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3001 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即食 动物性 水产品 2014 - 09 -01发布 2014-12 -01实施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DB33/ 3001 2014 I 前 言 本标准 为 首次发布。 DB33/ 3001 2014 1 食品安全地方 标准 即食 动物性 水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 于 以鱼类、甲壳类 或 头足类 水产品为 主要 原料制成的 预包装 即食动物性水产品 。 不适用于该类产品的罐头制品以及 即食生制 动物性 水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标准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2、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
3、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C/T 3012-2002 水产品加工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即食动物性水产品 以鱼类、甲壳类或头足类水产品为 主要 原料 ,经相应工艺 调制、 加热 成 熟 的 可直接食用的 水产制品。包括即食 动物性 水产干制品和其他 即食动物性水产品 。 3.1.1 即食 动物性 水产干制品 调制 过程中具有干燥工艺且产品水分含量在 30%以下的
4、即食动物性水产品 。 DBS33/ 3001 2014 2 3.2 调制 采用 切制、成型、调味、渗透、干燥、熏烤、醉制、油炸 、冷却 等 方法 制作加工 食品 的过程 。 3.3 多脂鱼 鱼体内 各部分肌肉混合后脂肪含量为 8%以上的鱼类。 SC/T 3012-2002 水产品加工术语 , 定义 3.13 4 技术 要求 4.1 原 辅料要求 4.1.1 鱼类、甲壳类、头足类水产品 应符合 GB 2733 和相应的 食品 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 4.1.2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 。 4.1.3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1.4 其他原 辅料应符合
5、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及 相关规定 。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 表 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色泽, 色泽 均匀 将试样平摊于白瓷盘内,在自然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测观察色泽、组织 状 态和杂质,鼻嗅闻气味,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组织 状态 组织软硬适度,无腐败、霉 变 、虫蛀 滋味、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 表 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a/( g/100g) 30.0 GB 5009.3 酸价 b(以脂肪计)( KOH)
6、 /( mg/g) 130 GB/T 5009.37 (前处理按 GB/T 5009.56 执行) 过氧化值 b(以脂肪计) /( g/100g) 0.60 a仅适用于即食 动物性 水产干制品 。 b仅 适用于 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 多 脂鱼 类 制品和油炸工艺制品 。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4.5 微生物 限量 DB33/ 3001 2014 3 应符合 GB 29921和 表 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 CFU/g) 30 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 MPN/g) 0.3 GB 4789.3 MP
7、N计数 法 4.6 兽药和农药残留限量 4.6.1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相关 规定。 4.6.2 农药 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及相关 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5 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5.1 标签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GB 28050 的规定 ,如 产品为 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或采用熏烤 、油炸 工艺 ,应在标签上注明 干制品、熏烤、油炸字样 。 5.2 包装 、运输、贮存 5.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 食品 安全标准 及 相关规定。 5.2.2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或按产品 贮存温度 要求采用专用冷藏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运输。 5.2.3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清洁、 有 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的 库房或冷藏设施 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贮 , 贮存温度根据产品特性而定。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