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01 C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536.4-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Grading and test method on fire hazard for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hazmats一Part 4: Test method of grading for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2005-03-17发布2005-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0606
2、09000377 GA/T 536.4一2005前言GA/T 536 (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共分6个部分:一一第1部分: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一一第2部分z易燃固体分级试验方法;一一第3部分:易于自燃的物质分级试验方法;一第4部分z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第5部分:固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一一一第6部分z液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本部分为GA/T536的第4部分。本部分主要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一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修订版)第田部分33.4.1的技术内容进行制定,其结构与编写规则符合GB/T1. 1-2000的规定。本
3、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CSAC/TC1l3/SCl)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z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晋、王钢、盛文克、高强、郑端文。I GA/T 536.4-2005 易燃易爆危险晶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1 范围GA/T 536的本部分规定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需要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级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2 实验器具a) 定量分析滤纸,直径90mm; b) 水槽;c) 蒸发皿:直径100mm; d)
4、锥形磨口烧瓶,容积:100 mL; e) 滴液漏斗,容积:100 mL; f) 天平,最小感量不大于0.1g; g) 标准网筛,网眼直径500m;h) 滴定管;i) 不锈钢药勺;j) 秒表(最小分度不大于O.1 s)。3 试验样晶的预处理a) 保存在容器内的试验样品,应在容器开封后立即用于试验;b) 保存在保护液中的试验样品,应用滤纸除去保护液后立即用于试验;c) 固体试验样品的颗粒直径应小于500m。4 试验条件温度为(20:!:5)C;湿度为(50:!:10) %RH。5 试验方法试验样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试验。如果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释放的气体发生自燃,则试验结束。如果试验样品不会与水发生剧
5、烈反应,可直接进行5.4步骤。5. 1 将堆放直径约为2mm的试验样品放入装有20C蒸馆水的水槽内;液体实验样品用量为0.005 mL,观察:a) 是否释放出气体;b) 气体是否出现自燃。5.2 将堆放直径约为2mm的试验样品放于滤纸上,将滤纸放入装有20C蒸馆水的蒸发皿内;如果试验样品为液体,将滤纸换为蒸发皿,用量为0.005mL,观察:a) 是否释放出气体;b) 气体是否出现自燃。1 GA/T 536.4-2005 5.3 将试验样品置于蒸发皿内,做成高约20mm、直径约30mm的圆锥状,锥顶做一凹槽,在槽内匀速滴入0.5mL蒸锢水,观察:a) 是否释放出气体;b) 气体是否出现自燃。5.
6、4 气体释放速率的测定2 a) 将蒸锢水装入滴液漏斗,称取可产生100mL至250mL气体的试验样品(最大质量25.0 g).放入锥形磨口烧瓶内;b) 打开滴液漏斗,将水加入锥形磨口烧凰岛嗣品雕昌且.J.并测量释放气体的体积。连续7h.每隔1 min或1h计算一次气体稳葳憨率(视反应剧烈程度而黯且,期间若能确定试验样品与水反应不再释放气体,可停止试c) 如果气体释放速率不虚体释放速率变得和刷试验;1.心号d) 试验进行3次注:如果气体的化学惟未切至5天。5天内,如果气Ea进行分级时,可停止CON-寸.冈山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易燃易爆危险晶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组试验方法GA/T 536.4-2005 舍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导印张0.5字数5千字2005年5月第一次印刷开本880X1230 1/16 2005年5月第一版* 定价8.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33533书号:155066 2-16239 GA/T 536.4-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