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80-1993(200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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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GB 5018093 (2002 年版 )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4 年 2 月 1 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1 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的要求

2、,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1.0.3 、3.0.1 、3.0.2 、3.0.3 、5.0.2 (第 1 款)、 5.0.5(第 2 款)、6.0.1、 6.0.3、 6.0.5、 7.0.1、 7.0.2(第 3 款)、 7.0.4(第 1 款的第 5 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

3、国建设部 2002 年 3 月 1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7) 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 年 7 月 16 日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

4、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 1.0.3 的规定。 表 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30005000300 1000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 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 面积总指标,可根据 规划布局形式 统

5、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 社会经济、 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 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 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 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 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

6、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 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 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 50000 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7、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 指被城市道路 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1000015000 人) 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1000 3000 人) 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 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 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

8、用地(R02) 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 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 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 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 (级 )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 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 (级 )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 级 )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

9、排游 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 集中绿地 , 包括居住区公园、 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 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 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 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 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 含居住区级道路) 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

1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 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 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 (层) 。 2.0.21 高层住宅( 大于等于 10 层 )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 2.0.22 中高层住宅(7 9 层 )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 (人/HA) 。 2.0.24 人口净

11、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 (人/HA) 。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 毛 )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 (套/HA) 。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 净 )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 (套/HA) 。 2.0.27 住宅 建筑 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HA)。 2.0.28 住宅 建筑 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HA)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 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HA) 或以 居住区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与居住区用

12、地( 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 面积 的比率(%) 。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 ), 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

13、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34 (取消该条) 2.0.35 (取消该条)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 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 、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 2 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 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 ,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 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 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 ,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

14、指标,应符合 表 3. 0. 2 的规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3. 0. 3 规定。 表 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规模 层数 、 、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

15、5 居住区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小 区 高层 1015 1015 1015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组 团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2 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也称公建 )两部份;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 ,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

16、合考虑 周边环境 、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 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 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 (取消该款)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 (味) 、尘及噪声对居民

17、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 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

18、境风貌。 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 和不同使用者的需 要等因素确定。 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 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19、宜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表 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 气侯区 气侯区 建筑气候区划 大城市中小城市 大城市中小城市 ,气候区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816 915 (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1 条的规定。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 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 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 5.0.2-2 方位 0o 15o15

20、o30o30o45o45o60o60o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 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 13M; (2)高层塔式住宅、 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 视觉卫生 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

21、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 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 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 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2、 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 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 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 5.0.6-1 规定; 表 5.0.6-1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层数 、 、 、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

23、6.2 住宅 建筑 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 表 5.0.6-2 规定。 表 5.0.6-2 住宅 建筑 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2/ha) 建筑气候区划 住宅层数 、 、 、 低 层 1.10 1.20 1.30 多 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 层 3.50 3.50 3.50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 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 ,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2

24、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 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 表 6.0.3 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表 6.0.3 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居住规模 类 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 指 标 16683293 (22284213)21725559 (27626329)9682397 (13382977)10973835 (14914585)362856

25、(7031356)4881058 (8681578)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138378 (298548)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70091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其 中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

26、4 市政公用(含 居民 存车处) 40150 (460820)70360 (500960)30120 (400700) 5080 (45070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注: 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 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 规定; 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 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 6.0.3 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具体

27、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 A第A.0.6 条和 表 6.0.3 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 布局形式 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 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 (取消该款) 6.0.3.5 (取消该款) 6.0.3.6 旧区改建 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 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的有

28、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 A.0.7 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 规划布局形式 ,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 商业服务与

29、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 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 库) 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6.0.5 规定; 表 6.0.5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 m2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

30、100 m2营业面积 75 饮 食 店 车位/100 m2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5 02 注: 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 库) 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 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窒发展垂直绿化

31、;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 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 30%; 旧区改建不宜低于 25%。 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 规划布局形式 、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 规划范围 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 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 中心绿地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

32、表 7.0.4-1 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表 7.0.4-1 各级 中心绿地 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a)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 凉亭雕,小卖茶座,老幼设施, 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 园内布居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 雕塑, ,园内布居应有一定04 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 的功能划分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 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居 004 (2 )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 )绿化面积( 含水面 )不宜小于 70%; 8 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

33、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 城市交通系统 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 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 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 旧区改建 ,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

34、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应便于 居民汽车的通行; 8.0.1.9 (取消该款)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 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20M; 8.0.2.2 小区路: 路面宽 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需敷设供热管线 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 14M; 无供热管线 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 10M; 8.0.2.3 组团路: 路面宽 3-5M; 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 采暖区不宜小于 10M; 非采暖区不宜小于 8M; 8.0.2.4 宅间小路: 路

35、面宽不宜小于 2.5M;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 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8.0.3 的规定; 表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2 8.0 L200m 5.0 L600m 非机动车道 0.2 3.0 L50m 2.0 L100m 步行道 0.2 8.0 4.0 注: L 为坡长(m)。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 路

36、,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 ;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

37、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 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 其交角不宜小于75; 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 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 . 5m,纵坡不应大于 2.5%; 8.0.5.5 当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20m, 并应 在尽端设不小于 12m12m的回车场地; 8.

3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 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 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 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 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 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8.0.5 规定; 表 8.0.5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 道路级别与建、 构筑物的 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高层 5.0 3.0 2.0 无出入口多层 3.0 3.0 2.0 建筑物面向 道路 有出入口 5.0 25 高层 4.0 2.0 15 建筑物山墙面

39、向道路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 居住道路的边缘指红线; 小 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 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8.0.5.9(取消该款)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居民汽车停车场车率不应小于 10; 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于居民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 10; 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 竖向

40、 9.0.1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 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 居住区竖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 表 9.0.1 规定; 表 9.0.1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 1. 儿童游戏场 2. 运动场 3. 杂用场地 032 5 020 .5 032 9 绿地 051 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57 0 9.0.2.3 满足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

41、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 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10 管线综合 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 在采用集中供热

42、居住区内 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 闭路电视、智能化 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 表 10.0.2-1 和 表 10.0.2-2 的规定; 表 10.0.2-1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煤气管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低压 中压 高压 热力管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电信 管道 排水管 15 15 低压 05 10 中压

43、 10 15 煤 气 管 高压 20 20 热力管 15 15 1 01 52 0 电力电缆 05 05 0 5 1 0 1 5 20 电信电缆 10 10 0 5 1 0 1 5 10 0 5 电信管道 10 10 1 01 02 010 1 20 2 注: 表中给水管与排水 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 200MM 时应大于或等于 3.0M; 大于或等于 10KV 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 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 0.1M; 小于 10KV 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 0.1M; 低压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 0.005MPA,中压为

44、 0.005-0.3MPA,高压为 0.3-0.8MPA。 表 10.0.2-2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 管道 给水管 015 排水管 040 015 燃气 015 015 015 管 热力管 015 015 015 015 电力电缆 015 050 050 050 050 电信电缆 02 050 050 015 050 025 025电信管道 01 015 015 015 0 50025 025明沟沟底 05 05 05 05 05 05 05 涵洞基底 015 015 015 015 05 02 025 铁路轨底

45、10 12 10 12 10 10 10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 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 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应符合 表10.0.2-3 规定; 表 10.0.2-3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地上杆柱 (中心) 建筑物 基础 通信、照明及35kv铁路 (中心) 城市道路 侧石边缘 公路 边缘 给水管 3 0 05 300 5 0 150 1 0 排水管 2

46、 5 05 150 5 0150 1 0 低压 150375 150 1 0 煤气管 中21001005003 150 1 0 压 00 75 高压 400 5 0 250 1 0 直埋2.5热力管 地沟0.51.00 2.00 3.00 3.75 150 100 电力电缆 060 0.60 0 6 0 6 3.75 150 100 电信电缆 060 0.50 0 6 0 6 3.75 150 100 电信管道 150 1.00 1 0 1 0 3.75 150 100 注: 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 1 . 0m 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当管径大于 200mm 时应大于或等于 1 . 5m; 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 1. 5m 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当管径大于 200mm 时应大于或等于 2 . 5m; 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 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 2 . 5m; 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 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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