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 91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64-93 手持式警用强光器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1993-12-23发布1994-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手持式警用强光器GA/T 64- 93 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警用强光器及其配套充电器的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是设计、制造和验收各类强光器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警用强光照明器具,其他手持式警用器械的强光照明部分可参照使用。2 引用标准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 6587.7 电子测量仪器基本安全试验GB 10408.1 入侵探测
2、器通用技术条件3术i语吾3.1 手持式警用强光器(简称强光器重量不超过2乙.0kg , 2 m处中心照度值在15001000Oo lx范围内的照明器具。3.2 光斑直径光斑照射在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时,在通过光斑中心的直线上光斑边缘照度值下降到50%.卡心照度值的两点间距离。4 技术要求4.1 外观4.1.1 产品外观应整洁,无裂纹、损伤和划痕。塑料件应无明显变形,表面无退色及永久性污溃。金属件外壳内应平滑光洁,表面涂覆不能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缺口、毛刺、蚀点、涂层脱落和砂孔等。4.1.2 产品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装配组合良好,连接结合可靠,反光罩与外壳间应无松动。4.1.3 强光器的透
3、光片,不应有霉斑、伤痕、波纹、气泡和明显的砂纹等现象G4.1.4 反射罩表面应均匀光亮,不变色,不应有裂纹、变形等缺点,无夹油灰、泛白点、条痕和tli纹、擦伤、麻点、起皮、脱膜和灰雾等现象。4.2 结构及一般要求4.2.1 外壳防护等级强光器外壳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中IP44的规定。配套充电器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21。4.2.2 外壳刚度和机械强度4.2.2.1 外壳刚度内部装有高压电路的产品外壳应能承受111N的力,内部装有低压电路的产品外壳应能承受49N 的力而不产生永久性变形和损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3-12亿3批准1994 -。于01实施GA/T 64-93 4.2.
4、2.2 外壳冲击强度强光器外壳在承受2.61的钢球落下冲击后,不应产生破损或裂纹。4.2.3 充电器引出线的牢固性4.2. 3. 1 供充电用的引出线应能承受20次直角弯曲而不折断,每根引线并能承受14.7N的拉力作用60 s而不损伤。4.2. 3. 2 充电器交流电源引线应能承受19.6N的拉力作用60s而不损伤。4.2.4 电池及开关4.2.4.1 强光器应使用防漏密封的电池。当使用多个单体电池时,应加保护套管组成电池组。电池组与强光器正负极端子间应接触良好或焊接牢靠。4.2.4.2 产品应具有电接触良好的开关装置,接触电阻应小于0.020,操作灵活,松紧适度,无卡死现象,推动时开关座不得
5、松动。4.2.5 灯泡及充电器4.2.5.1 强光器使用的灯泡的额定工作电压及电流应符合所用电池的额定电压及最大允许连续放电电流的要求。4.2.5.2 配套专用充电器的额定输出电压或额定输出直流电流的设计应符合所用蓄电池的充电性能要求。4.3 强光性能4.3. 2 m处中心照度值强光器距灯泡反射罩前端2m处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光斑中心的照度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4. 3. 2 集光性能距灯泡反射罩前端2m处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光斑直径应在反射罩有效口径的五倍以内。4.3.3 连续照明时间强光器充电后在符合4.3.1的要求的条件下,连续照明时间不应低于30min,并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4.4 环境
6、适应性要求4.4. 正常使用环境条件见表1。表1温度10450C 相对湿度20%90% 大气压力86106 kPa 4.4.2 气候环境适应性4.4.2. , 低温、高温和恒定湿热、低温贮存四项气候环境试验要求见表2。4.4.2.2 产品在表1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在表2每项试验后应能进行照明。每项试验结束恢复2h后测2m处中心照度及充电器额定输出电压或额定输出直流电流,其变化量不应超过士20%。4.4.3 机械环境适应性4.4.3. , 振动、冲击机械环境试验要求见表2。每项试验结束后,产品不应产生光源接触不良及元器件、零部件松动、位移和破损。2 GA/T 64-93 表2试验项
7、目试验条件高温试验温度45士2.CBb 持续时间2 h 相对湿度(93.D % 恒定湿热试验温度40士2C候气Ca 环境持续时间48 h 适应性低温试验温度一10土3.CAb 持续时间2 h 温度-40士3.C低温贮存试验持续时间16 h 频率循环范围10-55-10 Hz 振幅0.75 mm 正弦振动试验扫频速率1倍频程/minFc 在共振点上保持时间30 min 振动方向X、y,Z三个方向机30 g 械加速度环境18 ms 适脉冲持续时间应冲击试验性Ea 6个方向各三次,共18次冲击方向及次数波形半正弦波跌落高度700 mm 自由跌落试验点亮灯泡,筒身呈水平状态自由跌落跌落次数1次4.4.
8、 3. 2 自由跌落强光器筒身在水平状态下点亮灯泡,从0.7m高度自由落下,坠落到置于水泥地上的柳按木板上。要求灯泡应不断丝,并且保持通电。但是允许灯泡或灯丝倾斜及透光片破损。3 GA/T 64-93 4.4. 3. 3 全部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结束后要求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应符合4.5.1和4.5.2的规定,并能正常更换灯泡,启闭开关,进行充电及照明。4.5 安全性要求4.5. , 绝缘电阻4.5. ,., 强光器开关绝缘电阻强光器开关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1M .fl o 4.5. .2 充电器绝缘电阻专用充电器电源插头与充电器外亮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
9、不小于100M.fl o 4.5. ,. 3 强光器与充电器连接状态下的绝缘电阻对于将蓄电池放在强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在充电器输出插头与强光器充电插座连接的情况下,专用充电器电源插头与强光器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10M.fl。4.5. .4 耐湿绝缘性在湿热条件下4.5.1.2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 .fl,4. 5. 1. 3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fl。4.5.2 扰电强度4.5.2. , 专用充电器的电源插头与充电器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以及输出电路与充电器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50Hz的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
10、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4.5.2.2 对于把蓄电池放在强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在强光器与充电器连接的状态下,充电器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时,充电器变压器初级电路带电部件与输出电路或强光器外壳及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50Hz的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表3样品受试部分额定电压直流或正弦交流有效值V O60 60130 130250 4.5.3 阻燃要求交流峰值或合成电压V O85 85184 184354 试验电压kV O. 5 1.5 具有塑料外壳的强光器及其充电器,其外壳的塑料部分置于与水平面相对倾斜450的状态下经火焰烧5次,每次5S,不应
11、烧着起火。4.5.4 外壳温度强光器及其配套专用充电器在进行充电时外壳的金属部分的温度不应超过55C;玻璃或陶瓷部分的温度不应超过65C;其他材料的温度不应超过70C。4.5.5 异常温度上升在充电器输出端子短路的情况下,将充电器放在木台上接通额定电源电压,使各部分温度上升到恒定以后。在外壳外部不能出现火焰或熔融的绝缘物;接触充电器的木台的表面温度应在150C以下F绝缘电阻仍应符合4.5.1.3的规定。4.5.6 泄漏电流专用充电器的泄漏电流应小于0.7mA(交流、峰值)。把蓄电池放在强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在充电状态下的世漏电流也应小于Q.7mA(交流、峰4 GA/T 64-93 值)。4.
12、6 开关耐久性要求开关连续开启与关闭在使用5000次以后,在开关机械结构上不能有松弛等异状,接触电阻应不大于0.2n。5 试验方法5.1 试验条件除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及特别指出的以外,其余试验均应在下列大气条件下进行:环境温度:15350C; 相对湿度:不大于80%;大气压力:86106kPa。5.2 本标准技术要求章中引用其他标准的,真试验方法按该引用标准进行。5.3 外观检查用卡尺等量具对照图纸检验外形尺寸,目视检查外观应符合4.1的要求。5.4 结构及一般要求检验5.4.1 外壳刚度和机械强度试验5.4.1.1 外壳刚度试验按GB10408.1中5.2.3.1进行,试验后进行检查,应符合
13、本标准4.2.2.1的要求。5.4.1.2 外壳冲击强度试验强光器受试样品放置在厚度3cm的木平台上,从受试样品上方0.5m高度处自由落下直径为5.08 cm,质量约为540g的实心钢球冲击在外壳表面上,受试样品经试验后应符合4.2.2.2的要求。5.4.2 充电器引出线的牢固性试验受试样品固定在正常位置,按4.2.3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4.2.3.1及4.2.3.2的要求。5.4.3 用符合图纸要求的适当量具测试或用视查法检验电池、开关、灯泡及充电器,抽取开关部件测量开关接触电阻,应符合4.2.4和4.2. 5的要求。5. 5 强光性能试验5.5.1 本项强光性能试验应在环境照度小于
14、51x的暗室中进行,测量照度应使用一级照度计,读数可取三次测量的平均值计算。采用蓄电池作电糠的强光器的蓄电池组应先充足电后再进行试验。5.5.2 2 m处中心照度值试验在暗室内用强光器的电池组点亮灯泡使强光器工作。开灯后5min时测定距反射罩有效口径前端2m处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光斑中心的照度值,应符合4.3.1的规定。5. 5. 3 集光性能试验在5.5.2的试验后,即在距反射罩有效口径前端2m处垂直于光轴的平面上测定光斑直径。在相互垂直的方向上测定的光斑直径均应符合4.3.2的要求。5.5.4 连续照明时间试验在暗室内用强光器的电池组点亮灯泡使强光器工作,并马上记录开始工作的时间t1及进行5
15、.5.2的试验,测定2m处中心照度值,然后不关灭灯泡,使强光器继续用该电池组连续工作,直至2m处中心照度值下降到标称值的60%(不低于1500 lx)时为止,记录下这时的时间t2,连续照明时间t由下式求得,并应符合4.3.3中的规定。t = t2 - t1 5.6 气候环境适应性试验在进行环境适应性试验时,除另有规定外,受试样品不应加任何防护包装。在试验中改变温度时,升5 温和降温的速率不应超过1C/min。5.6.1 高温试验GA/T 64-93 5.6. ,. 1 受试强光器和充电器样品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按5.5. 2的方法测量其2m处中心照度EI并测量充电器输出电压V1或电流11。5.6.
16、1.2 将受试强光器关断开关放入高温箱内;将受试充电器接通电源并给已放电到标称容量的1/2的蓄电池组充电,也放入高温箱内F使箱内温度上升到表2规定值,立即接通强光器开关检查能否照明,并检查充电器是否正常充电;t亘温2h后再次检查能否照明及充电,均应正常工作。5.6.1.3 受试强光器及充电器关断开关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2h后进行最后检测,测量受试强光器的2m处中心照度E2及充电器输出电压V2或电流12其变化量S应符合4.4.2.2的要求。E. - E , _, _ _ V. - V , _, . _ 1. - 1 =丁fl则及=.:.!:.!X 100%或8=丁丁X 1 注:EI及V1或11
17、为环境试验前初始测量值,及民或12可按三次测量的平均值计算。5.6.2 恒定湿热试验按GB10408.1中5.4.2进行,作功能检查时应能进行照明和充电。按本标准5.8.1.5和5.8.2的方法测量绝缘电阻及进行抗电强度试验,应符合本标准4.5.1.4和4.5. 2的要求。试验结束按本标准5.6.1.3的方法进行最后检测。5.6.3 低温试验5.6.3.1 把作完湿热试验后的受试强光器和充电器放入低温箱内,使箱内的温度降至表2中规定值,恒温2h后,立即接通开关或电源检查,应能正常工作。5.6.3.2 受试强光器或充电器继续留在箱内,停止通电后使箱内温度升到试验时的正常大气条件下的数值上保持2h
18、后,把受试样品从箱内取出,按5.6.1.3的方法进行最后检测。5.6.4 低温贮存试验将受试强光器和充电器放入低温箱内,使箱内温度降到一40土30C,在此温度范围内保持16h,然后在箱内恢复到常温后取出,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2h,再按5.6.1.3的方法进行最后检测。5. 7 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5. ? 1 振动试验与冲击试验按GB10408.1中5.4.5及5.4.6分别进行,试验条件按本标准表2规定。受试样品经振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并且无元器件、零部件松动、位移和损坏;经冲击试验后不应有明显的损坏或变形。5. ? 2 自由跌落试验强光器点亮灯泡筒身呈水平状态,从0.7m的高度自由落下,落
19、到置于水泥地上的厚度3cm的柳按木板上。测量高度规定,应从落体产品的最低点到木板表面的距离。受试样品经跌落试验后应符合4.4.3.2的要求。5.7.3 全部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结束后,检验受试样品的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并检查其功能应符合4.4.3.3的规定。5.8 安全性试验5.8.1 绝缘电阻试验5.8.1.1 本项绝缘电阻试验均用500V精度1.0级的兆欧表进行。施加500V试验电压稳定5s后,读取绝缘电阻数值。试验后受试样品均应能正常工作。5.8.1.2 强光器开关绝缘电阻试验强光器取出蓄电池,开关开路的情况下,测量强光器的电池正极和负极端子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4.5.1.1的要求。5.8.
20、1.3 充电器绝缘电阻试验6 GA/T 64-93 充电器的电源开关在接通位置,但其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测量专用充电器电源插头与充电器外壳或外壳上裸露金属零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4.5.1.2的要求。5.8.1.4 强光器与充电器连接状态下的绝缘电阻试验对于把蓄电池放在强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在充电器输出插头与强光器充电插座连接的情况下,充电器的电源开关放在接通位置,但其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测量充电器的电源插头与强光器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4.5.1.3的规定。5.8. 1- 5 耐湿绝缘性在5.6.2的恒定湿热试验后,擦去受试样品外壳表面附着的水分。充电器的电源开
21、关放在接通位置,但其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测量充电器电源插头与充电器外壳以及与强光器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4.5.1.4的规定。试验时充电器输出插头与强光器充电插座连接。5.8.2 抗电强度试验5.8.2.1 经初始检测的充电器,在其电源插头与外壳或外亮裸露金属部件之间,以及充电器输出电路与充电器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用功率不小于500VA , 50 Hz的可调电源馈给试验电压,试验电压以200V /min的速率逐渐加到表3的规定值并保持1min。试验结果应符合4.5.2.1的要求。5.8.2.2 对于把蓄电池放在强光器中进行充电的强光器,经初始检测后,把充电器输出插
22、头与强光器充电插座连接,但充电器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在充电器电摞插头或变压器初级电路带电部件与输出电路或强光器外壳及外壳裸露金属部分之间,用功率不小于500VA,50Hz的可调电源馈给试验电压,试验电压以200V /min的速率逐渐加到表3中的相应规定值并保持1mino试验结果应符合4.5.2.2的规定。5.8.3 阻燃试验按GB10408.1中5.8.3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5.3的要求。5.8.4 外壳温度试验把受试样品安放在厚度10mm以上的平的木台上,充电器接通额定电源电压对蓄电池进行充电,使温度上升到稳定以后,测定外亮各部分的表面温度,应符合4.5.4的规定。5.8.5 异常
23、温度上升试验把充电器的输出端子短路,将充电器放在木台上接通额定电源电压,使温度上升到恒定、绕组烧损、温升保护装置动作时为止。目视检查在充电器外部或强光器外部有无火焰或熔融的绝缘物流出来;并测定与受试样品接触的木台的表面温度。并且在本项异常温度上升试验之后按5.8.1.4的方法测定绝缘电阻,全部试验结果应符合4.5.5的规定。5.8.6 泄漏电流试验按GB6587.7中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5.6的要求。5.9 开关耐久性试验开关在与使用中通过的相等的电流的状态下,以每分钟不大于20次的速率,连续开启与关闭(一开一关为一个循环),在达到5000次循环以后,进行检测应符合
24、4.6的要求。6 检验规则6.1 检验分类6.1.1 鉴定检验鉴定检验是用本型号的若干试验样品进行一系列完整的检验。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应进行鉴定检验。当主要设计、工艺、材料及零部件更换或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也均应进行鉴定检验。6.1.2 质量一致性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四个检验组。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7 GA/T 64-93 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C组检验(周期):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受试样品从交收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6.2 试验项目和顺序各类试验项目、试验顺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不合格分类按表4中规定。表4
25、技术试验不合格鉴定质量一致性检验序号项目要求方法分类检验A B C 组组组l 外观4.1 5.3 C 、J、J2 外壳防护等级4.2.1 5.2 B 、Jv 3 外壳刚度和机械强度4.2.2 5.4.1 B YI v 4 充电器引出线的牢固性4.2.3 5.4.2 C v 、J5 电池及开关4.2.4 5.4.3 B YI 、/6 灯泡及充电器4.2.5 5.4.3 B 、/、J7 绝缘电阻4.5.1 5.8.1 A YI YI 8 抗电强度4.5.2 5.8.2 A YI v 9 泄漏电流4.5.6 5.8.6 A YI v 10 外壳温度4.5.4 5.8.4 A v 、J11 2m处中心
26、照度值4.3.1 5.5.2 B YI v 12 集光性能4.3.2 5.5.3 C 、J、J13 连续照明时间4.3.3 5.5.4 B v 、J14 环境适应性4.4 5.6 B 、J、J5.7 15 阻燃要求4.5.3 5.8.3 A YI 16 异常温度上升4.5.5 5.8.5 A 、J17 开关耐久性4.6 5.9 B 、J注:表中有YI者表示进行的项目。6.3 抽样与组批规则强光器及其配套专用充电器的抽样与组批规则应符合GB10408.1中6.3的规定。6.4 判定规则检验判定规则应符合GB10408.1中6.4的规定。6. 5 不合格的处置检验中不合格的处置应符合GB10408
27、.1中6.5的规定。6.6 批的再提交检验中批的再提交应符合GB10408.1中6.6的规定。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8 D 组、Jv 、JGA/T 64-93 7. ,. , 强光器上的标志应有下列内容:a. 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Fb. 制造厂名及商标pc. 生产日期或编号;d. 产品标准号。7.2 专用充电器上的标志应有下列内容:a. 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Fb. 制造厂名及商标;c. 生产日期或编号Fd. 额定供电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e. 电源种类及符号及额定频率zf. 额定输入功率及熔断器的额定值pg. 额定输出电压或额定输出直流电流。7.3 强光器使用的灯泡上应标志以下内
28、容:a. 灯泡额定直流电压及电流;b. 生产厂名或专用商标或符号。7. .4 使用说明书强光器的使用说明书上必须记载以下内容za. 使用灯泡的额定电压及电流sb. 使用电池的型号,标称容量及数量Fc. 2 m处中心照度标称值;d. 连续照明时间pe. 专用充电器的充电时间及充电电流;f. 其他使用上应特别注意的事项。7.5 如果在产品上有危险、警告、注意等标志,其字大小不得小于3号字,其余文字的大小不得小于4号字。7. ,. 6 商标标志应图字清晰,位置端正。7.2 包装、运输和贮存产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10408.1中7.2和7.3的规定。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青岛市公安科研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济植、李开举、周明德。glg (京)新登字023号H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手持式警用强光器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GA/T 64-93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外三里河)中国标准出版社北京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版权专有不得回即开本880X12301/16 印张3/4字数18千字1994年9月第一版1994年9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000* 定价3.00元标目24781书号:155066 2-9481 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