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226.1-2004 无公害猕猴桃 第1部分 苗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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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080.10 B 31 备案号: 15065-2004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226.1-2004代替DB33/ 226.1-1998无公害猕猴桃 第 1 部分:苗木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hinese goose beery Part 1: Seedling 2004-02-24 发布 2004-03-24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226.1-2004 I 前 言 DB33/ 226-2004无公害猕猴桃按部分发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 苗木 第2部分 栽培技术 第3部分 主要病虫害防治 第4部分 商品果 第

2、5部分 采收、贮藏保鲜及催熟 本部分为DB33/ 226- 2004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DB33/ 226.1-1 998江山猕猴桃 第1部分:苗木。 本部分的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与DB33/ 226. 1-1998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导语。 修改3.3增加表中的注。 修改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山市林业局、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山市猕猴桃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林洪、谢义福、陈才清、胡群英、郑秀英、周利雄、姜干云、余良富、朱瑞真、祝应仕。DB33/ 226.1-2004 1

3、无公害猕猴桃 第 1 部分:苗木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猕猴桃苗木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 本部分适用于中华猕猴桃和美味猕猴桃实生砧嫁接的一年生商品苗木(以下简称苗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5569-1995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3 要求 3.1 品种品系纯正,苗木接穗应来自优株母本园。 3.

4、2 苗木分为一级、二级。低于二级标准的苗木不得作为生产性商品苗出圃。 3.3 苗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苗木的质量要求 指标 级别 根 系 苗 高 cm 嫁接口上部 5 cm 处粗度cm 茎秆部饱满芽数个 嫁接部愈合程度 一级 发达 美味猕猴桃 45中华猕猴桃 35美味猕猴桃 0.7 中华猕猴桃0.6 5 完全愈合二级 较发达 美味猕猴桃 35中华猕猴桃 30美味猕猴桃0.6 中华猕猴桃0.5 4 完全愈合注:苗木根系的发达程度见附录 A 3.4 苗木的检疫应符合 GB 15569-1995 的规定。 4 抽样 4.1 批 以相同自然条件、管理方法进行培育的同一苗圃、同一等级

5、的苗木为一批。 4.2 抽样方法 样本从已起苗并捆扎的苗木中随机整捆抽样。同等级苗木的抽样数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苗木抽样表 株、% 批量数 1000 10015000 500120000 2000140000 40001 抽样百分率 5 4 3 2.5 2 抽样数 50 50200 200600 6001000 不少于 1000 5 试验方法 5.1 苗木径粗 DB33/ 226.1-2004 2 5.1.1 用精度 0.5mm 的游标卡尺测量苗林嫁接口上方 5cm 处的最粗直径。 5.1.2 将被测的样品逐株实测,将数值统计到记录表中。 5.1.3 允许误差为0.05cm。 5.2

6、苗木高度 5.2.1 用卷尺测量苗木嫁接口至苗木顶端的长度。 5.2.2 将被测的样品逐株的实测数据统计到记录表中。 5.2.3 允许误差为1cm。 5.3 苗木根系与检疫性病虫害 苗木根系与检疫性病虫害,以目测判断。 5.4 苗木饱满芽数 苗木饱满芽数对嫁接口以上的饱满芽数计数。 5.5 嫁接部愈合程度 嫁接部俞合程度采用目测判断。 5.6 苗木检疫 苗木检疫按 GB 15569-1995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苗木检验地点 苗木检验地点在产地进行。 6.2 判定规则 对抽样的苗木逐株检验,一株中有一项不合格就判定为株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计数出样本中的合格株数与不合格株数。当

7、不合格株数 5%时,判定为合格。当不合格株数 5%时,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批重新分级后按 4.2 重新抽样检验。 6.3 质量仲裁 供需双方对苗木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监督部门复验后仲裁。严禁不合格苗木或低一级苗木作高一级苗木出售。 7 标志、标签、包装 7.1 标志、标签 7.1.1 对雌株、雄株分别加以标志。 7.1.2 每捆苗木内外应挂有标签,标签应清晰。 7.1.3 标签内容应标明砧木、生产单位或农户名称、等级、数量、批号,出圃日期。 7.2 包装 7.2.1 每 50 株作一捆。 7.2.2 外运苗木应用泥浆沾根,用塑料薄膜包装根部,保持根部湿润,包装后用草绳捆

8、扎。 8 运输、贮存 8.1 运输 8.1.1 向外调运的苗木,在起运前应按国家“植物检疫条例”,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8.1.2 苗木装车时,不能堆压过紧,堆放过高。 8.1.3 装车后要及时起运,并应有防风、防晒、防淋措施。 8.2 贮存 起苗后的苗木应放在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若贮存时间在 7d 以上,必须进行沙藏。 DB33/ 226.1-2004 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苗木根系发达程度 A.1 苗木根系发达程度的确定依据 A.1.1 发达,指苗木有主侧根数3个以上,侧须根分布半径15cm以上。 A.1.2 较发达,指苗木有主侧根数2个以上,侧须根分布半径12.5cm以上。 A.2 苗木根系发达与较发达的外形特征见图A.1、图A.2 所示: 图 A.1 苗木根系发达 图 A.2 苗木根系较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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