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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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GB 50023 - 2009 P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huildings 实施eTa4ua乒Aa批社2009-07-01 发布2009- 06-05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画面1酣睡9一元i1-o t-0 72-L u-4F AJ一门口吁一价丁峙r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令,、.,llksJ71lB,l?lt儿,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tandard for seismic appraisal of buildings GB 5

2、0023 - 200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9 年7 月1 日有也?a-liehvl?!丛,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京北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tandard for seisrnic appraisal of buildings GB 50023 - 2009 争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M争夺开本:850X1168毫米1/32 印张:6% 字数:185千字2009年6月第一版2009年6月第一次印刷定价

3、:34.00元统一书号:15112. 17649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cn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口第32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3 -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O. 3、3. 0.1、3.O. 4 (1、2、3)、4.1.2、4.1.3、4.1.4、4.2.4、5.1.2、5.1.4、5.1.5、5.2.12、6.1.2、6.1.4、6.1.5、6.2.10、6

4、.3.1、7.1.2、7.1.4、7.1.5、9.1.2、9.1.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9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6月5日3 / 前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2004J 6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调查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fl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原95鉴定标准颁布实施以来的建筑抗震鉴定的工程经验,采

5、纳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房屋鉴定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包括11章和7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一是扩大了原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将原95鉴定标准仅针对TJ 11一78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扩大到己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二是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使用年限划分为30、40、50年三个档次。三是给出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应采用的抗震鉴定方法,即本标准中的A、B、C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四是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后

6、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五是造度提高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4 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 E-mail: GB 50023 cabr. com. cn)。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

7、筑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西北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绍革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尹保江史铁花白雪霜吕西林吴体辛鸿博张耀李仕全金来建徐建戴君武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吴学敏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亚勇韦开波吴翔天李彦莉苗启松杨玉成委宇高永昭莫庸袁金西黄世敏5 目次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 . 4 2.1 术语.4 2.2 主要符号.5 3 基本规定74 场地、地基和基础.11 4. 1 场地.11 4.2 地基和基础.115

8、 多层砌体房屋.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16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28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40 6. 1 一般规定. 40 6.2 A类钢筋棍凝土房屋抗震鉴定.42 6.3 B类钢筋泪凝土房屋抗震鉴定.47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56 7.1 一般规定. 56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57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62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65 8.1 一般规定. 65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66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73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81 6 9.1 一般规定.

9、 81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82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86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87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90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93 10. 1 木结构房屋.93 10.2 生土房屋.99 10.3 石墙房屋. 102 11 烟囱和水塔.106 11. 1 烟囱.106 11. 2 A类水塔抗震鉴定.110 11. 3 B类水塔抗震鉴定.112 附录A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116 附录B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119 附录C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124 附录D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127 附录E

10、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131附录F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137 附录G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140 本标准用词说明.0.146 引用标准名录.147 附:条文说明.149 7 CONTENTS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Chapter 2 Terms and Syrnbols . 4 2.1 Te口丑5. 4 2. 2 Main Symbols . 5 Chapter 3 Basic Requirements . 7 Chapter 4 Site, Soil and Foundation . 11 4.1 Site .11 4. 2 Soil and

11、 Foundation . 11 Chapter 5 Multi-story Masonry Buildings . 15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5 5. 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Buildings . 16 5. 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Buildings . 28 Chapter 6 Multi-story and Tall Reinforced Concrete Buildings . 40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0 6. 2 S

12、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Buildings . 42 6. 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Buildings . 47 Chapter 7 Multi-story Brick Buildings with Bottom-frame or Inner-frame . 56 7.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56 7. 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Buildings . 57 7. 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Buildi

13、ngs . 62 Chapter 8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Reinforced Concrete Columns . 65 8.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65 8 8.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Factory Buildings . 66 8.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Factory Buildings . 73 Chapter 9 Single-story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a

14、nd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 81 9.1 General Requirement . 81 9. 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 82 9. 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 86 9.4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Factory Buildings with Brick Columns . 87

15、9.5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A Single-story Spacious Buildings . 90 Chapter 10 Wood, Earth and Stone Houses . 93 10. 1 Wood Houses . . 93 10. 2 Unfired Earth Houses . 99 10. 3 Stone Houses . 102 Chapter 11 Chimneys and Water Towers . 106 11. 1 Chimneys . 106 11. 2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16、A Water Towers . 110 11. 3 Seismic Appraisal of Category B Water Towers 112 Appendix A Material Property of Masonry, Concrete and Steel . 116 Appendix B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of Masonry Buildings 119 Appendix C Story Shear Capacity of Reinforced Concrete Structures . 124 Appendix D De

17、sign Value Adjustment of Seismic Effects of Reinforced Concrete Members . 127 9 Appendix E Section Seismic Check of Reinforced Concrete Members . 131 Appendix F Seismic Check of Frame with Infill Brick Wall . 137 Appendix G Normal Section Dimension of Wood Members . 14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

18、s Standard . 14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4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49 1 J总dH叶旧只10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

19、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1. O. 3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

20、合下列要求: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2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

21、称。1. O. 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2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3 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1. O. 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

22、震鉴定方法。2 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1. o. 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2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1. O. 7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3 2 术语和符号2.1 术i吾2. 1. 1 现有建筑av

23、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2. 1. 2 后续使用年限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 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2. 1. 3 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 1. 4 抗震鉴定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

24、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 1. 5 综合抗震能力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2. 1. 6 墙体面积率ratio of wall section area to floor 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2. 1. 7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的代表值。2. 1. 8 4 结构构

25、件现有承载力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 一二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2.2 主要符号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N一一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吭一一一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S 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力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My一一一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Vy一一构件或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f 材料现有强度设计值fk 材料现有强度标准值2.2.3 几何参数As 实有钢筋截面面积Aw一

26、一一抗震墙截面面积Ab一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B一一房屋宽度L一抗震墙之间楼板长度、抗震墙间距,房屋长度b一一构件截面宽度h 构件截面高度t 构件长度,屋架跨度t 抗震墙厚度2.2.4 计算系数卢一一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比一一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已一一楼层屈服强度系数5 6 一一砖房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白一一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仇一一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一3 基本规定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窑及要求: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27、。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

28、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3.0.3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7 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

29、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窑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晌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4 多层建筑的高

30、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人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3.0.5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8 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

31、,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式中SR/Ra (3. O. 5) S一二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可按表3.O. 5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R-一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材料强度等

32、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比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类建筑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表3.0.5特征周期值(s)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I H E N 第一、二组0.20 0.30 0.40 0.65 第三组0.25 0.40 0.55 0.85 9 3.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1 1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33、。2 N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3 建筑场地为E、凹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4有全地下室、箱基、统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3.0.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

34、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10 4 场地、地基和基础4.1场地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注:1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划分。4. 1. 2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4. 1. 3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E、非岩石和强凤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

35、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晌增大的后果。4. 1. 4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4.2 地基和基础4.2.1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1 丁类建筑。11 2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3 6度时的各类建筑。4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元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

36、、丙类建筑。4.2.3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元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元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4.2.4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己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4.2.5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37、;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12 1) 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2) 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4.2.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

38、人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皿、凹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4.2.7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fsE =f四fsc -fs (4.2.7-1) (4.2.7-2) 式中fsE一一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特征值(kPa); -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采用;fsc 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f5一一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采用; 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4. 2. 7采用。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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