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酷树脂食品容器Food containers of glass fiber reinforced unsaturated polyester resin 1 主画内容与适用范围GB/T 1 4354 - 9 3 本标准规定了子糊成型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酶树脂食品容器(简称聚醋玻璃钢食品容器)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聚醋玻璃钢制作的盛装食品(肉类、蔬菜、水产和饮料等)的容器、贮罐和冷库等囚供水管和饮用水箱等制品和其他成型方法的聚酶玻璃钢食品容器也可参照采用。2 引用标准GB 1449 GB 2576 GB 2577 GB 3854 GB 82
2、37 GB 9685 GB 10703 GB 1311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纤维增强塑料树脂不可溶分含量试验方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纤维增强塑料巳氏巳柯尔)硬度试验方法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酶树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耐水除加速试验方法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醋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GB 13117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酶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分析方法3 技术要求3. 1 原材料3. 1. 1 不饱和聚酶树脂和胶衣树脂s必须符合GB13115中规定的卫生要求并经卫生部门认可,符合GB 8237中规定的
3、通用TG型树脂的技术要求。3.1. 2 增强材料:采用增强型浸润剂的元碱或中碱玻璃纤维制品,如表面毡、玻璃纤维毡、元捻粗纱布l方格布等。3. 1. 3 辅助材料.所用的交联剂、引发剂、促进剂和颜料等必须符合GB9685巾规定的要求。3. 2 卫生要求3.2.1 按GB13115中规定,聚酶玻璃钢食品容器卫生要求见表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4-29批准1993-12一01实施, 高锺酸梆f肖转量.mg!L蒸饱水.60C.2h A.在步丑I鱼.mg/L%乙酸.60.C.2h 65%乙膊,室温.2h E巳炕.塞温.2h 重金属以Pb计).mg!L 4%乙酸.60C.2h 苯乙烯残余量.%G/T
4、 14354-93 表1项目3.2.2 生产车间不得同时生产其他有毒的化学物品。3.3 结构指标10 30 l 0.1 3. 3. 1 盛装液体食品、饮料、饮用水的聚酶玻璃钢食品容器,自内向外各层结构应符合表2规定。表2序号结构层次厚度.mm树脂增强材料树脂吉量,%同食品接触的胶食品级胶衣树B1 O. 3O, 7 或食品级不饱和玻璃纤维表面毡二础。衣层或寓树脂层费醋树脂就璃纤维毡或玻2 防渗透层二岁1,0璃纤维毡加方格60 食品级不饱和聚布酶树脂承载层符合设计厚度方格布、玻璃纤维3 45-55 毡和无捻粗纱等外层见3,3,3条薄布或玻璃纤维三言554 0, 5 毡3.3.2 盛装固体食品等聚醋
5、玻璃钢食品容器的结构,可根据使用条件,适当减少结构层次。3.3.3 壁厚大于10mm的聚黯玻璃钢食品容器.自内向外超过10mm的部分,也可使用通用型不饱和聚醋树脂。3.3.4 胶衣层和富树脂层,除作触变剂用的气相二氧化硅外,不得加入其他无机填料。3. 3. 5 聚醋玻璃钢食品容器接触食品的部位不可有露丝的截面。3. 4 工艺特定要求3.4.1 食品级不饱和聚醋树脂的固化体系应采用过氧化甲乙酣为引发剂,环烧酸钻为促进剂。活性氧含量为士O.Gl%的过氧化甲乙阙用量不得超过树1日量的2%,团体含量为(20土1)%的环烧酸钻溶液用量不得超过树脂量的1.5%。3.4.2 于糊成型时,成型温度!但在153
6、2C之间,相对程度小于80%。成型24h后,需经后回化处理。3.4.3 经过后处理的产1恼,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必须用水蒸气(温度8012Cl或80C水冲洗二次以上。3. 4. 4 如1采用其他工艺,需经重新报批认可。GB/T 14354-93 3. 5 外观和物理性能3.5.1 表面平整,无明显气泡,无裂纹,无纤维裸露和分层等缺陷.3.5.2 容器应无气昧和无渗漏现象。3.5.3 树脂含量按表2要求。3.5.4 固化度不小于90%。3.5.5 巴氏硬度不小于4003.5.6 承载层弯曲强度不小于150MPa. 3.5.7 沸水浸泡承载层弯曲强度保留率不小于80%。4 试验方法4.1 卫生指标幢验
7、高锺酸何消耗量、蒸发残渣、重金属和苯乙烯残余量按GB13117测定。4.2 外观和物理性能检验4.2.1 外观z用肉眼观测。4.2.2 气味:5人中3人以上不感到有气味作为无气味。4.2.3 渗漏检验s容器加满水,放置24h后不渗漏。4.2.4 树脂含量=按GB2577测定。4.2.5 固化度2按GB2576测定。4.2.6 巴氏硬度g按GB3854测定。4.2.7 弯曲强度g按GB1449测定。4.2.8 沸水浸泡承载层弯曲强度2按GB10703中4.3条测定。5 卫生和质量认可5. 1 生产单位在产品投产前,按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批准。5.2 在原材料或工艺等更改时,需重新按规定
8、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5. 3 玻璃钢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生产和制造工艺认可。6检验规则6.1 出广检验6.1. 1 每个产品必须按3.5. 1.3. 5. 2和3.5.5条检验。6. 1.2 由生产厂实际生产批量,按照表3中规定的取样规则,对产品或随炉试样,按表l中的高锺酸御消耗量、4%乙酸蒸发残渣和3.5.4条梭验。表3批量范围悻丰大小2-8 2 9-25 3 26-90 5 91-150 8 151-280 13 281-500 20 GB!T 14354-93 6.2型式检验6.2.1 首制产品或原材料,工艺更改时,应按3.2.1.3.5.1,3.5.2.3.5.4和3.
9、5.6条检验。必要时还须对3.1.3.3.3.4.3.5.3和3.5.7条进行检验。6.2.2 每六个月或不到六个月而产品产量达500件时,对产品或随炉试样应按3.2.1.L5.1.3.5.2.3.5.4和3.5.6条检验。6.2.3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或供需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3.2.1和3.5条检验。必要时还须对3.3条进行检验。6.3 判定规则6.3.1 产品外观不符合3.5.1条要求,可进行修补,仍不符要求则判为不合格。3.5.2条不合格J产品不合格。3.5.5条不合格可进行后处理后复栓,仍不合格则判产品不合格。6.3.2 如3.2.1条中有-项不合格,或3.5.3.3.5.4.3.
10、5.6和3.5.7条中有一项不合格,可加倍取样对不合格指标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产品不合格。了标志、包装.运输与存放7.1 产品标志出J产品必须标有食品包装级的标志、商标、规格、生产厂名和出厂日期等项目。7.2 包装7.2.1 容器一般不包装,但容器口应包装,防止污染。7.2.2 产品应附有合格证,合格证包括28. 卫生合格证及发出日期gb. 产品的规格、使用范围和生产日期; 生产厂的名称、地址及检验人员签章。7.3 运输与存放不论食品容器或原材料,在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均应防止损坏及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食品容器应与工业产品分开布放。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玻璃钢研究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振哲、顾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