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Diagnostic Cr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18-2002 前言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7804-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职业性皮肤病致病因素多,发病率高,涉及面广,在职业性疾病中占有较大比例。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
2、有效地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并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反映临床最新进展的要求,对GB7804-87作了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负责起草。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瑞金医院参加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3、。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4 临床类型职
4、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4.1 职业性皮炎4. 1. 1 接触性皮炎直接或间接接触剌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4.1.2 光接触性皮炎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惊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4.1.3 电光性皮炎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4.1.4 放射性皮炎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攒瘸见GBZI06。4.1.5 药彦样皮炎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4.2.1 职业性黑变病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
5、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4.2.2 职业性自斑长期接触苯基盼或烧基酣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GBZ 18-2002 4.3 职业性瘟疮接触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馆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油瘟疮:接触某些卤代芳短、多氯酣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氯瘟疮。4.4 职业性皮肤溃殇接触六价铭、可溶性镀盐等化合物引起的鸟眼型溃殇。4.5 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接触某些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的皮肤炭瘟、类丹毒、挤奶员结节等职业性皮肤损害。4.6 职业性疵赘长期接触沥青、煤焦油、页岩油及高沸点馆分矿物油等在接触部位引起的扁平疵样、寻常疵样及乳头瘤样皮损,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班。4.7 职业
6、性角化过度、破裂接触有机、溶剂和碱性物质以及机械性摩擦等引起的皮肤粗糙、增厚与裂隙。4.8 职业性痒彦由蜗、尾蝴等生物性因素引起的丘彦性尊麻彦样损害。4.9 职业性浸债、靡烂长期浸水作业引起的皮肤乳白色肿胀、起皱与廉烂。4.10 职业性毛发改变矿物油、沥青等引起的毒毛折断或增生等毛发异常。4. 11 职业性指甲改变长期接触碱类物质、矿物油及物理因素等引起的手甲、匙甲、甲剥离等甲损害。4.12 其他与职业接触有明确因果关系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玻璃纤维、铜屑以及多种化学物的粉尘或气体引起的皮肤痛痒症:接触乳胶手套、氯丙嗦、林丹、生漆等引起的接触d性尊麻彦;接触煤焦沥青、煤焦油、页岩油、无机碑
7、和电离辐射等引起的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等皮肤肿瘤。5 处理原则5. 1 治疗原则5. 1. 1 治疗期间酌情避免或减少接触致病因素。5.1.2 及时清除皮肤上残留的致病物。5.1.3 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对症处理。5.2 其他处理职业性皮肤病一般不丧失劳动能力,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照常工作,特殊情况处理如下:5.2.1 有严重变应性反应或反复发病长期不愈者,应调换工种,安排不接触致敏物的工作。5.2.2 皮炎急性期、溃殇及某些感染性皮肤病等在治疗期间酌情休息或暂时调换工种。5.2.3 职业性黑变病、职业性自斑和职业性皮肤癌确诊后应调换工种,脱离发病环境。5.2.4 聚合型或合并多发性毛囊炎、囊肿
8、的职业性瘟疮,长期治疗元效者可考虑调换工种。6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规范性附录)。2 GBZ 18一2002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凡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A.2 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临床类型各异。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是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基本上可以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职业性皮肤病。A.3 职业性药彦样皮炎是指接触三氯乙烯,荒酸二甲醋、丙烯腊、甲胶磷或乐果等化学物引起的重症多形红斑
9、、大殖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剥脱性皮炎等型皮损,常累及粘膜,伴有发热,严重时发生肝、肾或其他脏器损害。类似于某些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的药物性皮炎。本病虽发病率不高,但病情常较严重,应引起重视。A.4 本标准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属外源性光敏性皮炎范畴,外源性光敏性皮炎是指暴露于某些外来的光敏物与光线作用后发生的反应,并按光敏物到达皮肤的途径不同分为光接触性皮炎和光化性药彦两种。光接触性皮炎是指皮肤暴露于光敏物(如沥青。煤焦油、葱、氯丙嗦等工业化学物),局部又受日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光化性药彦是指内用光敏性药物(如异丙嗦、磺胶、茶院酸、诺
10、氟沙星、补骨脂白芷等),同时皮肤受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两者按发病机制又可分为光毒性和光变应性两种。由于源自职业环境的各种光敏物系外源性光敏物,在职业活动中侵人机体的途径主要是经皮肤接触,本标准遂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A.5 皮肤斑贴试验是诊断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重要手段,但必须结合职业接触史、临床表现、现场调查资料等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本标准附录B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接触性皮炎协作组(ICDRG)、北美接触性皮炎协作组(NACDG)、欧洲标准(EuropeanStandard)等国际标准及GBl7149.1的筛选变应原系列,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
11、情况制定的。A.6 诊断原则中规定的其它特殊检查,是指开放性斑贴试验、光斑贴试验、皮肤组织病理学检查、毛囊虫检查、真菌镜检及培养等,必要时可进行化学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检测。A.7 职业性皮肤病应与非职业性皮肤病相鉴别。职业性皮肤病的皮损初发部位常与接触部位相一致,但其临床表现又常与非职业因素所致者相似,多数元特异性,因此职业史对诊断具有决定性意义。对疑为职业性皮炎而诊断依据又不足者,一般可暂时脱离接触,动态观察。经反复两次以上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或明显好转,恢复接触即复发或加剧者可予以诊断。A.8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职业性皮肤病的同时,尚可经皮肤、呼吸道或其他途径吸收引起中毒。本标准不含化学物中毒引
12、起的皮肤表现。A.9 健康检查要求中规定的对易发皮肤病的工种,需1-2年进行体检一次,体检时应注意新发的皮肤病并鉴别是否为职业性皮肤病,主要是指对某些易发皮肤病的工种引起的皮肤损害需进行正确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如:接触煤焦油和石油分馆产品、橡胶及其添加剂等的工种发生的皮肤黑变病;接触苯基盼和烧基盼的工种发生的白斑;接触煤焦油和高沸点馆分的石油产品的工种发生的瘟疮及疵状赘生物;接触有机溶剂和碱性物质的工种发生的角化过度和较裂等。3 GBZ18一2002B.l 适用范围附录B(规范性附录)皮肤斑贴试验方法本方法只适用于寻找由接触过敏引起的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变应原,不适用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B.2 试
13、验材料和斑试变应原浓度B.2.1 试验材料:采用商品化的闭合性能良好的低敏斑试胶带。B.2.2 斑试变应原浓度:应采用对皮肤既无剌激又可诱发变态反应的浓度。某些常见的工业化学物斑试浓度参见附录C。未列入附录C的需要做斑试的变应原浓度,可参考有关资料酌定;元从参考者,可做动物试验确定其最低的剌激浓度,再用低于该哝度的变应原做皮肤试验,并需用健康人做对照。B.3 操作步骤B. 3.1 将斑试胶带隔离纸剥除,药室朝上置于试验台上。B.3.2 试验物如为固体或半固体可直接加人药室内,加人量略超过药室容积的一半(约O.02g);液体被试物可将滤纸浸湿(约0.02ml)放人药室内。B.3.3 立即将置有变
14、应原的斑试胶带从下部开始纵向贴于脊柱两侧的正常皮肤上,同时逐个轻压药室以驱除空气,并使试验物均匀分布。B.3.4 试验部位做好标记,以便观察。B.4 观察与判定B.4.1 观察时间贴足48小时移去斑试胶带,用湿的软纸或棉签清除残留的斑试物,间隔30分钟作首次观察,并于72、96小时分别作第2次与第3次观察。必要时可于第7天继续观察,注意有无迟发反应。B.4.2 反应程度判定IR剌激反应NT未试验阴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元反应。士可疑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轻度红斑。+ 弱阳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红斑、浸润,可有少量丘彦。+ 强阳性反应:受试局部皮肤呈红斑、浸润、丘摩、水癌。+ 极强阳性反应:受试局部
15、皮肤出现大瘤。B.4.3 结果解释B. 4. 3.1 斑贴试验结果应经连续多次动态观察、综合分析来进行判断。B.4.3.2 +及+以上的反应,在72小时或以后的观察中持续存在,甚至加剧者,提示为阳性变态反应。B.4.3.3 在斑贴试验结果的判断中,需注意假阳性反应和假阴性反应的鉴别。4 假阳性反应浓度太高原发剌激激惹反应(angryback) 交叉反应边缘反应(edgeeffect) 赋形剂反应胶带反应B.5 注意事项假阳性反应和假阴性反应的常见原因假阴性反应浓度太低赋形剂选择不当闭合差接触时间短药物造成的免疫抑制B. 5.1 皮炎急性期不宜作斑贴试验。GBZ 18-2002 B.5.2 受试
16、者在受试前2周及试验期间不得应用皮质类固醇激素,试验前3天及受试期间宜停用抗组织胶类药物。B.5.3 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取得完全合作。B.5.4 必须嘱咐受试者,如发生强烈反应应立即去掉斑试物。B.5.5 斑试期间不宜洗澡、饮酒及搔搓斑试部位,并避免激烈运动。B.5.6 在反应程度判定中,要排除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B.5.7 应以赋形剂作对照。必要时尚需以正常人对照。5 NOON-EN目。华人民共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GBZ18-2002 国中恬法律出版社出版北京市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A座4层邮政编码:100037传真:(010)88414115 电话:(010)88414136 otli.,.军优句品r印刷中国法律图书公司发行新华书店经销传真:(010)88414897 电话:(010)88414899 商务网址:/飞TVWW.chinalaw- 唱段印张0.75字数12千字2002年5月第1次印刷开本880 x 1230 1116 2002年5月第1版定价:7.00元带书号:6503619版权专有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884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