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140 C 47 备案号: 13828-200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425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检验方法 Test method for general degreased gauze mask 2003-06-13 发布 2003-06-15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 4252003 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用于对普通脱脂纱布口罩质量进行评价。 各检验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检验。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纤维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纤维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宏力、
2、余素英、余波、俞杰。 DB33/ 4252003 1 普通脱脂纱布口罩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脱脂纱布口罩(以下简称口罩)的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识、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以普通脱脂纱布为原料制作的口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3、GB 19084-2003 普通脱脂纱布口罩 经过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可作为检验依据 3 要求 3.1 口罩基本尺寸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基本尺寸 单位:cm 规格 基本尺寸 允许偏差 长度 不短于18 -1及以内 宽度 不短于14 -1及以内 3.2 口罩的层数 产品明示层数, 不少于12层。内层纱布尺寸应与口罩的基本尺寸相同,每层均不允许拼接,材质一致。 3.3 口罩纱布的密度 按GB 190842003中3.3的规定。 3.4 外观 3.4.1 口罩应清洁白净,手感柔软,薄厚均匀,无臭、无味、无霉变、无杂物、平整及无破损。 3.4.2 口罩用料应整块,不得拼接,缝线针脚均匀松紧
4、适度,不得有跳线、脱针、漏针等缺陷。 3.5 水中可溶物 按GB 190842003中3.5的规定。 3.6 酸碱度 按GB 190842003中3.6的规定。 3.7 淀粉与糊精 按GB 190842003中3.7的规定。 3.8 荧光物 按GB 190842003中3.8的规定。 3.9 醚中可溶物 按GB 190842003中3.9的规定。 DB33/ 4252003 2 3.10 炽灼残渣 按GB 19084 2003中3.10的规定。 3.11 微生物指标 按GB 159792002中4.3表1的规定。 3.12 标志、标识 标志、标识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5、 试验条件: 试验环境应在相对湿度为65%20%,温度为1530的条件下进行。制备供试液试验用水:三级 水。 4.2 检验方法 4.2.1 尺寸 通用或专用量具测量。随机取 3 只样品,展开铺平除去不自然的褶皱,每只口罩在距离边缘 2 厘米处及中间各测量一次,要求在同一根经线、纬线两端上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修约至整数,结果应符合 3.1 条规定。长宽的测量方法相同。有特别说明的按说明检测。 4.2.2 层数 剪开口罩,目力检查口罩的层数。内层纱布要求完整,尺寸应与口罩的基本尺寸相同,材料与标识相符,材质一致。检测 3 只样品,每次检验结果均应符合 3.2 条规定。 4.2.3 纱布密
6、度 采用专用织物密度镜或人工记数法。随机取下 3 层纱布,测量 10cm 纱布中经、纬根数,取其算术平均值,其结果应符合 3.3 的要求。 4.2.4 外观 目测检查 10 只样品,结果应符合 3.4 条规定。 4.2.5 水中可溶物 取本品 12.5g(称准至 0.1mg)置烧杯中,加新煮沸过的热蒸馏水 400mL,加热煮沸 15min,冷却至室温后,将水浸液移至 500mL 容量瓶中,用新煮沸过的热蒸馏水多次洗涤,洗液并入容量瓶中冷却至室温,加蒸馏水至刻度,摇匀过滤,精密量取 100mL 水浸液于已知质量的蒸发皿中,置水浴锅上蒸干,在 105烘箱中干燥至恒重,称其质量。按公式( 1)计算,
7、其结果应符合 3.5 条规定。 X=5/15.1212WW 100 .( 1) 式中: X 水中可溶物, %; W1 蒸发皿质量, g; W2 蒸发皿质量 +杂质质量, g; 12.5 1/5 12.5 g 纱布的 1/5, g。 4.2.6 酸碱度 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 100mL,加酚酞指示液 3 滴,摇匀后观察颜色;另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100mL,加溴甲酚紫指示液 2 滴,摇匀后观察颜色,其结果应符合 3.6 条规定。 4.2.7 淀粉与糊精 取水中可溶物项下滤液 100mL,加碘试液 2 滴,摇匀,观察颜色,其结果应符合第 3.7 条规定。 DB33/ 4252003 3 4.2.8
8、 荧光物 随机取两只口罩,将其拆成两层,置 365nm 的紫外灯下检视,其结果应符合第 3.8 条的规定。 4.2.9 醚中可溶物 取本品 5g,置 250mL 的索氏提取器中,用乙醚 150mL 连续提取 4 小时,每小时虹吸回流不得少于4 次,置水浴锅上蒸干,在 105烘箱中干燥至恒重,称其质量。按公式( 2)计算,遗留残渣应符合第3.9 条规定。 X= 10012WWW( 2) 式中: X 醚中可溶物, %; W1 坩埚质量, g; W2 坩埚质量 +残渣质量, g; W 样品质量, g。 4.2.10 炽灼残渣 称取本品 2g(称准至 0.1mg),置已炽灼恒重的坩埚中,缓缓炽灼至完全
9、灰化,加浓硫酸 0.5 1.0ml使润湿,低温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无烟时,在 600 650炽灼至恒重,移置于干燥器内,放冷至室温,称其质量,按公式( 3)计算,其结果应符合 3.10 条规定。 X= 10012WWW.( 3) 式中: X 炽灼残渣量, %; W1 坩埚质量, g; W2 坩埚质量 +残渣质量, g; W 样品质量, g。 4.2.11 微生物 按照 GB l5979-2002 方法检验,应符合 3.11 条要求。 4.2.12 标志、标识 目力检查,应符合 3.12 条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以“批”为单位。以相同原料、相同规格、相同加工方法为同一批。 5.2 在同
10、一生产批号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只样品。 5.3 所检项目尺寸、层数、纱布密度、外观、水中可溶物、酸碱度、淀粉与糊精、荧光物、醚中可溶物、 炽灼残渣、微生物、标志标识均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标识 6.1 口罩的包装上至少应有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DB33/ 4252003 4 b) 产品名称、商标; c) 规格(基本尺寸 长宽) ; d) 口罩的纱布层数; e) 注明“普通级”或“消毒级” ; f) 使用说明 (包括贮存要求 ); g) 生产批号; h) 消毒级要注明有效期。 6.2 包装箱上应有以下内容或标志: a)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电话、邮编; b) 产品名称、商标; c) 执行的标准号; d) 生产批号; e) 重量; f) 规格数量; g) 体积; h) 防晒,怕湿,向上等字样和标志,标志应符合 GB/T191-2000。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7.1.1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2 的规定。 7.1.2 包装应能够防止机械损坏和使用前的污染。 7.1.3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2 运输 按合同规定。 7.3 贮存 按使用说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