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984-2015 电子商务商品编码与追溯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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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99 A 0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9842015 电子商务 商品编码 与追溯管 理规范 The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commodity code and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2015 - 07 - 16 发布 2015 - 08 - 1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9842015 1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 。 本标准 由浙江省 商务 厅 提 出并归 口。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 浙江省标 准化 研

2、究 院、 阿里 巴巴网 络有 限公 司、 浙江 省电子 商务 促进 会。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施进 、李宁 、马 骏、 刘若 微、 丁炜、 陈福 棣、 代翔 宇、 吴芬。 DB33/T 9842015 2 电 子商务 商品编码 与追溯 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电 子商 务商 品的编 码结 构与 方式 ,及 电子商 务商 品追 溯管 理的 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电 子商 务企 业和服 务提 供方 实施 电子 商务商 品的 编码 及追 溯管 理。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标 准的应用 是必不可 少的。 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 文件, 仅所注日 期的版本 适用于 本

3、标准。 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适 用于 本标准 。 GB/T 1988 信息 技 术 信息交换用 七位 编码 字符 集 GB/T 16986 商品条 码 应用标识 符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电子商 务商 品编 码 e-commerce commodity code 用于对 电子 商务 活动 中的 交易商 品标 识的 编码 。 4 缩略语 下列缩 略语 适用 于本 文件 。 AI:应 用标 识符 (Application Identifier) GTIN: 全球 贸易 项目 代码 (Global

4、Trade Item Number) 5 电子商 务商 品编 码 5.1 组成 电子商 务商 品编 码由 商品 标识代 码和 附加 属性 信息 代码组 成。 商品标 识代码 是静 态数据 ,编制 需遵守 国际 物品编 码协会 (GS1 )关于 产品 全 球贸易 项目代 码的 分 配规则 ,是 电子 商务 商品 在电子 商务 过程 中的 身份 标识。 附加属性信 息代码 是动态数 据,包括 电子商 务商品的 系列号、 批号、 生产日期 、有效期 等,是 附 加信息 ,可 根据 需求 增加 ,与商 品标 识代 码一 起使 用才具 有实 际含 义。 商品标 识代 码为 必选 项; 附加属 性信 息代

5、 码为 可选 项。电 子商 务商 品编 码结 构图见 图1 。 商品标 识代 码 + 附加信 息代 码 DB33/T 9842015 3 GTIN 系列号 、批 号、 生产 日期 、有效 期等 必选 可选 图1 电子商 务商 品编 码结 构图 5.2 电子商 务商 品编 码结 构 5.2.1 商品标 识代 码 商品标 识代 码采 用 全 球贸 易项目 代码 (GTIN) 的编 码 结构。GTIN 包括GTIN-13 和GTIN-14 两种类 型。 GTIN-13 代码 由前 缀码、 厂 商识别 代码、 商品 项目代 码和校 验码组 成, 其结构 见表1;GTIN-13适用 于最小 包装 、相

6、同产 品组 成的不 同层 级的 包装 (每 个层级 的包 装分 配不 同的GTIN) 或者 由不 同产 品组 成 的组合 包。 表1 GTIN-13 的结构 结构种类 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 校验码 结构一 X 13 X 12 X 11 X 10 X 9 X 8 X 7X 6 X 5 X 4 X 3 X 2X 1结构二 X 13 X 12 X 11 X 10 X 9 X 8 X 7 X 6X 5 X 4 X 3 X 2X 1结构三 X 13 X 12 X 11 X 10 X 9 X 8 X 7 X 6 X 5X 4 X 3 X 2X 1结构四 X 13 X 12 X 11 X 10 X 9

7、 X 8 X 7 X 6 X 5 X 4X 3 X 2X 1GTIN-14 代码是在GTIN-13 代码 的 最左端增加一位“0” 以补齐14 位 ,或者增加包装指示符“1 9”,其结构 见表2 。其中 ,前缀 码由国 际物 品编码 协会(GS1 ) 分配 给其成 员 组织; 厂商识 别代 码由 中 国物品 编码 中心 分配 给生 产企业 ;商品项 目代 码由 厂商识 别代 码所 有人 (即商品条 码系 统成 员) 自行分 配;校验码 用以校 验整个编 码的正误 。GTIN-14 适 用于 需要增补 “0 ”的 最小包装 或者相同 产品组 成的 不同层 级的 包装 (每 个层 级包装 的GTI

8、N相 同, 不同 层级包 装用 包装 指示 符表 示)。 表2 GTIN-14 结构 包装指示符 内部所含商品标识代码前 12 位 校验码 V X 12X 11X 10X 9X 8X 7X 6X 5X 4X 3X 2X 1C 表2 中,左起第1 位数字为包装指示符“V” ,用于指示箱包的不同包装级别,取值范围为“1 9”。其中:“18”用于 定量箱包产品,“9”用于变量包装产品;第213位数字“X12 X1”为内部 所含商 品标识 代码 前12位,即 商 品标识 代码 去掉校 验码后 的12位 数字 ,如果 不足12 位,左 起补“0” 以 补足12 位; 最后1位 为校 验 码,用 于校 验

9、整 个编 码的 正误。 5.2.2 附加属 性代 码 附加属性代 码采用 应用标识 符的方法 进行表 示,包括 生产日期 、有效 期、批号 、系列号 等。附 加 属性代码 必 须与 商品 标识 代码一起 使用 。常用 附加 属性代码 的应 用标识 符见 表3 。其 它应用 标识符 见 GB/T 16986 商 品条 码 应用标识 符 。 DB33/T 9842015 4 表3 附加属 性代 码表 应用标识符(AI) 数据意义 格式 01 全球贸易项目代码 n2+n14 02 物流单元内定量(变量)贸易项目 n2+n14 10 批号 n2+an20 11 生产日期 n2+n6 17 有效期 n2

10、+n6 21 系列号 n2+an20 37 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数量 n2+n8 410 交货地全球位置码 n3+n13 412 供货方全球位置码 n3+n13 91 自定义信息 n2+an30 注:a :字母字符;n :数字字符;an :字母、数字字符;i :表示字符个数;ni :定长,表 示 i 个数字字符;ani :表 示最多 i 个字母、数字字符。 01表示 贸易 项目 应用 标识 符,对 应的 编码 数据 的含 义为全 球贸 易项 目代 码(GTIN)。 02 表示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的应用标识符,对应的编码数据的含义为物流单元内贸易项目的 GTIN。 10表示 批号 ,采 用GB/T

11、1988-1998 信息 技术 信息 交换用 七位 编码 字符 集 表2中的字 母数 字字 符 表示, 长度 可变 ,最 长20 位。 11表示 生产 日期 ,是 指生 产、加 工或 组装 的日 期, 由制造 商确 定,应 与GTIN 一起使 用。 17表示 有效 期, 是指 贸易 项目的 有效 期, 由制 造商 确定, 应与GTIN 一起 使用 。 注: 年月 日以YYMMDD 方式 表达, 年 :以2 位数 字表 示, 不可 省略。 例如2003年为03 ;月 :以2 位数 字表示 ,不 可省 略。例如1 月为01;日:以2 位 数字表示,例如某月的2 日为02 。如果无须表示具体日,填写

12、00。 21表示 系列 号, 采用GB/T 1988-1998 信 息技 术 信息交换 用七 位编 码字 符集 表2 中的 数字 字母 字 符表示 ,长 度可 变, 最长20 位。 37表示 物流 单元 内贸 易项 目数量 ,应 与02 一起 使用 。 可变长 度属 性代 码应 在使 用时应 放在 其它 代码 之后 。 5.2.3 电子商 务商 品编码示 例 例如: 某生 产企 业的 某件 电子商 务商 品仅 采用 商品 标识代 码进 行编 码: (01 )06901234567892 。 其 中厂商 识别 代码 为6901234 ,项目 代码 为56789 ,校 验位为2 。编码示 例 见图

13、2。 (01)06901234567892 厂商识别代码 项目代码 校验码 图2 电子商 务商 品编码示 例 1 DB33/T 9842015 5 例如: 某生 产企 业为 某件 电子商 务商 品分配的 商品 编码为(01)06901234567892 (17)121200 (21) ABC001 。其 中,厂 商识 别 代码为6901234,项目代 码为56789,校 验位为2,有 效期为2012年12月,系 列 号为ABC001 。编码示 例 见图3。 (01)06901234567892(17 )121200 (21 )ABC001 厂商识别代码 项目代码 校验 码 有效期 系列号 图3

14、 电子商 务商 品编码示 例 2 例如:某物流企业为某件电子商务商品分配的商品编码为(01 )06901234567892 (410 ) 6909876543212 。 其中 , 厂商识别 代码 为6901234,项目代码 为56789 ,校 验位 为2, 交货 地全 球位 置码 为 6909876543212 。编码示 例见图4 。 (01)06901234567892(410 )6909876543212 厂商识别代码 项目代码 校验码 交货地 全球 位置 码 注: ()不包含在编码信息内。 6 电子商 务商 品追 溯管 理要 求 6.1 电子商 务商 品追 溯管 理总 则 6.1.1 电

15、子商 务过 程中 的相 关方 应建立 追溯 体系 并在 必要 时实施 追溯 。 6.1.2 电子商 务商 品的 编码 在追 溯管理 中应 遵循 本标 准 第5 章的 要求 。 6.1.3 电子商 务过 程中 的相 关方 应根据 电子 商务 商品 的特 点建立 商品 信息 记录 制度 ,保证 电子 商务 商 品流通 和质 量的 可追 溯。 6.2 建立追 溯体 系 6.2.1 通用要 求 6.2.1.1 应以确 定电 子商 务商 品在 电子商 务活 动过 程中 的来 历或来 源、 电子 商务 商品 的安全 和( 或) 质量 、 识别电 子商 务活 动中的责 任组 织、 便于验 证电子商 务商 品

16、的 特定 信息 等为目 标, 并能充 分满 足客 户需求 。 6.2.1.2 应制定 相应 的电 子商 务商 品追溯 作业 规范 ,明 确电 子商务 商品 的在 电子 商务 活动中 的记 录要 求,以 及记 录保 存方 法、 保存期 限等 要求 。 6.2.1.3 应制定 适宜 的培 训、 监视 和审查 制度 ,对 追溯 操作 人员进 行必 要的 培训 。 6.2.1.4 应对追 溯体 系进 行验 证, 确保追 溯体 系的 记录 连续 ,真实 有效 。 6.2.2 追溯信 息 6.2.2.1 电子商 务活 动各 方在 电子 商务过 程中 应及 时、 准确 、完整 地记 录自 身各 环节 及与其

17、 它各 方交 接环节 的追 溯信 息。 6.2.2.2 电子商 务商 品在 各环 节中 的追溯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产品 信息 、客 户信 息、 安全和 (或 )质 量信息 、收 发货 信息 和交 接信息 。 DB33/T 9842015 6 6.2.3 追溯标 识 6.2.3.1 应在电 子商 务商 品包 装, 或 附在商 品的 托盘 或随 附文 件上附 加用 于电 子商 务商 品追溯 的标 识 , 标识的 信息 内容 可为 电子 商务商 品编 码。 6.2.3.2 应保证 在整 个电 子商 务过 程中商 品包 装的 完整 ,并 确保追 溯标 识清 晰、 完整 、有效 。 6.2.3.

18、3 追溯标 识应 始终 保留 在商 品包装 ,或 附在 商品 的托 盘或随 附文 件上 。追 溯标 识可采 用支 持应 用标识 符表 示的 GS1-128 、Data Matrix 、QR 等条 码。 6.3 追溯信 息管 理 6.3.1 信息存 储 6.3.1.1 应建立 信息 管理 制度 。 6.3.1.2 纸质记 录及 时归 档, 纸质 记录应 转成 电子 记录 ,电 子记录 及时 备份 。记 录保 存应符 合电 子商 务商品 生命 周期 (至 少保 存两年 )。 6.3.2 追溯主 体 6.3.2.1 电子商 务商 品制 造方 应建 立电子 商务 商品 基础 追溯 信息, 并提 供商

19、品基 础追 溯信息 ;应 建立 商品流 向追 溯信 息, 在需 要时追 踪商 品流 向。 6.3.2.2 电子商 务服 务提 供方 应建 立电子 商务 商品 服务 追溯 信息, 并向 服务 需求 方提 供服务 信息 。 6.3.2.3 电子商 务平 台方 应提 供电 子商务 商品 追溯 必要 的软 硬件条 件, 获取 电子 商务 参与方 的追 溯信 息。 6.3.2.4 电子商 务参 与方 应建 立电 子商务 商品 进货 、销 售等 环节的 追溯 信息 。 6.3.2.5 监管方 应提 供电 子商 务商 品追溯 相应 的公 开信 息; 可获取 各环 节电 子商 务商 品追溯 信息 。 6.4

20、实施追 溯 6.4.1 电子商 务活 动中 的各 方应 保留相 关的 追溯 信息 、 积 极 响应客 户和 管理 方的 追溯 请求并 实施 追溯 。 追溯请 求和 实施 条件 可在 商务协 议中 进行 规定 。 6.4.2 电子商 务活 动中 的各 方应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商业 惯例或 合同 实施 追溯 , 特 别是遇 到以 下 情 况 : 发现商 品有 质量 问题 时, 应及时 实施 追溯 ; 根据协 议或 客户 提出 的追 溯要求 ,向 客户 提交 相关 追溯信 息; 当上、 下环 节企 业对 商品 有疑问 时, 应根 据情 况配 合进行 追溯 ; 当发生 安全 事故 时, 应快 速实施 追溯 ; 在追溯 管理 方有 追溯 要求 时,应 及时 提供 追溯 信息 ; 电子商 务平 台方 有权 获取 商品相 关方 的追 溯信 息。 6.4.3 实施追 溯时 ,应 将相 关追 溯信息 数据 封存 ,以 备检 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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