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962-2015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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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9622015 纺织染整 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 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2015 - 03 - 31 发布 2015 - 04 - 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DB33/ 9622015 I 目 次 前言 II 1 适用 范围 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1 3 术语 和定 义 1 4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 3 5 大气 污染 物监 测要 求 5 6 实施

2、 与监 督 6 附录 A (规范 性附 录) 金属滤 筒吸 收和 红外 分光 光度法 测定 油烟 的采 样及 分析方 法 . 7 DB33/ 9622015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 、 浙 江省 大气 污染 防治条 例 等 法律 和法 规 , 加强浙 江省 纺织 染整 工业 大气污 染物 的排 放控 制 , 促进行 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技 术的 进步 , 防治污 染, 保障人 体健 康, 改善 环境质 量, 结合 浙江 省纺 织染整 工业 实际 情况和特殊 性,制 定本 标准 。 本标准 规定 了纺 织染

3、整企 业或生 产设 施大 气污 染物 排放限 值、 监测 和监 控要 求。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 纺织染整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工 艺废气 排放 控制 按本 标准 的规定 执行 , 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 准(GB 16297)中的相 关规定;工艺废气中 恶臭 污染物的排放,除本 标准 中已确 定限 值的 指标 项目 外, 其 余指 标项 目仍 按照 恶臭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GB 14554) 的要 求执 行。 纺织染 整企 业或 生产 设施 锅炉和 污水 处理 站大 气污 染物的 排放 按照 相关 标准 的要求 执行 。 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要 求严 于本 标准 时,

4、 按照批 复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执 行。 本 标准 颁布 后, 国家 出 台相应 行业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涉及 本标 准未 做规 定的 污染物 项目 和排 放限 值 严 于本标 准时 ,这 些污 染物 项目执 行国 家标 准要 求。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环境 保护 厅提出 并归 口。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 : 浙 江省环 境保 护科 学设 计研 究院 , 浙 江省 环境 监测 中 心, 柯桥 区环 境保 护监 测站。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环境 保护 厅解释 。 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 DB33/ 9622015 1 纺 织染整 工业大气 污染物 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 规

5、定 了纺 织染 整企 业或生 产设 施的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限值 、 监 测和 监控 要求, 以及 标准 实 施 与 监督等 相关 规定 。 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纺 织染 整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管理 。 本标准 适用 于对 纺织 染整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建设 项目 的环境 影响 评价 、 环境保 护设施 设计 、 竣工环境 保护验 收及 其投 产后 的大 气污染 物排 放管 理。 本标准 适用 于法 律允 许的 污染物 排放 行为 。 新 设立 污 染源的 选址 和特 殊保 护区 域内现 有污 染源 的 管 理,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

6、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 影响 评价法 、 浙 江省大气污 染防治 条例 等 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14675 空 气质量 恶臭的 测定 三 点比 较式 臭袋法 GB/T 15432 环 境空气 总悬浮 颗粒 物的 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 气质量 甲醛的 测定 乙酰丙 酮分 光光度 法 GB/

7、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Z/T 160.62 工作 场所 空气有 毒物 质测 定 酰胺 类化合 物 HJ/T 33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中甲醇 的测 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34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氯乙 烯的 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75 固定 污染 源烟 气 排放连 续监 测技 术规 范( 试行)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 热脱 附- 气相色谱 法 HJ 644 环境

8、空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附管 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 谱- 质谱法 HJ 683 环境 空气 醛、酮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高效 液相色 谱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 相吸附- 热脱 附/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 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令第28 号)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 ( 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 纺织染 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for textile DB33/ 9622015 2 对纺织 材料 进

9、行 以染 色、 印花、 整理 为主 的处 理工 艺过程 , 包 括预 处理 ( 不 含洗毛 、 麻 脱胶、 煮茧 和化纤 等纺 织用 原料 的生 产工艺 )、 染色 、印 花和 后整理 。纺 织染 整俗 称印 染。 3.2 后整理 finishing 染色和 印花 后, 通过物 理的、 化学 的或 者物 理- 化学 加工改 进织 物外 观与 内在 质量 、 改 善织 物手 感、 稳定形 态、 提高服 用性 能或赋予 织物 某种 特殊 功能 , 如拉绒 、 磨毛 、 防缩 、 防皱、 阻燃 、 抗静 电、 防水、 防紫外 线等 功能 的加 工过 程。 3.3 涂层整 理 coating fini

10、sh 将合成 树脂 或其 他物 质涂 布于织 物表 面上 形成 的紧 贴织物 的薄 膜层 的加 工方 法。 3.4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己通 过审 批的 纺织 染整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 3.5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 环境影响 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建 、 改建和 扩建 的纺 织染整 生产 设施 建设项 目。 3.6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温度 273K 、压力

11、101.3kPa 状态下 , 排气 筒干 燥排 气 中大气 污染 物任 何 1 小时 浓度平 均值 , 单位 为 mg/m 3 。 3.7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 或主 体建 筑构 造)所 在的 地平 面至 排气 筒出口 的高 度, 单位 为m 。 3.8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或烟囱 的无 规则 排放 。 3.9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DB33/ 9622015 3 温度273

12、K、压力101.3kPa 状态下 , 监控 点 (根 据HJ/T 55 确定) 的大气 污染 物浓度在 任何1小时的 平 均值不 得超 过的 值, 单位 为mg/m 3 。 3.10 挥发性 有机 物(VOCs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常压下 沸点 低于250 , 或 者能够 以气 态分 子的 形态 排放到 空气 中的 所有 有机 化合物 (不 包括 甲烷 ) 。 3.11 染整油 烟 heat-setting machine fume 染整 ( 包括 热定 型、 涂层 等生产 工艺 ) 过 程中 挥发 的硅油 、 助 剂、 染料 及其 分解产 物混 合而 形

13、 成 的 油性物 质。 4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4.1.1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止 , 现有企业执 行表 1 规定的 现有 企业大 气污 染物 排 放限值 ;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现有 企业 执行 表 1 规定的 新建 企业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限值 。 4.1.2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 新建企业 执行 表 1 规定 的新 建企业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4.1.3 根据环 境保 护工 作的 要求 , 在国土 开发 密度 较高 , 环境承载 能力 开始 减弱 ,

14、 或大气环 境容 量小 、 生态环 境脆 弱, 容易发生 严重大 气环 境污 染问 题而 需要严 格控 制大 气污 染物 排放的 地区 , 应严格控制污 染物的 排放 。 在上述 地区 的企业 应执 行表 1 中的特 别排放 限值 。 执行特 别排 放限值 的时 间和 地域范围由 省级环 境保 护行 政主 管部 门或设 区市 人民 政府 规定 。 表1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单位:mg/m 3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1 颗粒物 所有企业 20 15 10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2 染整油烟 30 15 10 3 VOC

15、s 60(120 ) 340(80 ) 30(60 ) 4 臭气浓度 1500 300 200 5 甲醛 4.0 2.0 1.0 6 苯 2.0 1.0 1.0 7 苯系物 210(40 ) 5 (20) 2 (10) 8 氯乙烯 涂层整理企业 或生产设施 10 5 2.0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9 二甲基甲酰胺 40 20 10 10 甲醇 60 40 20 注1 :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DB33/ 9622015 4 表 1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续 )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注2 :苯系物是指除 苯以外的 其

16、他单环 芳烃中的甲 苯、二甲 苯、苯乙 烯等合计, 若企业涉 及其他苯 系物原辅料 应进 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注3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4.1.4 生产设 施应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不 得稀 释排 放。 在国 家 未规定 生产 设施 单位 产品 基准排 气量 之前 , 以实测 浓度 作为 判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是否 达标 的依 据。 4.2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2.1 纺织染 整企 业在 烧毛 、涂 层、干 燥、 定型 、烘 干、 拉绒、 磨毛 等过 程应 加强 废气收 集, 减少 废 气无组 织排 放。 4.2.2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纺

17、 织染整 企业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织排 放监 控点 浓度 限值 应符合 表 2 规定 。 表2 大气污 染物 无组 织排 放限 值 单位:mg/m 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臭气浓度 120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所 监测污染物项目的最 高允许浓度 执行HJ/T 55 的规定, 监控点设在周界外 10m 范围内浓度最高 点 2 甲醛 0.20 3 苯 0.20 4 苯系物 21.0 (2.0 ) 35 氯乙烯 0.4 6 二甲基甲酰胺 0.4 7 甲醇 8 注1 :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注2 :苯系物是指除 苯以外的 其他单环 芳烃中的甲 苯、二甲 苯、苯乙 烯

18、等合计, 若企业涉 及其他苯 系物原辅料 应进 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注3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4.3 大气污 染控 制设 备要 求 4.3.1 产生大 气污 染物 的生 产工 艺和装 置应 设立 局部 或整 体气体 收集 系统 和净 化处 理装置 ,达 标后 排 放;重 点废 气排 放源 (如 定型、 涂层 、高 温焙 烘、 拉绒、 磨毛 等过 程) 产生 废气必 须全 部收 集和处理。 4.3.2 废气处 理设 施进 口和 出口 之间的 标准 状态 下总 干风 量变化 率不 得超 过 5% ,总 干风量 变化 率按 式(1 )计 算。 - QQ Q = 进出 进

19、. (1) 式中: Q 进 废气 处理 设施 进口总 干风 量,Nm 3 /h ; DB33/ 9622015 5 Q 出 废气 处理 设施 出口总干 风量 ,Nm 3 /h ; 废气处 理设 施进 出口总干 风量 变化 率,% 。 4.3.3 新建企 业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 应在 废气 处理 设施 的进口 设置 采样 孔, 并同 时实施 总干 风量 变 化率控 制; 现有 企业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应在 废 气处理 设施 的进 口设 置采 样孔, 并同 时实 施总 干风 量变化 率控 制。 4.3.4 企业内 部废 水处 理设 施重 点恶臭 污染 物排 放

20、工 艺单 元应设 置废 气收 集处 理设 施。 4.3.5 所有排 气筒 高度 应不 低于 15m 。排气筒 周围 半径 200m 范围内有 建筑 物时, 排 气筒高 度还 应高 出最高 建筑 物 3m 以上 。 5 大气污 染物 监测 要求 5.1 对企业 排放 废气 的采 样应 根据监 测污 染物 的种 类, 在规定 的污 染物 排放 监控 位置进 行, 有废 气处 理设施 的, 应在该 设施 后监控 。 在污染 物排 放监 控位置应 设置 永久 性排 污口 标志 。 企业应 按照 国家 有关 污染源 监测 技术 规范 的要 求设置 采样 口, 并符 合规 定的采 样条 件。 5.2 新建

21、企 业和 现有 企业 安装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控 设备 的要求 ,按 有关 法律 和 污染源 自动 监控 管理 办法 的规 定执 行。 5.3 对企业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情 况进行 监测 的频 次、 采样 时间等 要求 ,按 照国 家有 关污染 源监 测技 术规 范的规 定执 行。 5.4 排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 的监 测采样 按 GB/T 16157 、HJ/T 397 或 HJ/T 75 规定执 行;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的监 测按 HJ/T 55 规定执 行。 5.5 对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 度的 测定采 用 表 3 所 列的 方法 标准。 表3 大气污 染物 浓度 测

22、定 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 定 重量法 GB/T 15432 2 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 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644 3 甲醛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 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 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4 染整油烟 1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分析方法 按附录A 5 臭气浓

23、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 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6 氯乙烯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7 二甲基甲酰胺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GBZ/T 160.62 8 甲醇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3 9 VOCs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 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34 注1 :暂采用附录A 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测定方法标准并颁布实施后执行国家标准。 DB33/ 9622015 6 5.6 企业应 按照 有关 法律 和 环境监 测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对 排污 状况 进

24、行 监测 ,并保 存原 始监 测记 录。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县 级以 上人 民政 府环境 保护 行政 主管 部门 负责监 督实 施。 6.2 在任何 情况 下, 纺织 染整 企业均 应遵 守本 标准 规定 的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证污染 防治设施 正常 运行 。 各级 环保 部门 在对 企业 进行监 督性 检查 时, 可以 采用现 场即 时采 样或监测的 结果, 作为 判定 排污 行为 是否符 合排 放标 准以 及实 施相关 环境 保护 管理 措施 的依据 。 DB33/ 9622015 7 A A 附 录 A (规范 性附 录) 金属滤 筒

25、吸 收和 红外 分光 光度法 测定 油烟 的采 样及 分析方 法 A.1 原理 用等速 采样 法抽 取油 烟排 气筒内 的气 体, 将油 烟吸 附在油 烟雾 采集 头内 。 将 收集了 油烟 的采 集 滤 芯 置于带 盖的 聚四 氟乙 烯套 筒中 , 回实验 室后 用四 氯化碳作 溶剂 进行 超声 清洗 , 移入比 色管 中定 容, 用红 外分光 光度 法测 定油 烟的 含量。 A.2 适用范 围 本方法 适用 于测 定大 气和 废气中 的油 烟含 量。 A.3 监测仪 器和 设备 油烟采 样器 和金 属滤 筒, 红外测 油仪 、超 声波 清洗 器、比 色管 。 A.4 采样位 置的 确定 采

26、样位 置应 优先 选择 在垂 直管段 。 应 避开 烟道 弯头 和 断面急 剧变 化部 位。 采样 位 置应设 置在 距弯 头、 变径管 下游 方向 不小 于 3 倍直径 和距 上述 部位 上游 方向不 小 于 1.5 倍直 径处 。 对矩形 烟道 , 其当 量直 径 D=2AB/ (A+B), 式中 A 、B 为矩 形边 长。 A.5 采样点 A.5.1 圆形烟 道 将烟道 分成 适当 数量 的等 面积同 心环 , 各 测点 选在 各 环等面 积中 心与 呈垂 直相 交的两 条直 径线 的 交 点上, 其中 一条 直径 线应 在预期 浓度 变化 最大 平面 内, 所分等 面积 园环 数由 管

27、道直 径大 小而 定并按下表 A.1 确定 环数 和测 点数 。 表A.1 圆形管 道的 分环 及测 点数 的确定 管道直径(mm ) 环数 测点数 200 1 2 200400 12 24 400600 23 46 DB33/ 9622015 8 表A.1 圆 形管 道的 分环 及测点 数的 确定 (续 ) 管道直径(mm) 环数 测点数 600800 34 68 800 45 810 当测定 现场 不能 满足 上述 要求, 对圆 形管 道应 增加 与第一 测量 直径 成 90 夹角 的第二 直径 , 总 测点 数增加 一倍 。测 点距 管道 内壁距 离如 下 图 A.1 所示。 6 5 4

28、 3 2 1 L 6L 5L 4L 3L 2L 1图A.1 测点距 圆形 管道 内壁 的距 离表示 方法 ( 以 3 环为例 ) 测点距 管道 内壁 距离 按下 表 A.2 所示。 表A.2 测点距 管道 内壁 距离 (以 管道直 径 D 计) 测点号 环数 1 2 3 4 5 1 0.146 0.067 0.044 0.033 0.022 2 0.854 0.250 0.146 0.105 0.082 3 0.750 0.294 0.195 0.146 4 0.933 0.706 0.321 0.227 5 0.854 0.679 0.344 6 0.956 0.805 0.656 7 0.

29、895 0.773 8 0.967 0.854 9 0.918 10 0.978 A.5.2 矩形断 面 按断面 尺寸 分成 若干 等面 积小矩 形块, 测点 位于 等 面积小 矩形 块中 心, 如 图 A.2 所示, 每个 小块 面 积要小 于 0.1 m 2 。 DB33/ 9622015 9 测孔 1 2 3 4 7 5 6 8 9 图A.2 矩形管 道测 点位 置 如果测 定现 场不 能满 足上 述所要 求时 , 按 其尺 寸所 划 分的若 干个 等面 积小 矩形 块的面 积应 小 于 0.05 m 2 。 A.6 采样工 况 采样前 了解 该企 业的 定型 机型号 、 功率, 定型机

30、 处理 装置的 型号 , 定型机 的定 型种类 、 门幅、 走速、 定型温 度、 排风 机风 量和 实际功 率等 。如 实填 写好 定型废 气监 测工 况实 时调 查表。 A.7 样品采 集步 骤 A.7.1 采样前 ,先 检查 系统 的气 密性。 A.7.2 测量烟 气温 度、 湿度 、大 气压和 排气 筒直 径, 同时 测量干 烟气 动、 静压 等烟 气参数 。 A.7.3 确定等 速采 样流 量及 采样 嘴直径 。 A.7.4 将采样 管放 烟道 内, 封闭 采样孔 。 A.7.5 设置采 样时 间、 开机 。 A.7.6 记录或 打印 采样 前后 累积 体积、 采样 流量 、压 力、

31、湿度及 采样 时间 ,记 录滤 筒号。 A.7.7 当烟气 温度 高于100 时,按1分钟、2 分钟 、3 分钟 各 采集一 个样 品, 当烟 气温 度低于100 时, 按3分钟采 集一 个样 品。 A.8 样品保 存 收集了 油烟 的滤 筒应 立即 转入聚 四氟 乙烯 清洗 杯中 ,盖紧 杯盖 ,样 品若 不能 在 24 h 内测定 ,可 放 置在冰 箱的 冷藏 室中 (4 )保 存 7 d , 采样 后的 滤筒放 入 105 烘箱中 1 h , 取出置 于干 燥器 中, 冷却 至室温 ,用 0.1 mg 天 平称 量至恒 量。 A.9 油烟样 品测 定步 骤 A.9.1 把采样 后的 滤筒

32、 用重 蒸后 的四氯 化碳 溶剂12mL ,浸泡在聚 四氟 乙烯 清洗 杯中 ,盖好 清洗杯盖。 DB33/ 9622015 10 A.9.2 清洗杯 置于 超声 仪中 清洗10 分钟 。 A.9.3 把清洗 液转 入到25mL 比色管中。 A.9.4 再在清 洗杯 中加 入6mL 四 氯化碳 超声 波清 洗5 分钟 。 A.9.5 把清洗 液同 样转 移到 上述25mL 比色管中。 A.9.6 再用少 量四 氯化 碳清 洗滤 筒及聚 四氟 乙烯 杯二 次 , 一并转 移到 上述25mL 比色管中 , 加 入四 氯化 碳稀释 至刻 度标 线。 A.9.7 将样品 溶液 置于4cm 比色 皿中,

33、 即可 进行 红外 分光 测试。 A.10 结果计算 定型废 气油 烟按 式 A.1 计算: V V C C 0 1000 = 溶液 测(A.1) 式中: C 测 油烟排 放浓 度 (mg/m 3 ); C 溶液 滤筒清 洗液 油烟 浓度 (mg/L ); V 滤筒清 洗液 稀释 定容体积 (mL ); V 0 标准状 态下 干烟 气采样体 积 (m 3 ), 其计 算方法可 参考 GB/T 16157 。 A.11 采样准 备及 仪器 维护 采样前 及时 准备 好金 属滤 筒, 保证 滤筒 称量 准确 规 范, 检查 所有 的测 试仪器功能是 否正 常, 干燥器 中的硅 胶是 否失 效, 检查 系统是 否漏 气, 发现 漏气 , 应分 段检 查、 堵漏 直到 合格。 带好 原始 记 录 单 及 工 况调查 表。 仪器使 用一 个月后 , 及时清 洗泵 和采 用经检定 合格 的标 准流 量计 对采样 流量 计进 行校 准, 以 保证仪 器能 正常 有效 使用 ,每次 使用 完毕 填好 使用 记录单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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