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安定、利眠宁药物引起中毒案件及事件有关检材进行分析检验的操作步骤、计算方法及结果评价。本标准适用于中毒后的生物检材及现场物证的定性及定量分析。本标准需提供的检材为:中毒者的血、尿;中毒死亡者的血、肝、肾、脑、胃、胃内容物、肺、脾、胆汁等;对怀疑注射进药者,还需提供注射部位肌肉;同时还需提供可疑含有药物的其他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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