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1.100.01 ;87. 060. 10 G 57 GB 和国国家标准-H: ./、中华人民荧光增白剂VBLGB/T 10661-2010 代替GBjT10661 2003 CC.I.荧光增白剂85)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VBL cc. 1.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85) 2010-12-23发布2011-10-01实施数码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荧光增白jflJVBL(C.I.荧光增白荆85)GB/T 10661 2010 导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
2、行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晤开本880X 1230 1/16 印张0.5字数8千字2011年3月第一版2011年3月第一次印刷晤书号:155066.1-41818定价14.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33533G/T 10661一2010目。吕本标准代替GB/T10661-2003(荧光增白剂VBU。本标准与GB/T10661 -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一一标准名称修改为荧光增白剂VBL(C.1.荧光增白剂85); 一-增加了
3、CASRN号(本版的第1章); 一一合并了用于纺织品和用于造纸两个规格(2003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一一检验项目中的相对强度和白度更改为增白强度,指标相应修改(2003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一-增加了重金属元素的量指标和试验方法(本版的第3章和5.9); 增加了增白强度的试验方法(本版的5.4); 取消了相对强度和白度试验方法(2003年版的5.4和5.5)。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染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4)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传化华洋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东文、董
4、仲生、甘宏宇、竹百均、李钢、诸叶青。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6年为第一次修订,2003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I GB/T 10661-2010 荧光增自弗UVBL CC.I.荧光增白剂8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荧光增白剂VBL(C.L荧光增白剂85)的要求、采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荧光增白剂NBL的产品质量控制。结构式:叮17:=CH2:NH中叩口分子式:C36 H34 Nl2 Na2 08 S2 相对分子质量:872.84(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CAS RN :1 7958-73-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5、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374 2007 染料染色测定的一般条件规定GB/T 2381- .2006 染料及染料中间体不溶物质含量的测定GB/T 2383一2003染料筛分细度的测定GB/T 2386-2006 染料及跺料中间体水分的测定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2008 , IS0 3
6、696: 1987 , MOD)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19601 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胶的限量及测定GB 20814 染料产品中10种重金属元素的限量及测定GB/T 23979. 1-2009荧光增白剂增白强度和色光的测定棉织物染色法GB/T 23979.2-2009荧光增白剂增白强度和色光的测定纸张染色法3 要求荧光增白剂VBL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荧光增白剂VBL的质量要求项目指标(1)外观淡黄色黄色均匀粉末(2)荧光强度(相当于标准品的)/分100士3(3)增白强度(为标准品的)/分100土21 GB/T 10661-201
7、0 表1(续)项目指标(4)色光(与标准品)近似微(5)水分的质量分数/%飞/、5.0 (6)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O. 5 (7)细度(通过250m孔径筛残余物的质量分数)/% 10.0 (8)有害芳香胶的质量分数/(mg/kg)符合GB19601的标准要求(9)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分数/(mg/kg)符合GB20814的标准要求4 采样以批为单位采样,生产厂以一次拼混均匀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采样桶数应符合GB/T6678-2003 中7.6的规定。所取产品的包装必须完好,取样时勿使外界杂质落入产品中。用探管从桶上、中、下三部分取样,所取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0g。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匀后,分装于
8、两个清洁、干燥、避光、密封良好的容器中,其上粘贴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厂名称、取样日期、地点。一个供检验,一个保存备查。5 试验方法5.1 一般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2008中的4.3.3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在进行本标准的5.3、5.4的测定时,房间应适当避光,避免阳光照射测试样品。在测定过程中,从称样、溶解、稀释到测定必须连续操作,不应放置时间过长,以避免样品受光照而影响测定结果。5.2 外观的评定采用目视评定。5.3 荧光强度的测定5.3.1 仪器及材料a) 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b
9、) 比色皿:石英皿,光路长10mm; c) 水:每升水中加入约0.3g元水碳酸铀,充分搅拌均匀溶解,使水的pH=89。5.3.2 测定步骤称取荧光增白剂VBL标样和试样各约0.2g(精确至0.0001 g),分别置于烧杯中,加水搅拌使其溶解,并转移至1000 mL棕色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再用移液管吸取该溶液10mL置于100 mL棕色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立即用10mm石英比色皿,以水为参比溶液,在348nm波长处分别测定标样及试样溶液的消光值E。和E。5.3.3 试验结果的表述荧光增白剂VBL的荧光强度以F计,数值用(分)表示,按式(1)计算:2 式中:E 试样溶液的消
10、光值;Eo-一标样溶液的消光值;m一一试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o一标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F=孕立X100 且om. ( 1 ) GB/T 10661-2010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应不大于2分,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5.3.4 荧光强度结果的评定生产厂出厂产品荧光强度指标必须保证100分,对于监测部门及其用户单位检测时,考虑检测手段及其使用仪器的误差,允许荧光强度误差范围为正负3分。5.4 增自强度和色光的测定5.4.1 仲裁检验增白强度的测定分棉织物染色法和纸张染色法两种方法,纸张染色法又细分为轧染法和浸染法。当有明确使用用途或各方达成
11、一致时,可按使用用途或一致选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否则,以棉织物染色法作为仲裁检验方法。5.4.2 棉织物染色法按GB/T23979. 1-2009的规定进行。染色深度:0.05%(owf);染色浴比:1 : 4钊0;染色温度:5切o.C;保温染色时间:3omin 5.4.3 纸张染色法5.4.3.1 轧染法按GB/T23979.2二2009中4.1的规定进行。轧染深度:0.3g/L,浸渍时间:30 S. 5.4.3.2 浸染法按GB即/T23979.2一20O9中4.2的规定进行。染色深度:0.2%(owf),染色时间:3Om丑un5.5 细度的沮汩测|川l定按GB/T2383-2003的规定进
12、行。标准筛的规格为孔径250m。5.6 水不溶物的测定按GB/T2381-2006中有关水溶性染料的规定进行。5. 7 水分的测定按GB/T2386-2006中的3.2烘干法进行。5.8 有害芳香肢的量的测定按GB19601的规定进行。5.9 重金属元素的量的测定按GB20814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 1 检验分类本标准第3章表1所列的所有检验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表1中第(1)(7)项为出厂检验项目,应逐批进行检验。在正常连续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如有下述情况需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b) 产品异地生产时;c) 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zd
13、)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e) 客户提出要求时。6.2 生产厂检验荧光增白剂VBL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生产厂应保证所OFON-OFH益。GB/T 10661一2010有出厂的荧光增白剂VBL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3 复验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 1 标志、标签荧光增白剂VBL的每个包装容器上都应涂上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注册商标、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标准编号、批号。也可将标准编号、批号打印在标签上,并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一起放入包装容器内的塑料袋外面。7.2 包装荧光增白剂VBL用内衬塑料袋的包装容器包装,并加密封,每件净含量25kg或50kg。其他包装可与用户协商确定。7.3 运输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搬运时应小心轻放;防火、防晒、防雨。切勿损坏包装。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贮存期为二年。7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峰书号:155066.1-41818定价:14.00元GB/T 10661-2010 打印日期:2011年4月19BF00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