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斧的安全使用规则Ases-Safety requirements UDC 621. 9 634.0. 35 GB 8389. 5-87 本标准只限于各类斧,主要屑于树木的砍伐修整,劈柴,砍缆绳,锤击起钉,木制品等使用安全规则。1 安全要求及应用限制为了避免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故只准接以下规定来使用。2 如用带有启拔钉槽的斧头工作时,则只准用于起拔普通未猝硬的困钉。3 不得把斧头当作大锤或分裂模用,不得用其他锤击工具锤击斧头(特殊专用斧例外。4 必须定期检查斧头头部,当在任何部位上出现裂纹或斧头与木柄松脱时,应报废或经修复后方可使用。5必须定期检查木柄,发现有损伤的木柄必须更换,经更换件必须能保证GB8389. 2斧的通用技术条件中第1.2.2.3.4.3条规定。附加说明z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工具五金标准化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勇、戴洪军。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7-12-09批准1988-06 01实施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