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T 179-25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F1ue伊sIim部旬时1IimegY萨mnd臼ulfurizationproject能cbnical创ftcationof也ermalpower plant 25-06-24发布25-10-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 口25年第2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现批准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等两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时间如下: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田/T17
2、8-25,自25年10月1日起实施)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田/T179-25,自25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归gov. 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阳w.臼.org. cn)上查询。特此公告。25年6月24日IU/T 179-25 目次前言w1 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24 总体设计25脱硫工艺系统46脱硫装置辅助系统77 材料8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9 工程施工与验收 14 10 运行与维护.15 111 RJ/T 179 - 2005 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火电厂可持续发展和烟气脱硫行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工业炉窑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时,可参照执行。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硫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协调工作。本标准由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
4、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环境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iv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5年6月24日批准,自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 总则1. 1 适用范围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W/T 179-25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容量为4h(机组容量为1MW)及以上燃煤、燃气、燃油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加装的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对于4h以下锅炉,
5、当几台锅炉烟气合并处理,或其他工业炉窑,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温法脱硫技术时参照执行。1.2 实施原则1.2.1 烟气脱硫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1.2.2 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或供热锅炉的烟气脱硫装置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2.3烟气脱硫装置的脱硫效率一般应不小于95%,主体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装置的可用率应保证在95%以上。1.2.4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DUT 5196)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51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翩。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7、5但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W/T 179-25 因/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回/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L5.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UT 5029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UT 503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 5053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T 5120小型电力工
8、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DT 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UT 5153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T 5196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1990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1年)3术语3.1 脱硫岛指脱硫装置及为脱硫服务的建(构)筑物。3.2 吸收剂指脱硫工艺中用于脱除二氧化硫(S乌)等有害物质的反应剂。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工艺使用的吸收剂为石灰石(CaC03)或石灰(CaO)。3.3 吸收塔指脱硫工艺中脱除s25 25 2 延伸率q也0.5 0.5 3 巴氏硬度 35 35 4 蒙古接强度MPa
9、10 10 5 使用温度 2.5 % 50 N/mm 30 90 8.1.1 在脱硫装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烟气、废水、废渣、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8.1.2脱硫岛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保护人身的安全和健康。8.1.3脱硫岛的安全管理应符合GB12801中的有关规定。8.1.4脱硫岛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论证内容。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深度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8.1.5建设单位在脱硫岛建成运行的同时,安全和卫生设施应同时建成运行,并制订
10、相应的操作规程。8.2环境保护8.2.1 脱硫装置的设计、建设,应以GB13223为依据,经过脱硫装置处理后的烟气排放应符合该标准要求。8.2.2脱硫废水经处理后的排放应达到GB8978和建厂所在地的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要求。8.2.3脱硫岛的设计、建设,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GBJ87和GB5翩。的规定,各厂界噪声应达到GB12348的要求。8.2.4脱硫石膏处置宜优先综合利用,加工成建材产品。暂无综合利用条件,采取贮存、堆放措施时,贮存场、石膏筒仓、石膏贮存间等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GB18599的规定。8.3 劳动安全8.3.1 脱硫岛的建设应
11、遵守DL5棚.1和DL5053及其他有关规定。8.3.2 脱硫岛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J16、GB5但22和GB5但29等有关规范的规定。8.3.3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的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8.4职业卫生8.4.1 脱硫岛室内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磁辐射、防暑与防寒等职业卫生要求应符合GBZ1的规定。8.4.2 在易发生粉尘飞扬或洒落的区域设置必要的除尘设备或清扫措施。8.4.3制粉系统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置,宜采用全负压密闭系统,尽量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操作,减少人工直接操作,并采取适当通风措施。8.4.4应尽可能采用噪声低的设备,对于噪声较高的设备,
12、应采取减震消声措施,尽量将噪声源和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13 HJ/T 179-25 9 工程施工与验收9.1 工程施工9.1.1 脱硫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9.1.2 脱硫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9.1.3脱硫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9.1.4脱硫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应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使用。9.1.5 施工单位除遵守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消防等国
13、家强制性标准。9.2 工程验收9.2.1 竣工验收9.2.1.1 脱硫工程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应专业现行验收规范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人生产性使用。9.2.1.2脱硫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及其他文件。9.2.1.3脱硫工程中选用国外引进的设备、材料、器件应按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9.2.1.4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前的启动验收,启动验收合格和对在线仪表
14、进行校验后方可进行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9.2.1.5通过脱硫装置整体调试,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应进行启动试运行。9.2.1.6对整体启动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消除。在整体启动试运行连续试运168h,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产试运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试运行。9.2.2环境保护验收9.2.2.1 脱硫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一般应在自生产试运行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脱硫装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生产试运行3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5、的,可申请延期验收,但生产试运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9.2.2.2脱硫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除应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在生产试运行期间还应对脱硫装置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应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9.2.2.3脱硫装置性能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技术性能试验、设备试验和材料试验。其中,技术性能试验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14 (1)脱硫效率;(2)吸收剂利用率与钙硫比;(3)烟气排放温度与系统压力降;(4)水量消耗和液气比;(5)电能消耗;(6)吸收剂活性与纯度;(7)脱硫副产物含湿量和氧化率等。IU/T 179 - 2005 9.2.2.4脱硫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16、主要技术依据包括:(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2)各类污染物环境监测报告:(3)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4)脱硫性能试验报告;(5)试运行期间烟气连续监测报告;(6)完整的启动试运(验)、试运行记录等。9.2.2.5 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脱硫装置方可正式技人使用运行。10 运行与维护10.1 一般规定10.1.1 脱硫装置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1.2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脱硫装置。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脱硫装置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0.1.3脱硫装置的运行应达到以下
17、技术指标:装置的可用率大于95%,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10.1.4 脱硫装置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地运行。10.1.5 脱硫装置不得在超过设计负荷120%的条件下长期运行。10.1.6 脱硫装置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满足8.2的规定。10.1.7 电厂应建立健全与脱硫装置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建立脱硫装置、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10.2 人员与运行管理10.2.1 根据电厂管理模式特点,对脱硫装置的运行管理既可成为独立的脱硫车间也可纳入锅炉或除
18、灰车间的管理范畴。10.2.2脱硫装置的运行人员宜单独配置。当电厂需要整体管理时,也可以与机组合并配置运行人员。但电厂至少应设置1名专职的脱硫技术管理人员。10.2.3 电厂应对脱硫装置的管理和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系统掌握脱硫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专业培训: (1)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要求的条件;(2)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3)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4)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脱硫效率的控制和调节,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5)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
19、、检查和排除;(6)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7)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8)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10.2.4 电厂应建立脱硫系统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1)系统启动、停止时间;(2)吸收剂进厂质量分析数据,进厂数量,进厂时间;(3)系统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至少应包括:脱硫装置出、人口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烟气压力、吸收塔差压、用水量等;15 HJ/T 179-2卫5(4)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情况的记录,包括对批准设置旁路烟道的、旁路挡板门的开启与关闭时间的记录。(5)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污水排放、脱硫附产物处置情况的记录;(6)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的记录;(7)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等。10.2.5 运行人员应按照电厂规定坚持做好交接班制度和巡视制度,特别是对于石灰石卸料和石膏装车过程的监督与配合,防止和纠正装卸过程中产生扬尘或洒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10.3维护保养10.3.1 脱硫装置的维护保养应纳人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10.3.2 电厂应根据脱硫装置技术负责方提供的系统、设备等资料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规定。10.3.3 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10.3.4维修人员应做好维护保养记录。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