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o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69一-2002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Trinitrotoluene Poisoning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一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69一2002前自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3231-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三硝基甲苯为化工原料,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防护不当长期接触可引起以肝脏为主的全身性
2、疾病,为早期诊断及处理三硝基甲苯中毒,以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在总结国内临床实际经验和分析国内外研究进展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是由于工作中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致的以肝脏损害为主,兼有晶体混浊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引起的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2 诊断原
3、则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皮肤污染程度,肝脏损害的动态观察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眼晶体改变的特点,结合车间空气浓度监测等劳动卫生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肝脏损害后方可诊断。3 观察对象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3.1 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压病、叩痛不明显,肝功能试验正常;3.2 临床症状不明显,肝不大,肝功能试验异常;3.3 肝大、并已出现三硝基甲苯白内障。4 诊断及分级标准4.1 轻度中毒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4. 1. 1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肝功能试验异常;4.1
4、.2 肝脏缓慢性增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4.2 中度中毒轻度中毒症状加重,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4.2.1 肝大、质韧、肝功能试验反复异常;4.2.2 出现脾脏肿大。4.3 重度中毒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4.3.1 肝硬化;4.3.2 再生障碍性贫血。5 处理原则5.1 治疗原则5. 1. 1 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禁止饮酒、禁用或慎用引起肝脏损害的药物。5.1.2 按内科保肝治疗。5.1.3 对症及支持疗法。1 GBZ69-2002 5.2 其他处理5.2.1 观察对象一般3-6个月复查一次,肝功能异常者应及时复查并做其他检查,尽早明确诊断。5.2.2
5、轻度中度应立即调离原作业并休息治疗,治愈后一般应调离肝毒作业。5.2:3 中度中毒应住院积极治疗,治愈后应调离有害有毒作业。5.2.4 重度中毒应予较长时间休息,治疗后明显好转者在健康情况许可下,可适当安排无毒害的轻工作。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2 GBZ69-200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l 本标准仅适用于诊断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作业工人的职业性慢性中毒,不适用于非职业性中毒或急性中毒。A.2 在职业接触史方面,除作业环境毒物的浓度外,尚须考虑皮肤吸收的情况、劳动强度及环境温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其剂量-效应关系。A.3 本标准对肝脏大小、质度未作硬性规
6、定,而是强调肝脏状况的动态观察和诊断本病有关资料的综合分析,但肝脏的大小和质度变化在综合判断中仍有重要意义。A.4 B型超声波检查在本标准中未作为重要诊断指标,可结合临床参考应用。A.5 本标准中肝功能试验是指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氨酸转肤酶(-GT)、甘胆酸()、转铁蛋白(TG)、前白蛋白(PA)等。临床可根据具体条件选择使用2-3项为宜。A.6 在目前生产条件下,三硝基甲苯对血液系统损害极少见,故本标准未将血液系统改变列为诊断指标,如在特殊恶劣的工作环境中确实遇到长期密切接触者出现贫血或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应根据本病动态观察的资料和临床表现特点,做好其他贫血病因的鉴别诊断,经综合
7、分析符合本病病因者可予诊断,因本病所致再障者可列为重度中毒。A.7 在与病毒性肝炎鉴别诊断时,不要单凭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指标阳性,即排除中毒性肝病,要考虑到两种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临床上应结合职业史看其整个病情,全面分析得出结论。A.8 生物监测能够反映接触水平,必要时进行生物监测,有助于诊断和鉴别诊断。3 NOON-SN筒。华人民共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GBZ69-一22国中解法律出版社出报北京市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A座4层邮政编码:100037传真:(010)88414115 电话:(010)88414136 -t 14¥零,也.,41 r印刷中国法律图书公司发行新华书店经销传真:(010)88414897 电话:(010)88414899商务网址:1飞1rWW.chinalaw-book. com 指开本880 x 1230 1116 印张0.5字数7千字2002年5月第1版2002年5月第1次印刷定价:5.00元解书号:65036-70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 )88414121