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港口装卸用链式吊索使用技术条件Specifications for the operation of chain slings used in the port cargo handling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GB 14 737-93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装卸用链式吊索(以下简称链式吊索)的等级、型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储存及使用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起重机械同起吊重物连接,用焊接方法制造的链式吊索。2 引用标准GB 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 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和尺寸GB 4829起重用短环链验
2、收总则GB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GB 14735 港口装卸用吊钩使用技术条件GB 14736 港口装卸用吊环使用技术条件3术语3. 1 链式吊索chain sling 一根或数根链条及其上、下端配件的组合体,用来把起吊重物连接到起重机的吊钩上。3.2链式吊索的长度length of the chain sling 成品链式吊索上端配件的内侧到下端配件内侧的长度见图1图4)。咀斗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10批准294 中间环幡堕时采用连锺环链条隔曲就其他端窗事事件图1单肢链式吊索1994-08-01实施j)b. 三肢一一链条与主环之间应有连接环、中间环(需要时),或者其中二肢
3、先与中间主环连接后再和另一分肢与主环连接,c. 四肢一一每对分肢先与中间主环连接后,再分别与主环连接。5.3.3 各链环的焊接应符合GB985、GB986的有关规定,焊条的强度不得低于母材的强度,焊接应在环的平行部位的中间处。1焊缝金属任何地方都不应错位,使环外廓产生凹陷,焊缝四周应修整平滑。5.3.4 焊接后连接环和中间环应能灵活转动。5.3.5链式吊索的链条和各配件应进行相应的热处理。以确保达到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对于M级可省略热处理)。5. 4 额定值5. 4. 1 单肢链式吊索单肢链式吊索的额定工作载荷应等于结构中所使用的链条的额定工作载荷。5. 4. 2 多肢链式吊索计算多肢链式吊索的
4、承载能力,用单值载荷法。其额定工作载荷为相同链条制成的单肢链式吊索的额定工作载荷乘以表2所规定的相应系数。多肢链式吊索肢间夹角e与垂直线成央角单值载荷法数90卢运451. 4 5.4.3额定工作载荷-t- 双肢90王12045运60I 表2, , , 、卢豆豆452. 1 . 二肢四肢a(90。901204560。45 45。60。1 5 2 I . 5 多肢链式吊索的额定工作载荷,应为吊索肢间角度为90。(与垂直线成夹角45。)时的额定工作载荷。6试验方法6. 1 验证试验最终热处理后,链式吊索应进行验证试验。6. 1. 1 单值载荷法试验时加载方法、链条及各配件的试验加载系数见表3.297
5、 GB 14 7 3 7 93 表3PL, PL, PL, 单E童现脏加PL 载PL, 方PL, . 法-“ II 了飞回一加载矗数PL, PL, PL, 额定工作载荷试验力(2倍额定工作载荷J. 0 1. 4 2. I 2.0 2.8 4. 2 6. 1.2验证试验链式吊索的各部位不得有任何明显的永久性变形。6. 2破断试验在验证试验的基础上,再施加拉力,直至破断。链式吊索最小破断力不得小于验证试验力的2倍。6. 3 组合后的链式吊索必须进行验证试验和破断试验试验可整体进行或按部件分别进行。6.4 试验要求6.4. 1 整体试验要求根据GB4829有关规定进行。6.4.2链条的试验要求按GB
6、4829进行,其他配件根据GB14735、GB14736的规定。7检验7. 1 型式检验7. 1. 1 型式检验包括验证试验检验、破断试验检验和外观检验7. 1. 2 链条的检验按GB4829有关规定进行,且破断伸长率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表4强度等级M(4 5(6) TC8) 破断伸长率,%20 17 17 7. 1.3 配件的检验按GB14735、GB14736的规定进行7.2 出厂检验1.2. 1 出厂检验包括验证检验和外观检验。7. 2. 2外观检验a. 吊索上任何部位不得有裂纹、裂缝、明显锈蚀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b. 多肢链式吊索的最长肢和最短肢的差符合5.1的规定gc. 链条、中间环、
7、连接环应灵活转动。298 7,3 检验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8 标志、运输和储存a. 1 标志GB 14737-93 a. 1. 1 检验合格的链式吊索应在其主环或紧挨着主环的一个链环的低应力区作永久性的标志。如果影响链环的机械性能,可写在标牌和标签上牢固地拴在主环或紧挨主环的一个链环上。a. 1.2标志的内容应有额定工作载荷、等级、制造厂名或代号、链条尺寸和链肢数等。a. 2运输链式吊索在运输中不得从高处坠落。8.3储存长期储存的链式吊索应涂上防锈层,并挂在支架上299 GB 14 737-93 附录A链式吊索使用规定(补充件)链式吊索在使用中必须注意的事项zA1 必须在标志的额定工作载荷
8、范围内使用。A2 链条处于扭曲、打结、缠绕的状态时不得使用。A3链式吊索与货物棱角接触时,应铺上衬垫物。A4 避免从重物下面拉拽,或者让重物在链条上滚动。A5 重物应挂在吊钩的中央,切不可挂在钩尖处,不得长时间将载荷悬挂在吊索上。A6起吊货物时要缓慢,落下时要平稳,避免产生明显的冲击。A7 多肢链式吊索的各肢受力要均匀。AB 当采用钩套方法时,必须注意钩套的角度,并采用较大的额定工作载荷的链式吊索。安全系数不小于6.A9 不得将有缺陷的链条、吊钩、吊环进行焊接、加厚或热处理后重新使用。A10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链式吊索应停止使用:a. 链环直径磨损量达原直径的10%b. 链环有裂纹、弯曲或扭曲现象gc. 链条永久性伸长超过原沃的5%。A 11 链式吊索不使用时,要放置在通风良好、设有悬挂装置的储存场所。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港务局、连云港港务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慧苏、龚四维、冯惠、葛中维、王连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