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591-2006 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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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 19035-2006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5912006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 Epidemic prevention specification for feeding chicken 2006-01-05 发布 2006-02-08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5912006 I 前 言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兽医防疫标准而制定。 本标准的4.1.1、第7章、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

2、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蒋建一、母安雄、陈玉华、杨宗照、谷根林。 DB33/ 5912006 2 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养鸡的兽医预防、防疫管理、消毒、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兽药应用和记录等方面的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放养肉鸡、放养蛋鸡兽医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

3、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5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6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40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农业部兽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放养鸡 指通过舍内育雏,雏鸡育成后白天在山林、荒坡等适宜的放养场地自由觅食虫草,晚归舍室,并采用适时补料的饲养方式生产的鸡。 4

4、饲养地防疫要求 4.1 场址选择和布局 4.1.1 开办放养鸡饲养场地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1.2 放养鸡饲养场应选择地势高燥、避风向阳、环境安静、水源充足卫生,有适宜经济林如竹林、果园、茶园等的坡地、山坳地方,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点至少 1000 米。 4.1.3 生产场地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分离。 4.1.4 应建有兽医室、消毒室、隔离舍,并应距离鸡场的主风向下风口 50M 以上。 4.1.5 场地按饲养规模大小用网栏分隔, 一般一个群体数量不超过 1000 羽, 以便进行有效的集中免疫、消毒和管理。有条件的饲养场地应采取轮牧方式,实行全进全出制。 4.2 环境要求 DB33/

5、 5912006 3 4.2.1 放养鸡饮用水标准按 NY 5027 的标准执行。鸡舍的污水、污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4.2.2 有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堆坑),以便对舍内粪便、垫料等污物进行发酵处理。 4.2.3 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 GB/T 18407 .3 和 NY/T 388 标准要求。 4.2.4 放养期间,果园、竹林、茶园等放养地不得使用可导致鸡群中毒或体内残留的农药等有害物质。 5 防疫制度和人员管理 5.1 雏鸡引入的防疫管理按 NY 5036 的标准执行。 5.2 放养场地严禁饲养其它家禽、家畜、犬、猫等动物,饲养人员不得外购生鲜禽肉、蛋及其产品。 5.3

6、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4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更换工作服和鞋帽。 5.5 鸡场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家禽疾病。 5.6 非生产人员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按规定更换防护服和鞋帽并经过消毒后方可入场。 6 防疫消毒 6.1 消毒剂的选择 应选择高效低毒,对人和家禽危害小,对环境污染低,不易在肉蛋等产品中残留的消毒药,并严格按说明书配制和使用,禁止滥用。常用消毒剂有:火碱、生石灰、漂白粉、新洁尔灭、强效碘(喷雾灵) 、过氧乙酸和次氯酸钠、煤酚皂等。 6.2 环境消毒 6.2.1 放养场地的喂食区域每月至少用生石灰撒洒 1 次,场周围和通道每月用 2%火碱消

7、毒 1 次以上。 6.2.2 大门口的消毒池应使用次氯酸钠等消毒液,并做到及时更换。 6.3 鸡舍消毒 6.3.1 鸡舍应适度洒水、清扫,清除鸡粪和垫料等杂物。 6.3.2 鸡舍冲洗应从屋顶等高部位开始,至上而下移动冲洗,地面和墙壁底部应用刷具进行刷洗。 6.3.3 鸡舍冲洗后,熏蒸消毒,熏蒸时间 24 小时以上,熏蒸时应关闭门窗。 6.3.4 不能熏蒸消毒的鸡舍,用强效碘、过氧乙酸等消毒。 6.3.5 消毒好的鸡舍,应至少空舍 1 周以上。 6.3.6 发生烈性传染病的鸡舍,消毒后空舍期应在 3 个月以上。 6.3.7 成年鸡舍在白天鸡群放养时,进行定期消毒。鸡群发病时应及时剔除病鸡,并每天

8、消毒。 6.4 器具消毒 6.4.1 料盆、饮水槽等净物器具,应每天清洗一次,每周消毒一次,受污染时随时消毒。 6.4.2 清粪等接触污物的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放入装有足量消毒液的消毒池中浸泡待用。 6.5 人员防护消毒 6.5.1 严格控制进入生产区采摘人员的人数。 6.5.2 工作服、工作帽、手套、毛巾要进行全面消毒。 6.5.3 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经过消毒,方法是:脱下外衣 换鞋穿靴 进消毒池消毒 洗手消毒 穿上工作服 进入。 6.5.4 人员鞋靴消毒程序为:适当清洗鞋表面 跺脚去余水 踏入消毒池 适当移动充分浸泡 出消毒池去余液 进入生产区。 7 免疫 7.1 疫苗来源 DB33

9、/ 5912006 4 选购的疫苗必须来自国家认可的厂家,有相应的批准文号、执行标准、制造日期、有效期、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 7.2 疫苗的保存和运输 7.2.1 疫苗应严格按照要求分类保存,避免混淆。 7.2.2 疫苗在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箱或保温瓶,严防日光曝晒。 7.3 疫苗的使用 7.3.1 使用疫苗时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注意使用范围、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化开的疫苗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7.3.2 严禁使用已经过期的、来源不明的、非法单位生产、标签脱落不能认定或者保存不当的疫苗。 7.4 免疫程序 7.4.1 放养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

10、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7.4.2 根据放养鸡的特点,要把放养在外的鸡按同一批次鸡群集中到鸡舍中进行免疫,白天难以集中的可在晚间进行免疫。 7.4.3 饮水免疫方法,饮水免疫分二次进行,第一次免疫前要停水 2 小时-4 小时,饮水量掌握在 1 小时内完成饮水为准,中间停水 1 小时-2 小时,再进行第二次免疫,饮水量掌握在 1 小时内完成饮水为准,每次加倍疫苗剂量使用。饮水免疫用水应是蒸馏水、冷开水或深井水,自来水应煮沸后过夜使用,最好在稀释液中加入 0.2%-0.5%的脱脂奶粉或山梨糖醇。 7.4.4 应注意免疫方法,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 7

11、.4.5 疫苗使用方法和免疫参考程序参见附录 A 和附录 B。 8 驱虫 8.1 放养鸡每隔 45 天定期进行一次驱虫,用药应符合 NY 5035、NY 5040 的要求。 8.2 要重点注意对黑头病、球虫病、蛔虫病、绦虫病等的预防。 8.3 驱虫方法参见附录 C。 9 疫病监测与检疫 9.1 在生产期间,放养鸡饲养场应服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的日常监测工作。常规监测的疫病种类:禽流感、鸡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白痢、鸡伤寒、鸡大肠杆菌病等。 9.2 在出售成鸡前,需向动物防疫机构报检,经产地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 9.3 严禁已出场但未出售的成鸡返回原放

12、养场地饲养。 10 疫病控制和扑灭 10.1 发生重大疫情或疑似重大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0.2 鸡群发生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集病料送指定监测单位确诊。 10.3 确诊为重大疫病的, 鸡场应配合当地政府对鸡场进行封锁隔离, 实施扑杀措施, 全场按 GB/T 16569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出的病死鸡按 GB 16548 规定作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11 兽药应用 放养鸡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按照 NY 5035、 NY 5040 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农业部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家禽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允

13、许使用 NY 5035-2001 附录 AI 中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其中治疗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 DB33/ 5912006 5 b) 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应遵守规定的时间。 c) 兽药使用遵循兽医处方药制度,不得使用人用药。 d)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已经淘汰的或禁用的兽药。 12 记录 12.1 建立放养鸡防疫档案,内容包括:雏鸡品种、来源、数量、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病情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验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销售情况。 12.2 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三年以上。 DB33/ 5912006 6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放养肉鸡疫苗免疫

14、参考程序 表A.1 放养肉鸡疫苗免疫参考程序 日龄 疫苗名称 接种途径 剂量 备注 1 马立克氏疫苗 皮下注射 1-1.5 头份 孵房进行,强制免疫 5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H120) 滴鼻滴眼 1 头份 7 鸡痘弱毒冻干疫苗 刺种 1 头份 夏秋季使用( 6 月 -10 月)10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弱毒疫苗 饮水 2头份 14 新城疫 IV 系弱毒疫苗 (克隆 30 更合适)饮水 2头份 强制免疫 15 禽流感油乳制灭活疫苗( H5、 H9) 皮下注射 0.3ml 强制免疫 20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弱毒疫苗 饮水 2头份 30 新城疫 LaSota 系或系 饮水 2头份 强制免疫 34 禽流感油乳

15、制灭活疫苗( H5、 H9) 肌注 0.30.5ml 强制免疫 45 传染性支气管炎弱毒疫苗( H52) 饮水 2头份 60 或 100 鸡新城疫系弱毒疫苗 肌注 1头份 若放养周期为 180 日龄的,此次注射可推迟到 100日龄强制免疫 DB33/ 5912006 7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放养蛋鸡免疫参考程序 表B.1 放养蛋鸡免疫参考程序 日龄 疫苗名称 接种途径 剂量 备注 1 鸡马立克氏疫苗 颈部皮下注射(种鸡场完成) 1 头份 强制免疫 5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弱毒疫苗 H120 点眼或滴鼻 1 头份 7 鸡新城疫弱毒疫苗 IV 系 点眼或滴鼻 1 头份 强制免疫 10 鸡传染性

16、法氏囊病弱毒疫苗 饮水 2 头份 15 禽流感油乳剂疫苗 皮下注射 0.3ml 强制免疫 16 鸡痘弱毒冻干疫苗 刺种 1 头份 夏秋季使用 30 新城疫 casota 系或 II 系 饮水 2 头份 强制免疫 40 传染性支气管炎弱毒疫苗( H52) 饮水 2 头份 42 禽流感油乳剂灭活疫苗( H5、 H9) 胸部肌肉或颈部皮下注射 0.5ml 强制免疫 60 新城疫油乳苗或新城疫 I 系活疫苗 肌注 0.5ml/1 头份 强制免疫 70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弱毒疫苗 滴口或滴鼻 1 头份 100 鸡传染性鼻炎( Coryza)灭活疫苗 胸部肌肉注射 0.5ml 110-115 新城疫、支气管

17、炎(三价)油乳苗 皮下注射 0.5ml 强制免疫 120-140 禽流感油乳剂灭活疫苗( H5、 H9) 胸部肌肉注射 0.5ml 强制免疫 260 禽流感油乳剂灭活疫苗( H5、 H9) 胸部肌肉注射 0.5ml 强制免疫 注:各饲养者应根据鸡的品种、饲养环境、防疫条件、抗体监测等制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免疫程序。 DB33/ 5912006 8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寄生虫病的防治 表 C.1 寄生虫病的防治 病名 预防和治疗 组织滴虫病 要注意雏鸡的驱虫,一般在 15 天可用丙硫咪唑 5mg/kg 体重进行驱虫。发生本病时,对鸡群可使用甲硝唑(灭滴灵) ,按 0.025%的比例拌料,连喂 2 天 -3 天;对个别重症病鸡可用本药 1.25%悬浮直接滴服,用量为 1ml/羽,每天 2 次 -3 次,连用 2 天 -3 天。 球虫病 鸡只在 3 周龄后可用马杜拉霉素、氨丙啉等添加在饲料中,定期预防。发病时可用磺胺五甲氧嘧啶、常山酮、青霉素等进行治疗。 绦虫病 每批鸡要定期驱虫 2 次-3 次,发病时可用氯硝柳胺 100-300mg/kg 体重,丙硫咪唑 10mg/kg 体重进行治疗。预防用量减半。 蛔虫病 每批鸡要定期驱虫 1 次-2 次,发病时可用左旋咪唑、丙硫咪唑 10mg/kg 体重,枸橼酸哌嗪250mg/kg 体重进行治疗。预防用量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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