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 ICS65.080 G 20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 699 2008 有机液体肥料和 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质量安全要求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organic liquid fertilizer and 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liquid fertilizer 2008-05-29 发布 2008-06-29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99 2008 I 前 言 本标准 4.2、 4.3和第 7章为强制性条款 。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2、起草单位: 浙江省土肥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焱、董越勇、季天委、娄烽、陆若辉 。 DB33/ 699 2008 1 有机液体肥料和 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液体肥料、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质量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动植物 残体等有机物料为主要原料,经科学方法提取所得的有机液体肥料,也 适用于在有机液体肥料基础上添加无机肥 料制成,可用作土施或叶面喷施的 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3、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7420-1998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GB/T 17767.1 有机 -无机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GB/T 17767.2 有机 -无机复混肥料中总磷含量的测定 GB/T 17767.3 有机 -无机复
4、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 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18877-2002 有机 -无机复混肥料 HG/T 2843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T 887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NY 1108 液体肥料 包装技术要求 NY 1110-2006 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 NY/T 1115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75号( 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机液体肥料 organic liquid fertilizer
5、 主要来源于动植物残体,施于土壤或植物以提供植物营养为其主要功效的液体含碳物料。 3.2 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liquid fertilizer DB33/ 699 2008 2 有机液体肥料 ,加入无机养分复混而成的液体肥料。 3.3 总养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总磷 (P2O5)和总钾 (K2O)含量之和,以质量浓度( g/L)表示。 4 质量安全要求 4.1 外观 无恶臭的液体,允许少量沉淀物。 4.2 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 1 要求 。 表 1 有机液体肥料、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技术指标 项目
6、 指标 有机液体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总养分( N+ P2O5+K2O), g/L 40 110 有机质, g/L 250 150 水不溶物, g/L 50 50 氯离子, g/L 30 30 酸碱度( pH)( 1: 250倍稀释) 4.0 8.0 注: a 组成 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 20 g/L ,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 5g/L。 b 如 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 的氯离子含量大于 30 g/L,并在包装上标明“含氯”,该项目可不作要求。 C 有机液体肥料不得标注“含氯”。 4.3 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有机
7、液体肥料、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安全指标 单位: mg/kg 项 目 指 标 汞( Hg)(以元素计) 5 砷( As)(以元素计) 10 镉( Cd)(以元素计) 10 铅( Pb)(以元素计) 50 铬( Cr)(以元素计) 50 5 试验方法 5.1 总则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 HG/T 2843之规定。样品在测定前应 充分摇匀。 5.2 外 观 目视法测定。 5.3 密度的测定 按 NY/T 887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5.4 总养分测定 5.4.1 总氮含量测定 5.4.1.1 测定 按 GB/T 17767.1 规定进
8、行。 5.4.1.2 结果计算 DB33/ 699 2008 3 总氮含量( )以质量浓度( g/L)表示,按下式( 1)计算: (总氮) =10-式( 1) 式中: 试样中总氮的质量分数( %); 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 g/mL); 10 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4.1.3 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 5.0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 绝对差值不大于 7.0 g/L。 5.4.2 总磷含量测定 5.4.2.1 测定 按 GB/T 17767.2 规定进行。 5.4.2.2 结果计算 总磷( P2O5)含量( )以质量浓度( g/L)表示,按下式( 2)
9、计算: (总磷) =10-式() 式中: 试样中总磷的质量分数( %); 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 g/mL); 10 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4.2.3 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 3.0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 绝对差 值不大于 5.0 g/L。 5.4.3 总钾含量测定 5.4.3.1 测定 按 GB/T 17767.3 规定进行。 5.4.3.2 结果计算 总钾 (K2O)含量( )以质量浓度( g/L)表示,按下式( 3)计算: (总钾) =10-式() 式中: 试样中总钾的质量分数( %); 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 g/mL); 10
10、 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4.3.3 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 1.5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 3.0 g/L。 5.4.4 总养分结果计算 总养分 ( N+ P2O5+K2O) 含量( )以质量浓度( g/L)表示,按下式( 4)计算: (总养分) = (总氮) + (总磷) + (总钾) 5.5 有机质含量测定 5.5.1 测定 按 GB 18877-2002 中 5.6 规定进行。 5.5.2 结果计算 有机质含量( )以质量浓度( g/L)表示,按下式( 5)计算: (有机质) =10-式( 5) 式中: DB33/ 699 2008 4
11、试样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 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 g/mL); 10 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5.3 允许差 平行测 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 15.0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 25.0 g/L。 5.6 水不溶物测定 按 NY/T 1115规定进行。 5.7 氯离子含量测定 5.7.1 测定 按 GB 15063-2001 中 5.7 规定进行。 5.7.2 结果计算 氯离子含量( )以质量浓度( g/L)表示,按下式( 6)计算: (氯离子) =10-式( 6) 式中: 试样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 液体试样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 g
12、/mL); 10 质量分数换算为质量浓度的系数。 5.7.3 允许差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 值不大于 4.5 g/L; 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 6.0 g/L。 5.8 酸碱度的测定 pH 酸度计法 按 GB/T 17420-1998中 4.9规定执行。 5.9 汞含量的测定 按 NY 1110-2006附录 A规定执行。 5.10 砷含量的测定 按 NY 1110-2006附录 A规定执行。 5.11 镉含量的测定 按 NY 1110-2006附录 B规定执行。 5.12 铅含量的测定 按 NY 1110-2006附录 B规定执行。 5.13 铬含量的测定 按 NY 1110-2
13、006附录 B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 GB/T 1250 中“修约值比较法”。 6.2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二种。 6.3 汞、砷、镉、铅、铬为型式检验项目。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检测这些项目: a)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及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b)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c) 停产较长时间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6.4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 50t。 6.5 采样按 GB/T 6680 规定进行。 DB33/ 69
14、9 2008 5 6.6 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样品 600mL,分装于两个洁净、 干燥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作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保存 3 个月,以备查用。 6.7 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 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产品养分、 标准号。 6.8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
15、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 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 6.9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核验其质量指标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6.10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量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 标识 7.1 产品包装标识执行 GB 18382,容器上还应标明: a)产品名称和标准号、肥料登记证号、使用说明及警示说明。使用说明应包括产品主要功能、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 b)总养分含量、有机质含量,有机 -无机复混液体肥料还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总磷、总钾的百分含量,如产品中氯离子 含量大于 30g/L,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 c)汞、砷、镉、铅、铬限量 。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包装按照 NY/T 1108 规定执行;包装标志 按 GB 190、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有关规定执行。 8.2 产品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8.3 产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