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19-1998(条文说明) 水环境监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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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98 条文说明1998 北京目次1 总则. . . . 109 2 监测站网.3 地表水监测. . . . . . . . 4 地下水监测.5 大气降水监测.121 6 水体沉降物监测.123 7 生物监测. . . . . . . . . . . . . . 125 8 水污染监测与调查.129 9 实验室质量控制.10 数据处理与资料整、汇编.108 1总则1. O.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办法赋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掘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2、,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国际省际等边界水域以及人河排污口排污实施水质监督与监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作为编制本规范的法律依据。编制规范的目的与作用是为了使水利部门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实施监测与监督时,有可遵循统一的、规范的、标准的操作原则或程序,并对整个水环境监测行为与过程进行规范,保证监测成果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以及可靠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提供科学依据。水环境监测是依照水的循环规律(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水的质与量以及水体中影响水生态与环境质量的各种人为和天然因素进行监测。1.0.2 本规范编制的原则是:在全面总结全国各地水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3、,集中反映在监测全过程中切实可行的经验;结合水利部门各级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现状,并着眼于监测工作未来的发展与要求等,尽可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新的技术也不断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本规范鼓励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水环境监测工作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等。但应注意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等要经过验证,证明行之有效方可使用。1.0.3 本规范明确对水环境监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如下规定:1 适用于对全国陆地地表水(江河湖库渠道等)、地下水、大气降水、入河废水等进行水、水生生物、沉降物的调查与监测。109 2 不适用于对海洋水体的监测。1. O. 4

4、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为了更好地执行本规范,规定在执行本规范的前提下,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厅(局)可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如内陆水库、河口水域和缺水地区等),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本规范凝集了水利部门近30年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经验,同时还参考了国内外在水环境监测方面有关规定、标准,吸取了其中先进、可供借鉴部分。本规范主要引用的有关标准如下:GB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SD127一-84水质监测规范GB601一88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

5、液的制备GB603 88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6682-92 分析实验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地表水和废水部分生物监测(水环境部分)大气和废水部分水样的采取、保存和送捡规程(地质矿产部)HY003.1-91 总则HY003.2-91 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HY003.3-91 样品采样、贮存与运输HY004.4-91 水质监测与分析HY004.5-91 沉积物分析HY004.6-91 生物体分析HY /T003. 9-91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IS05667/1 采样方案设计指南110 IS05667/2 采

6、样技术指南IS05667/3 样品保存处理指南IS05667/4 天然或人工湖泊采样指南IS05667/6 河流、模流采样指南IS05667/8 湿沉降物采样指南IS05667/10 废水采样指南IS05667/11 地下水采样指南本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等总在不断修改完善之中,有关规定与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故在水环境监测工作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要执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111 2监测站网2. 1一般规定2.1.1 水质站的基本概念与分类。1 水质站的基本概念:开展监测工作和定期收集与发布有关水环境信息的地理位置基本单元,也是采集水环境样品和现场进行监测项目测定的基本单元称之为水

7、质站。2 水质站的基本特征:它的地理范围可大可小,一般由一至数个水质采样断面或采样点(井)组成,而湖、库水质站则可由一至数个采样垂线组成。3 水质站的基本类型:按目的与作用分为基本站和专用站,即地表水水质基本站、地下水水质基本站、大气降水水质基本站等。4 基本站是为满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资掠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及水环境和水资源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提供基本水质、水量资料,并与水文测站、雨量站、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等统一规划而设置的站。基本站具有统一规划、数量一定、基本相对稳定,其监测项目与频次等技术要求统一的特点。5 专用站是为某种特定目的,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站,其采样断

8、面(点)的布设、数量、监测项目与频次等要求均视服务的目的和对象而定。2.1.2 水质站按水体类型可分为河流水质站、湖库水质站、地下水水质站、大气降水水质站等。按站址所处位置如:源头、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河口等冠以地名,即为站名。2.1.3 设站是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第一步,站址选择是否适当,对监测资料是否有代表性至关重要。因此,本条规定在设站前应事前收集站址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气候、人口与工农林牧渔等产业发展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关基本资料,通过分析比较,确112 定站址。此外,水质站选址应在符合设站原则的前提下,尽量靠近水文测站和水量观测站,以便获取同期的水量资料。2.2 水质站布设原则2

9、.2.1 河流水质站可分为源头、干流、支流、界河水质站等。由于河流地处不同的地区,水系发育、水文条件、河道地形和工农业发展状况等各种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不尽相同,水域或水体具有不同的特性与特征。因此,本规范规定应根据其主要特点,在不同的水域或区域分别设置水质站,既能掌握河流水质状况,又能掌握影响水质的自然或人为因素。2.2.2 该条对主要出入国境河流、湖泊(水库)及出入省界的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出入各大中城市和地区及县境的水环境敏感河段也做了明确规定。因为水具有流动的属性,随着人口增加,工农业生产发展,需水量和废污水量同时增长,国家间,各省之间,城市之间,特别是在同一条河流及湖泊(水库)

10、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都有可能发生水污染纠纷,设立境界水质站,为避免或仲裁纠纷创立了基本条件。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由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负责对跨省河流省界断面进行监测。2.3水环境监测站网以区域站网为基础按流域为单元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站网是水利系统的整体优势之一,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的统一保护与管理的基础。水环境监测站网对全面反映流域水体质量状况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2.3.1 本条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监测站网的定义和组成,即按一定的目的与要求,以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由适量的各类水质站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网络。水环境监测网主要包括:地表水监测网、地下水监测网、大气降水监测网以

11、及水污染动态监测网等;在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国家、流域和省(市)、自治区水环境监测网。113 2. 3. 22. 3. 3 本条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组成。即应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水环境监测站网;流域机构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区水环境监测网基础上,组成流域水环境监测站网。114 3地表水监测3.1采样断面布设3. 1. 1 本条规定了采样断面布设的基本原则:1 布设采样断面之前应充分掌握本河段(地区)有关自然与人为因素,为采集到的最具代表性和真实性的样品奠定基础。2 采样

12、断面和测点布设的基本要求是:应力求以较少的采样断面和测点获取最具代表性的样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该区域水环境质量及污染物的时空分布状况与特征。此外,采样断面布设可根据对多年监测资料的统计、分析结果进行优化调整,逐步达到以较少的采样断面和测点获取监测水体最具代表性的样口口口。3 本条明确指出采样断面布设应注意的事项,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及回水区,选择河段顺直、河岸稳定、水流平缓、元急流揣滩处且交通方便处。以便进行常规监测,采集其代表性的样品。4 本条规定采样断面布设应尽量与水文断面布设相结合,以充分发挥水利系统水质与水量并重的优势。但由于布设原则不同,也不能强求。5 本条规定了断面位置确定后,

13、应设置固定标志,不得任意变更:需变动时,本条还规定应报原批准单位一般为省级以上水环境监测中心同意。固定标志可利用采样断面附近的建筑物和近年内不发生变化的其他标志物(如:房屋、烟囱、航标、桥梁、输电铁塔等),并应拍摄照片,绘制断面位置图,标明标志物方位。3.1.2 本条对河流采样断面布设提出了具体要求:1 在主要的城市或工业区河段,特别是河段较长时,本条规定应布设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消减断面等三类断面,以掌握全河段的水质基本状况。一般对照断面和消减断面在同一河段各设置一个,并应分别设置在本河段的最上和最下端;控制断面则应115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若干个。2 对于污染严重的河段,本条规定了按控

14、制的排污量不应小于本河段总量的80%的控制指标设置若干控制断面。以便较客观全面地反映河流的水质状况。3 本条规定在河段内有较大支流汇入时,在汇合点上游的干、支流处,及充分棍合后的干流下游处均应布设断面。4 本条明确规定了界河应设置采样断面,即在国际河流出入境处,重要省际河流在出人本行政区地界处应布设断面。5 本条对水质变化稳定或污染源对水体无明显影响的河段,提出其采样断面的设置可灵活掌握的原则,如可仅布设一条控制断面而无需再布设对照断面和消减断面。6 对于河流或水系背景断面本条提出:原则上设置在间流上游接近源头处,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有些河流源头难以到达以及满足掌握河流或水系背景水质状况的基本要求

15、,河流或水系背景断面可设置在上游尽量靠近源头而未受人类活动明显影响的河段。3.1.3 对于潮沙河段,本条规定除按河流采样断面布设原则外,还应考虑潮沙河段涨落潮的特点布设采样断面。3.1.4 湖泊(水库)水体的水文条件与河流有所不同,采样断面应按湖泊(水库)的特点进行布设。3.2 采样垂线和采样点布设3.2.1 本条规定了采样垂线和采样点根据不同水面宽度和深度设置的基本要求与方法。另一方面,还考虑到大江大河由于宽深比较大,规定了有岸边污染带存在时应增加垂线数的布设,以便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水体水质状况。污染带基本概念:大江大河由于入河污水受河道地形及水流条件的影响,在岸边水域难以与河水达到全断面均匀

16、混合,其污染物的浓度显著高于河水,形成宽窄与长短不一的污染水域。针对湖泊、水库的特点,本条对具有河流性质的水域规定其垂线布设按江河采样垂线布设执行;对具有湖泊、水库性质的水116 域提出在其中心、沿水流方向及滞流区的各断面,可分别布设15条监测垂线,适当均匀分布。3.2.2 采样点布设:1 考虑到污染物沿水深方向不均匀分布的情况,本条规定了河流采样垂线上采样点数及位置等布设的原则与方法,按问流水深和待测物分布均匀程度确定采样点。2 对湖泊、水库采样垂线上采样点的布设,本条规定原则上按河流采样点布设要求执行,但出现温度分层现象时,会影响到污染物的分布均匀程度,应分别在表温层、斜温层和亚温层布设采

17、样点。3 本条针对我国北方地区冬季出现水体封冻,规定采样点应布设在冰下水深0.5m处;当水深10m,本条规定应布设三个采样点,即在透光层或温跃层以上的水层,分别在水面下0.5m和最大透光深度处各布设一个采样点;透光层或温跃层以下,只在底上0.5m处布设一个采样点。.1. 3 底栖动物是指栖息在水体底部的静水沉积物内、流水石块或砾石表面或其间隙中的大型无脊椎动物,主要指水生昆虫、大型甲壳类、软体动物、环节动物等P着生生物是指生长在浸存于水中各种基质表面上的生物群落,主要是藻类、原生动物和轮虫类等p水生维管束植物是指生长、扎根于水底的挺水植物、沉水植物、浮叶植物以及浮漂水面的高等植物等。.1.4

18、鱼类是浮游生物,活动范围大,所以不宜设置采样垂线。在规范中只规定在一个水质站范围内,按食性采集更合理,因为尽管鱼类有底层鱼和表层鱼之分,但这多指鱼类觅食和栖息而言,但不意味它不到其它水层活动。126 .2采样频次.2.1 本条仅对基本站生物群落监测周期做出了规定,其它测站可参照执行。除此之外,本条还规定水体卫生项目、水体初级生产力、水生生物污染物残留量的监测频率。生物监测频率较低,这主要是由生物及其群落变化比较缓慢的特性所决定的。本条规定生物群落监测周期为35年一次,就水利部门监测系统现状而言,是比较合适的,在将来条件改善和提高时,再提高监测频率。对其它项目的监测频率本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有

19、能力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监测频率。.2.2 本条建议基本站可不定期对主要排污口污水进行毒性测试。不定期对排污口的废污水毒性进行生物测试,这也是考虑了水利部门生物监测工作开展的现状,条件好者的监测中心可定期对主要排污口进行生物毒性测试。.3采样时间.3.1 生物及其种群,群落等有其固有的生长发育时间节律性,所以,本条规定不同监测年度同一类生物样品应在相同季节和月份里完成采样,以使监测资料具有可比性。7.3.2 污染物残留的样品一般是指鱼类,到秋冬季节鱼体肥育度最好,又值大量捕获季节,易于获得所需的鱼类样品。所以在常规监测中,秋冬季采集鱼类样品最为适宜。.3.3 进行废水毒性生物试验时,所需废水样品

20、必须在入河排污口的废水有毒物质浓度最高时采集,因为高浓度的有毒废水对环境和生物的危害最大。.4 样品采样与保存本节对各类生物定性和定量样品的采样器具,采集方式和采集数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127 生物定性样品是指一定体积的水样或在一定面积的基质内生长的水生生物的总个体或总重量。生物定性样品是指在一个采样点上来集到的各类生物种类或亚种。天然基质是指水中的沉积物、石块、木桩等。人工基质是指人为设置的侵没水中的玻璃片、PFU和可供水生生物栖息、着生的采样装置。一般用天然基质和人工基质采集大型无脊椎动物、着生藻类、原生动物、轮虫类等生物样品。128 8 水污染监测与调查8. 1 入河排污口监测与调查本章

21、是在总结了水利系统进行水污染动态监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施取、退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要求编写的。8. 1. 1 水行政部门重要职责之一是保护和管理好水资源。水污染监测与调查是对向水体排放损害水资掠质量的废污水等进行监测与调查,是水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取、退水管理,监督入河排污量,防治水污染,统一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控制人河废污水量,更正确地说是人河污染物量,是各级水行政部门、水资源保护机构和水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本项工作是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其毒性等项工作置于重要地位,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监督入河排污量提供科学基础。1 在开展

22、入河排污口监测前,本条规定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和社会调查,以确定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分布位置、受纳污水流向与排放方式以及排污单位等,做到有的放矢。3 进行人河排污口监测时,本条规定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应同步测定,即水质水量同步监测。4 本条规定所监测和调查的各入坷排污口排放量之和应占本河段或本区域入河污水总量的80%以上,其目的是控制本地区水污染物质的主要来源。5 本条重点河段系指重点河流干流,如长江、黄河、淮河等。并规定了监测频率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每年不应少于2次的基本要求。8.1.2 本条规定了污水量的五种基本测量方法。入河排污口污水量测量与计算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规定

23、了适合各种排污渠道的污水流量的多种测量方法与计算公式,在实际工129 作中,可根据排括口状况酌情选用。此外采用流速仪、浮标、薄壁堪测量污水排放量时,测验环境条件、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如水文测验技术规程、规定等。3 本条规定是保证污水量测定准确的重要条件,因此,施测排污口入河污水量的前3天,应无明显降水。对有地表或地下径流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排污量时,应予以合理扣除,以保证测量成果的精度。8.1.8 由于污水种类不同,所含的污染物种类也不同。在确定监测项目时,应根据排污口排放污水的类型,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选择监测项目。8.1.9 本条规定易变项目必须现场测定:稳定项目

24、测定样品,可逐次测定,取日均值;也可将各次等量混合为二个样品。8.2污染源调查8.2.1 本条对工业污染晾调查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如企业生产规模、产品、产量、生产水平、工艺流程、工艺原理、工艺水平、能源和原材料种类及成份、消耗量等生产情况,以及供水类型、水源、供水量、水的利用率、污水排放系统和排放规律、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事故性排污口位置和控制方式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等。8.2.2 本条对城镇生活污染源调查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城镇人口、居民区布局和用水量,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日处理能力及运行状况以及城市下水道管网分布状况。8.2.3 农业污染源是非点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对农业污染源

25、调查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如农药品种、数量、使用方法、有效成份、含量、使用剂量和使用年限、农作物品种,以及化肥使用品种、数量和方式、使用量等。8.2.4 随着地区工农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污染源状况将不断发生变化,为掌握污染糠的变化,根据水利部门的现状本条规定污染130 源调查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复查。新增与扩建污染源及应及时调查上报。8.3 水污染事故调查8.3.1 水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不可预知的原因造成水体水质异常变化。水污染事故对水环境和水资源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和破坏,有时还会对人民生活、工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水污染事故监测调查是水环境监测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条规定了水污染事故调查的主要

26、内容,如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水域、污染物数量、人员受害和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8.3.2 本条对一般水污染事故、跨地、市和重大水污染事故和跨省河流和重要江、河干流发生水污染事故调查的组织方式进行了规定。8.4 水污染动态监测8.4.1 水污染动态监测任务、方式与要求1 水污染动态监测是在常规水质监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针对水污染特点,在时间或水质水量方面进行动态的同步监测。在监测项目、时间、频率以及监测范围方面,是根据各河道污染的主要水质指标,分河段按不同水情和污染状况,采取不同监测频率,对

27、河道水污染进行跟踪性或监视性监测,以确定污染的影响越围与程度,便于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对策。2 水污染动态监测方式是因地制宜,充分体现了水利系统的整体优势,其特点是采取河道(闸坝)定点监测和干支流河道、上下游间追踪监测相结合;河道水量水质同步监测和入河排污口水量水质问步监测相结合;现场测定和水质分析室测定相结合等监测方式。3 动态监测的任务是及时掌握河道水量水质变化,本条对何131 种情况下应实施动态监测作了规定,即对大量高浓度污废水的排人、积蓄和下世,有毒物质大量泄漏或翻沉,以及易出现水质恶化或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提出预警;为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制定或采取应急防治措施提供依据。8.4.2 本条规定了动

28、态监测站点的布设原则,即在受严重污染的主要河流出入境处、受严重污染的主要支流入干流河口处、有大量污水积蓄的闸坝以及其他重要控制河段布设监测站点。8.4.4 本条规定了监测方式、信息传递和要求:3 本条规定水污染动态监测信息传递,要做到迅速、准确,以提高监测资料的时效性。为达到此目的,应利用水利水文系统报讯设施或其它先进的通讯工具进行。4 本条规定了各动态监测站点的水质信息的传报要求,及时向上级水环境监测中心传报;上游监测站点应向下游监测站点或有关单位传报。5 本条规定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可根据监测结果,编制或发布水质公报、简报,报送有关部门。132 9 实验室质量控制9. 1一般规定9. 1.

29、1 本条规定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基本任务,即通过对样品进入实验室后至报出分析数据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可比性。9. 1. 2 实验室质量控制基本内容包括实验室内与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其作用是通过实验室内部和外部质量控制,对实验室报出合格分析结果的综合能力以及数据的可比性与系统误差等作出判断,从而不断提高分析质量。9. 1. 3 水环境监测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本条规定了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即为具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能力,应符合计量认证的六个方面五十条要求。9.2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基础工作9.2.1 本条对分析测试仪器的安放

30、位置、使用、定期维护与鉴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计量器具和国家要求的强检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验,如分析天平应定期检验等。对所有新启用的分析仪器与玻璃量器,本条规定应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9.2.2 本条规定应根据分析要求选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分析用纯水。对于特殊要求的分析用纯水,如无氨水、元酣水、元氯水、无二氧化碳水等,因对某些成份有特殊要求,本条还规定除电导率满足上述要求以外,还应按规定方法制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9.2.3 为保证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本条规定应根据测试要求正确选用不同等级的化学试剂,如基准溶液一定要使用基准级试剂或133 高纯试剂,否则应进行

31、标定。用精称法配制的标准搭液,本条规定应至少分别称取并配制二份,并要求其测定信号值之相对误差不应大于2%;用基准潜液标定的标准溶液,本条规定应至少平行标定三份,且标定液用量应在2050mL之间,取平均值;规定贮备液和标准工作搭液的配制与使用应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减少配制、标定和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误差。9.2.4 本条对校准曲线包括工作曲线和标准曲线进行了定义,同时规定回归校准曲线应进行精密度、截距、斜率统计检验,以检查其精密度、准确度和灵敏度。9.3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基础实验9.3.1 本条阐述了空白试验的定义和作用,规定了空白试验的具体做法。9.3.2 本条阐述了检测限的定义以

32、及检出限的作用,规定检出限应按相应的计算方法。9.3.3 精密度偏性试验是对一组样品的连续多日测试,将所得测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检查试验是否存在影响测试结果的偏性,即对影响分析测定的各种变异因素及回收率的全面分析,其目的是确定实验室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9.4 分析质量控制方法与要求9.4.1 质量控制图是常用分析质量控制方法之一,本条规定了质量控制图的制作方法、质量判断和应用。9.4.2 平行双样分析(包括密码平行双样分析),是判断测试结果精密度和检测同批测试结果稳定程度的常用方法。本条中表9.4.2是在全国水利系统多年分析质控考核和精密度偏性试验的基础上,对考核和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3、和整理而获得的。本条规定了每批样品(或制作的密码平行样)测定率应达到10%20%的指标;当样品数量较少时,本条还规定应增加平行134 样测定比例。根据允许差评定的标准(见正文表9.4.2),并应进行合格数统计;另外还规定未列入该表范围内者,可参照所用分析方法规定的允许差进行判断。9.4.3 加标回收率实验的有关要求同9.4.209.4.4 本条提出了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对比分析、室内互检和室闻外检、不同分析方法比较分析三种其它质量控制方法,以控制样品测试的准确度,可根据测试目的与要求选用。9.4.5 本条规定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的要求,并对合格率小于95%,还规定除对不合格者重新测定以外,还

34、应再增加10%20%测定率,以保证测试结果的可靠性。9.5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9.5.1 实验室间质量控制是保证水利系统监测成果质量和不断提高测试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是检验各实验室间是否存在系统误差,这种系统误差是室内质控往往难以发现的。使各实验室的监测数据准确可比。9.5.2 本条规定实验室间分析质量考核的组织形式和每年一次的频率以及考核方式程序与要求。9.5.3 本条规定了考核用水样的要求和一般类型。135 10 数据处理与资料整、汇编10.1 数据记录与处理10.1.1 本条根据计量认证有关要求,对水环境监测的数据记录作了明确、详细的6条规定。此外,本条还建议本系统尽量采用统一的

35、记录表格格式,详见附录B。1 本条规定原始记录必须遵守的要求,即用钢笔或档案圆珠笔及时填写在记录表格中,不得记在纸片或其它本子上再誉抄。本条还列出了常用的记录表格式样,供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参照。5 本条对原始记录的三级审查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复校人的资质提出应有5年以上监测分析工作经验的要求。10.1.2 本条规定了数据记录中有效数字确定的原则。1 本条规定有效数字位数应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刻度来确定,不得任意增删。如用万分之一天平称量时,有效数字可记至小数点后第四位;分光光度计吸光度值记至小数点后第三位;玻璃量器的有效数字位数根据量器的允许差和读数误差决定等。2 本条规定分析结果小数点后有

36、效数字位数,不应超出方法最低检出浓度的有效数字所在的位数。10.2 资料整、汇编10.2.1 本条以地表水监测资料整、汇编为例,规定了适用于各类水体监测资料整、汇编的程序、内容与标准。承担常规监测的各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原始资料的检查与审核,并将结果按隶属关系上报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水环境监测中心。1 本条规定了原始资料整编的组织分工与要求,即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对原始资料,进行系统、规范化整理、分析,按分级管理要求进行整、汇编并向上级水环境监测中心报送成果。136 2 本条规定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应按检测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对原始测试结果进行核查。着重强调发现问题应及时检查处理,以确保检测成果质量

37、。3 本条规定原始资料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送过程、分析方法的选用及检测过程、自控结果和各种原始记录(如试剂、基准、标准洛液、试剂配制与标定记录、样品测试记录、校正曲线等),并对资料合理性进行检查。10.2.2 本条规定监测资料初步整编应以基层水环境监测中心为单位进行。整编的内容为自检测任务书、采样记录、送样单至最终检测报告及有关说明等原始记录。本条还规定经检查审核后的原始资料,应装订成册,以便于保管使用。本条还规定监测资料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等进行分类整编,填制或绘制有关整汇编用图表p编制有关说明材料及检查初步整编成果。10.2.3 本条规定监测资料汇编应以流域为单位进行,

38、并考虑到水文资料整汇编工作的情况,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环境监测中心(水文总站)应将经整编的水质监测、水量资料于次年4月底前送交汇编单位。本条还规定汇编单位组织对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方式可采取集中式或分寄式等。本条还规定一般抽审5%15%的成果表和部分原始资料的具体指标。10.2.4 为提高水环境监测的时效性,改进水环境监测资料存储,检索技术,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服务,应积极采用计算机先进技术进行监测资料计算机整、汇编,本条规定应统一采用水利系统水环境监测资料整、汇编程序。本条还规定整、汇编成果资料以纸质文字和磁盘、光盘等载体存储和传递,纸质资料应不少于两份。137 |白FNJ书号:158012496 定价:7C 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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