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45-10生效日期:1997年4月14日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管理指南航空器适航司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咨询通告编号:AC-145-10生效日期:1997年4月14日编制部门:AI批准人z义:批珍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管理指南1. 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和CCAR-121AA部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制定。相关文件:航空营运人工程手册的编制与运用(AC-121AA一08)2. 目的为确保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本咨询通告为航空器承运人使用人(以下称营运人建立保留项目工作程序提供指导性说明。3. 背景说明
2、1988年民航局发1988198号文件批准了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保证飞行安全起到了一1一航空器适航司AC-145-10 积极作用。随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工作的发展,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CCAR-121AA部已颁发,暂行规定已不适应适航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咨询通告。本咨询通告为营运人建立保留项目工作程序提供指导。4. 保留项目的一般要求4. 1 保留项目定义2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4. 2 保留故障项目一一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己履行了保留审批手续的故障项目。4. 3 保
3、留工作项目一一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按照维修方案和维修计划按时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而该工作项目所涉及的系统、设备、零部件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并且工作正常。4.4 保留项目应对航空器的安全性、适航性无影响,并以MEL和CDL为准则。凡在旧L和CDL规定中不允许带故障的项目,不允许作为保留项目。4. 5 对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的处理,应分别制定工作程序,建立相应的文件、表格,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对存在保留项目而又未经本公司正常的程序审批的航空器定为不远航,放行人员不得对该航空器放行。4. 6 对保留故障项目和保留工作项目应按单机列出汇总清单,分别
4、发到质控、技术和生产计划部门,由其分管部门有效地控制。-2一AC-145-10 航空器适航司4.7 从其他飞机或发动机串件,以排除保留故障项目时,必须得到质保部门和生产部门批准。4.8 保留故障项目应按本公司己批准的规定范围进行保留,在规定的期限予以纠正。4.9 若再次保留应经相关主管领导批准。5. 保留故障要求5. 1 保留故障原则应在航空公司手册系列。日M缸,、CDL、DDG等中明确规定,制定保留故障工作程序。保留故障由质控部门跟踪和安排按时纠正。再次保留则由主管领导审批。5.2 航空公司应建立保留故障项目单,一份应放在飞行记录本内,其格式可根据本公司情况自定,至少有下列内容:(1)保留项
5、目单号z(2)航空器或发动机APU序号z(3)飞行小时起落次数(或循环次数);(4)保留故障描述和保留原因;(5)所需航材的名称、件号;(6)申请保留的期限;(7)保留的依据;(8)所采取的措施:A.不影响到适航性项目(主要是旅客服务性项目;B.起飞前和飞行中不需要维修人员、机组采取维修及操作措施gc.起飞前需要挂(贴标牌,标明的项目;-3-航空器适航司AC-145-10 D.在起飞前需要采取维修措施(M)项目zE.在飞行中需要机组采取措施(0)项目。(9)申请人和申请日期p(10)预期改正办法和完成部门;(11)批准保留期限,批准人签字。5.3 机长的责任在起飞前,机长应确认所保留的项目,并
6、在飞行中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负责。在没有维修条件的航站,机长有权保留那些不影响适航性的项目和MEL/CDL项目单中不需要采取特定维修措施的项目。6. 保留工作要求6. 1 保留工作一般由技术部门审批,再次保留项目应由该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6.2 航空公司应建立保留工作项目单,格式可根据本公司情况自定,至少应有如下内容:(1)保留工作单号z(2)航空器或发动机APU序号g(3)飞行小时起落次数(或循环次数;(4)保留工作原因说明p(5)所需航材的名称、件号,工具、设备等说明;(6)申请保留的期限P(7)保留的依据;AC-145-10 (8)所采取的措施,(9)申请人和申请日期,(10)预期改正办法和完成部门,(11)批准保留期限,批准人签字。1. 附则1. 1 本咨询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1.2 本咨询通告由民航总局适航司负责解释。航空器适航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