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100 W09 备案号: 27466-2010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T 775 2009(2013)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hazardous areas 2009-12-29 发布 2010-01-29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75 2009(2013)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2、 . 2 4.1 检测分类 . 2 4.2 条件 . 2 4.3 单位和人员 . 2 4.4 要求和程序 . 2 4.5 仪器设备 . 3 4.6 报告 . 3 4.7 周期 . 3 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 4 5.1 变配电系统 . 4 5.2 电气线路系统 . 4 5.3 防爆电气选型 . 7 5.4 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 . 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 . 1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 21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爆炸性粉尘特性表 . 29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电气装置最高允许温度及
3、允许温升值 . 32 附 录 E (资料性 附录)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表 . 34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接地系统的类型 . 36 参考文献 . 39 DB33/T 775 2009(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 武、赵 敬、夏一峰、钱小群、吴 珂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775 2009(2013) 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设
4、施防爆安全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要求和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数据整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设施的防爆安全检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矿井井下; 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蓄电 池室;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环境; 水 、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5、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949.1-2000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 1部分 :常规测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气设施 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 3.2 爆炸性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 在大气环境条件
6、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3.5 危险场所 DB33/T 775 2009(2013) 2 爆炸性 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6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 /设备运行状态防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由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被检设施 /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测活动。 4 基本规定 4.1 检测分类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电气装置和设备投入运行之前,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始检测。对在役的电气装置和设备
7、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测。为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进行连续监督。 4.2 条件 初始检测前应具备的条件: a) 电气设施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b) 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 c) 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 4.3 单位和人员 对危险场所电气设施实施防爆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检测人员应具有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经验,经过防爆形式、安装实践、有关法规、规程及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格证书。 现场检测工作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4.4 要求和程序 4.4.1
8、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工作程序,按图 1 进行。 图 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工作程序 制定检测方案 出具检测报告 计算分析与结果判定 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 现场检查与测试 确认仪器、设备状况 接受检测委托 环境及有关资料调查 DB33/T 775 2009(2013) 3 4.4.2 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a) 确定现场危险物质,根据危险物质的特性进行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划分; b) 查看被检测场所的电气设备设计、选型、施工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及了解供电制式、电气设施运行状况,查看接地形式和等电位连接状况等。 4.4.3 现场检查和测试 4.4.3.
9、1 电气设施接地电阻的测试,应符合 GB/T 17949.1 的要求。 4.4.3.2 红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被测电气设备应为带电设备; b) 检测对象和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5 ; c) 户外晴天应避开阳光直接 照射或反射进入仪器镜头; d) 室内或晚上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宜闭灯检测。 4.4.3.3 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作业安全规定: a) 检测现场 不得 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设备; b) 不得 吸烟,不得穿化纤服装, 不得 穿钉子鞋; c) 现场不得随意敲打金属物,以免产生火星而造成事故; d) 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e)
10、受检单位的规章制度。 4.4.3.4 进入危险场所应进行检测环境安全确认,受检单位应落实保障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 4.4.4 现场检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原始记录表中,并应有检测人员及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检测记录 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改错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5 仪器设备 4.5.1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 4.5.2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经法定专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 4.5.3 对有精度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的精度指标较标准要求高一个等级。 4.5
11、.4 检测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在测试中发现故障、损伤或误差超过允许值,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经修复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 本标准 4.5.2 的 规定。 4.6 报告 4.6.1 现场检测和检测分析完成后,应及时 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词规范、文字精炼。 4.6.2 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 4.6.3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委托检测单位、被检单位名称; b)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依据; c) 检测项目结果汇总、检测结论; d) 检测日期、报告签发日期; e) 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名。 4.6.4 检测报告中的检测
12、项目 应 包括下列内容: a) 被检场所的变配电系统、电气线路系统、防爆电气选型、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过热放电测试; b) 被检装置的测试参数汇总。 4.6.5 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 4.7 周期 DB33/T 775 2009(2013) 4 危 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实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不超过三年 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5.1 变配电系统 5.1.1 低压配电箱一般技术要求 5.1.1.1 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性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 5.1.1.2 在 TN-S 系统中应分别设置中性线( N 线)和保护接地
13、线( PE 线)汇流排,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 5.1.1.3 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5.1.1.4 盘、柜、箱的接地应固定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5.1.1.5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5.1.1.6 导线的绝缘应完好、无损伤,配线应整齐清晰且无接头捻接。 5.1.1.7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 1 根,不得超过 2 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插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5.1.1.8 电气设备的接点无异常温度
14、。 5.1.1.9 电气设备的接点、触点无打火放电现象。 5.1.2 防爆要求 5.1.2.1 总变电所、配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宜设置在厂矿区内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的地带; b) 宜设置在外供电源输电线路进入厂矿区的方位的附近地带; c) 宜尽量考虑设置在厂矿区内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邻近地带; d) 总变电所、配电所与邻近爆炸危险生产 装置之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5.1.2.2 独立的区域变、配电所(室)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设置在生产装置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附近; b) 宜设置在生产装置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的地带。 5.1.2.3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
15、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 kV 及以下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5.2 电气线路系统 5.2.1 一般规定 5.2.1.1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爆炸性环境电气配线原则上只有电缆配线和钢管配线两 种,绝缘导线不得明敷; b) 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c)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 d) 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
16、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的两侧; e) 移动电器的配线只允许采用电缆配线,并应设有防电缆拔脱装置。 5.2.1.2 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 措施。 DB33/T 775 2009(2013) 5 5.2.1.3 爆炸危险环境 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应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 500 V,绝缘导线应敷设于钢管内 。 5.2.1.4 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
17、国家标准 GB 50058 的规定。 5.2.1.5 导线或电缆的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铝芯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 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5.2.1.6 爆炸危险环境除本质安全电路外,采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 1 爆炸危险环境配线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 环境 线芯最小 截面面积 mm2 铜 铝 电力 控制 照明 电力 控制 照明 1 区 2.5 2.5 2.5 2 区 1.5 1.5 1.5 4 2.5 10 区 2.5 2.5 2.5 11 区 1.5 1.5 1.5 2.5 2.5 2.5 注: 表中符
18、号“”表示不适用。 5.2.1.7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2 倍。 5.2.1.8 危险场所的配线方式按表 2 选定。 表 2 危险场所配线方式 配线方式 爆炸危险区 0 1 2 10 11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 低压镀锌钢管配线工程 电缆工程 低压电缆 高压电缆 注: 表中符号“ ”表示适用、“ ”表示慎用、“”表示不适用(下同)。 5.2.2 危险场所的电缆线路 5.2.2.1 电缆线路在
19、危险场所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 况下,应在 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5.2.2.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 , 应 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a) 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b) 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应堵塞严密; c) 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 40 mm。 5.2.2.3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
20、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 应 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DB33/T 775 2009(2013) 6 b) 外径等于或大于 20 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 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c) 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 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 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 1 mm; 4) 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 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
21、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 1.5倍,且不得小于 40 mm; e)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 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 应 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 5.2.2.4 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5.2.2.5 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5.2.2.6 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
22、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5.2.3 危险场所内的钢管配线 5.2.3.1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 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b) 在 爆炸性气体环境 1区和 2区时,螺纹有效啮合扣数:管径为 25 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于 5扣;管径为 32 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 6扣 ; c)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区和 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 母; d)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 10区和 11区时,螺纹有效啮合
23、扣数不应少于 5扣; e) 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f) 连接处可不焊接金属跨接线,设计有特殊规定的 除外。 5.2.3.2 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5.2.3.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 1 区、 2 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10 区的 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a) 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b) 管路通过与其它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c) 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d) 管径为 50 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 450 mm
24、以内及每距 15 m处,应装设一隔离密封件; e) 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 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5.2.3.4 隔离密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b) 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壁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c) 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 300 mm,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d) 密封件内 应 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DB33/T 775 2009(2013) 7 e) 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 应 密封。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
25、定,浇灌时间 不得 超过其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并可自 行排水。 5.2.3.5 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 a) 电机的进线口; b) 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c) 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5.2.3.6 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b)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5倍。 5.2.3.7 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
26、设钢质堵板,其厚度不应小于 2 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5.3 防爆电气选型 5.3.1 原则要求: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 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其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该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温度组别。 5.3.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表 3 要求 。 DB33/T 775 2009(2013) 8 表 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选型 爆炸危险区 0 区 区 区 防爆类型 本质 安全型 ia,ib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 安全型 ia,ib 充油型 O 正压型 p 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本质 安全型 ia,ib
27、充 油 型 O 正 压 型 p N 型 n 电气设备 旋转电 动机类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 绕线型感电动机 同步电动机 直流电动机 电磁滑差离合器(无电刷) 低 压变压 器 变压器(含起动用) 电抗线圈(含起动用) 仪表用互感器 低 压开关 和控制 器类 开关、断路器 熔断器 控制开关及按钮 电抗起动器和起动补偿器 起动用金属电阻器 电磁阀用电磁铁 电磁摩擦制动器 操作箱、柱 控制盘 配电盘 灯 具 类 固定式 移动式 携带式 指示灯类 镇流器 信号报 警装置 等电气 设备类 信号、报警装置 插接装置 接线箱(盒 ) 电气测量表计 5.3.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 5.3.3.1 可燃性
28、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配置的原则规 定: a) 有可能过负荷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b) 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装置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其紧急启动按钮,或与事故信号、报警装置有连锁的启动; c) 环境内应少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 5.3.3.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表 4 要求 。 DB33/T 775 2009(2013) 9 表 4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选型 危险 区域 粉 尘 种 类 爆炸性粉尘 可 燃 性 粉 尘 导电粉尘 非导电粉尘 10 区 尘密型( DT) 尘密型( DT) 尘密型( DT) 11 区 尘密型( DT) 尘密型(
29、DT) 防尘型( DP) 5.4 接地要求 及接地电阻检测 5.4.1 保护接地 5.4.1.1 在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包括移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4.1.2 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各处,在爆炸危险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a) 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 380 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 440 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 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 127 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 110 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 安装在已接地
30、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正常 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5.4.1.3 在 1 区、 10 区内所有电气设备、电器,在 2 区、 11 区内除照明灯具外的其他电气设备、电器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予以接地。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 绝缘。此时,危险场所 内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护套等的金属连接,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 2区内照明灯具, 1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线作为接地线。 5.4.1.4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接地干线(网)应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5.4.1.
31、5 爆炸性 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他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按规定做好隔离密封。 5.4.1.6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或接零保护线应单独的与接地干线(网)相连接,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5.4.1.7 应该接地的部件与接地干线相连的接地线宜使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不得小于 4 平方毫米,铝线不小于 6 平方毫米。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5.4.1.8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或接零芯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 5.4.1.9 爆炸性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 接
32、地端子及上述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5.4.1.10 关于接地装置的选择、安装、连接、接地等的技术要求,均应符合 GB 50169 的有关规定。 5.4.2 防静电接地 5.4.2.1 生产、贮存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贮罐、管道、机组和利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粒状的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管道以及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其防静电接地的安装,除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防静电接地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规定;只作防静 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
33、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b)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除并列管道外不得互相串连接地; DB33/T 775 2009(2013) 10 c) 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与设备、机组、贮罐等固定接地端子或螺栓连接,连接螺栓不应小于M10,并应有防松装置和涂以电力复合脂。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d) 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可不另装跨接线。在腐蚀条件下安装前,应有两个及以上螺栓和卡子之间的接触面去锈和除油污,并应加装防松螺母; e) 当爆炸危险区内的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 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 100 mm时,
34、宜每隔 20 m用金属线跨接;金属管道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 100 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f) 容量为 50 m3及以上的贮罐,其接地点应不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30 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行的闭合回路; g)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动式贮罐,在无防雷接地时,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采用铜软线作不少于两处跨接,其截面不应小于 25 mm2,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铠装、金属外壳可靠地与罐体连接; h) 钢筋混凝土的贮罐或贮槽,沿其 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至罐、槽的外壁与接地体
35、连接; i) 非金属的管道(非导电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网、金属带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地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j)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子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k) 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尘罩,均应接地。 5.4.2.2 引入爆炸性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均应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 5.4.3 接地电阻检测 5.4.3.1 本标准 5.4.1、 5.4.2 规定的各设备或场所均应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5.4.3.2 接地电阻检测常用接地电阻表法和三极法。采用接地电阻表法进行接地电阻检测时,宜按选用仪器的要求进行操作。
36、采用三极法时,应按 GB/T 17949.1 的有关规定进行。 5.4.3.3 每次检测都应尽量固定在同一位置,采用同一台仪器,用同一种方法测量,记录在案以备下一年度比较性能变化。 DB33/T 775 2009(2013) 11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 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见表 A.1。 表 A.1 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 序号 场所名称 介 质 名 称 介质级别 与组别 火灾危险 类别 危险环境 分 区 1 2 3 4 5 6 一、炼油工艺装置 (一)常减压蒸馏装置 1 冷油泵房 汽油、煤油、柴油、泵油 IIAT3 甲 2
37、2 热油泵房 轻重柴油、重油、渣油 IIAT3 乙 2 3 露天装置区 汽油、煤油、柴油、重油 IIAT3 甲 2 (二)催化裂化装置 1 冷油泵房 液态烃、汽油、柴油 IIBT3 甲 2 2 热油泵房 轻重柴油、蜡油、油浆回炼油 IIAT3 乙 2 3 气压机室 富气、液态烃、凝缩油 IIBT3 甲 2 4 露天装置区 液 态烃、汽油、煤油、柴油 IIBT3 甲 2 (三)延迟焦化装置 1 气压机室 富气、液态烃、凝缩油 IIBT3 甲 2 2 冷油泵房 液态烃、汽油、柴油 IIBT3 甲 2 3 热油泵房 重柴油、蜡油、渣油 IIAT3 乙 2 4 120、 180 泵房 渣油 丙 21
38、5 露天装置区 液态烃、汽油、柴油、蜡油 IIBT3 甲 2 (四)催化重整装置 1 氢气压缩 氢气、甲烷、乙烷、丙烷 IICT3 甲 2 2 冷油泵房 氢气、汽油 IICT3 甲 2 3 热油泵房 柴油 IIAT3 乙 2 4 露天装置区 氢气、甲烷、 乙烷、汽油、柴油 IICT3 甲 2 (五)烷基化装置 1 氨压缩机室 氨 IIAT1 乙 2 2 泵房 液态烃、烷基化油 IIBT3 甲 2 3 露天装置区 液态烃、烷基化油 IIBT3 甲 2 (六)迭合装置 1 泵房 液态烃、汽油 IIBT3 甲 2 2 露天装置区 液态烃、汽油 IIBT3 甲 2 DB33/T 775 2009(20
39、13) 12 表 A.1(续) 序号 场所名称 介 质 名 称 介质级别 与组别 火灾危险 类别 危险环境 分区 1 2 3 4 5 6 (七)气体分馏装置 1 压缩机室 干气、液态烃 IIBT3 甲 2 2 泵房 液态烃 150 IIBT3 甲 2 3 露天装置区 干气、液态烃 150 IIBT3 甲 2 (八)蒸汽转化氢装置 1 压缩机房 氢气、甲烷 IICT1 甲 2 2 泵房 环丁乙醇氨 IIAT1 甲 2 3 露天装置区 转化气、变换气、环丁或乙醇铵 IIAT1 甲 2 (九)蜡油、重油、渣油加氢裂化装置 1 压缩机厂房 氢气、硫化氢、甲烷 IICT3 甲 2 2 高压油泵房 蜡油、
40、重油、渣油 丙 21 3 露天装置区 氢气、硫化氢、甲烷、汽油 IICT3 甲 2 (十)汽、煤、柴油或润滑油加氢精制装置 1 压缩机厂房 氢气、硫化氢、甲烷 IICT3 甲 2 2 高压油泵房 汽、煤、柴油或润滑油 IICT3 甲 2 3 露天装置区 氢气、硫化氢、甲烷、汽油等 IICT3 甲 2 (十一)润滑油酚精制装置 1 泵房 各种润滑油及酚 丙 21 2 露天装置区 各种润滑油及酚 丙 21 (十二)润滑油白土精制装置 1 泵房 各种原料润滑油 丙 21 2 精制罐、过滤机厂 房 原料及成品润滑油 丙 21 3 原料成品罐区 原料及 成品润滑油 丙 21 (十三)地石蜡白土精制装置 1 泵房 原料油、石液蜡 丙 21 2 过滤机房 精制液蜡 丙 21 3 成型机室及蜡库 精制液蜡、成品蜡块 丙 21 4 原料成品罐区 原料和精制液蜡 丙 21 (十四)糠醛精制装置 1 泵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