 30 59 (20.4) (40.8) 25 40 (3.1) (6. O) Z G 230 450H 230 450 22 35 25 44 ( 23 5) ( 45. 9) (2.6) (4. 5) ZG 275-485H 275 485 22 34 (28
5、1) ( 49. 5) 20 35 (2. 2) (3.5) 注冲击性能中,仅当供方尚不具备夏比(V型缺口)试样加工条件时,允许暂按直比(U型缺口试样的冲击韧性值u交货。2.5质量2. 5. 1 铸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6060.1-85 (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铸造表面的规定。2.5.2 铸件上应没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气孔、冷隔和粘砂等缺陷,并应除去氧化铁皮。2.5.3 当需方要求对铸件进行无归检验时,检验的部位、方法和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应在图样或合同上注明。3 试验方法3. I 化学成分分析化学分析用试样应按GB222 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佯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由lj取。化
6、学分析按GB223-8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月的规定进行。3.2 力学性能试验3. 2. I 拉伸和冲击试样应在力学性能用试块上制取。3.2.1.1 试块的形状、尺寸、浇注方法和试样切取位置应符合GB5676 85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的规定。但附铸试块的附铸部位一般由供方决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由供需双方协商。3.2.1.2 试块与它所代表的一批铸件(见4.2)应同一熔炼炉号、同一铸钢牌号并同炉热处理。.2.2 当试块数最不足时,允许从同批铸件上取样试验。取样部位由供方决定,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8.2.8 拉伸试样选GB6397-86金属拉伸试验试样中直径JOmm的短比例试样(试样号R4
7、)。拉伸试验按GB228一76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规定迸行。3.2.4 冲击试验按GB2106 80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P或暂按GB229-84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冲击试样选标准试样。4 检验规则4. 1 检查和验收铸件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检查部门进行。需方有权按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复查。4.2 同一铸钢牌号、同一熔炼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铸件为一批。06 GB 7659 87 4. 2. 1 当炼钢炉容量不大于5ookg时,在冶炼工艺稳定和化学成分波动较小的条件下,一班内由同一炼钢炉冶炼的各炉同牌号铸钢所浇注的铸件,允许接同一熔炼炉号的铸件处理(只适用于力学性能
8、检验。4.2.2 当热处理炉容量较小时,在热处理E艺固定和热处理质量稳定的条件下,用同一类热处理炉分炉热处理的锦件,允许按同炉热处理的铸件处理。4.3取样数量4.3. 1 每熔炼炉号取一个化学分析试样。4.3.2 每批铸件取可个拉伸试样和三个冲击试样。4.4 i平定和复验4.4. 1 化学分析结果符合2.I要求时为合格。4.4.2 力学性能检验结果,符合2.4要求时为合格,不符合2.4要求时,允许对不合格的试验复验。复验结果符合4.4.3和4.4.4要求时为合格。4.4.8 拉伸试验复验,应从同批试块上取两个试样,每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符合2.4的规定。4.4.4 冲击试验复验,应从同批试块上
9、取三个试样,试验结果应符合2.4的规定,且包括初次检验在内共六个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4.4.5 当力学性能检验或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铸件和试块重新热处理,然后重新检验。未经需方同意,重新热处理不得超过两次(团火次数不限。4.4.6 当力学性能试样断面k高铸造缺陷,或试验操作失误时,该试验结果无效。并应从同批试块上另取一试佯试验。5标志5. 1 锦件上应铸有或打上标i己。成品铸件应标有供方技术检查部门的印章,并以油漆悻出。5. 1. 1 经供需双方协商,小型铸件可按批标志。标志应打在每批铸件的标签上。5.2 成品销件应附有证明书,其内容包括2a. 厂名,b. 订货合同号,c
10、. 铸铜牌号、熔炼炉号、批号, 各项检验结果, 图样或合同上所规定的特殊要求的检验结果。、iGB 78 5-87 附录A关于碳当量的规定补充件A. I 当需方高碳当量(CE)要求时,各牌号铸钢的碳当量应符合卜表的规定。牌号ZG 200-40世fZG 230-45世EZG 275 48世fA.2 碳当量按下列公式计算s碳当量CE.; 不大于0.38 0.42 0.46 Mn Cr+Mo+V Ni+C白CE (附C+-;-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ti 5 15 式中,c、Mn,C r、Mo、Ni, V、CU分别为各元素的含量%。白拭, GB f65f-87 附录B关于为学性能的补充规定补充件)B.1 本标准表2中各牌号铸钢的力学性能指标适用于厚度不跑过!OQmm的铸件。B.2 当铸件壁厚超过ioomm时,仪表2中的屈服强度可供设计使用。il:a 当需从经过热处理的铸件上或从代表铸件的大型试块上取样时,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附加说明g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由沈阳铸造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负责起草,由江南造船厂、北京工程机械铸钢厂、k海交通大学和大连造船厂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吉嘉龙、莫惟杰、程克勤、廖家亨、姚寿山、陈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