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 T 10005-2008 棉及化纤纯纺 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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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lCS 5908030W 71中华人民 共禾口FZ国纺织行业标准FZT 1 0005-2008代替FZT 10005 1993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2008-02-0 1发布Inspection rules for printed and dyed fabricsof cotton,man-made fibres or their blends2008-07-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刖 置本标准代替FZT 10005-1993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本标准与FZT 10005-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和判定标准有所提高;增加

2、检验结果的评定条款。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印染分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432 1978:一 FZT 10005 1993。FZT 1 0005-2008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检验规则FZT 1 0005-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的验收、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定及复验。本标准适用于供需双方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对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的质量验收和复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

3、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FZT 10010棉及化纤纯纺、混纺印染布标志与包装3验收31供货方根据产品评等检验结果,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收货方应根据该产品的标准与协议对检验合格证及包装和标志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供货方,一星期后供货方没有答复,应按收货方验收结果。32 收货方如因条件限制,收货时不能及时进行验收,即按供货方检验结果收货。4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检验和试验的类别、项目、方法均按各产品标准

4、的规定执行。凡有合约或协议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标志和包装的检验按FzT 10010规定执行。5抽样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定51外观质量511验收时根据批量大小,确定抽样数量及合格判定数,见表1规定。表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规定 单位为匹批量范围N 样本大小n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e115 3 O 11625 5 0 12650 8 O 15190 13 1 291150 20 2 3151280 32 3 4281500 50 5 65011 200 80 7 81 2013 200 125 10 11FZT 1 0005-2008表1(续) 单位为匹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合格判定数Ac

5、不合格判定数Re3 20110 000 200 14 1510 00135 000 315 17 18注1;约定匹长为30m。注2;当批量范围小于样本大小时,全数检验。512按产品标准中外观疵点评定要求,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品等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但已发现的不符品等的产品由供货方负责调换或降价处理;若抽样中发现不符品等数等于或大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2内在质量内在质量按产品标准的要求,以批为单位,每批不得少于三块。检验结果的评定以全部抽验样品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批产品的试验结果。平均值合格的作全批合格;平均值不合格的作全批不合格(染色牢度以半数以上的试样

6、符合为准)。如抽样发现问题,供需双方重新在该批产品中再抽验相同数量进行试验,并以全部试样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一次为准。53包装和标志包装和标志如不符合要求,供货方应负责调换或重新进行包装和标志。54长度总长度短于规定时,折合全部赔偿或折价。如发现缺段、缺折幅者按实际数量补差,不折合全批计算。在检查段数时应保持段长记录单及梢印的完整,拆除布包一端捆包绳清点段数,如已拆除全部捆包绳,供货方对缺段不再负责。抽样量按照表1执行。55假开剪率及拼件率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如发现超过,其超过部分应调换或降等处理。6复验61 如检验结果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供需双方有异议时,可以会同复验或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复验以一次为准,凡判定合格的应作全批合格,但实际查出的不符品等的产品,供货方应负责调换或降价处理;判定不合格的应作全批不合格,由供货方负责处理。62复验或仲裁中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责。7其他71漂白布、硫化色布贮存期限为一年半。在此期间内,如发生贮存变质,经查明原因,确属供货方的责任,应由供货方负责处理。72供货方交货后,如因运输、贮藏、保管不良使产品质量受到影响时,应由收货方负责。若不能确定其影响因素时,应由供需双方共同研究分析,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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