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844-2011(2013)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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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10 Z60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844 2011(2013)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s of total iron for acid-washing wastewater 2011 - 12 - 07 发布 2012 - 04 - 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 844 2011(2013)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2、污染,促进酸洗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酸洗废水中总铁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及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 府 2011年 12月 7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年 4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3/ 844 2011(2013) 1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

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总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中总铁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45-2007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3.1 酸洗 利用 酸 溶液去除 钢铁 加工件 表面上的氧化皮和锈蚀物的 处理过程。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3.4 污水处理厂 对污水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进行净化处理的工厂。 3.5 太湖流域 DB33/ 844 2011(2013) 2 浙江境内 排 入太湖的河流所流经的区域,其行政区域范围是: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5、。 4 排放控制 要求 4.1 排放浓 度限值分级 本标准 排放浓度限值 分为 三级,即特别排放 浓度 限值、一级排放 浓度 限值和二级排放 浓度 限值。 排入太湖流域的废水,执行特别 排放浓度限值 。 排入 除太湖流域外 环境水体的废水和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一级 排放浓度限值 。 排入设置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二级 排放浓度限值 。 4.2 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适用范围内的 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 酸洗废水 总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执行表 1的规定。 表 1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 单位为 mg/L 污染物项目 一级排放浓度限值 二级排放

6、浓度限值 特别 排放浓度限值 总铁 3.0 10.0 2.0 现有 企业自 2013年 4月 1日 起执行 表 1规定的 排放浓度限值 。 新建企业自 2012年 4月 1日 起执行 表 1规定的 排放浓度限值 。 5 监测 要求 5.1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对企业酸洗废水总铁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 污染物项目的 监测分析 方法按表 2 执行 。 表 2 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 污染物 项目 方法 标准名称 方法 标准编号 总铁 水质 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5-2007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实施 。 DB33/ 844 2011(2013) 3 6.2 在任何情况下,在浙江省辖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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