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fmanagem.,t 。f。ccupationalelectroflash dermatitis UDC 616.5 057 616也7/-8GB 7805-87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1诊断原则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到被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2诊断标准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
2、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z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瘪或大范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DR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z2 .1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2.2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3治疗原则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4劳动能力鉴定4. I 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适当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给予适当休息。4.2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5健靡检查的要求就业前应作皮肤科检查,定期体检时应注意皮肤色素沉着及疵状费生物。6职业被忌证有光敏性疾病和白化病者,不宜从事接触人工紫外光源的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05-2辙准116 1988-05-01实施GB 7805-87 附录A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件)A. 1 本标准适用于电焊工及奠它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的工作人员,亦适用于上述工种的辅助工作人员。A. 2诊断本病需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如晒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烟草酸缺乏症等。A.8电光性皮炎患者如PR部无适当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尚可合并电光性眼炎,需与眼科医师共同处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劳动卫生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责趣草。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l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