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456-2003 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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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040 X 00 备案号: 14771-2004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4562003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in food factory 2003-10-23 发布 2003-11-18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4562003 1 前 言 本标准以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为基础,参照美国等国际上实行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有关条款和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RCP Rev.2 1985食品卫生基本原则 ,结合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订。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2、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宣以巍、童军锋、章谷成。 DB33/T 4562003 2 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企业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标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考核等方面的良好作业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并可作为食品各行业良好作业规范的制订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3、,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91-1994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GB/T 18204.1-2000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5091-199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内包装材料 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的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3.2 外包装材料 指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纸箱、捆包材料等。 3.3 产品 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 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的产品,经后续的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 3.3.2 最终半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加工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的产品。 3.3.3 成品 DB33/T 4562003 3 指经过完整的加工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的待销售产品。 3.3.

5、4 易腐败即食食品 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质期短,不需再经任何方式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的成品,如快餐食品、液态乳、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3.4 厂房 指用于食品加工、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的全部或部分建筑及设施。 3.4.1 生产作业场所(车间) 指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包 括原料预处理、加工制造、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等场所。 3.4.1.1 原料处理场所(车间) 指进行原料的整理、准备、解冻、选别、清洗、修整、分切、剥皮、去壳、去内脏、撒盐等处理过程的场所。 3.4.1.2 加工制造场所(车间) 指进行切割、磨碎、混合、调配、整形

6、、成型、烹调及成分萃取、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如提油、淀粉分离、豆沙制造、乳化、凝固或发酵、杀菌、冷冻或干燥等)等加工过程的场所。 3.4.1.3 包装场所(车间) 指成品包装的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和外包装室。 3.4.1.3.1 内包装室 指进行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 外包装室 指进行不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4 内包装材料准备室 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的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的作业场所。 3.4.1.5 缓冲室 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没有经过生产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在入

7、口处所设置的缓冲场所。 3.4.2 管制作业区 指清洁度要求较高, 对人员与原材料的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等, 必须有严格管制的作业区域,包括清洁区及准清洁区。 3.4.2.1 清洁作业区 DB33/T 4562003 4 指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3.4.2.2 准清洁作业区 指生产车间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 3.4.3 一般作业区 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 3.4.4 辅助场所(车间) 指不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锅炉房、机修车间、更衣室、洗手消毒室、厕所和

8、其它为生产服务的配套场所。 3.5 清洗 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杂物的处理过程。 3.6 食品级清洁剂 指直接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不得危害食品安全及卫生的物质。 3.7 外来杂物 指除原料之外,在生产中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上的污染物或令人厌恶、甚至导致食品失去卫生及安全性的物质。 3.8 有害动物 指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的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跳蚤、虱子等。 3.9 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败、变质或危害公共卫生的微生物。 3.10 食品接触面 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的设备表面

9、。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的液体会接触到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的表面。 3.11 隔离 场所与场所之间用有形的方法予以隔开,如隔墙等。 3.12 区隔 场所与场所之间用有形或无形的方法予以分隔。区隔可以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完成,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方法。 DB33/T 4562003 5 3.13 水分活度 食品中水的蒸气压 PA和该温度下纯水的饱和蒸气压p0A的比值。若以AW表示水分活度,则: AW0AApp3.13.1 高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在0.85及以上。 3.13.2 低 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低于0.85。 4 厂区环境

10、 4.1 企业不得设于易遭受污染的地区,厂区周围不应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否则应有严格的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 厂区四周环境应易于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厂区的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绿化。 4.3 厂区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它硬质材料铺设,防止扬尘及积水。 4.4 厂区内不得有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的设施。 4.5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生产无关的动物,实验动物、待加工禽畜的饲养区应适当管理,避免污染食品,其饲养区应与生产车间保持一定距离,且不得位于主导风向的上风

11、向。 4.6 厂区有顺畅的排水系统,不应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的可能。 4.7 厂区周围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的设计和建筑。若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 30cm 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建造。 4.8 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的餐厅等生活区,应与生产作业场所、贮存食品或食品原辅料的场所隔离。 5 厂房及设施 5.1 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食品厂、车间等)宜按本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5.2 厂房设置与布局 5.2.1 厂房设置应包括生产作业场所和辅助场所。 5.2.2 厂房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和卫生要求,有序、整齐、科学布局 , 工序衔接

12、合理,避免原辅料与半成品、生原料与熟食食品之间交叉污染。 5.2.3 生产车间和贮存场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积与产品质量要求、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 (不包括设备占位 )不能少于 1.50m2,高度不应低于 3m。 5.2.4 生产车间内设备与设备间、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一般应在90cm 以上) ,保证使员工操作(包括清洗、消毒、机械维护保养) ,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或内包装材料。 5.2.5 设立独立的、具有足够空间的理化检验室和微生物检验室,必要时设立独立的感观检验室和DB33/T 4562003 6 留样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5

13、.3 车间隔离 5.3.1 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以防止相互污染。 5.3.2 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的区域,应予以隔离(如表 1) 。 (按 GB/T 18204.1-2000 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 各生产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应控制在: 每平皿菌落数 ( cfu/皿)一般作业区 500, 准清洁作业区 75,清洁作业区 50。 ) 表1 食品企业各作业场所的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置 清洁度区分 空气菌落数要求 原辅料仓库 材料仓库 原材料处理场所 空瓶(罐)堆放、整理场所 内包装容器清洗场所(注2) 杀菌场所(采用密闭设

14、备及管路输送) 密闭发酵罐 外包装室 成品仓库 现场检验室 其他相关辅助区域 一般作业区 500 加工制造场所 非易腐即食食品的内包装室 内包装材料准备室 缓冲室 其他相应的辅助区域 准清洁作业区 75 易腐即食食品最终半成品的冷却和非密闭贮存 易腐即食食品成品的内包装室 微生物接种室 其他相应辅助区域 清洁作业区 50 管 制 作 业 区 注:1.专业规范有规定的,以专业规范为准; 2. 内包装容器清洗场所的出口应设在管制作业区内。 5.4 厂房结构 5.4.1 厂房应用适合的建筑材料建造,坚固耐用、易于维修和保持清洁,并能防止原料、半成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害虫的侵入、栖息

15、、繁殖等) 。 5.4.2 为防止交叉污染,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各通道应装有空气幕(即风幕)或水幕、塑料门帘或双向弹簧门。不同清洁区之间人员通道和物料运输应有缓冲室。 5.4.3 车间内如有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 应避免污染附近的食品及食品接触面, 并有安全设施。 5.5安全设施 5.5.1 厂房内电源必须有接地线和漏电保护系统,不同电压的插座必须明确标示。 DB33/T 4562003 7 5.5.2 高湿度环境使用的插座和电源插座应具有防水功能。 5.5.3 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满足消防法规要求。 5.5.4 必要时,在适当且明显的场所设置急救器材。 5.6 屋顶与天

16、花板 5.6.1 车间和仓库的室内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无异味、表面光洁、易清洗、耐腐蚀、耐温的浅色材料。屋顶要有适当的坡度或弧度,减少和防止冷凝水滴落。 5.6.2 车间内空调风管的的安装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原则上应安装于天花板的上方。 5.7 墙壁与门窗 5.7.1 管制作业区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不得使用含铅涂料,并用白瓷砖或其它防腐蚀性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 1.5m 的墙裙。 5.7.2 管制作业区和潮湿环境内,墙壁与墙壁之间、墙壁与天花板之间、墙壁与地面之间的连接处应有适当弧度(曲率半径应在 3cm 以上) ,以便于清洗和消毒。 5.7.3

17、生产车间的所有门窗应采用防锈、防潮、易清洗的密封框架,不应使用木质门窗。 5.7.4 作业时需要打开的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的 26 目以上的双层不生锈纱网。 5.7.5 生产车间的窗户不宜设内窗台,若有窗台,则要设于地面米以上,且台面应向内倾斜 450。 5.7.6 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口应有隔离缓冲室,并装置缓冲设施(如空气帘、塑料门帘、能自动关闭的纱门等) ,及(或)清洗消毒鞋底的设备(需保持干燥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换鞋设施) ,门应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坚固材料制作,并经常保持关闭。 5.7.7 车间保温材料不得使用含石棉材料。 5.8 地面与排水 5.8.1 地面应使用无毒、不渗水、不吸

18、水、防滑、无裂缝、耐腐蚀、易于清洗消毒的建筑材料铺砌(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 ,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 1.0 1.5为宜) 。 5.8.2 在生产时有液体流至地面、生产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的区域,其地面的坡度应根据流量大小设计在 1.5% 3.0%之间。 5.8.3 地面应设足够的排水口。排水口不得直接设在生产设备的下方。所有排水口均应设置存水弯头,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以防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 5.8.4 排水沟的侧面与底面交接处应有适当的弧度(曲率半径在 3cm 以上) ,排水沟应有约 3.0%的倾斜度,其流向应由高清洗区流向低清洁区,并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19、5.8.5 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5.8.6 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5.9 供水供汽设施 5.9.1 生产用水(冰)必须达到符合 GB 5749-1985 的规定。水质、水压、流量等指标满足正常生产所需,必要时,生产作业场所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的热水。供水系统要有防止虹吸和回流现象的措施,并有完备的供水网络图。 5.9.2 储水设备(池、塔、槽) 、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使用无毒、无异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5.9.3 不使用自来水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设置水质净化或

20、消毒设施(如沉淀、过滤、除铁、除锰、除氟、消毒等) ,保证水质符合 GB 5749-1985 和其它相关标准规定。 5.9.4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生产原料用水及饮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以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道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9.5 食品生产中的蒸汽不论其用途,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直接喷射到食品和食品接触面的蒸汽,须经过滤,除去杂物。 5.10 照明设施 DB33/T 4562003 8 按 GB 14881-1994 中 4.5.9 规定执行。 5.11 通风设施 5.11.1 加工、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防

21、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产生异味。必要时,应装置通风设备。空气流向应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 5.11.2 通入管制作业区的空气须经净化处理。清洁作业区应保持相对稳定的温度和湿度。 5.11.3 通风排气装置应易于拆卸清洗、维修或更换,通风口应装有耐腐蚀网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米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排气口要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5.11.4 在有臭味、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场所,应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12 洗手设施和消毒池 5.12.1 洗手设施应以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造,且易于清洗消毒。 5.12.2 洗手设施应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

22、内适当的地点,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包括按压自动关水式、 肘动式等) 。 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的温水 (或热水及冷水并装置可调节冷热水的水龙头) 。水龙头数量能满足工人所需。 5.12.3 在洗手设施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消毒剂及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说明。 洗手设施中应包括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干手器或擦手纸巾等。手消毒,若使用氯系消毒剂,游离氯浓度应达到 50mg/kg。 5.12.4 洗手设施的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5.12.5 管制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或鞋底清洁设施(设置鞋靴消毒池时,若使用氯系消毒剂,游离氯浓度应保持在 200mg

23、/kg 以上) 。需保持干燥的清洁作业场所应有换鞋设施。 5.12.6 鞋靴消毒池设置按 GB14881-1994 中 4.6.1.5 规定执行。 5.13 更衣室 5.13.1 更衣室应设于生产车间进口处,并靠近洗手设施。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其大小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更衣室内照明、通风良好,有消毒装置。 5.13.2 更衣室应分设外更衣室和内更衣室。 5.13.3 更衣室内应有足够的储衣柜、鞋架,并有供生产人员自检用的穿衣镜。储衣柜应编号,柜顶呈 450以上坡形,柜内有不靠墙的工作服衣架。 5.13.4 更衣室内应设有独立的淋浴室。淋浴室按 GB14881-1994 中 4.6.3 规定设置

24、。 5.14 厕所 5.14.1 厕所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设置。 5.14.2 不得使用大通道冲水式厕所。厂区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 25m 以上,便于清扫、保洁,并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5.14.3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与更衣室相连。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及车间出入口,厕所门不得朝外打开且有自动关闭装置。厕所内有洗手设施,有良好的排风及照明设施。 5.14.4 厕所的地面、墙壁、天花板、隔板和门要用易清洗、不透气的材料。 5.14.5 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5.15 仓库 5.15.1 应设置与生产

25、能力和产品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库 (冷库 ),大小应满足作业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原辅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分开设置。同一仓库内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区隔。 5.15.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并有防止贮存物品受到污染的措施。 5.15.3 仓库须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门口应设防鼠板或防鼠沟等) 。 5.15.4 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栈或物品存放架。储藏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5.15.5 仓库应根据贮存物品的不同贮存要求设置温度记录仪和湿度记录仪。 DB33/T 4562003 9 5.15.6 应设置危险品专门贮存区,贮存杀虫剂、酸碱等有

26、毒有害物品。 贮存危险品的区域应远离生产车间和食品仓库。 5.15.6 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湿、温度贮存。 6 机械设备 6.1 设计 6.1.1 所有食品加工设备包括管道、工器具等,其设计和结构应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并有避免机器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污染物混入食品的设计和措施。 6.1.2 食品接触面应平滑、边角圆滑、无死角和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 6.1.3 贮存、运输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应易于使其维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6.1.4 在食品生产车间或处理区,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其结构也应能易于保持清洁状态。 6.2 材质 6.2.1 用于食品生产

27、和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和工器具等辅助设施,应由无毒、无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2.2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表面不得使用有可能给食品带来潜在危害或可能污染的材料(如:竹、木制材料等) 。 6.2.3 与食品接触的设备所使用的润滑剂必须是食品级的。 6.2.4 厂房内所有保温设施外层必须使用非吸水性材料。 6.3 设置与安装 6.3.1 设置 按 GB14881-1994 中 4.4.3.1 规定执行。 6.3.2 安装 按 GB14881-1994 中 4.4.4.1 规定执行。 6.4 生产设备 6.4.1 企业应

28、具备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加工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不同设备的加工能力应互相配套。 6.4.2 生产设备布局符合工艺要求,保证生产顺畅有序进行,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6.4.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记录仪器,应数据准确,并定期校正。 6.4.4 企业应有足够的供风设备,以保证干燥、输送、冷却和吹扫等工序的正常用风。清洁食品接触面和食品表面的压缩空气,应采取措施滤除油分、水分、灰尘、微生物、昆虫和其它杂物。 6.5 质量检验设备 6.5.1 企业的检验设备能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日常质量、卫生检验。 6.5.2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定,及时维修,确保检验数据准确。 6.5.3 必要时可

29、委托具能力的检验机构检验本身无法检测的项目。 7 管理机构与人员 7.1 机构与职责 7.1.1 应建立公司(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最高领导)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负全面职责。 7.1.2 企业应设置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等职能部门。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DB33/T 4562003 10 7.1.2.1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原料处理、生产作业及成品包装等与生产有关的管理工作。 7.1.2.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及成品质量控制标准的制订、抽样检验、质量追踪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 7.1.2.3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30、人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生产及清洗等操作卫生和人员卫生,组织卫生培训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 7.1.3 质量管理部门应有执行质量管理职责的充分权限,其负责人应有停止生产和成品出厂的权力。 7.1.4 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食品检验人员,负责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分析工作。 7.1.5 成立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卫生管理负责人及生产、质量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厂卫生工作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 7.1.6 卫生管理小领导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卫生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并做好

31、有关记录。 7.2人员要求 7.2.1 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卫生和生产、加工等专业知识。 7.2.2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卫生管理负责人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中专相关专业学历并具备 4 年以上直接或相关管理经验。 7.2.3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工艺及生产技术与卫生知识。 7.2.4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发现、鉴别各生产环节、产品中不良状况发生的能力。 7.2.5 食品检验人员应为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或中专学校毕

32、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两年以上或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后,取得相关专业检验资格。 7.2.6 企业应有足够数量的质量管理及检验人员, 以满足整个生产过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的要求。 7.2.7 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卫生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卫生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7.3 教育培训 7.3.1 企业应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职前、在职培训和学习,以增加员工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8 卫生管理 8.1 管理要求 8.1.1 企业各部门应按本标准内容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由卫生管理小领导组审核并监督

33、执行。 8.1.2 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并负责实施。 8.1.2.1 每日由班组卫生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卫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1.2.2 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的卫生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厂范围内的生产和环境卫生检查。 8.1.3 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8.2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8.2.1 厂区及邻近厂区的区域,应保持清洁。厂区内道路、地面养护良好,无破损,无严重积水,不扬尘。 8.2.2 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及不必要的器材,以防止有害动物孳DB33/T 4562003 11 生。 8.2.3 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不得有污泥淤积,废弃物应做

34、妥善处理。 8.2.4 应避免有害(有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声等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8.2.5 在远离食品生产车间的合适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废弃物根据其性质分类存放。 8.2.6 易腐败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污物不得外溢,做到日产日清,至少应每天清除 1 次运出厂区处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8.2.7 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逸出,防止有害动物的孳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 8.2.8 厂区除虫、灭害按本标准 8.9 有关规定执行。 8.3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8.3.1 应建立厂房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对厂房设施进行

35、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厂房卫生状况良好。 8.3.2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及时维修、更新,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维修,地面不得破损或积水。 8.3.3 原料预处理场所、加工制造场所、厕所、更衣室、淋浴室等(包括地面、水沟、墙壁等) ,每天开工前和下班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必要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洗手干手器应定期进行卫生控制与检查,避免成为污染源。车间厕所要有专人管理。 8.3.4 灯具及其配管的外表,应定期清洁。 8.3.5 冷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避免地面积水和库壁长霉,并定时测量记录冷库内的温度或设置温度自动记录仪器。 8.3.6 生产作业场所,应采取

36、措施(如纱窗、气幕、栅栏、诱虫灯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8.3.6 厂房内除虫、灭害按本标准 8.9 有关规定执行。 8.3.8 在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内的适当位置,放置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一次性使用者除外) 、可加盖(或密封)的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并定时(至少每天 1 次)搬离厂房。反复使用的容器在丢弃内容物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处理废弃物的设备停机后须及时清洗消毒。 8.3.9 原辅料、内包装材料或其他物品需现领现用。管制作业区不得堆放非即用物品、内包装材料或其它不必要的物品。生产车间严禁存放有毒物品。供车间内部使用的清洁消毒用品,应设专区或专柜存放,并明确标示,有专人负责管理。

37、8.3.10 车间储水槽(塔、池)应定期清洗并于每天上班前检查消毒情况。使用自备水源的,每年 2次送有关检验机构检验,确保生产用水水质符合 GB5749-1985 规定。 8.3.11 经检验,当空气中的菌落总数达达不到相应清洁区要求时,应进行空气消毒。 (生产作业区空气菌落总数检验频率分别为:清洁作业区 1 次 /周 2 次 /周,准清洁作业区 1 次 /月 2 次 /月,检验结果表明不稳定时增加检验频率;一般作业区 1 次 /季 2 次 /季,春夏 /梅雨季节适当增加检验频率 .。 ) 8.4 机械设备卫生管理 8.4.1 用于加工制造、包装、储运等的设备、工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定期清洗消

38、毒。清洗消毒按本标准 8.6 有关规定执行。 8.4.2 所有食品接触面,包括设备和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经常予以消毒,消毒后要清洗彻底(热消毒除外) ,以免消毒剂残留污染食品。 8.4.3 完工后,对使用过的设备工器具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在开工前再清洗 1 次(仅与干燥食品接触的除外) 。 8.4.4 车间使用杀虫剂后,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应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物,消除污染。 8.4.5 已清洗、消毒过的可移动设备和工器具,应放置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DB33/T 4562003 12 8.4.6 用于清洗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和工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 G

39、B5749-1985 的规定。 8.4.7 定期对压缩空气的过滤系统进行维护保养,以免产生污染,保证压缩空气的卫生与质量。 8.4.8 用于食品生产的机械设备和场所不得作与食品生产无关的用途。 8.5 辅助设施卫生管理 8.5.1 企业内供水站 8.5.1.1 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要有严格、系统的水质检验、系统维修与保养记录,主管人员应定期(至少每季度 1 次)进行检查考核。 8.5.1.2 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所有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卫生状况。 8.5.1.3 消毒剂必须妥善存放,严格登记使用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其它与水质处理无关的杂物不得放置在站内。 8.5.

40、1.4 贮水槽(塔、池)应定期(至少每季度 1 次)清洗、消毒,并随时检查水质,确保生产用水的水质符合 GB 5749-1985 规定。 8.5.1.5 对水处理设备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加频清洗及检修。 8.5.1.6 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供水站,检修后,各种检修口、门窗必须及时关闭。 8.5.2锅炉房 8.5.2.1 锅炉操作人员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8.5.2.2 严格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锅炉进行安全操作与维修、保养。炉内水处理药剂必须无毒并严格控制用量,定期排污(有排污记录) 。 8.5.2.3 对锅炉排烟进行监控,确保其排放符合 GB 13271-2001 规定。定期

41、清理排烟管道,防止污染厂区环境。 8.6清洗和消毒管理 8.6.1 企业应制订清洗、消毒措施和制度,保证企业所有场所、设备和工器具的清洁卫生。 8.6.2 直接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的清洁剂必须是食品级清洁剂,不得使用危害食品安全及卫生的非食品级清洁剂。 8.6.3 清洗消毒的方法必须安全、卫生,使用的消毒剂、洗涤剂必须在使用状态下安全、适用。 8.6.4 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工器具应放置于专用场所内妥善保管,由专人管理。 8.7 员工健康管理 按GB 14881-1994中 5.12规定执行。 8.8 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8.8.1 食品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42、应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 8.8.2 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必要时需戴口罩。不得穿工作服、鞋进入厕所或离开生产车间。 8.8.3 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上岗前应洗手消毒,操作期间要勤洗手。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消毒,企业应有监督措施:开始工作以前、上厕所以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和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它活动之后。 8.8.4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人员,不使用指甲油、口红、粉饼等化妆品,不得配戴手表及戒指、项链、耳环等饰物。 8.8.5 上班前不准酗酒,生产场所不得吸烟,工作中不得吃食物或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

43、行为。 8.8.6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8.8.7 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个人衣物(鞋、包、帽等)应贮存在更衣室个人专用更衣柜内,其它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生产车间。 8.8.8 参观人员出入生产作业场所应加以适当管理。如要进入管制作业区,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的DB33/T 4562003 13 卫生要求。 8.9 除虫、灭害管理 8.9.1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已有有害动物产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污染。 8.

44、9.2 企业应设置扑鼠图,配备必要的扑鼠设施,每天有专人进行检查并记录。扑灭老鼠应使用粘纸、扑鼠笼、扑鼠夹等,严禁使用鼠药。 8.9.3 发现有害动物,应查明来源并彻底消除隐患。杀灭有害动物的方法必须以保证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为原则(如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等)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杀虫剂。 8.9.4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器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器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8.9.5 生产作业场所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各种原辅料、成品必须有保护措施,以免被药物污染。 8.9.5 在生产车间的入

45、口处和车间内可设置灭虫蝇灯,扑杀可能进入车间的虫蝇。车间内设置的灭虫蝇灯的位置必须远离生产作业区域。灭虫蝇灯应每天进行清理。 8.10 污水管理 8.10.1 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1996 规定,达标后排放。 8.10.2 企业要有详细的污水排放网络图,日污水处理能力必须要与实际生产规模相匹配。 8.11 工作服管理 8.11.1 工作服的设计和面料材质必须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工作服应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 (种 )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8.11.2 凡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工作服,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8.11.3 粗

46、加工与精加工、管制作业区与其他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要穿戴不同颜色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分。 8.11.4 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工作服必须集中清洗消毒,洗衣房有专人进行管理。管制作业区区与其他作业区的工作服要分开进行清洗,以防交叉污染。 8.12 有毒有害物管理 按 GB 14881-1994 中 5.6 规定执行, 9 生产过程管理 9.1 生产操作规程的制订与执行 9.1.1 企业应制订生产操作规程 。 9.1.2 生产操作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产品配方 -标准生产作业程序 -生产管理规定(至少应包括生产作业流程、管理对象、监控项目、监控限值、监控标准及注意事项等) -原辅料采购标准 -机器

47、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 9.2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 9.2.1 原辅 料及包装材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来自厂内外的半成品当作原料使用时,其原料、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等应符合有关良好作业规范的要求。 9.2.2 生鲜果蔬农产品等易变质腐败的原料应依据生产需要有计划采购,自原产地或供应处尽快进DB33/T 4562003 14 厂,迅速加工处理。未处理的原料应按不同要求冷藏或贮存于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 9.2.3 使用前应进行感观检查,必要时进行挑选,去除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部分及外来杂物。 9.2.4 合格与不合格原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明确醒目的标示加以区分。 9.2.5 原料应在符合

48、生产操作规程或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存放,避免受到污染、损坏。 9.2.6 外包装有破损的原料应单独存放,标明破损原因并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2.7 可重复使用(如返工料)或继续使用的物料应存放在清洁、加盖的容器中,并在容器外标明确标示。 9.2.8 原料清洗用水不得使用静止水,洗涤用水不得再循环使用,以免造成原料的二次污染。 9.2.9 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在能防止其质量下降和遭受污染的条件下进行。不得使用静止水解冻。 9.2.10 生产结束而未使用完的原料应妥善存放于适当的保存场所,防止污染,并在保质期内尽快优先使用。 9.3 生产过程 9.3.1 生产操作应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应在尽可能减低有害微生物生长速度和食品污染的控制条件下进行。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理化条件(如时间、温度、水分活性、 pH、压力、流速等)及加工条件(如冷冻、冷藏、脱水、热处理及酸化等) ,以确保不致因机械故障、时间延滞、温度变化及其它因素导致食品腐败变质或遭受污染。 9.3.2 易腐败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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