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9695.19-1988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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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37.51/.52 :443.06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9695.19-88 Meat and meat products Sampling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 ISO/DIS 3100/1 1984肉和肉制品的取样第一部分: “原始样品的取样和一般说明” 。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取样所遵循的一般准则及取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理化测定的取样。 2 管理方面指导 2.1 取样人员 2.1.1 取样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 熟悉肉和肉制品生产过程, 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 2.1.2 取样人员取样时必须防止样品污染

2、。 2.1.8 取样人员取样时不得受他方影响。 2.2 取样报告 取样人员取样时应填写取样报告, 内容包括: a. 食品名称; b. 生产厂名; c. 生产日期; d. 产品数量; e. 取样地点; f. 取样方法; g. 取样数量; h. 样品编号; i. 取样日期( 年、月、日) ; j. 取样单位盖章; k. 取样人员签名; l. 被取样单位负责人签名; m. 备注:填写取样时的异常情况、影响取样的环境、产品的运输和包装情况等。 2.3 封条与标签 取样人员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前须贴上封条与标签, 标签上标明以下内容: a. 样品名称; b. 取样地点; c. 取样日期; d. 样品编号;

3、e. 样品特性。 2.4 取样工器具 取样工器具应清洁、干燥, 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成分组成。容器容量与取样 量应相符。使用玻璃器皿要防止破损。 3 技术方面指导 取样的一般原则是: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 也要满足分析项目 的特殊要求; 取样量应满足样品的代表性和分析项目的要求, 也应考虑产品的数量, 取样 量不得少于分析取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 3.1 肉 3.1.1 鲜肉 若成堆产品, 则在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设采样点, 每点从上、中、下三层取若干小 块混为一份样品:若零散产品, 则随机从 3 5 片胴体上取若干小块混为一份样品。每份 500 1500g。 3.

4、1.2 冻肉 小包装冻肉同批同质随机取 3 5 包混合, 总量不得少于 1000g。冻片肉取样方法参见 3.1.1。 3.2 肉制品 3.2.1 大片肉:参见 3.1.1。 3.2.2 每件 500g 以上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从 35 件上取若干小块混合 ,共 500 1500g。 3.2.3 每件 500g 以下的产品: 同批同质随机取 3 5 件混合, 总量不得少于 1000g。 3.2.4 小块碎肉:从堆放平面的四角和中间取样混合, 共 500 1500g。 3.3 食用动物油脂 3.3.1 每件 500g 以上的包装: 同批同质随机在 3 5 个包装上设采样点, 每个点从上、中、 下三层取样, 混合, 共 500 1500g。 3.3.2 每件 500g 以下的包装:参见 3.2.3。 4 样品的运输和贮存 取样后尽快将样品送实验室, 运输过程必须保证样品完好加封, 不受损失, 成分不变, 保存温度合适。样品到实验室后尽快分析处理, 易腐易变样品应置冰箱或特殊条件下贮存, 保证不影响分析结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公司卫生检测研究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珏、翟为安、费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02-25 批准 1989-03-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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