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5302030J 80 缮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 1 66-2008IS0 3056:1 986非校准起重圆环链和吊链使用和维护Non-calibrated round steel link lifting chain and chain slingsUse and maintenance200807-09发布(IS0 3056:1986,IDT)20090201实施丰瞀鹊鬻瓣警矬瞥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仪1”刖 蓦GBT 22166-20081S0 3056:1986本标准等同采用ISO 3056:1986啡校准起重圆环链和吊链使用和维护(英文版)。本标准等同翻
2、译ISO 3056:1986。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删除国际标准的前言;IsO 3056:1986引用的ISO 1834和ISO 4778,用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代替(见本标准第2章)。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安吉长虹制链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铀。GBT 22166-2008IS0 3056:1986非校准起重圆环链和吊链使用和维护1范围本标准提出了根据GBT 20652、GBT 20946、ISO 1
3、835、ISO 3075、1S0 3076和ISO 7593制造的非校准钢制起重短环链和吊链的选择、使用、检查、试验、维护和修复的指南。注:起重链和吊链可受国家和地方法规的制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0652 2006 M(4)、S(6)和T(8)级焊接吊链(ISO 4778:1981,IDT)GBT 20946-2007起重用短环链验收总
4、则(ISO 1834:1999,IDT)ISO 1835起重用短环链 吊链等用M(4)级非校准链条ISO 3075起重用短环链 吊链等用s(6)级非校准链条ISO 3076起重用短环链吊链等用T(8)级非校准链条IsO 7593 T(8)级非焊接吊链ISO 8639 T(8)级链条配用的钢制锻造起重部件3定义31极限工作载荷(wLL) working load limit吊链在一般工作条件下按设计能承受的最大质量。32工作载荷(wL)working load吊链在特定工作条件下使用时应能承受的最大质量。33检验人员competent person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能依据必要的规程
5、完成所要求的检验的指定人员(见第6章)。34经常性检查frequent inspection由操作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进行的例行外观检验。35定期检查periodic inspection由检验人员进行的全面检验,并应做出记录,为后续评估提供依据。4吊链的选用41总则4244提出了一般用途吊链,即其名义长度相等的吊链的选择原则。GBT 22166-2008IS0 3056:198642工作载荷所选吊链的工作载荷至少应等于所要起升的最大工作载荷。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该工作载荷应与极限工作载荷(WLL)相等;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应小于极限工作载荷。43极限工作载荷431 总则极限工作载荷应在吊链上标记
6、,且由以下因素确定:a)所选链条的规格和级别(见432);b)吊链的几何形状(见433);c)额定值的确定方法(见434)。432所选链条的规格和级别(见表1)应注意,当所选链条等级从4提高到6或8级时,可以用较小名义规格的吊链达到相应的强度,例如8级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是相同规格的4级吊链的两倍。433吊链的几何形状吊链的几何形状是指链肢数和多肢链的链肢间夹角或链肢与铅垂线的夹角。链肢间夹角或与铅垂线的夹角应按照GBT 20652 2006表2的确定。在链肢载荷不超过许用值的情况下,链肢间的夹角越大,该级吊链能吊运的载荷越小(见图1)。对每种情况都应检查确认任一链肢所受的载荷不超过许用值。应避
7、免链肢与铅垂线的夹角大于60。(两链肢或四链肢之间的夹角大于120。)的使用状态。厣I载荷P图中阴影区为链肢之间夹角大于120。(与铅垂线夹角大于60。)的区域,此时吊链不应使用。图1 给定载荷P下的链肢载荷随链肢角度的变化表1用于吊链的短环链级别GBT 22 166-2008IS0 3056:1986相关国家标准极限工作载荷 验证力(F。)下的 最小破断力(F。)级别 (WLL)下的平均 平均应力 下的平均应力 比率和国际标准 F。:WLL应力MPa(Nmm2)MPa(Nram2) MPa(Nmm2)4 IS01835 100 200 400 4:16 IS0 3075 1575 315 6
8、30 4:18 IS0 3076 200 400 800 4:18表中链条的级别分别对应相关国际标准中的M(4)、s(6)和T(8)级。表2均匀负载法计算极限工作载荷用的系数倾角 铅垂角吊链 链肢数 WLL系数口 口9F 1 1fI!一0090。 00454 14。弋3d)起重;c)将起重链作为吊链使用;d)使用低于吊链等级的组件;e)使用带有破损或变形链环的吊链;f)用螺栓或钢丝连接链环见图3a);g)将链环挂在钩尖上见图3b);h)将链条在吊钩上多次缠绕见图3c)。a)用螺栓或钢丝连接链环 b)将链环挂在钩尖上 c)将链条在吊钩上多次缠绕图3应避免的常见不当操作举例取GBT 22166-2
9、0081S0 3056:1986。)单肢篮式系挂(回钩人上链环) b)篮式系挂之可穿环吊链 c)单肢可调篮式系挂吊链图4篮式系挂图5箍式系挂7GBT 22166-20081S0 3056:1986图6使用平衡粱6检查61经常性检查(见34)经常性检查不作检查记录。应对链环的整个工作长度,包括所有附件,进行检查,看有无磨损、变形或外部损伤的迹象。检查的频度取决于使用的繁重程度。如在检查中发现缺陷,应执行62规定的程序。62定期检查(见35)检查前应对吊链进行彻底清洗,不得有油污和尘垢。不损伤吊链母体金属的任何清洗方法均可采用。应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氢脆、过热和需要切除吊链金属或者使吊链金属发生位移的
10、清洗方法,因为后者可能会掩盖裂纹或表面缺陷。应在光线充足、无阴影的地方对整个吊链进行彻底检查,看有无磨损、变形或外部损伤的迹象。如发现吊链有以下缺陷应立即停用进行维修:a) 吊链标记,即吊链上的识别信息和或极限工作载荷模糊不清。b)上下端部连接件变形。c)链环伸长。如发现有链环被拉长或链环之间不能转动或多链肢吊链的链肢长度有明显差别,说明链条已被拉长。如有可能,作为一项原始检验程序,建议对吊链的实际伸长进行测量并记录。有这样一个程序便能很快发现原产品的重大变化。d)磨损。与其他物体接触发生的链环磨损通常是在链环的直段部分外侧,该部分的磨损容易发现也易于测量。在相互连接的链环之间的磨损不易发现(
11、见第7章和图7)。为显露链环的内端,需使链条松弛并转动相互连接的链环。e)链条或其连接件上的切口、刻痕、凿坑、裂缝、过度腐蚀、热色变、链环弯曲或扭曲以及其他缺陷。位于链环低拉应力区的浅层和圆滑的刻痕可认为问题不大,但位于高拉应力区的深度刻痕和尖锐的横向刻痕则是不允许的。8GBT 22 166-20081S0 3056:1986f) 吊钩钩口有“张开”变形的迹象,即吊钩开口度明显增大或下端部连接件有任何形式的变形。钩口开口度增大量不应超过名义值的10,或者,对于采用安全锁装置的吊钩,不应引起安全锁松开。g) 非焊接吊链的机械连接装置的装配不正确(应参见制造商说明书)。7维修图7链环的环间磨损单个
12、链环、连接件或链段的修理或更换,必须由制造商或由那些具有这方面必要知识和装备(如焊接、热处理、验证试验设备和裂纹检测设备)的组织进行。有裂纹的、明显弯曲或扭曲的、严重锈蚀或粘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的链环应报废并更换。明显变形的部件也应如此。环间磨损,只要在接触点处的厚度(见图7)不减小到名义直径的80(o8d。),可允许存在。如同一截面内不止一点发生磨损,则应测量截面的平均直径。只要平均直径不减小到名义直径的90(o9d。)可允许存在。在适宜的场合,例如对于大型吊钩和吊链连接件,较小的缺陷如刻痕和凿坑,可采用小心打磨或锉平的办法修复。修理后的表面与相邻材料表面之间应平滑过渡而截面无突变。缺陷全部除
13、去后,该处截面厚度减少不应超过lo。每一根修理过程中进行了焊接的吊链在重新使用前均应通过验证试验和检查。但对于修理时只是接入一个机械装配件的吊链,如符合以下情况可不需再进行验证试验:a)该部件已经由制造商做过验证试验(见Is0 7593);b) 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允许不再试验。对各种规格和等级的链条都规定了验证力,应查阅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见第2章)中的规定。如果标明吊链及其极限工作载荷的标牌或标签已脱落,且所需的信息未在主环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标示,则该吊链应报废。8吊链的贮存和保管吊链一般应保存在适当设计的支架上。吊链使用之后不应搁置在地面上,因为这可能会损坏吊链。如果想把吊链留挂在起重
14、机吊钩上,吊钩应钩入上端环中。如预计吊链将会有一段时间不使用,应进行清洗(见62)、干燥处理并做防锈保护,例如涂一层薄油。注: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应对吊链表面进行电镀或涂层处理。9GBT 221662008IsO 3056:19869记录对起重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来说,详细的记录是必不可少的。在许多情况下,国家法规对于如何做记录都有规定。该记录是吊链具有连续性的档案资料,应载明检查、试验和维护的日期。吊链初始记录的内容是对吊链的描述及其识别标记。应规定检查周期和试验间隔时间,并将其列入记录中。在每次定期检查之后,吊链的状况都应登入检查记录。每次验证试验结果也都应做记录。吊链每次修理的原因和修理的详细情况都应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